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为核设施退役和 事故后大面积污染处置提供了依据
• 持续照射 持续照射是指没有任何不间断人类活动予 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 这种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缓慢。 缓慢 •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是基本标准中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最后一章,包括责任、补救行动计划、补 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和持续照射情况的行 动水平或剂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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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辐射源安全的内容贯穿在基本标准的各章中 辐射源安全的内容贯穿在基本标准的各章中。 辐射源安全的内容贯穿在基本标准的各章中 而潜在照射的控制 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源的安全作为专门的一章, 潜在照射的控制 源的安全 系统地论述了潜在照射的控制问题,即如何防止 和减小意外照射。明确了 明确了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明确了 应对其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即源的安全) 负责,对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操作的安全负全部责 任。即使把运行操作任务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但 仍然要负责保证源的所有运行操作符合标准的要 求。对设计和运行操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 对设 对设计和运行操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对设 对设计和运行操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 计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源的选址或定位,事 计的要求 故的预防和事故后果的缓解和设计的改进。对运 对运 行操作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源的盘查,异常 行操作的要求 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事件处理准则及运行 操作经验的反馈。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和管理 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和管理作了 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和管理 专门规定。提出了 提出了审查的重点,提交的程序以及 提出了 重新和补充安全评价的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来自百度文库安全标准方面的合作 与交流
国际会议:如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国际辐射防护学会(ICRP)等组织的国际会议,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 与合作
国际标准: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制定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促进 国际间的统一与协调
国际合作项目:如国际核安全合作项目(INSC)、国际核安全倡议(INSI)等,加强各国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技术进步:随 着科技的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标准将不断提
高
法规完善:政 府将加强对电 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的 监管,制定更 加完善的法规
国际合作:加 强国际间的合 作,共同应对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剂量 辐射防护个人剂量限制原则:个人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剂量限制原则:辐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监测原则: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1928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成立,标志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开始
明度和信任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未 来发展
挑战:新技术和新 应用可能会带来新 的辐射源和辐射风 险
机遇:新技术和新 应用可能会带来更 先进的辐射防护技 术和方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辐射防护标准:确定了不同场所和不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的限制值,包括工作场所的限制值、公众暴露的限制值以及急救和救援工作人员的限制值等。
2. 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了辐射源的分类、标志、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辐射防护措施标准:明确了在不同工作场所中,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如屏蔽、远离源头、限制暴露时间等,以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
4. 辐射监测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环境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5. 辐射事故应急标准: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一般由国家辐射防护监管机构或国际辐射防护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进行更新和修订。
电离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离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离辐射安全值范围是指人体能够耐受的辐射剂量范围,通常以剂量当量(单位:希沃特)来衡量。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离辐射安全值范围:
1. 背景辐射:背景辐射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辐射源所产生的辐射。全年平均背景辐射剂量约为1-3毫西弗(mSv)。
2. 职业暴露:放射性材料的处理、医疗设备操作等工作可能导致职业暴露。根据不同职业的辐射性质和工作条件,职业暴露的安全值范围通常被限制在年剂量20-50 mSv之间。
3. 公众暴露:普通公众在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接触到的辐射通常较低。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建议,公众的年平均剂量应控制在1 mSv以下。
4. 核能事故:核能事故会导致大量辐射释放,对周围地区的人员产生辐射危害。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议,核能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公众的剂量限制应控制在20-100 mSv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值仅为一般参考范围,实际的辐射安全值范围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为了确保辐射安全,应该始终遵循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正确的辐射防护措施。
电离辐射防护基础
电离辐射防护基础
电离辐射防护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剂量限制: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设
定适当的剂量限制,即个人暴露于电离辐射所容许的最大剂量。这些限制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和不同的职业群体进行了区分。
2. 时间限制:尽量减少与电离辐射源接触的时间,特别是在高剂量率环境中。通过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能够降低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
3. 距离限制:尽量保持与电离辐射源的距离,减少辐射剂量。辐射性物质越远离人体,辐射剂量就越低。
4. 屏蔽防护:使用合适的屏蔽材料,如铅、混凝土等,来减少电离辐射的穿透能力。屏蔽材料的选择和厚度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辐射源的能量进行判断。
5. 个人防护装备: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衣、铅手套、护目镜等,用于减少个人接触辐射源时的辐射剂量。这些装备应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和辐射类型选用,并确保其合适的使用和维护。
6. 监测与控制: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人员暴露在允许的剂量范围内。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安装辐射检测仪器、建立辐射防护监控区域等。
总之,电离辐射防护基础包括剂量限制、时间限制、距离限制、屏蔽防护、个人防护装备以及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并确保人员的安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
3.1适用
3.1.1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是指能够使原子或分子失去电子而产生离子的辐射,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X射线等。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电离辐射,因此了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长期接触电离辐射会导致细胞变异、癌症甚至基因突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其次,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时间、距离和屏蔽。在接触电离辐射时,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并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如穿戴防护服、使用防护屏障等。这些原则可以有效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另外,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指在使用放射性物质、设备或参与辐射作业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个人防护、辐射监测、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确保辐射作业的安全进行。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加强对辐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辐射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总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保障人们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辐射环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促进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
电离辐射防护
电离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或环境的伤害。常见的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和γ射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离辐射防护方法:
1. 剂量限制: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剂量限制标准,确保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制。
2. 时间限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长时间接触辐射源的时间,比如在操作X射线设备时,尽量缩短曝光时间。
3. 距离限制:保持与辐射源的距离,距离越远,接受到的辐射剂量越小。在操作辐射源时尽量保持安全距离。
4. 屏蔽防护:使用适当的防护屏蔽材料,比如厚度足够的铅屏蔽板、铅玻璃等,来阻挡辐射的透射和散射。
5. 个人防护:对于操作辐射源的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手套等,减少辐射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6. 空间防护:对于辐射工作场所进行适当的安全设计,包括隔离辐射源、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合适的通风等,以降低辐射的扩散和影响范围。
这些防护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辐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求来制定
和执行,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撰写时间: 2011-03-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 .1. 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首先,对于从事与电离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接受专
业的培训,了解电离辐射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措施。他们应该知道如
何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比如铅衣、铅玻璃等,以及在接触电
离辐射时应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急救知识,以便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急救处理。
其次,对于电离辐射源的管理和监控也是至关重要的。辐射源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以确保其辐射剂量不会超
出安全范围。同时,辐射源的存放和处置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避免造成辐射污染和安全隐患。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比如核电站、医疗机构等,还需要
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计和建设这些场所时,
就需要考虑到电离辐射的防护要求,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总的来说,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电离辐
射的认识,提高防护意识,加强管理和监控,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
用和处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推动电离辐射应用的安全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电离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电离辐射是一种能够使原子或分子电离的辐射,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和辐射伤害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和β射线等。为了保护我们的健康和安全,我们需要遵循电离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1. 时间原则
时间原则是指尽量减少人体接触电离辐射的时间。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与其辐射剂量和辐射时间成正比,因此,减少接触时间可以有效降低辐射伤害的风险。在进行X射线检查或其他电离辐射操作时,应尽量缩短接触时间,在不影响结果的前提下迅速完成操作。此外,长期从事电离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监测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并防止潜在的辐射伤害。
2. 距离原则
距离原则是指增加与电离辐射源之间的距离,以减少辐射剂量。电离辐射的强度随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弱,因此,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有效降低暴露于辐射源的辐射剂量。在进行X射线检查或其他电离辐射操作时,应尽量保持与辐射源的安全距离。在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规划和布置设备和工作区域,保持足够的距离,减少辐射暴露。
3. 防护屏蔽原则
防护屏蔽原则是指通过使用适当的屏蔽材料来减少辐射剂量。电离辐射可以被物质吸收和散射,因此,使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可以有效地减少辐射的穿透。常用的屏蔽材料包括铅、钨、混凝土等。在进行X射线检查或其他电离辐射操作时,应使用防护器具,如铅衣、防护眼镜等,以提供合适的屏蔽保护。在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应采用合适的屏蔽材料对辐射源进行屏蔽,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电离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时间原则、距离原则和防护屏蔽原则。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有效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此外,对于从事电离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电离辐射的特性和防护方法,提高防护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健康与安全。
电离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是一种常见的辐射形式,它包括了α、β、γ射线以及X射线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电离辐射源,因此了解电离辐射的安全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就电离辐射的安全基本标准进行介绍,以便大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首先,了解电离辐射的来源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电离辐射主要来自放射性物
质和射线设备,放射性物质包括了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而射线设备则包括了X射线机、核素扫描仪等。根据辐射的穿透能力和生物影响,电离辐射
可分为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又可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两种。
其次,掌握电离辐射的安全基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在接触电离辐射时,应尽
量减少辐射剂量的吸收。在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佩戴辐射防护服、使用防护屏等。此外,对于放射性物质的存储、处置和运输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防止辐射泄漏和污染。对于射线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也应进行规范的操作和定期的检测,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再者,及时了解电离辐射的个人剂量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从事与电离辐
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个人辐射剂量不超过安全标准。一旦发现个人剂量超过安全标准,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等。
最后,加强电离辐射安全意识和知识普及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开展相关的安
全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人们对电离辐射安全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电离辐射监测和管理的力度,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
3.1适用
3.1.1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电离辐射的防护
电离辐射的防护
电离辐射是指具有足够能量的辐射,它能够去除原子或分子中的电子,产生电离现象。电离辐射包括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伽马射线和X射线等。
为了防护电离辐射的危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屏蔽防护:使用适当厚度和材料的屏蔽物来阻挡电离辐射的穿透。例如,使用厚实的混凝土墙壁、铅板、铅玻璃或钢板作为屏蔽材料。
2. 距离防护:远离辐射源增加距离可以减少接受到的辐射剂量。根据辐射强度的逆平方定律,将距离平方倍增可以将受到的辐射剂量减少到原来的1/4。
3. 时间防护:尽量减少接触辐射源的时间,减少接收辐射剂量。尤其是在长时间暴露于辐射源附近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暴露时间。
4. 封装防护:对于放射性物质,可以采用封装或密封措施,将其包裹起来,避免辐射物质的释放,减少辐射的扩散范围。
5. 个人防护装备:对于工作人员或需要接触辐射源的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制服、帽子、手套、护目镜等。
6. 定期监测:对于需要长期接触辐射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了解辐射暴露情况。
总之,防护电离辐射需要通过屏蔽、距离、时间、封装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多种手段来减少辐射剂量,保护人体免受辐射的危害。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
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电离辐射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难以回避的一种环境污染。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建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必要的。
电离辐射防护是指为了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在进行电离辐射防护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控制电离辐射源的强度和时间;二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遮盖物和屏障,使辐射源的辐射不会泄漏到环境中;三是采用防护装置,如防护用手套、眼镜、服装等,保护工人免受辐射伤害。
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指制定和实施可使辐射源使用和处置安全的管理措施。在进行辐射源安全管理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具体来说,辐射源安全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辐射源的购置、使用、处置、维护等活动,加强辐射源的监控和管理,制定坚实的辐射应急预案。
制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定》、《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等。
二、制定标准的具体目的和要求。例如: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危害,保障公众安全,确保辐射源安全使用和处置。
三、制定标准的范围与适用对象。例如:涉及核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在辐射源的管理范围内应包括使用、保管、运输、处置等环节。
四、制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例如:辐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辐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辐射源事故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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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 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3.1.4 干预
3.1.4.1 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 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 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 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3.3 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 责任方
3.3.1.1 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 用人单位。
3.3.1.2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 供方;
b) 工作人员;
c) 辐射防护负责人;
d) 执业医师;
e) 医技人员;
f) 合格专家;
g) 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责任
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
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
安全大钢,该大钢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
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钢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
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
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
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 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
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
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 )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返事件再次发生;
c) 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
防护行动;
d)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
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
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