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查和筛选借款人:小贷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借款人审查制度,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并进行核实。
2. 风险控制措施:小贷公司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借款额度上限、限制借款用途、设置借款期限等。
同时,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或借款用途进行额外审查和控制。
3. 利率定价和费用收取:小贷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体系,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借款利率,并进行适度调整。
同时,对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明确规定,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4. 还款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还款管理制度,包括设定还款周期、提醒借款人还款、催收逾期款项等。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确保借款本息的回收。
5. 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发现借款风险并进行预警。
对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6. 信息安全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加密借款信息。
7. 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小贷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包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检查和审计。
8. 法律合规和合规风险管理:小贷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2009-11-04 19:29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问:办法中对“个人贷款”是如何定义的答: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办法的实施是否会增加个人贷款申请的难度是否会抑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增长答: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问:为什么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在贷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则上都实行受托支付,这在我国个人贷款中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惯例;同时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办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问: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问:为什么要求贷款人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答: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通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贷款人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范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问:银监会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答: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三是密切跟踪办法执行情况;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管理水平; 本文来源:银监会附全文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条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九条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第三十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三条贷款支付完成后,贷款人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八条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贷款人的资产安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第四十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四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第四十一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一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二授意借款人虚构事实获得贷款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四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本文来源:银监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治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治理机制,制订贷款治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畴,实施差不风险治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咨询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治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治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操纵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操纵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管理判断题含答案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管理判断题含答案(1)1、【判断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1分]答案:错误2、【判断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而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1分]答案:正确3、【判断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归集保存相关凭证,但可以不详细记录资金流向。
()[1分]答案:错误4、【判断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口头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要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分]答案:错误5、【判断题】《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1分]答案:错误6、【判断题】多家银行业余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1分]答案:正确7、【判断题】项目融资业务,贷款人只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是否按用途使用进行核查,无须对项目收入进行监测。
()[1分]答案:错误8、【判断题】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1分]答案:正确9、【判断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不是“一般结算账户”。
()[1分]答案:错误10、【判断题】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可暂不执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分]答案:错误11、【判断题】“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必须为新设账户,不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
()[1分]答案:错误12、【判断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同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七)担保相关资料;(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个人贷款风险点及防控
个人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个人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一、个人贷款产品、机构准入和授权的关系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三、主要个贷产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个贷产品全系列概况总体形象创业好时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粮食直补贷款安居好时贷综合授信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固定/混合利率”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存贷双赢还款假日计划气球贷本息分别还款自助循环贷款综合产品和服务消费好时贷一手房二手房接力贷循环贷置换式非交易转按跨行交易转按直客式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房抵贷随薪贷县域工薪人员小额消费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是什么?合规合法性审查是信贷审查的重点。
(三)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是什么?(三)信贷政策审查。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核客户部门(或调查岗) 测定的客户信用评分;客户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该笔贷款相对应的合作商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该合作协议项下贷款余额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最高额度。
对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地区经济环境。
三、主要个贷产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风险点及内容(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三)个人助业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四)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五)个人商用房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六)综合消费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八)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一)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风险点及内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和流程管理三个类别。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建模的主要逻辑及相关重难点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建模的主要逻辑及相关重难点一、信用风险银行对个人发放的经营类贷款就是基于对借款人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信任而给予的授信。
个人经营类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降低和还款意愿的变化。
下面就商用房贷款和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风险做具体介绍。
1、商用房贷款的信用风险(1)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①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
②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
③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
(2)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①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②加强对商用房出租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③加强对保证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2、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风险(1)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①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②借款人所控制企业经营隋况发生变化;③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④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
(2)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防控措施①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②加强对借款人所控制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③加强对保证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④加强对抵押物价值的调查和分析二、操作风险个人经营类贷款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是由流程执行不严格等情况引起的流程执行不严格主要表现在业务部门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审批部门没有把好贷中审批关,从而造成风险隐患。
下面就商用房贷款和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风险做具体介绍。
1.商用房贷款的操作风险(1)商用房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内容①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
②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
③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④贷后与档案管理中的风险。
(2)商用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①提高贷前调查深度。
业务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要全面了解掌握借款人所控制主要实体的经营情况、真实财务状况及抵押物情况,评估偿债能力,揭示存在风险。
②加强真实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的审查。
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对以贷款所购房屋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主要来源,或借款人为外地人且在当地无经营实体的,要谨慎办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以商用房贷款形式套取贷款,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质,其信用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保障个人经营者的利益,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贷前审查贷前审查是防范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在贷前审查中,金融机构应该对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征信报告、个人资产状况等。
2. 个人经营者的经营状况。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经营历史、经营规模、经营稳定性等。
3. 个人经营者的还款能力。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现金流状况、负债情况、还款来源等。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金融机构可以全面了解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从而减少信用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风险管理制度中,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个人经营贷款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措施等。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由高管层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督风险管理流程、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2. 建立风险管理档案。
对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记录,以便于风险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3. 建立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确保风险管理全程可控。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个人经营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三、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贷后管理中,金融机构应该对个人经营者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还款提醒机制。
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个人经营者还款,确保还款及时、准确。
2. 建立逾期管理制度。
对逾期还款的个人经营者进行催收和追偿,确保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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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3)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7)第四章贷款规格 (10)第五章风险缓释 (11)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3)第七章审批授权 (13)第八章贷后管理 (14)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4)第十章附则 (16)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身份证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3)对于行政区域异地房产,以购房合同、发票或房产证上显示的交易价格或建购价格为准且不超过我行询价或审核价的80%为限。
2. 个人乘用车可按同类二手车询价的50%认定有效净资产价值。
车辆仅限于本人名下、不超过两台,不含商业车辆、营运车辆且单笔车辆价值大于等于10万元。
如果借款人存在人行征信车辆贷款未还金额,则汽车资产证明不纳入净资产价值计算范围。
3. 个人金融资产(1)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存款积数/90,月存款积数=∑存续期内账户余额*存续天数,举例:如果原账户余额为0,1月1日存100万元;2月1日存50万元;3月1日取80万元;则到3月30日止,近3个月存款积数=100*31+150*28+70*31=9470万,有效净资产价值=9470/90=105.22万元。
(2)国债:存续期大于等于3个月时,以国债面额的100%计算有效净资产价值;国债的存续期小于3个月时,有效净资产价值=(国债面值*存续天数)/90。
(3)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产品价值*80%*存续天数)/90(4)证券资产①基金市值证明: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基金市值积数*70%)/90,同时应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
②股票市值证明: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股票市值积数*30%)/90仅限于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同时应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
②股票、基金账户市值证明一般以证券、基金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借款人自行打印,则我行调查人员必须现场核实。
(5)保险单保险险种仅限于人寿保险。
有效净资产价值=人寿保单现金价值*90%4、其它资产(1)果园:有效净资产价值=亩数*85颗/亩*80元/棵(果园生长年限低于5年的不计有效净资产);(2)林产:有效净资产价值(3年以下树龄的不计有效净资产,3至5年树龄的以2000元/亩计算,5年以上树龄以2500元/亩计算);(3)(果园剩余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我行贷款期限3年,林产剩余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我行贷款期限10年)。
(四)个人总负债的认定1. 通过人民银行基础数据库查询的负债,按贷款余额进行认定。
2. 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的负债,按了解到的负债金额进行认定。
第五条个人征信记录(一)借款人及配偶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个人信用系统中的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和担保信息出现以下记录:1. 贷款:单笔贷款最近24个月内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91天记录,或最近12个月内有1次(含)以上逾期达61天记录,或最近6个月内有1次逾期达31天记录;2. 信用卡:单笔准贷记卡、贷记卡最大透支额≥1000元,且状态为“呆帐”、“冻结”的;3. 信用报告中出现“担保人代偿”、“以资抵债”等特殊情况的。
(二)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六条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是指经营实体的全部销售收入。
(一)经营实体年经营规模≥50万元;(二)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时年经营规模≥20万元。
第七条经营期限经营实体已注册成立24个月(含)以上,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的“成立日期”为准。
第八条经营地点我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地点或押品必须至少有一项在我行所在地。
第九条经营实体征信记录(一)经营实体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企业信用系统中出现以下记录:1.“贷款卡基本信息”中显示贷款卡状态非“正常”的;2.“信贷信息”中有未结清不良贷款信息的;3.“信贷信息”中有已结清不良贷款信息的;4.“支付信用信息”中有违规记录或处罚的;5.近期存在“垫款”信息的;(二)以下情况需提交贷款卡(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或风险缓释为质押类贷款除外):1.本笔贷款金额>50万元;2.抵押物的类型为非住房类。
第十条年负债收入比(一)年负债收入比≤50%;(二)年负债收入比=年负债总额(含本笔)/年销售收入;(三)年负债总额的计算1.年负债总额(含本笔)=本笔贷款年负债+家庭年负债+经营实体对应投资份额年负债;2.家庭年负债=(家庭名下期供类贷款月供×12)+家庭名下短期贷款余额+(家庭名下中长期贷款余额/贷款年限);3.经营实体对应投资份额年负债=(经营体短期贷款余额+经营体中长期贷款余额/贷款年限)×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
(四)年销售收入的计算“销售收入”指按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计算之后的销售收入,“经营规模”指经营实体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经营规模×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年销售收入=月均经营规模×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2。
2.月均经营规模由经营规模证明材料计算得出: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可以为以下任一种证明材料:①近6个月个人银行账户流水②近6个月经营实体银行账户流水③近6个月经营实体为被背书人的银行承兑汇票④近6个月经营实体销售额纳税申报表⑤近6个月经营实体出货单据凭证⑥经营实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⑦近6个月经营实体营业税单(月均经营规模=月营业税额/5%);3.关于银行账户流水的说明(1)若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时,可接受借款人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2)需剔除理财帐户流水、银证转帐交易流水。
(3)需剔除流水中非正常的大额进出。
对于非建筑行业的经营实体,非正常大额进出指本笔流水≥月均经营规模(含本笔)的5倍。
(4)多个帐户流水并存或者企业流水和个人流水并存的情况下,最多认5个,5个帐户流水均可100%认定。
(5)经营流水需由客户经理事先与客户沟通明确后,在对应交易记录处,用长的下划线标注,覆盖交易码、摘要、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字段。
4.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可信的公司章程认定;(2)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按100%认定;(3)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
第四章贷款规格第十一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贷款金额(一)5万元≤单一借款人贷款金额≤300万元;(二)单一借款人贷款金额≤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90%。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二)借款人年龄≥60岁时,贷款期限≤1年;(三)风险缓释为质押时,贷款期限≤质押品到期日,如果有多笔质押品,以最近到期的一笔为准。
(四)风险缓释为抵押时,抵押物房龄+贷款年限≤35年;第十四条还款方式(一)合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可以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或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
(二)合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按月、按季或分期偿还本金。
第五章风险缓释第十五条抵押类以我行认可为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二)抵押率的计算抵押率(LTV)=贷款金额/我行认定价值我行认定房地产价值:取评估值与市场咨询价格的孰低值。
(三)押品所在地1.在我行所在地区域;2.押品或经营地点必须至少有一项在我行所在地。
第十六条质押类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单、我行代销的凭证式国债或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收益权作为质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第十七条出账模式(一)正式办妥抵质押登记后出账;(二)取得预抵押登记回执+阶段性保证担保出账,但出账后1个月内须办妥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支付管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七章审批授权第十九条参照我行审批授权政策执行。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参照《XXXX村镇银行零售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一)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前调查中须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走访。
要求落实:1.经营场所的真实性:(1)对经营实体所在建筑物外景拍照;(2)对经营实体的招牌、门面拍照,要求有经办客户经理正面出现在照片中,且清晰可辨;2.经营活动是否正常:(1)在营业高峰期拍摄营业场景(服务类企业);(2)在生产时间拍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主力产品(生产类经营实体);(3)在上班时间拍摄办公场所、仓库、主力产品(贸易类经营实体);(4)与员工面谈了解实际控制人;(5)生产类或贸易类经营实体在年经营规模≥300万元时,须了解三大上游企业、三大下游企业;(6)实地了解主营业务或主力产品;(7)实地了解员工人数。
(二)照片的展现照片要求用A4纸上下居中排版,黑白打印,2张照片/页,单张照片尺寸不小于15cm(长)×10cm(宽),照片下方有拍摄区域的文字说明,文字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