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起诉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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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有效吗

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有效吗

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有效吗最近有个朋友欠款比较多,要给对方出个还款协议,但是想在还款协议里面约定一条,就是在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即便有轻微的逾期对方不得起诉,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因为欠款比较多,担心起诉会查封他们的账户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从而影响他们的声誉,影响他们的资金使用以及出行等行为。

如果在约定的一段时间里面他们可以更好、更自由、更方便地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赚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不过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这个问题真的还难到我了,我也不敢轻易说是否有效。

我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已经有法院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了。

案例是这样的:2016年5月10日,刘某方与刘某磊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刘某方欠货款1121500元,刘某磊承诺3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如起诉,刘某磊自愿让利50万元给刘某方。

2018年刘某磊诉至法院,主张对账前货款1121500元。

刘某方辩称,双方当事人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系放弃诉权的问题,作为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是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否则让利50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刘某磊所称的显失公平的问题,应当合法有效。

有人认为对账单上“刘某磊承诺三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如起诉刘某磊自愿让利50万元给刘某方”系无效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限制了刘某磊的起诉权,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刘某磊与刘某方经对账后形成的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账单上“刘某磊承诺三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系刘某磊行使自由处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实际上,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权力解决当事人之间不能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

从国家与公民的角度来说,这是公法的关系。

但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不起诉契约的实务检视及适用规制

不起诉契约的实务检视及适用规制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扩展版)J.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2019年第6期No.6.2019不起诉契约的实务检视及适用规制刘学在,刘鑒(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不起诉契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乱象,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扩大、效力认定分歧以及内容模糊、形式失范。

不起诉契约乃当事人拟定的诉权处分合同。

当事人享有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自由是处分权主义的应有之义,应承认不起诉契约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

基于对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保护、维护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的考量,应对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

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可向法院提出不起诉契约已经生效的抗辩,若不起诉契约成立并符合生效要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不起诉契约具备欺诈、胁迫等瑕疵事由时,可适用民事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关键词]不起诉契约;适用范围;效力认定;生效要件;驳回起诉[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40(2019)06-0079-08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不起诉契约作为放弃型的诉讼契约常附属于诉讼契约加以概述。

不起诉契约一般指,“成立在起诉之前,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对于某特定法律关系及其所可能发生纷争不以起诉为解决方式。

”⑴"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不起诉契约的范围、要件、效力等问题进行规范,《合同法》亦未对不起诉契约作出适当安排,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起诉契约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本文着眼于司法实践,通过对比研究裁判文书网上不起诉契约的司法裁判,对不起诉契约的实践困境、成因、适用规制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将来建立统一明晰的不起诉契约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一、不起诉契约的实践困境(一)不起诉契约适用范围的扩大化笔者以“不得向法院起诉”“自愿放弃起诉”“不准起诉”“不再发生争端”“不再提出诉求”“不再追究”“一次性了结”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结合不起诉契约定义进行初步筛选.截至2019年6月1日,共得到民事裁判文书32()份,其中涉及法院对不起诉协议之司法认定的民事裁判文书共计103份①。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及救济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及救济
规定 。“ 肯定 说 ” 则认 为 ,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 在 于 定 纷 止争, 彻底 解 决 当事人 之 间 的纠纷 , 因此 当事 人 达 成
案例 : 方某 在 明达 公 司 工作 期 间某 办 理养老 保 险 。后 方 公
弃 而不存 在 。 当事 人 因违反 契约 而再行 起诉 的 , 不 并
产 生诉讼 法 上 的行 为效 果 , 在 诉 讼 法 理 上 被 称 为 这 “ 分效 力 ” ③ 处 , 。 第 二 , 方 当事人 管辖抗 辩 权之取 得 。不起 诉契 对
约 旨在 产生 诉讼 法上 的效果 , 即排除任 何 法 院对 所涉 实 体纠 纷 的管辖 。如 果 一 方 当 事人 违 反 契 约 向 法 院 起诉时, 对方 当事 人 即可依 据不 起诉 契约 向法 院提 出 抗 辩 , 而排 除法 院 的管辖 。若 对方 当事 人不提 出存 从 在 不起 诉 契约 的抗辩 , 者其认 为不 起诉 契约 所涉 争 或 议 由法 院审理对 自己反 而有利 不愿 提 出抗辩 , 此时 不 起 诉 契约视 为 自动解 除 , 院亦 可取 得对 案件 的管 辖 法 权 。因此 , 方 当事 人 的抗 辩权 有 时 间上 的限制 , 对 应
瑕 疵救 济 申请 符合 相应 条件 时 , 院应 允 许 当事人 撤 销 不起 诉 契约 的 效 力 , 而使 不 起 诉 契 约 归 于 法 进
无效 。
关键词 : 不起诉 契约 ; 生效要 件 ; 思表 示 ; 意 瑕疵 救 济
问题 的提 出


意约 定就 特定 的 民事 争议 不得 提起 民事诉 讼 , 通过 不 诉 讼 途径解 决该 民事 争议 的契 约 。在 法理 上 , 起诉 不 契约 属于诉 讼 契约 的范 畴 , 但在 我 国现行 立法上 并没 有 明确 规定 。理 论界 对 不 起 诉 契约 合 法 性 的认 识 存 有 分歧 。“ 定 说 ” 承认 不起 诉 契 约 的 合 法 性 , 否 不 理 由是在 法无 明 文 规 定 情 况 下 , 当事 人 擅 订 不 起 诉 契 约, 剥夺 了当事人 的诉 权 , 违 民事 诉 讼 法 的强 制 性 有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1. 引言1.1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背景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背景在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司法模式往往需要长时间审理案件,办案效率低下,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长时间等待审判结果。

司法公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审判程序繁琐,司法透明度不足等等,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出现。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背景还在于社会对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迫切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

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要求司法机关能够更快速地处理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快速的审判结果。

人们也更加注重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能够拥有更加明晰的司法程序和更公正的审判结果。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可以说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迫切需要的一种司法手段。

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快速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符合社会对于司法改革的诉求。

1.2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意义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意义在于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可以快速清理案件,避免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复杂的审判程序上,实现了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快速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让司法机关更加集中精力处理重要案件,提升整个司法体系的效率和效益。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一种灵活的司法手段,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和规范。

2. 正文2.1 模式一:快速清理案件快速清理案件是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一种模式,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快速清理案件,避免案件堆积,提高司法效率。

这种模式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优点:快速清理案件可以缓解司法压力,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在司法系统中,案件积压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往往导致审理周期过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可以让一部分案件得到快速解决,给其他重要案件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自动认罪,主动悔罪,并且赔偿损失、协助侦查等,符合被免予起诉条件的,侦查机关经批准可以不予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自首和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损失,经过侦查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免予起诉条件后,可以不予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民主性和人权保护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下,不起诉机构和程序是制约和规范侦查机关是否予以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民主性和人权保护的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来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一、经审判机关提请不起诉的模式因为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依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程序中,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程序中,侦查部门可以提请审判机关参与审查和监督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机关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较高的公平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能够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结果作出公正的决定。

经审判机关提请不起诉的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具有法律监督权和指导权的法律组织,能够对侦查机关作出的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依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进行核准或者不核准。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其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导入,其机理与程序操作体制缺于完善,各地法院和检察院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不同的审查决定模式。

本文将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审查决定模式,以期为未来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结合法定刑谋求调解式审查模式调解式审查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调解方式,其特点是通过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协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以期在认罪认罚情况下实现案件快速了结、节约司法资源、尊重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决定过程中,采取调解式审查模式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开庭审查时,除了简要说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司法政策依据外,更要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形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具体条款,要结合案情、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形成调解文书。

对于计划犯、主观恶性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严重等情形,可考虑加重裁量,但对于初犯、立功赎罪的,尤其是对于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其审查的依据和过程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式审查模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式审查模式符合“从快、从宽”的司法政策要求,有利于提高处理效率,减轻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负担。

调解式审查模式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式审查模式也有利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情况下,采取对被告人的轻罚处理,有利于社会的人文关怀和包容性司法理念的倡导。

调解式审查模式是一种值得倡导和推广的审查决定模式。

二、依法行使检察权谨慎处理模式依法行使检察权谨慎处理模式是一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审查决定方式。

不起诉契约:合法性、性质及成立要件

不起诉契约:合法性、性质及成立要件
某 在 接受 赔 偿 款 后 ,承 诺 自本 协 议 履 行完 毕 后 , 不 序任 意禁 止 ” 指诉 讼 程序 的审 理方 法及 其顺 序 、 是 诉
再 以任何理 由要求刘某承担任何责任。同时 , 李某 讼行为的方式与要件等等 , 均由法律加以规定 , 不许 也 不 得 再对 这 一 纠纷 提 起 诉讼 。之 后 , 某 按 照 协 当事 人任 意变 更 。 刘 该说认 为 , 如果 允许 当事 人任 意变 议 规定 的时 间一次 性 支付 李某 30 0 。 00 元 然而 , 某 更 ,法 院的工 作效 率和 程 序 的安定 性将 无 法得 到保 李 在 同年 1 0月 9日 , 向法 院起 诉 刘 某 , 求 刘 某 再 支 证 , 而影 响公 共利 益 。基 于该 原则 , 体 法上 当事 要 从 实 付误工费 、 住院费等 100 50 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人 自治或 私法 自治 之原 则并 不适 用 于诉 讼 法 。正所 法 院 就该 不起 诉 契约 的有 效性 争 执不 下 。 谓“ 在两造 当事 人 间就 一定 行为 所缔 结 之契 约 , 由于 除 了单 个 主体之 间 的纠 纷外 ,群 体性 诉 讼 中也 不能满足诉讼法所规定之行使要求 , 即不具合法性 , 有 很 多涉及 不起 诉契 约 法律效 力 的 问题 。 由于群 体 自不 在诉讼 程 序上 发生 效力 。…
《 理论探索 ̄ 0 2年第 4期 ( 21 总第 16期 ) 9
法 治建 设
不起诉契约 : 合法性、 性质及成 立要件
相 庆 梅
( 方工 业大 学 , 京 北 北 104 ) 0 14
[ 要] 不起诉 契约 充分体现 了当事人对 纠纷解 决方式的选择权 ,能够更好 地满足双方解决纠纷 摘 的需求, 具有合 法性 ; 就其性质 而言 , 不起 诉契约 因为具有 对程序 的处分效 力 , 于诉讼行 为 ; 属 不起诉 契

浅议不起诉契约

浅议不起诉契约

浅议不起诉契约一、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及性质所谓不起诉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提起之前,就已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纠纷达成不向法院起诉的合意。

其涵盖了以下几方面信息:1.不起诉契约形成于诉讼前。

2.不起诉契约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3.双方签订不起诉契约系出于内心的意愿。

4.双方当事人在你来我往的对话中达成一致的合意,旨在产生排除法院对争议管辖权的效力。

由于不起诉契约的性质与其成立要件和救济问题存在着紧密关联,因此,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止。

在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认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起诉合意属于私法行为不起诉契约是在诉讼外所达成的合意,虽然契约内容是有关于诉讼权利的事项,但契约的成立和生效都无须经过法院审核、批准,也不直接产生诉讼上的效力。

不起诉契约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契约效力,使用实体法调整即可。

鉴于此,不起诉契约的性质属于私法行为。

(二)诉讼行为说,主张不起诉契约的性质为诉讼行为理由在于:即使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不起诉契约,但不起诉契约的内容是以能够产生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诉讼法效果为目的,只要不起诉契约无损于公共利益、社会善良风俗,就应当承认不起诉契约的诉讼行为性质。

笔者认同诉讼行为说。

首先,从不起诉契约追求之目的进行考量,不起诉契约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是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意在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并非仅是产生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从不起诉契约处分之权利进行考量,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审慎地考虑后对自己享有的起诉权进行处分,而起诉权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中的一种,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范畴。

最后,如果将不起诉契约界定为私法行为,则只能按照实体法进行违约救济,一方当事人仅能获得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损害赔偿之实体上的请求权,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契约,实质是通过法院对不起诉契约的确认而终结违约方所提起的诉讼。

倘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将脱离不起诉契约的约束,这无疑与订立不起诉契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刑事不起诉论文: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摘要近年来,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法院无法承受日益增多的案件,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面对如此困境,我国应当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予以改革,赋予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提前作出处理,不再进入审判程序的权利,以期缓解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系统的办案效率,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改革一、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

各类刑事犯罪层出不穷,刑事犯罪率也不段上升。

大量的刑事案件无论罪重罪轻,故意或者是过失,社会危险性大或小都通过刑事普通程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压力剧增。

图11997年—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资料来源:北大法意网犯罪激增和法官短缺造成了案件的大量积压,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被害人以及家属得不到有效地救济,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建立可行的刑事审前分流程序势在必行。

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刑事不起诉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范围过窄且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故而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

以2009年为例,200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而提起的公诉案件763950件,占8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过于模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类情况,包括: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认识(一)

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认识(一)

浅谈对刑事不起诉的认识(一)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直接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入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它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

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非刑事化政策”刑法思想的贯彻。

然而,由于对不起诉制度缺乏全面、正确地理解,加之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有些检察机关尚不能正确、有效的适用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但是如果滥用不起诉权力又必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外部形象,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不良作用。

对此,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不论采取什么政策,最大的顾虑是要考虑社会的反响,如果放宽,可能招致放纵犯罪的指责,若限制使用,起诉案件将增加,宣告无罪的比例可能上升。

在免诉制度存在时,检察机关因顾虑社会影响,就不敢大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一再压低免诉率,新的不起诉制度实施到现在压低不诉率的迹象就已显现出来。

因此,相对不诉率过低主要有下列原因造成并需改进。

(1)起诉法定主义对相对不起诉的制约。

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先行确定,使我国的公众甚至包括一些司法人员还未能充分认识到起诉便宜主义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犯罪预防等特点,有罪必罚、必诉的观念使许多人将相对不起诉视为对犯罪的放纵。

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极低,许多省、市控制在4%左右。

人为压低不起诉率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观念的滞后使得相对不起诉所蕴含的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但从总的来看,降低不诉率是个大的趋势。

不起诉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效力——诉权契约原理

不起诉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效力——诉权契约原理

[ 关键词 ]诉权 ; 诉讼契约 ; 诉权 契约 ; 不起诉契约 ; 调解协议 ; 公证债权 文书 ; 司法确认
[ 中图分类号 ]D 9 1 5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2 . 3 1 9 4 ( 2 0 1 5 ) 0 4 - 0 0 3 9 - 0 8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5年 7月
烟台大学学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 a n t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协 议 符合法 律规 议 就具 有 了强 制 执 行 力 。问 题 是 : 获 得 司 法 确 认 的调解协 议是 否发 生排 除 当事人 再争议 的效 力 ? 在没有 强 制 执行 的情 况 下 , 当事 人 是 否 有
[ 作者简介 ]吴英 姿( 1 9 6 8一 ), 女, 海南文 昌人 , 法学博士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法 、
[ 国 际数 字 对 象唯 一标 识 符 D O I ]1 0 . 1 3 9 5 1 / j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2— 3 1 9 4 . 2 0 1 5 . 0 4 . 0 0 5


诉权 契约问题
权, 而是民事主体选择 行使诉权方式 的合意。
存 在争 议 的是所 谓 “ 不起 诉 契 约 ” , 即 当事 人 承
[ 收 稿 日期 ]2 0 1 5一 O 1— 0 9
容 。《 民事诉讼法》 第1 9 4条规定 , 经人 民调解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LegaI Syg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金三!!!堡!!里型:l|蕾豳翟圈鋈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吕辉摘要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不起诉契约系民事诉讼契约多种表现形式的一种,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诉讼契约,其效力争议性较大,且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否认这种通过诉讼契约放弃诉权行为的效力。

本文认为应顺应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趋势,从尊重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视角出发,出台相应法律规范以明确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不起诉契约相应法律效力。

关键词不起诉诉讼契约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17-02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有这种环境。

但事实上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依然有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颁行以来,显然,难以再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虽然全国人大于2007年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与执行程序进行了局部修改,但整个制度设汁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许多学者仍呼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特别是部分学者呼吁植入契约化理念,笔者也认为这已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学界对民事诉讼契约的认识也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对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性质、效力、救济、存在的理论基础等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特别是不起诉契约这种新型的诉讼契约的认识不到位,故笔者拟以不起诉契约为题,对我国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发表相关见解,以期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不起诉契约的界定不起诉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

诉讼契约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者在诉讼中对于现在或者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旨在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合意。

不起诉契约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提起之前合意约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不得提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民事争议的契约。

论不起诉契约

论不起诉契约

界存有较大 争议 , 传统观点有三 : 一是要件 效果说,
又被称 为狭 义说 ,即诉讼行 为是诉讼法 上 已经 明确
对要件和效 果作出规定的行为, 如起诉 、 上诉 、 申请
论 不起 诉契 约
王 宣
( 中南财 经政法 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 摘
要】 近年 来 , 随着 商品 经 济的发 展 , 意 思 自治 、 私 法 自由精 神在 私法 中逐 步被 贯彻 , 民事 诉讼 中可 以被 契约
化的对象不断增多。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不起诉契约, 学界对其合法性也存在争议。当事人之 间达成的不起 诉契约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 主要 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即一方当事人获得 了私法上的请求权。不起诉契约是处 分权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与民事诉讼 “ 定纷止争 ’ 的目的是一致的。不起诉契约符合契约成立的一般要件 , 包
①传统 民事诉讼法理论 为“ 否定说” , 认为不起诉契约不具有合法性 , 违背了作为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不可处分性 , 并且剥夺 了当事
人的诉权 。而“ 肯定说” 则认为 , 不起诉契约具有合法性 的原 因在于 民事诉讼处理 的是私 人之 间的纠纷, 应 当尊 重当事人 的意 思 自治。
・l l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问题 之提出
地区的立法相 比较 , 我 国目前“ 契约 自由和私权 自治”
以及 民事诉讼契约化 的程度还不 高,与市场经济发
随着 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渴望在 展趋势 的契合度还不够 高。因此 ,为 了建立与市场
私法 中更加彻底地 贯彻意思 自治、 私法 自由的精 神, 表现 出来的现 象即是在 民事诉讼中不断涌现的、可 以被契约化 的对象 持续增 多。“ 民事诉 讼 的契约 化 是转 型后民事 诉讼制 度再构建过程 中必须植入的一 种‘ 基 本元素’ , 如果没有这种 ‘ 元素 ’ , 民事诉讼法 就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取得检察机关认定的情节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起诉,但是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本文将对三种模式进行浅析。

一、不起诉决定书与调解书合并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与调解结果进行合并,发出不起诉决定书与调解书合并的处理方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处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民事赔偿或清偿经济赔偿等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调解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合并发出,一方面表明对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起到了法律教育的作用。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在程序上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获得不起诉决定的也能够通过调解达成经济赔偿等民事问题的解决,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这也有利于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观念,让其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今后的行为带来积极的影响。

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因为调解结果与不起诉决定书合并,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法律责任上出现混淆,不好界定,有可能对正常案件审理和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这也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处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分别开具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分别开具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可以更好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对其进行教育和改正,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取得较好认罪态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不起诉决定书对其进行鼓励和肯定,对其进行保护和教育,有利于其今后的行为。

在另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与教育教化警示的处理结果进行分别开具不起诉决定书和教育教化警示书。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处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疏忽性和无意性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积极认罪态度和悔过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教化警示书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论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 缸金 ; J
己1年1月 一 口口 ( ) 1
论 不起 诉 契约 f ̄ i ' 5 k力 -
吕 辉
摘 要 从 各 国立法和 司法 实践 看 , 诉 契 约 系民事诉讼 契约 多种 表现 形 式的 一种 , 是 我 国近年 来 出现 的新 型诉讼 契 不起 也 约, 效力争 议性 较 大, 我 国尚无 法律 法规或 司法解 释予 以 明文规 定 , 其 且 司法 实践 中一般 根据传 统诉 讼 法学 理论 否认这 种 通 过诉讼 契 约放 弃诉 权 行 为的效 力。本 丈认 为应 顺应 职 权主 义向 当事人 主 义转换 的趋 势 ,从 尊 重的 当事人 处分原 则视 角
笔者也 认为这 已是 民事 诉讼 制度 发展的趋 势 , 界对 民事诉 讼契 学 法 院的诉 讼程序 中,当事 人 以解 决 已经 发生 的 民事纠纷 为 目的 , 就 彼此 间 的争议 作} 妥 协或者 让步 , 达成 的诉 讼法 意义上 的一 _ 【 ; 而

种 合意 。当事 人达 成诉 讼外 和解 所 形成 不起 诉契约 一般 是在 诉
颁行 以来 , 然, 以再适应 复杂 多变 的社会现 实 , 然全 国人大 法 卜 自愿 原则 , 难 虽 的 自行协 商 , 达成 和解 协议 的 行为 。后者 则是在 于 2 0 年 对现 行的 民事 诉讼 法 中的再 审与执 行程序进 行 了局部 07 修改 , 整 个制度 波 汁仍然存 在 诸 多弊端 , 多学 者仍 l 但 许 坪吁对 民 事诉 讼法进 行全 面修 改, 别是部 分学者 呼吁 植入 契约 化理 念 , 特
讼前 就相 关 实体 问题达 成 合意并 约 定该 纠纷 不得起 诉 。而在 诉

浅论不起诉制度

浅论不起诉制度

浅论不起诉制度浅论不起诉制度一、不起诉的概念、特征(一)概念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其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二)特征我国不起诉制度基于我国的社会状况和文化传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不起诉内容的广泛性。

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质量,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但在立法中规定得比较简单。

一般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两类不起诉:如日本、德国、韩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而英国、法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我国的不起诉不仅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保留原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又增加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

这样,我国不起诉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而且具体规定了各种不起诉的操作程序,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适用。

2.不起诉主体的独占性。

各国的不起诉权都由检察官行使,但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既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依附于法院系统,独享不起诉的决定权和审查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赋予公安机关免予起诉的建议权,而修改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则让人民检察院垄断不起诉权,即使由免予起诉衍生的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也无建议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只能写出起诉意见书,而不能提出不起诉意见。

论不起诉契约

论不起诉契约

论不起诉契约内容摘要:不起诉契约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能够更好满足纠纷双方解决纠纷的需求,应认可其合法性。

诉讼契约为诉讼行为对于程序具有一定的处分效力;诉讼契约的要件应当依照实体法关于契约的有关规定,包括契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

关键词:不起诉契约合法性性质成立要件不起诉契约的概念所谓不起诉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合意约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不得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民事争议的契约。

不起诉契约实际上是限定了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意味着按照该契约,双方当事人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均无法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张卫平,2004)。

对于不起诉契约的合法性问题,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否认其合法性的。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由于民事诉讼法为公法,因而具有不可处分性,因此除法律上明文承认者外,当事人就其他事项,如不起诉问题所缔结之诉讼契约并不合法。

其二,以所谓的“程序任意禁止”原则为理由否认不起诉契约的合法性。

所谓“程序任意禁止”是指诉讼程序的审理方法及其顺序、诉讼行为的方式与要件等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

其理由在于: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将无法得到保证,从而影响公共利益。

基于该原则,实体法上当事人自治或私法自治之原则并不适用于诉讼法。

正所谓“诉讼法主要规定当事人对法院所为之一定行为者,而要求具有一定形式,至于在两造当事人间就一定行为所缔结之契约,由于不能满足诉讼法所规定之行使要求,即不具合法性,自不在诉讼程序上发生效力(K.Hellwig,1912)。

不起诉契约合法性的理论基础首先,尽管诉讼法为公法,但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融,私法自治原则在公法领域也有一定的渗透和体现;可以说,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权主义就是私权自治在公法领域内的直接延伸。

正所谓“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权利人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拉德布鲁赫,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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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起诉契约[摘要]民事诉讼的特性要求即便在诉讼活动中国家也需最大限度地尊重和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起诉契约是国家尊重“私权”的具体体现,它允许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支配与处置享有的起诉权。

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涉及不起诉契约,理论界亦缺少对它的专门化研究,但无论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延伸的必要性,抑或是指导司法实践的急迫需要,系统地研究不起诉契约已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词]不起诉契约;性质;效力一、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及性质所谓不起诉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提起之前,就已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纠纷达成不向法院起诉的合意。

其涵盖了以下几方面信息:1.不起诉契约形成于诉讼前。

2.不起诉契约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3.双方签订不起诉契约系出于内心的意愿。

4.双方当事人在你来我往的对话中达成一致的合意,旨在产生排除法院对争议管辖权的效力。

由于不起诉契约的性质与其成立要件和救济问题存在着紧密关联,因此,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止。

在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认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起诉合意属于私法行为不起诉契约是在诉讼外所达成的合意,虽然契约内容是有关于诉讼权利的事项,但契约的成立和生效都无须经过法院审核、批准,也不直接产生诉讼上的效力。

不起诉契约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契约效力,使用实体法调整即可。

鉴于此,不起诉契约的性质属于私法行为。

(二)诉讼行为说,主张不起诉契约的性质为诉讼行为理由在于:即使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不起诉契约,但不起诉契约的内容是以能够产生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诉讼法效果为目的,只要不起诉契约无损于公共利益、社会善良风俗,就应当承认不起诉契约的诉讼行为性质。

笔者认同诉讼行为说。

首先,从不起诉契约追求之目的进行考量,不起诉契约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是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意在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并非仅是产生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从不起诉契约处分之权利进行考量,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审慎地考虑后对自己享有的起诉权进行处分,而起诉权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中的一种,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范畴。

最后,如果将不起诉契约界定为私法行为,则只能按照实体法进行违约救济,一方当事人仅能获得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损害赔偿之实体上的请求权,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契约,实质是通过法院对不起诉契约的确认而终结违约方所提起的诉讼。

倘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将脱离不起诉契约的约束,这无疑与订立不起诉契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就要求纵使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本着尊重诉讼主体处分主义原则,也应当承认不起诉契约的诉讼行为性质。

二、不起诉契约的理论基础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说:“以一种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契约理念为指导,有意识地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在制度层面植入当事人的主导性因素,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当事人的主导性和自治性的增加而具有时代的契合性,与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精神具有同构性。

”[1]黑格尔曾说:“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不起诉契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判例中业已得到承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出现。

承认不起诉契约在内的非法定诉讼契约类型是的时代背景的吁求,同时不起诉契约有其自身存在的理论基础。

其一,不起诉契约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果说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内在精神体现,那么处分原则则表明了民事诉讼法的特性。

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享有的权利,这要求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与保障“私权”。

这种尊重体现在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以后对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不起诉契约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享有的起诉权进行自由支配和处置,可见,承认不起诉契约是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从定纷止争、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角度出发,应当承认不起诉契约。

民事诉讼区别于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它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应当更多的发挥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性。

申言之,不起诉契约“循裁判外纷争解决方式寻求‘法’之所在,指向节省司法资源,优先寻求程序利益。

”[2]当事人双方就不实施起诉这一诉讼行为达成了协议,表明诉讼无须继续进行。

进一步来说,不起诉契约合意形成于诉讼程序外,当事人仅对享有的起诉权加以处分,对程序安定性的影响甚小。

因而即使民事诉讼法上未明确规定,也不能当然否认不起诉契约。

其三,理性当事人的假设。

订立不起诉契约似乎对于被限制使用起诉权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利,然而缔结契约的双方作为理性当事人,具有理性人的思维能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能经过审慎、理性的判断后自主形成决策、自主选择,并能自主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基于交易所具的得失所系之特征,每个当事人都企图利用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最大化地扩大己之所得,在这里能够自由地做出决定便是正义。

[3]在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法律理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三、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契约一经形成,便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个自己意思自治的产物,不得任意进行改变或者取消。

具体到不起诉契约,当事人之间依法形成不起诉的意思合意并生效,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有赖于不起诉义务相对人进一步的诉讼行为。

第一,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是当事人达成不起诉契约则意味着诉讼启动权之放弃,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不能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实体上的请求权,纠纷仍可以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解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诉的,也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果。

二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不起诉契约是旨在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排除诉讼解决争议为目的的合意。

一方当事人违反契约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存在诉讼障碍的责问,即可以依据不起诉契约向法院主张法院对争议无管辖权。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存在不起诉契约的异议,则默认对方当事人同意就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法院取得民事争议的管辖权,不起诉契约视为自动解除。

鉴于维护诉讼程序实效性及稳定性方面的考虑,当事人提出抗辩权的时间应当有所限制,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提起诉讼,另一方在提交答辩期限内或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不起诉契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对法院产生的法律效力。

不同于法定的诉讼契约,不起诉契约对法院不能直接产生效力,仅能产生间接效力。

这表现在不起诉契约形成于诉讼前,不起诉契约成立、生效无需经过法院确认或审批。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向法院起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存在不起诉契约的异议之前,法院并不能预见或知晓不起诉契约的存在,只有当对方当事人就存在的不起诉契约向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方能知晓诉讼障碍的存在。

此时不起诉契约才能对诉讼程序产生效力,法院可据此驳回起诉。

四、不起诉契约的限制民事争议的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应当更多且充分地关注当事人自由意志。

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地决定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假如当事人决定不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官就不能主动依照职权启动诉讼程序。

可以说当事人的起诉权就是法院审判权的启动钥匙,起诉权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并且起诉权的处分还涉及公权力及诉讼程序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契约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

不起诉契约不得完全封闭争议解决路径。

一般而言,不起诉契约通常是伴随着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路径达成统一而形成的,或和解或调解或仲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达成不起诉契约,约定就特定的民事争议不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此时,只要当事人所达成的不起诉契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起诉契约便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外的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实质的不起诉契约,即当事人之间选择仲裁为解决纠纷路径。

而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效力,这种情形下被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虽然没有当事人没有形成不起诉契约,但实质已达到不起诉契约追求的法律效果。

3.当事人之间既达成了不起诉契约又限制提起仲裁,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的路径仍未完全封闭,还可以选择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基于意思自治之精神,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无法达成妥协或让步,实体争议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将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此时也不应当完全排斥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起诉契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

不起诉契约并非适用于任何民事诉讼法领域,比如非诉案件以及与人身权益有关类型案件。

究其原因,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4]人身权益类型案件是以人的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这两类案件通常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基本伦理或者是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的利益相关联,此时,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精神应当受到限制。

当事人订立不起诉契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实信用原则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内首先表现为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制。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做到内心和外在行为的公正、善意、诚实,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5]具体到不起诉契约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禁止当事人反悔及矛盾举动。

当事人之间诚恳地签订不起诉契约,基于一方当事人允诺不起诉的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便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将出现预期的不起诉法律状态,进而做出相应的妥协与让步,该当事人就不能轻易地推翻自己曾做的行为。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或采取相矛盾的诉讼行为,将会损害对方当事人之信赖利益。

[参考文献][1]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J].中国法学,2004(3).[2]邱联恭.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之程序法学[J].月旦法学杂志,2005(5).[3]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4]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75.[5]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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