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资料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DOC 5)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三、计提准则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商品会计》等相关法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财务成本与净值的关系,以及资产价值下降的预估。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计提程序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财务部门负责。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各项资产的风险和价值变动情况。
2.根据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财务部门会同各部门共同确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五、核销准则1.当资产被处置、报废或出售时,应及时核销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适时核销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核销程序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和记录。
六、核销程序1.财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资产的价值恢复和准确核销。
2.根据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七、监督和审核1.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程序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2.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计提和核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调整岗位、开除等。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和完善,应提出相应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结: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审查来确定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资产的处置或价值恢复时,应及时核销相应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2篇)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流程和程序, 保证财务核销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制定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工作。
三、定义1.资产减值准备: 指公司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风险进行的预先准备的金额。
减值准备金额应当体现出公司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可能损失的最好估计。
2.资产减值损失:指由于资产价值下跌或者预期收益的减少,导致资产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
四、核销程序1.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经过以下程序:1.1 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分析报告;1.2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并进行财务分析和核算, 确认是否满足核销条件;1.3 财务部门将核销申请和财务分析报告提交给财务总监审批;1.4 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 财务部门进行核销操作, 并及时记录在册;1.5 财务部门将核销结果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 并通报公司内部。
2.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条件:2.1 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不存在或已经消除;2.2 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2.3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回升, 或公司能够获得合适的收益。
3.核销记录和档案管理:3.1 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档案, 包括核销申请表、核销审批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3.2 核销记录应妥善保存, 便于日后审计和查阅。
五、责任和监督1.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提供准确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2.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审核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申请;3.财务总监负责审批核销申请;4.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核销程序的监督和审计。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并不时进行审查和修订, 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度执行人签字: 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二)一、背景资产减值是指企业资产或收益能力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为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和健康发展, 2024年公司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2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2篇)
2022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____会计法》、《____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____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____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xx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xx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实质控制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单位),以及受托管理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 1—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八条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九条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规范性原则。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二篇)
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致:负责人主题: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尊敬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和财务规范,我们制定了一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以保证公司财务核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该范文如下:一、核销准备信息准确性核对程序1.核销准备信息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并在核对后报告给财务部门。
2.核对流程包括对相关准备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3.核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核销准备的财务处理程序1.核销准备资金的核销应按照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和法规要求进行。
2.核销准备的财务处理由财务部门根据核对结果进行操作。
3.核销准备的财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
三、核销准备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程序1.核销准备资金的监督由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2.核销准备的财务处理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审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报告给公司领导层。
四、核销准备资金的备案和报告程序1.核销准备的财务处理必须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报告给公司领导层。
2.备案及报告程序包括操作流程、核对结果和审计结果等详细信息的报告。
本制度范文仅作参考之用,如需具体应用,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请贵公司领导层审核该范文,并在通过后下发相关部门,确保公司财务核销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谢谢合作!此致敬礼XX公司财务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202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二)适用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减值准备核销的情况。
下面是这个制度的一般步骤和流程:1. 制定准则:公司首先需要制定准则,规定何时对资产进行减值准备核销以及核销的具体方法。
2. 资产评估:公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对特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核销。
3. 定义减值损失:减值准备核销是为了纠正因资产价值的下降所造成的净资产的降低。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艮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一节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第五条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六条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财务核销工作制度
财务核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审查、评估和确认,决定是否予以核销,并对核销后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销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核销工作的组织、程序、责任人和相关要求,确保财务核销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财务核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财务核销工作。
第六条财务核销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判断。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提出财务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八条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核销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企业资产评估部门负责对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评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三、财务核销程序第十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财务核销工作,确保财务核销工作与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核销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可能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评估,并填写《财务核销申请表》。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将《财务核销申请表》提交财务核销工作小组,财务核销工作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财务核销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企业应组织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审计部门应对财务核销工作进行审计,确认财务核销申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评估部门应对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评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核销工作小组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部门提交的《财务核销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予以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财务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保障公司财务稳健,提高公司财务透明度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保证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合规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当独立于相关部门,确保核销程序的独立性。
4. 审计原则:必要时,公司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对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审计。
5. 审批原则: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程序的严谨性。
四、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1. 资产减值判断在每个会计期末,公司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测试的主要方式有计时法、计量法以及资产损耗法。
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需要比较资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当资产减值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时,公司应当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相应金额。
3.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若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并确认资产的减值,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核销程序如下:(1) 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凭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借项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项;(2) 核查核销凭证和相关资料,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进行核销;(3) 调整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余额,保证核销凭证与核销金额的一致性。
4.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记录公司应当对每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记录并做好相应归档工作。
记录应包括凭证号、核销金额、核销日期等信息。
归档工作应做好电子档和纸质档案备份,以备查阅。
五、相关责任1.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负责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准确核销凭证,进行审查和审批工作。
2. 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当协助财务部门完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支持。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一、实施条件
本规则由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制定,适用于中央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及财务核销的相关
事项。
二、减值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是本中央企业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等;
2.减值准备识别标准: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当资产价值下降至不可恢复的程度时,应做出减值准备;
3.资产减值准备的内容:应将该资产的价值计入本年损益表的减值准备项目;
4.减值准备的金额: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应按照该资产的价值估算,厘定减值准备
的金额;
5.取消减值准备:当该资产在价值上有所提升,应及时取消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财务核销
1.财务核销的主体是本中央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2.财务核销的原则:两两核销、优先收付原则,将款项收付月利率提高,减少利息支出;
3.财务核销程序:如可把未付金额、未收金额的应收应付款项的负债和资产相互核销,应以本年度变更日期为基准,按照相反的顺序核销;
4.财务核销的数量:以应收应付款项的实际数额为准;
5.核销结果的处理:应收应付双方账面余额均为零时,交易完成,核销总额记入损益
科目,电子数据备案及相关会计凭证。
四、有效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所有。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3年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是指在2023年中,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对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核销制度。
具体制度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核定减值准备金额:根据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变动,确定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额度。
2. 减值准备的核销条件:规定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条件,如资产价值恢复、不可逆转的证据等。
3. 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明确核销减值准备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审批流程、核销凭证、记录维护等。
4. 财务报告要求: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值准备的核销情况。
5. 内部控制要求:规定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减值准备核销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6.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减值准备核销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制度内容可能因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制定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核销准则可能根据财务报告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制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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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具体制度第 8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财务管理具体制度第 8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根据《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核销原则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
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同时,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核销依据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八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北京市国有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国有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3.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根据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在资产净值中提取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用以覆盖资产减值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原则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该以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事件为依据,而非预测性准备。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该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原则进行,即当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该持续审慎,及时反映出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风险。
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1.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该由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
2.财务部门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a.首先,财务部门应从资产减值准备中扣除已弥补的减值损失,计提进退补准备。
b.其次,财务部门应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和计算方法,确保减值准备的核销合规合理。
c.最后,财务部门应编制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告,报送给企业的领导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策。
3.领导层应审核财务部门编制的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告,并签署批准文件。
四、其他事项1.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备查。
2.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3.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回应审计部门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方面的要求和问题。
五、附则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则解释权归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共1200字。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2023年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核销程序: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核准等环节。
涉及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部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相应层级审批后方可核准。
2. 核销依据: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一般为资产被处置或回收、资产价值恢复等情况。
核销依据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或规定进行判断,确保核销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核销责任人:明确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责任人,一般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
核销责任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核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4. 核销处理方式: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后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冲减相关准备账户。
核销后的处理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规定进行,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 核销记录与报告:记录核销的相关信息,包括核销时间、核销金额、核销依据等,并及时进行报告。
核销记录与报告应在合规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核销的透明性和完整性。
6. 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核销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等方面,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制度的详细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或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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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DOC 5)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DOC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1.《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2.《关于〈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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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1.《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2.《关于〈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一条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内审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是否进行了逐笔逐项审计;(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