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的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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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剂量限值
限制是指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控制。 正当化和最优化这两个原则是从实践总体或人员群体
出发的,也就是说,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性要求, 辐射防护亦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 提供足够的和切实的辐射安全保护。
因为对于同一辐射实践和同一优化条件下的照射, 实践带来的利益和危害在群体中的分布通常是不
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只要是合理的,应当采取措
施把辐照降低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但是过于要求
更低的辐照,必将提高防护费用,而带来的好处
只不过把已经低的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再降低一
点这样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2) 防护的最优化
辐射防护最优化在实际的辐射防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实施某项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方案可供 选择,在对这些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 序,首先应该把辐照降到一定水平以下,然后应该再 有可能做到的情况下把必要的照射降到尽可能低的水
危害不超过可以接受的水平这一条件下才是合理的。
1) 实践的正当化 ( justification of a practice)
在判断辐射实践正当与否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 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的因素,辐射防护
仅是其中应考虑的一个方面。
简言之,辐射实践的正当性就是要得大于失、利 大于弊。
2) 防护的最优化 (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 )可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原则 (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家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限制。
实践的正当化和防护的最优化为源相关评 价;个人剂量限值为个人相关评价。三者 是互相有关,不可分离的整体,必须全面 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3. 辐射防护的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一般分为基本限值、导出限 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四个级别。本节 仅简要介绍大亚湾核电站用于职业照射辐 射防护的一些标准和限值。
对于眼晶体:H眼晶体 ≤ 150 mSv / 年; 对于眼晶体以外的其它一切组织(T):HT ≤ 500 mSv / 年。
3.1 基本限值
II.
对个人剂量当量的附加限制 1)育龄妇女的职业性照射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
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和发展。
1 辐射防护的目的
① 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把剂量当量限值定在足
够低的水平上,以保证工作者在终生全部时间内受到
② 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可以达到的 尽量低的水平。
2 辐射防护体系(system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
为了达到辐射防护目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中明确规定:一切辐射实践和设施的选址、
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任何决策应经过防护的研究 过程,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任何必要的照射 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而不是盲目追求无 限的降低剂量。
2) 防护的最优化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也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 低的原则。随机性效应不存在阈值,也就是不存 在安全和危险的明显分界线,所以应当尽量避免
平,一直低到为降低单位集体剂量当量所花费的代价
抵不上因减少危害所带来的好处时为止。
2) 防护的最优化
在考虑辐射防护时,并不是要求受照剂量越低越好, 而是通过利益/代价分析,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的因 素之后使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简言之,辐射防护最优化就是要使辐射实践的纯利 益最大,代价最小。换句话说,也就是在防护方面
电离辐射的防护
1. 辐射防护的目的 2.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 辐射防护的标准
1. 辐射防护的目的
1 辐射防护的目的
放射防护的目的——
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
发生率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保障从事放射
工作的人员和公众以及他们的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的应用
尽相同的,不同的个人受到的照射仍然可能有很
大的差异,因此必须规定一个每个人都不得超过
的限值,从而达到保护个人的目的。
3)个人剂量限值 (individual dose limits )
个人所受的当量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保 证放射工作人员不致接受过高的照射水平。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个人剂量限值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是由国
1) 实践的正当化 ( justification of a practice)
需要注意——
利益包括社会的总利益,不仅仅是某些团体或个人得 到的好处。同样,代价也是指由于引进该项实践后的 所有消极方面的总和,它包括经济代价,健康危害、 环境影响,同时还包括心理影响和社会问题等。由于 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的分布往往不相一致,付出代价 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直接获得利益的一方。所以,这 种广泛的利害权衡过程只有在保证每一个个体所受的
工程项目更是如此,实现必须作充分的可行
性分析。对与辐射有关系的任何实践活动也
是如此。
1) 实践的正当化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原则就是在进行涉及辐射的任 何实践活动之前,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都必
须经过论证,权衡其利弊得失,确认这种实践对
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远小于从中获取的利益 ,才可以认为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是值得 进行的。 如果某种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的净利 益,则不应该采取这一实践。
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这三原则是
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辐射防护的三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应用时必须综合 考虑。
1) 实践的正当化 ( justification of a practice)
从事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其对社会的利
弊,尤其对那些涉及范围广,影响深远的大
3.1 基本限值
I. 个人剂量当量限值 工作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述限制随机性效应发 生几率的限值和防止确定性效应发生的限值。 a) 为了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几率限制到可以接受 的水平,不管全身受到均匀照射还是非均匀照 射,要求个人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 50mSv。
3.1 基本限值
b) 为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