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一编 经济法概论)09版共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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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1

经济法概论-1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无因管理案例
朱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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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甲面部受伤, 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损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 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损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 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损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 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损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 损失
库克称苹果持有现金976亿美元:超出运营需要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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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知识: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范 能力:能够运用经济法学基本知识分析一些实际问题

意识:培养经济法律意识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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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
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
所欠的债务。 甲的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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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7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购买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不久,我驾车外 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 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此后, 我的车辆在汽修厂修理时 被盗,案件至今未破。 我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 司支付对张某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 我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吗?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因补偿喂养病牛支出费用及
劳务费 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

经济法学第一章PPT课件

经济法学第一章PPT课件

政府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防止市场失灵,维护经济稳定。
调控市场经济
经济法规定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和程序,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规范政府行为
经济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经济法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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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
经济法学为经济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
经济法学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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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经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规范企业行为
经济法规定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经济法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经济法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合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经济法的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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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原则与价值
经济法的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通过平衡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该原则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各方面的平衡与协调,避免过度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方面的利益。
公平正义
社会效益
经济安全
资源优化配置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不同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dianzijiaoan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dianzijiaoan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和规制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具有整个法律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综合性(二)效率公平原则(三)利益兼顾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一)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1.权利2.(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

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

(二)经济法律事实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1.2.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是特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律对违背其要求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一)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案例分析题 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经济法概论课件(全部))

经济法概论课件(全部))
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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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三)签发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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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一)对资产及运营收益的所有权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指挥、管理权 (三)对劳动人事享有决定权 (四)对企业投资享有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 (二)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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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财务制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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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的情形及处罚方式 (一)违反公司法的具体情形 (二)违反公司法的处罚方式 二、公司法有关术语解释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四)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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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的股份 (一)股份金额的均等性 (二)股份的平等性 二、股份的发行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三)招股公告和通知 (四)新股承销和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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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 三、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受地点限制 (二)股份转让受时间限制 (三)股份转让受转让方式和手续的限制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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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伙的效力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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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二)利润分配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形式的变更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船舶工业将出现1/3以上产能过剩 目前世界造船能力约1.8万~2亿吨。据预测,世界 年均新船需求总体将保持在0.8万~1亿吨之间,造 船能力过剩矛盾依然突出。 目前我国造船产能约6600万载重吨。我国船舶工 业市场容量在3500万~4000万吨左右,其中70%以 上出口,国内船舶市场需求约1000万吨左右。我 国已建成的造船基础设施仍将出现三分之一以上 的产能过剩。 ——我国造船产能出现过剩,船用配套发展相对 滞后;普通船型制造能力扩张过度,高技术高附 加值产品研制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 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
因旗下“中国供应商”平台在国际交易市场诈骗 全球买家,阿里巴巴B2B公司21日宣布:C EO卫哲、COO李旭晖辞职,B2B公司人事 资深副总裁邓康明辞去集团CPO,降级另用。 这次人事变动背后有非常惊心动魄的故事,简单 讲是一个美国人用自己几乎全部的家当买了阿里 巴巴上的供应商假货,发现后找阿里巴巴申述但 是没有的到有效处理,最后此老外自杀了!
1、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巩固时期 以重商主义为旗帜,国家颁布一系列体现国家 干预的法律,提供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可靠保障。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以“自由主义”为理论,亚当· 斯密“看不见的 手”即“市场之手”取代国家“看得见的手”, 经济法受到削弱。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英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凯恩斯将国家干预理论发 展到极其完备的程度,经济法为摆脱资本主义经 济危机发挥重要作用,蓬勃发展。
四万亿经济刺激方案是否加剧了产能过剩 ?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官员表示,二者并无必然联 系。他以钢铁行业为例,2008年中国钢铁实际产 量已达年产量达到6.6亿吨(需求4.7亿吨,过剩 1.9亿吨 ),占世界总产量的40%。加上5800万吨 在建项目,总产能超过了7亿吨,在应对金融危机 前,“已经是非常明显的过剩了”。 全国6.6亿吨,河北1.2亿吨,河北省决心很大,要 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从1.2亿吨降到8000万吨, 关掉4000万吨。

经济法第一编

经济法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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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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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1. 2.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 位置。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 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既不同于规范性文件 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要回答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必须 回答: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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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关于计划、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财政、税收、 金融、价格的法律规定 (二)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转变为间接 手段为主 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主 (三)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展望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之一摩莱里首先提出了“经 济法”的概念。 德萨米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 经济法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具有空想的成分,大多数是 在“物质利益分配的法律保障”的层面上使用“经济法” 这一概念的。 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 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 有关的各种法规,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在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的文件中都出现了“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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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二. 三. 四.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学_1

经济法学_1

一、概述 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开始,国家经济管理 职能就十分发达。国家运用各种方式组织 经济建设,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经济法 性质的立法一开始就大量涌现,并在以后 各个时期实际上发挥着一个重要部门法的 作用。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国家的 经济法立法体系并不完善。
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立法


政治国家向社会国家转变,同时国家干预经 济政策的形成 。
3、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1)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在传统法观念中,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的自由 和权利;个人的缔约行为是不应受限制的,只要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以合意为基础,法律应不作 过多区别地对这些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一体保护。
现代经济法若得以产生,须首先存在对传统法观念 的重构与超越。从经济法产生的规律上看,绝对的 所有权观念向相对的所有权观念的转变,绝对的契 约自由观念向相对的契约自由观念的转变,国家职 能观念的转变,是必不可少的。
2、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国家职能观念的更新 比利时法学家叶· 达班认为,为了帮助和补 充私人的创造精神,保护个人的、群体的以及 公共服务机构的合法活动,国家应该用法律的 手段协调和调整相互冲突的经济作用力,防止 无控制的竞争所造成的过分的分散和浪费;经 济法的核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职能的运 用。
第三章“分配法或经济法”。
(3)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创刊的《世界经济 年鉴》首先使用“经济法”的概念。
(4) 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学》、《碳 酸钾经济法》。 (5) 1964年捷克斯洛伐颁布了《经济法典》。
2.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1) 古代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经济之法。
(2) 近代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经济之法。如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经济法概论》讲义第2章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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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素的发展变化中,把握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 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社 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 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一、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 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说

评价: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严格区 分开来,如此表述,使经济法研究缺乏研究和实践的可操 作性,无法在具体制度的层面上将经济法于民商法、行政 法严格区分开来。
6、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 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 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 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法说,官方观点 评价:这一表述的直接来源,是立法机关于1986年在《民法 通则》起草期间,为平衡民法于经济法的关系,将民法定 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细究起来,平等主体的财 产关系或横向的经济关系未必都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适 宜由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不能等同于横向 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些基本概念的关系没有 厘清;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裹在一起,未加分割。 因而未能达到调和三法律部门的关系的初衷。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
20世纪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 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 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 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 渐消失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此即所谓的两种成分。

经济法(2009下)(1)

经济法(2009下)(1)






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 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 会影响 其经济价值的物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 流 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 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 :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 自由流 转的物。






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 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 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 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 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 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 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 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 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 件这事,却是万万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 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 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 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 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 重要:“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 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 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 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 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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