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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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DB15/T 1896—2020附录 B(资料性附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B.1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B.1.1 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B.1.2 客房数在50 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B.1.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B.1.4 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B.2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B.2.1 住院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医院。

B.2.2 老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B.2.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学校。

B.2.4 幼儿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B.3 国家机关B.3.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B.3.2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B.4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B.4.1 广播电台、电视台。

B.4.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B.5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B.5.1 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B.5.2 民用机场。

B.6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B.6.1 建筑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B.6.2 博物馆、档案馆。

B.6.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3DB15/T 1896—2020B.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B.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B.8.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B.8.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B.8.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服务。

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页脚内容1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健身操开展的影响因素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健身操开展的影响因素研究

5% ; 6 民族健身 操指 导员 调查 问卷共 发 放 4 5份 , 回问卷 4 收 5
份, 回收率 10 , 0 % 有效 问卷 4 4份 , 有效率 9 .8 7 7 %。问卷 的效
度得到 1 3位专家 的肯定 ,问卷 重测信 度 r 别为 :. 3和 0 分 08 .
8 , 值均小于 00 。两次 问卷之 间存在高度相关 , 5P .1 符合调查 要
本地 区 民族 健身操 发展缓慢 , 影响我 .5 区域经济 72 对 民族健身操 的了解程度健 身俱乐部 .7 状态因子 67 收费高是影 响我参 与民族健 身操锻炼 . 1 64
的原 因
在与家人 、 朋友一起 参加 民族 健身 操运 动 的过程 , 为他们 相 成 处、 交流 的机会 , 既锻炼 身体 又愉悦 了身心 , 有利于健 身者适应
第1 0卷
第 5期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 自然科学版)
Ju n l f a j gIs tt o h s a E u ai ( aua S i c o r a o ni tue f y i l d c t n N trl c n e N n ni P c o e
Vo _ O N . l1 o 5 0 t2 1 c. 0 1
2 2 2 问 卷调 查 法 ..
六大主因子 : 身氛 围因子、 健 指导人 员因子 、 区域经济 因子、 政策
法规 因子、 民族健 身操 内容 因子和组织竞赛 因子。 关键 词 : 内蒙古 自治 区; 民族健 身操 ; 影响 因素
中 图分 类 号 G 1 . 8 14 文献标识码 A
Au h r S a d e s F c h h sc lE u ain, a tu T a h r t o ’ d r s : a u y o P y ia d c t f o B oo e c e s C l g ,B o o 4 3 ol e a tu 01 0 0,C i a e hn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加快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创造性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①。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并颁布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修正。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了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现行有效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146件②。

这就使得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一、内蒙古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不论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还是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各级公立学校所属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费,是指经营者本着公益性原则在提供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时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费用,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在全民健身日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

政府投资兴建交由学校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参照前述第四条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各级财政应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和鼓励本地区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盟市、旗县(市、区)根据体育场馆规模可自行适当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2005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对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自治区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内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

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内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各级公立学校所属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费,是指经营者本着公益性原则在提供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时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费用,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天然草坪足球场建造与养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天然草坪足球场建造与养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天然草坪足球场场地建造与养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立项情况《天然草坪足球场场地建造与养护技术规范》为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批准立项。

2. 起草单位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业大学足球场草坪研究与发展中心。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1. 足球场场地是国家足球改革战略的客观需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将发展振兴足球提高到了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体育强国战略息息相关的制高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一次将足球运动的发展提升到了国家战略,表明了国家的决心和力度,在随后发布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15)》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 2016-2020)》中明确指出,全国建设足球场地约6万块,并立足改善质量,对现有足球场地进行改造,支持学校和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改善设施水平。

2. 技术规范是足球场场地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足球场场地作为足球运动的基础,其质量对足球比赛有着显著的影响。

无论用于世界杯比赛的高水平专业足球场还是用于全民健身的一般公共足球场,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比赛的竞技性,安全性,可用性,观赏性。

在国际足联发布的多份文件中明确指出:高质量的足球场地是比赛的基础,是足球发展必须优先考虑的因素。

国内外的研究发现,在足球运动中,场地的微小变化会明显影响运动员的战术及水平的发挥,场地质量的提升可以提高足球比赛的质量。

然而,我国的足球场场地建设计、建造、养护均缺乏必要的技术规范和科学指导,再加上专业意识和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我国足球场场地质量参差不齐,整体质量有待提高。

3. 现有标准急需补充和完善目前有关天然草坪足球场的标准仅有《天然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1部分:足球场地天然草面层》(GB/T 19995.1-2005)。

以包头市体育局为例探究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治理

以包头市体育局为例探究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治理

以包头市体育局为例探究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治理【摘要】包头市体育局作为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以包头市体育局为例,探究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治理。

首先介绍包头市体育局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然后分析该局的体育项目管理、体育场馆管理、体育赛事组织以及体育政策制定与宣传。

结论部分探讨体育行政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中的作用,并展望体育行政部门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包头市体育局的体育治理实践的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性和作用,为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包头市体育局、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治理、组织架构、体育项目管理、体育场馆管理、体育赛事组织、体育政策制定、体育权益、发展趋势、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包头市体育局作为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着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职责。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推进,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包头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体育资源和悠久的体育传统,包头市体育局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广大体育爱好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包头市体育局的成立和发展,标志着体育行政部门在该市的体育治理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对包头市体育局的研究和探索,可以更好地了解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管理、项目管理、场馆管理、赛事组织以及政策制定与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

深入挖掘体育行政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作用和作用,可以为进一步完善体育治理体系、提升体育管理水平提供借鉴和参考。

对包头市体育局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以包头市体育局为例,深入探究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治理中的作用及其影响。

具体来说,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包头市体育局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揭示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作用,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字[2007]1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字〔2007〕18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认真开展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对46个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核,其梳理的结果为,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2524项,其中,行政许可239项、行政处罚2092项、行政确认40项、行政强制64项、行政征收57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裁定4项、其他行政行为19项。

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59部。

二、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过程中,重点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市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48项,其中,市直部门148项,驻呼伦贝尔市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100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市本级行政许可项(包括市直部门和驻呼伦贝尔市执法单位)将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

四、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将变化事项及时调整。

附件:1.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2.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附件一:序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小计处罚许可确认强制裁决征收给付其它小计1 市保密局0 1 0 0 12 0 0 0 0 0 0 0 22 市财政局3 5 1 8 17 102 6 0 0 1 0 0 0 1093 市地税局 2 16 1 3 22 36 6 2 2 0 17 0 0 634 市地震局 1 0 0 0 15 0 0 0 0 0 0 0 5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 10 2 8 29 76 3 0 5 0 0 0 9 93 6 市规划局 1 1 1 1 4 1 8 0 1 0 1 0 0 11附件二: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意见,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本级市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市经委1、野生药材销售外运准运准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号令《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室内装饰工程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核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三)、市教育局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等的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教师资格认定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五)、市公安局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核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2、公章刻制业特种作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3、机动车登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6、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安全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10、公民出国因私护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11、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2、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3、外国人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六)、市安全局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七)、市民政局1、社团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退役士兵异地变籍安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八)、市财政局1、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依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财政贴息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5、教育、科技、文化事项经费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九)、市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十)、市人事局1、国家公务员录用依据:公务员法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资格核准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暂保留事项3、工伤保险率审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十二)、市国土局1、采矿登记(34种矿种以外的矿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十三)、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燃气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保留事项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登记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十四)、市规划局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依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8、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令(十五)、市交通局1、客运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旅游班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通航水域内沉船物打捞作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1、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水路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5、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呃逆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十六)、市水利局1、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依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化审批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十七)、市农牧业局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2、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认证许可依据:渔业法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4、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5、兽药经营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6、兽医从业许可依据:动物防疫法7、市管水面《养殖证》核发依据:渔业法8、渔业船舶登记依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9、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0、植物检疫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1、种子调运核准依据: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12、农机行驶证号牌驾驶证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3、种畜禽准运证核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4、农牧机械产品销售维修技术资格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5、农机产品鉴定核准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依据:动物防疫法(十八)、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十九)、市林业局1、木材运输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4、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二十)、市商务局1、开展加工贸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依据:内蒙古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一)、市文化局1、市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变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审批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外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4、审批经营性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5、审批经营性的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境内卫星节目接受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3、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十三)、市体育局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依据:《内蒙古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十四)、市卫生局1、食品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医疗机构设置和变更核准和执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医疗机构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9、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0、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六)、市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3、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依据:环境保护法(二十七)、市统计局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八)、市旅游局1、中俄边境出境旅游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二十九)、市人防办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属国务院保留事项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权限内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权限内外商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十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事业单位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十二)、市外事办公室1、邀请外国人来团组审批依据:关于同意授权发通知签证函电的通知(外交部〈1993〉37号)属于国务院授权事项2、赴蒙古国边民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实施办法》属国务院保留事项、授权事项*(三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1、《残疾人证核准》依据: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开办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注:第“*”号的是无部门专业法律、法规或不是政府序列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未列入本次梳理对象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旅游开发现状与对策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旅游开发现状与对策分析

慕 ” 蒙 古语 的译 音 , 是 意为 “ 乐 、 戏 ” 以表 示 丰 收 娱 游 , 的喜 悦之 情 。每 年各 盟 市开 展 的那 达 慕 。 草原 上 一 是
水 平的 不 断提 高 . 育旅 游在 我 国各 地 已经逐 渐 成 为 体

种 时尚 . 家旅 游局 将 2 0 国 0 1年 的旅 游 主题 定 为 “ 体
最 大 的省级行 政 区 。内蒙古 东 部与 黑龙 江 、 吉林 、 辽宁
显 著 , 业 体 系 基 本形 成 , 产 已成 为 国 内 名 副其 实 的 体 育 旅游 大省 r 2 1 。 1 . 育 场 馆 少 、 施 老 化 , 闲 、 身性 体 育 旅 4体 设 休 健
游 不具 规模
主要 以登 山 、 车 拉力 赛 等 为 主 。 尚未 形成 完 备 的 汽 其
11独特 的地理 位置 .
科 学 化管 理 , 不 具 规模 。广东 省 经过 2 更 0年 的 发展 , 体 育 旅 游业 “ 、 、 、 、 、 ” 门 类 建设 成 效 行 游 娱 吃 住 购 6大
内蒙古 自治 区地处 我 国北 部边 疆 ,是我 国跨 经度
和旅 游界 的重 视 。
蒙古体 育事 业有 所帮 助 。 关键 词 内蒙古 体 育旅游 开发现状 对策 分析
1 - 育旅 游资 源 开发不 足 . 3体 不适 应市 场需求
由于经济等条件 的制约 。 内蒙古对于体育旅游资
1 内蒙 古体 育旅游 资 源现状
源 的开发 较 粗放 , 于低 层次 的开 发 。体 育旅 游 活动 处
法 实现 的 。 内 蒙古发展 体 育旅 游 的 资 源丰 富 . 景 广 前
火旁男女青 年轻歌曼舞 ,人们沉浸在节 日的欢乐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14年9月,国务院明确内蒙古为全国第一个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试点省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体教融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和足球改革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继续推进校园足球工作,优化足球青训体系,建成自治区三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畅通足球人才成长路径,完善足球竞赛体系,持续推进足球协会改革。

到2025年,注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达到5万人,新增等级足球教练员5000人、等级裁判员1000人。

基本形成充满活力的足球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竞赛、市场开发、激励保障机制,足球运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足球人口不断扩大,足球竞技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足球蓬勃开展,对外交流日益活跃,足球产业健康发展,足球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一)建成三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

1.推进校园足球工作。

持续加强校园足球试点旗县(市、区)、特色校创建工作,统筹城乡、区域和学校类型,高中、初中、小学按1∶3∶6的基本比例合理匹配,并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倾斜。

提升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培育校园足球文化,建立健全校园足球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校园足球管理监督体系。

内蒙古体育产业与体育经济浅析

内蒙古体育产业与体育经济浅析
2. 发 展 内蒙 古 自治 区体 育 产 业 和 体 育 经 济 的 对 3

2 内蒙古体 育产 业和 体 育经 济的现 状及 原 因分析
2. 1 现状
内 蒙 古 民族 传 统 体 育 作 为 少 数 民 族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 史 悠 久 , 富 多 彩 , 现 了 民 族 文 化 的 各 种 特 历 丰 体
1 体 育 产 , 和 体 育 经 济 I v
2 2.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低 下 。 经 济 是 发 展 体 育 产 业 . 1 的基 础 , 济 的发 展 速 度也 决 定 着 体育 产 业 的发 展 经 速 度 和 规 模 。 内 蒙 古 地 区 经 济 以农 业 , 牧 业 , 工 畜 轻 业为 主 , 于农 牧 业 经 济发 展 落后 和城 镇 经 济发 展 由 的不平 衡使 得 内蒙 古 经 济发 展 还 是 处 于低 水 平 , 体 育产 业资 金投 入不 足 , 响人们 的体 育消 费水平 , 影 大 型体 育竞 赛 、 育 表 演 难 以进 入 我 区经济 市 场 。经 体 济 落 后 制 约 着 我 区 体 育 市 场 的形 成 和 发 展 。
No . 0 8 v 20
内 蒙古体 育产 业 与体 育 经济 浅析
张 昊
( 内蒙古财经学 院 体育部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05 ) 101

要: 文章 分析 了 内蒙古体 育产业 和体 育 经济的 发展 现状 , 并探 讨 了奥运 经济 对 内蒙古体 育产 业
和体 育经 济的推 动 与 影响 。 关 键 词 : 蒙 古 ; 育产 业 ; 育 经 济 ; 运 经 济 内 体 体 奥 中 图 分 类 号 : 0—0 G8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6 2 ( 0 8 2 — O 6 — 0 1 0 — 9 1 2 0 )2 4 7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内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2022年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跨省通办”。

2025年底前,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全区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快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内蒙古体育资源开发应用模式探讨

内蒙古体育资源开发应用模式探讨
源的开发 中, 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力量的整合, 形成 体 育 资源 的共 同建 设 、 共 同所 有 的局 势 , 并调 动 社 会、 政府 的力量 , 通过社会集资和政府资助的渠道 发展体育资源 , 真正做到公民参与、 政府指导、 企业 投 资 的和谐 发展方 略 . 目前 , 内蒙古地区的体育产业 的建设 中, 还需 要对现有 的体育制度进行改革 ,做到发展好的、 改 善落后的、 借鉴先进 的体育改革战略, 从体育改革 中找到社会 化 、 产业化的体育资源开发方向. 在中 国目 前的经济发展中, 内蒙古地 区的经济体系不如 南部沿海地 区, 所 以在体育资源开发方面也可 以像 南部发达地 区学校 , 实现政府指导的社会化 , 对体 育产业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 使得内蒙古 地 区的体育产业以群众为依托 ,以多元化为模式 , 逐 步 面 向社 会 , 形 成社 会化 的运 行机 制. 在体育服务产业上 ,要积极探索体育健身服 务, 让健身保障观念深入人心 , 为体育服务一体化 的体 系开展 创建 条件 , 还 能通 过社会 化 的方式 从 多 个领域筹建 资金 , 缓解政府压力 , 做到体育资源的 合理配置 , 拓展开发体育健身娱乐 , 鼓励社会发动 引导力量投资体育建设 ,让体育真正推进社会 , 真 正在 内蒙古经济建设 中发挥主导作用 , 在这个方针
源亟待我们开发和创新 , 体育资源作为一种新 的资 源, 亟 待我们 开 发和研 究 , 一方 面 , 我们 应该 寻 找适 合本市 自 身发展局势的新资源 , 通过对 内蒙古体育 资源进行拓展开发促进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 , 应该 对 我 区 已经 开发 的体 育 资源进 行进 一 步 的指 导 , 做 到挖掘本质 , 看到体育资源的潜在资源 , 进行宏观 性的指导 ,内蒙古 自治区政府也应该积极管理 , 确 定 具体 方针 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一)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二)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三)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四)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体育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三)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许可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许可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许可事项编码:适用范围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受理机构伊金霍洛旗体育局决定机构伊金霍洛旗体育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全民健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年月日)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年月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无申请接收单位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创业大厦座办公室工作日:上午,下午办事基本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实地审核.审核通过后递交领导决定.决定后送达法定办结期限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审批结果出具经营许可证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形式所需份数电子档格式原件文档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网上提交格式扫描件或照片是否中介服务否是否证明事项否中介事项名称无出具证明机构无设定依据无安全保障制度原件文档网上提交格式扫描件或照片是否中介服务否是否证明事项否中介事项名称无出具证明机构无设定依据无一寸免冠照片原件图片网上提交格式扫描件或照片是否中介服务否是否证明事项否中介事项名称无出具证明机构无设定依据无原件文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是否中介服务否是否证明事项否中介事项名称无出具证明机构无设定依据无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批依据事项名称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许可法律、法规名称《全民健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年月日具体条款第三十二条法律内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息。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遵循依法实施、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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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经营内容和场所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人常备[2011]2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赛马、搏克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产业开发和经营发展,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产业开发中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体育产业,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培育优秀体育人才和开办观赏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体育市场培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和其他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际、全国和全区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
(三)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
(四)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729(颁布时间)
20111001(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一)宣传、执行体育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核发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所、器材、设备相关材料;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资格材料;
(四)救护设施和救助人员有关材料;
(五)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市场实行日常稽查和年度检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体育经营许可证;
(二)定期检查、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三)不得利用体育市场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对注册登记的.名称、徽记、旗帜以及吉祥物等标志享有专用权;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主办者拥有电视、网络播映转让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办与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 申办与管理
第九条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必要的资金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
(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四)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和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视为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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