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按照规划居住人口、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出的生源数量统筹规划。
对没有达到配套规模要求的,为解决幼儿园配套不足问题,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大现状幼儿园或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对有条件扩建的现状幼儿园,划定扩建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
对城市中心区建筑容量较大、用地较为紧张、各项环境条件很难满足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安全的地区,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设置方案。
(二)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与居住区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布点专项规划,规划国土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三)规划国土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土地竞得者(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任务。
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最新)
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年)》、《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X府办〔X〕32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X〕48号)、《X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基〔X〕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界定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一)配套中小学校规划标准。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应配建一所小学。
(二)配套幼儿园规划标准。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原则上按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
每4500人以上人口区域,须建设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具体规模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见下表)执行,同时统筹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学龄人口情况、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我们这已经提上议程,各部门在抓紧实施,我介绍一下我们这里的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些意见: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区建设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做好住宅小区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幼儿园的布点、办园规模等具体要求;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的建设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办园规模和园舍面积等具体要求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与出让宗地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并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要求。
五、教育部门应主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开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的实施意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方法(2023年修订)》《学前教育开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L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2.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允许幼儿园分期或分标段提前实施)。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单位不得为住宅小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与管理3.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也可同其他教育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需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4.配建时,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进行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81 号转发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中发〔2010〕12号),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管理到位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
要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
有关部门要结合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加强对涉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的管理,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在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和住宅小区内居民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督促旧住宅小区按规定补建幼儿园或提供办园设施。
二、各司其职,措施到位(一)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
凡是没有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 2008)等相关规定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平政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入园难”,特别是“入公办园难”的问题,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及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县(市、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配套标准及原则按照《甘肃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甘政发〔2019〕64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凡达到1000户(含)以上必须配建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10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采取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幼儿园,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规模不少于6—9个班的幼儿园,建设资金由联合共建各方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随着城市的发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逐渐成为人们选择住房的重要因素。
为了满足家长的需求,提供优质的育儿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我们应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建议:一、规划阶段:1.根据小区规模和居民需求,合理规划幼儿园用地,并确保其位置便利、交通便利,方便家长送孩子上下学。
2.在规划阶段,应考虑到小区居民的孩子年龄分布,确定幼儿园的规模和班级数量,避免资源浪费和孩子过度拥挤。
3.幼儿园的规划应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适度的室内外活动空间,以及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的设置,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
二、建设阶段:1.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幼儿园建筑应采用环保材料,设计合理的空调和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给予儿童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建设阶段还应考虑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图书馆、多媒体室、活动室等,为儿童提供全面的教育资源。
三、管理阶段:1.幼儿园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2.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教育素质和管理能力,关注每一个幼儿的成长与发展,确保儿童得到个性化的关怀。
3.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共同关心儿童的成长健康。
四、使用阶段:1.幼儿园应每年对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课程和活动,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
3.幼儿园应关注幼儿的营养和健康,提供健康饮食和适当的运动,确保幼儿得到良好的身心发展。
总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都需要全方位的考虑,注重儿童的成长需求和安全。
只有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才能让孩子们健康成长,并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与选址(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
(三)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1.班型规模。
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
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
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2.建筑规模。
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3.建设标准。
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根据绍兴市的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所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资质,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过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
2.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专职的园长和教育专业人员。
园长应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
3. 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幼儿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4. 幼儿园应当有适当的教育环境和设施,包括教学用房、活动室、教材、玩具等。
5. 幼儿园应当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安排,满足幼儿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教学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和组织,提供多样化的学习体验。
6. 幼儿园应当保证教育质量和安全管理。
教师要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岗位资格,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7. 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定期召开家长会,了解家长的意见和需求。
8.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并接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幼儿园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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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
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注重实效。
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小区制定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百户指标户数(户)班级数(班)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12生750—150****1517.86224212.4630人/班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xx县关于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意见
xx县关于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意见1. 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xx县的住宅小区不断新建、改建和扩建。
然而,在这些住宅小区中,教育设施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配套。
目前,很多住宅小区周边没有足够的学校和教育资源,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给孩子们的教育带来了困扰。
因此,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2. 目标通过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达到以下目标:•提供更多的学校和教育资源,满足居民的教育需求;•减轻周边学校的压力,优化教育资源的分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3. 内容3.1.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中,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为教育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济、土地和政策资源。
3.2. 教育设施规划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的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到教育设施的建设,合理规划学校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
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和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小学、中学和幼儿园的布局,确保居民的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3.3. 教育设施建设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推动教育设施的建设。
要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中,优先考虑教育设施的建设,确保居民的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要注重教育设施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建设出符合教育需求的现代化、绿色环保的教育设施。
3.4. 教育资源整合政府要加强与周边学校的合作,整合教育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建立教育设施共享的机制,通过共享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优化教育资源的分布。
4. 措施4.1. 加强协调政府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合力,推动教育设施的建设。
政府、教育部门、土地规划部门、房屋建设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研究教育设施建设的问题,解决困难和障碍。
4.2. 加大投入政府要加大对教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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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百户指标户数(户)班级数(班)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12生750--150********.86224212.4630人/班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根据《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如下:
1. 幼儿园建设要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办学条件。
2. 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幼儿园应当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幼儿园内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条件,包括防火、防盗等。
4.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的合格教师和保育员,具备执业资格证书。
5. 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课程安排等,并向家长公示。
6.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投诉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家长的投诉和反馈,保障家长的权益。
7. 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家长提供幼儿园的工作情况和幼儿的学习情况。
8. 幼儿园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9. 幼儿园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与周边居民和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
10. 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的工作,参与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以上是根据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具体还需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公租房、安置房和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建设中按照规划要求应配建的幼儿园。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条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区)为单位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城镇居住小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或超过1500套住宅)的独立区域或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达到5000人以上人口规模或住宅数的联合区域,应配套建设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
对规模不足5000人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等方式配置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居民对提供良好教育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新建区决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提供高质量的早期教育。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幼儿园的质量和顺利运营。
二、规划建设2.1 幼儿园选址在新建区内,通过充分调研和评估,选择适宜的地点建设幼儿园。
选址原则包括: - 便利交通,方便家长送接幼儿;- 靠近住宅区,方便家长居住小区的幼儿入园; - 周边环境安全,没有重大工业污染源或环境威胁; - 健全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供水、电力、通信等; - 具备较大的用地面积,满足幼儿园教育活动的需要。
2.2 建筑设计在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重以下要点: - 设计符合儿童的特点,注重安全性和舒适性; - 提供适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如操场和花园,以促进幼儿的身体发展和探索能力; - 室内设计包括教室、图书馆、电教室、游戏室等功能空间,满足多样化的教育活动需求; - 考虑到儿童的安全,建筑材料应选择环保无毒的材料,并符合相关建筑安全标准。
2.3 器材设施幼儿园的器材设施应满足教育教学和儿童发展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 学习类器材:书籍、写字桌椅、黑板等; - 游戏类器材:积木、拼图、玩具等; - 动手类器材:绘画画板、手工材料等; - 运动类器材:滑梯、秋千、踏板车等。
三、使用管理3.1 幼儿园招生•根据住宅区人口情况及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每个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公平公正,参考各住宅小区的居民比例进行招生;•采取公开报名、摇号等方式进行幼儿招生。
3.2 教师选拔和培训•幼儿园通过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合格的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持证资格;•幼儿园为教师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其教育教学水平。
3.3 教学管理•幼儿园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学反思和经验分享,提升教学质量;•根据幼儿需要,确定教学目标和计划,并做好评估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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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规划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完善功能、提高品位,确保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城区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2、规划、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设计要求,按照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提出幼儿园建设规模和用地位置;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时,规划部门应征求教育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由教育部门审核并同意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方可受理。
3、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4、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的规定。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居住区定额指标规定,以居住区规划的居住人口“千人38名幼儿”规划建设幼儿园,即:新建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每10000人口应配建一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农村新建3000人以上的社区或以每1.5公里的服务半径为单位,新建一所3个班以上规模的全日制幼儿园。
城乡规划部门须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
5、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幼儿园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
本意见施行前已划拨出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2年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适宜的新建幼儿园用地
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7、对无幼儿园配套建设规划或降低幼儿园设计标准的小区规划,教育部门实施一票否决。
二、严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关
1、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无偿配套建设。
2、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做到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的幼儿园在首期建设完成。
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未达到工程建筑造价25%以上的,对其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幼儿园建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违反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和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3.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
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区域,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区市幼儿园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
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
对擅自转让、出租,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并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4.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同时应兼顾残障幼儿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质量监督。
三、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使用
1、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和教育等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的,经上述部门同意,报区(市)政府批准。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规划、住建、教育、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学前教育。
3、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
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具体办园模式:可由教育部门主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
位或个人承办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鼓励市、区(市)实验幼儿园或其他优质公办园以创办分园的形式承办幼儿园,建立幼教集团。
新农村社区新建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
所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4、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5、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或未按规定承担配套建设费用的房地产项目,由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追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约责任。
(本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全日制幼儿园是指独立设置,三室(活动室、休息室、盥洗室)配套,能够提供午餐及午休的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