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四、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林业、交通、建设、计划、土地、矿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划定省级、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水系和大中型水库上游地带,五指山、尖峰岭、坝王岭和吊罗山自然保护区,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的主要分布区等区域应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资源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加强对热带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和各类防护林的保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6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18【实施日期】2001.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1〕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我省属热带海洋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常夏无冬,水资源较为丰富。
由于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水资源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矛盾: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较大,但水的利用率较低;水利工程设施布局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工程性缺水;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匀,我省西部地区在旱季常发生区域性缺水;部分饮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省属独立海岛水系,水的供应保障立足本岛,遇到缺水,不能进行跨地区调水等。
我省城镇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些市、县盲目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规模过大,供大于求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也使供水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些市、县“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资金长期不到位,供水设备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影响城镇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城镇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偏低的矛盾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对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安全、可靠地保障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和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着眼,坚持“开展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次序,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琼府[2015]1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省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全省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8年,全省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件1-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琼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1年4月10日七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1件)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32件)(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起草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海南省信息化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委机要局、省大数据管理局)3.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4.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改)(起草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6.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7.海南自由贸易港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规定(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调解规定(起草单位:省司法厅)9.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实验区规定(起草单位:省教育厅)10.海南自由贸易港家族信托规定(起草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1.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本条例(起草单位:省国资委)1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4.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起草单位:省医疗保障局)1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林业局)1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7.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8.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9.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0.海南省养老服务规定(起草单位:省民政厅)21.海南省绿色建筑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4.海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25.海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起草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6.海南自由贸易港机动车辆里程费征收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二)省政府规章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护环境,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海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的大气污染的区域,水污染的河流(段)、湖(库)、城市内河(湖)和土壤污染的区域按照一区一策、一河(段)一策、一湖(库)一策的要求组织制定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时间表、线路图,按计划、分步骤进行污染治理。
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应在大检查总结阶段同时上报省环保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环保、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所属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环执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2021年底前,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制度建设,并按照规范化、法治化、科技化标准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作用,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
二、重点任务及安排(一)完善执法机制,压实环境执法职责1.制定执法事项清单。
海口市、三亚市要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他市县也要结合《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本市县执法事项并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水务厅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
该修订草案已经2015年4月24日六届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长刘赐贵2015年4月29日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5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王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全面和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加以修订。
一是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行《实施办法》需要进行修订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
二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直处于快速上升期,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所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三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作为海南生态立省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需要将国家和海南自身对生态文明建设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修订现行《实施办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省水务厅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启动对现行《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列入2014年立法预研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05]9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0.13【实施日期】2005.1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97号2005年10月13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组对全省18个市、县及洋浦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以下称一法一条例 )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我省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了该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现就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受地震、火山、海啸灾害威胁是海南基本省情之一。
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一法一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切实做到“三熟悉”:一是熟悉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熟悉本地区的震情形势;三是熟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
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解决防震减灾工作存在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琼府办〔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日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为做好我省2018-2020年污染水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治理范围内的主要河流湖库基本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入海河流基本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重点海湾基本达到二类及以上水质。
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治理范围纳入治理范围的水体为城镇内河(湖)、主要河流湖库、入海河流、重点海湾4类共126个,其中包括60个已经开展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
(一)全省城镇区域、重要旅游景区和人口较多乡镇Ⅳ类及以下水质的91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见附件1)。
(二)全省主要河流湖库Ⅳ类及以下水质的10个污染水体(见附件2)。
(三)全省入海河流IV类及以下水体的18个污染水体(见附件3)。
(四)全省重点海湾三类及以下水质的7个污染水体(见附件4)。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从污染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和河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个水体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主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五指山市七指岭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五指山市七指岭
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琼府办函〔2021〕103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五指山市七指岭河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1〕10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五指山市七指岭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五府〔2021〕9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市优化居民供水格局,新建新春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为五指山市雅圣水厂供应原水,向五指山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居民供水,七指岭河饮用水水源地已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同意撤销七指岭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五指山市七指岭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你市要继续加强七指岭河水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三、你市要加快推进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同时要做好原军民电站压力前池停用取水口的关闭和废弃工作,不得再从该取水口取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切实消除饮水安全隐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锚定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世界领先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展深度、拓宽广度,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海南样板。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较国家下达目标值多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1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第90百分位数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稳定,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全面消除省控地表水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在99%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整体补齐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短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海南样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3年9月22日—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 )执法检查组到东方、乐东、三亚、定安、海口等市、县对《水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省水务局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省
水务局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的方案
(省水务局2004年2月)
2003年9月22日—2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到东方、乐东、三亚、定安、海口等市、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 )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水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琼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21〕3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目录(2021年1月20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三章督察对象及方式第四章例行督察及“回头看”第五章专项督察第六章日常督察第七章派驻监察第八章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督察纪律和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牢牢守住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琼府办[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府办[2005]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大气、水污染,尤其是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纠正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四是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流域、洋浦经济开发区及重点海域市、县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五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反弹问题;六是畜禽养殖、饮食娱乐、木材切片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等行业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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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5]8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2
【实施日期】2005.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
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7月1日至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我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和江河水资源保护的情况,指出我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两江三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太阳河、美舍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企业超标反弹、
部分江河水质保护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缺位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
为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