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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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标准[详]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详]

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地上层数房屋±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含,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地下层数房屋±以下,室内层高在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房产测绘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汇总

房产测绘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汇总

封闭的阳台按面积1/2计算
8.2.2.c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车棚、货棚、站台、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 加油站、收费站 、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8.2.1.m 8.2.2.b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3 幕墙外墙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无柱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2计算
8.2.1.h 8.2.2.a
15 门斗
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8.2.1.k
16 门廊、雨篷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按柱或围 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按上 盖的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k 8.2.2.b 8.2.3.b
结构层高≥2.2m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2.2m计算1/2面积
3.0.8
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 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
9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
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8.2.1.i 8.2.2.e
12
附属建筑外墙的落地 橱窗
结构层高≥2.2m,全封闭的按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f 8.2.2.c
13 凸(飘)窗
结构层高≥2.2m,全封闭的按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8.2.1.f 8.2.2.c
14
室外走廊、挑廊、檐 廊
以幕墙外边线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2.0.1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jì suàn)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jiàn zhù miàn jī)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miàn jī)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yǐshàng)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shāngdiàn)、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设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卧室以及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并且有实际使
用功能。

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提升房屋的使用价值,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被制定出台。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则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一、总体原则:1.透明公开:开发商应在销售广告、合同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注房屋的建筑面积,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面积计算数据。

2.精确细致:新版规则要求建筑面积计算尽可能详细,细化到每个功能空间和局部构件的。

3.确保计算公正:建筑面积计算应准确、公正、合理,避免任何形式的误导、虚报和欺诈。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要素:1.建筑总面积(Building Gross Floor Area,简称BGF):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室内外墙壁、立面、天棚、天井等。

这是确定建筑物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其他计算要素的基础。

2.建筑净面积(Building Net Floor Area,简称BNF):即建筑物在各层扣除共用部分后的净面积。

共用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通道等,但不包括公共设施和设备间。

3.使用面积(Usable Floor Area,简称UFA):指购房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

这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面积,用于确定房间、厨房、卫生间、储藏间等实际的使用空间。

4.公摊面积(Apportioned Area,简称AA):指建筑物非销售部分的面积,包括公共走廊、电梯间、楼梯间、公共设施和设备间等。

公摊面积在销售时不计入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但需要明确标注在销售合同、宣传资料中。

三、具体计算规则:1. BGF计算:BGF=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测绘单位勘测计算,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 BNF计算:BNF=BGF-共用部分面积。

共用部分面积通过实测获取,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 UFA计算:UFA=BNF-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通过设计方案确定,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doc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doc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区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1 单层建筑物面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不计算面积。

积计算1/2 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层高够 2.20m 的部分计算面积, 2.20m 以下2 坡屋顶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舞台灯光控制有维护结构光控制室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有维护结构光控制室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3 计算。

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面积计算。

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部分计算面积, 2. 20m 以下的部室算 1/2 面积分不计算面积场馆看台下方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体育馆 (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 2.10m 以上的部位,按4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空间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m 以下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时不应计算面积。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0m 以5 架空层应计算 1/2 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下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各地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及计算实施细则(2)

各地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及计算实施细则(2)

珠海市房产测算一般规定一、房产测绘主要是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状况,为房产产权、地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二、房产面积测算的方法包括全野外数字解析测绘法及钢尺量距法,其中钢尺量距法可对照建筑施工图到实地进行丈量。

三、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

四、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按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环节,对于房屋购买、销售、评估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制定规范细则,能够确保各方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统一的认同和遵循。

2. 术语定义•建筑面积:房屋平面各层分户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建筑部分的面积,包括室内外墙体;•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后的面积;•建筑层高:从结构层面到天棚或者屋面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楼层面积:各楼层建筑面积或者净建筑面积之和;•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3.1 测绘单位资质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 具有测绘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工具。

3.2 测绘数据采集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采集以下数据: - 房屋平面图; - 房屋各层平面的几何尺寸; - 房屋层高; - 房屋电线、管道等设施的布局。

3.3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采集的数据,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建筑面积=各层面积之和;- 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的面积; - 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4 测绘报告要求测绘单位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测绘报告: - 测绘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测绘过程和所采用的方法; - 报告中应包含各层建筑面积、净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结果; - 报告应具备签章和日期。

4. 技术规范验收为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进行技术规范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 验收单位应具备测绘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技术规范; - 验收单位应根据测绘报告中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确保计算准确; - 验收单位应对测绘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 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向测绘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9
楼顶楼梯间、机房等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构造旳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旳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构造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旳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门厅、大厅
建筑物旳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维护构造光控制室旳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以上旳部分计算面积, 2.20m如下旳部分不计算面积
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
当设计加以运用时净高超过2.10m旳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旳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运用或室内净高局限性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房屋旳有盖无柱檐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构造旳,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15
架空通廊
建筑物间有围护构造旳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构造旳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旳1/2计算。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4
飘窗
不计面积
落地飘窗计算面积
17
阳台
1.建筑物旳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1/2计算。
2.建筑物旳阳台,不管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二分之一计算。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建设和设计过程中,为了统一和规范计量房屋建筑面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面积总和,包括室内空间、阳台、楼梯、走廊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建筑面积(GFA):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它包括地下室、地面层、阁楼、夹层、屋顶层等全部楼层的建筑面积总和。

总建筑面积是衡量整个建筑物规模和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2.建筑主体面积(BUA):建筑主体面积是指除去一些附属建筑物(如地下室、阁楼等)后,仅计算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

它是用来评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筑净面积(NFA):建筑净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有效使用空间的面积。

4.室内净面积(NA):室内净面积是指房间内部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室内空间的面积。

5.阳台净面积(BA):阳台净面积是指阳台或露台的实际使用面积。

6.公共空间面积(CSA):公共空间面积是指建筑物中供公众使用的共享空间的面积,如大堂、走廊、楼梯间等。

7.总占地面积(TFA):总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占据的总面积,包括建筑主体、附属建筑物、庭院、停车场等。

8.建筑深度:建筑深度是指从建筑物外墙表面到内部空间深度的距离。

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往往会受到建筑深度的限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法定面积标准、地方建筑规范等。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和统一标准,以便满足人们对房屋使用和功能的需求。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 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


限 差
0.04√s+0.002S
0.08√s+0.006S
中误差
0.02√s+0.001S
0.04√s+0.003S
测量面积范围
≥20000m2
<20000m2
测量工具
手持式测距仪
7.临街房屋底层的走廊,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若作为公众通行的社会性公共通道。
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
12.底层架空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以及空中花园。
3、商业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如符合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五)、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δSi=K×Si
上式中:K=∑δSi/∑Si
K: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Si: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
δSi:各产权单元应分得的分摊面积㎡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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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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