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5]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1.07【实施日期】2005.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辽卫函字〔2005〕9号)各市卫生局:为推动全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省卫生厅组成7个评议考核组,于2004年11月1至15日对全省各市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评议考核,并结合日常执法监督、社会举报等,评出鞍山市卫生局等5个全省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阜新市卫生局等9个达标单位。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全省各地大部分市能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状中,并对其内容加以完善,有效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本溪市还专门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所属监督机构签订了责任状,并与业务指标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层级监督各市都制定了层级监督的相关制度,实施了层级监督。
沈阳市卫生局成立了公共卫生稽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并对区(县)稽查办进行业务指导。
(三)评议考核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大部分市对所属监督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评议考核,并通报了结果,对2004年度的评议考核工作也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一)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在执法依据的适用方面,各市都能依据法制进程及时废止、修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对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多次清理,明确了执法依据,考核过程中未发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有变相规定义务的情况。
(二)认真执。
2013年全省卫生法制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卫生法制工作要点【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13年全省卫生法制工作要点(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2013年全省卫生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重点,紧紧围绕2013年全省卫生中心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狠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一)按照《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2013年深入开展“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省卫生厅深入开展“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标准,将责任落实到处室,并定期督促检查。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对省(中)直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省卫生厅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解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处室,并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工作成效。
(三)积极参与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以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推进省卫生厅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按照省政府开展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大检查的要求,省卫生厅适时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二、紧密围绕卫生重点工作,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一)根据省人大确定的2013-2018年立法规划项目,省卫生厅组织做好《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辽卫字[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号)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由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起草出具体规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发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相关处室要在新法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处室发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省卫生厅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
在政策法规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发[2015]1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5〕1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各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是依法治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多年来,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不健全,有些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足;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基础工作水平、工作力量配备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不相适应等等。
当前,我省正处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辽卫字[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卫字〔2004〕22号)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的终审行政许可和初审事项,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受理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省卫生监督所协助实施。
受理或不受理经分管厅领导或厅领导授权相关处室决定。
第四条省卫生厅设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办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由厅机关和相关处室会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和接待,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事务。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应遵循《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附件1)。
第五条厅机关相关处室要在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处具体受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示范文本,并依法及时调整变化的内容。
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由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收件单》(附件2),同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为省卫生厅内部传递工作信息的文书。
第七条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属省卫生厅职权范围,且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能够当场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4)。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保障。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透明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培训、进修与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廉洁和法定性。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明确规定执法行为的程序,建立依法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加强公众参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对行政执法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划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和界限。
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结果的复核和追究制度,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第五,加强行政执法执纪监督。
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纪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惩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正。
第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判决的相互监督制度,实现执法与审判的有效衔接和互相制约。
最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法治政府的机制和体制,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加强行政执法执纪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等方面进行努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纳入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纳入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辽依法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纳入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辽依法办发[2013]5号)省(中)直各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机关转作风、为民四服务”实践活动,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办事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等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机关转作风、为民四服务”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经研究,决定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等三项内容,纳入2013年对省(中)直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增加的三项考核内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认真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将已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在工作中有效运用,实现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和准确;要继续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督促和指导,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邢福开联系电话:869051332013年7月2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现就做好《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有关要求及重点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深刻认识这项重要举措的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向全省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所有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要在制度层面上细化,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一把手要负总责。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创造性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措施符合中央精神,符合辽宁实际,符合依法治省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加广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同时,一些行政执法活动还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偏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消除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等的有力措施,是转变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其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号 20 1 8 1 1 8
〔
〕
,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 见》 )
精神 ,
全 面 落 实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 以 下统称“ 三项制 度” )
各项任务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坚 持 贴 近 群
24 辽 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1 9 . 9
众、
服 务 群众 ,
做群众
“
的
贴心人”
,
及 时 有效监督执法 活 动 ,
防 止
执 法 扰 民 、 执 法 扰 企 、 执 法 不 公 。
坚持 务 实 高 效 。
聚焦基层一 线执法 需要 ,
着 力 解 决 执 法 实 际 问
显 下 降 行 政 执 法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 ,
二 、
任 务 措 施
一
(
)
全 面 推 行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1 . 建 立 制 度 体 系 。 省 司 法 厅 制 定 《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办 法 》 ,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据 该 公 示 办 法 ,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具 体 制 度 规
透明 、
规职 责 ,
切 实
维 护人 民群 众合 法权益 ,
为加 快建设 法 治化 、
便利 化 营 商环境 ,
推
进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 全 方 位 振 兴 提 供 坚 实 法 治 保 障 。
基 本 原 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发现的经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4月30日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指导,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应当庄重得体:(一)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二)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不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为工作装,不穿拖鞋;(三)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袒胸露怀,不卷裤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仪表方面应当做到:(一)不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过肩;(二)不纹身,不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化浓妆;(三)不佩戴迷信饰物。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背手、袖手、插手,不勾肩搭背;(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四)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卫函字[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3〕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建立健全辽宁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卫生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和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卫生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实施行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本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后,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卫政法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卫政法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各项措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医患纠纷复杂,这对卫生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提高卫生系统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健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党组(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与会议审定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记入《会议纪要》。
各地在举办卫生厅(局)长学习班时,要把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相关政策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予以安排。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健全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卫函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2003〕12号)厅机关各处室: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卫生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拟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录及可行性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起草。
拟申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由相关处室起草,也可邀请有关组织和专家参加或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按《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起草,可行性报告和立法说明应按《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起草。
第四条每年9月底前,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处室将草案文本、可行性报告、立法依据等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并提交厅党组会讨论通过。
卫生厅年度立法计划的上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条对省政府确定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组织草案的修订。
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由相关处室负责。
第六条经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送审稿、可行性报告、立法说明,应提交厅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法制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要求,建立公益性的医疗卫生运行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卫生院的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在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2015年12月31日前,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推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工作,又要稳妥处理好其他经营形式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在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然后在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乡镇实现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三)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新建、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三、主要任务(一)对目前只有承包卫生院的全部乡镇,通过多措并举,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县(市)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对目前只有民营卫生院的全部乡镇,通过多措并举,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县(市)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346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346号)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和《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依法规范我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特制定《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依法规范省卫生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特制定《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省卫生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二、省卫生厅成立行政复议听证庭。
听证庭设首席听证员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1名。
首席听证员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遇特殊情况时主管厅长可临时指定。
听证员、书记员由政策法规处和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相关处室人员担任。
三、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其书面申请由政策法规处受理。
四、行政复议听证是否举行,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五、有关听证的其他程序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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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厅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处室(局)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按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各有关处室(局)要结合本处室(局)的工作实际,提出行政执法管辖权划分的建议,经厅政策法规处汇总整理,提交厅领导审定后作出决定下发执行。
三、对涉及多个处室(局)职能管辖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有关处室(局)应当互通信息,协同办案。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