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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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西方法学名著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97年版。

1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经典法理学文选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在“法学里的成本”这章内容里,熊秉元先生让我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了法律与 经济学的。在经济学的领域,宣称成本无所不在,而在高举公平正义大旗的法 学中,也能够找到成本的概念。他的几则例子中讲诉的关于怎样定责的问题里, 用法律的观点来看,都要用责任归属的问题来解决,而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下, 法律界得出了“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又谁来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的原则。
本书首先回顾了法律和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作者指出,法律和经济学 的研究对象都是社会现象,但它们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存在很大差异。法律强调公平、正义和道德 原则,而经济学则注重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这种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冲突和合作,也 反映了不同社会价值观的碰撞与融合。
接下来,作者分析了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手 段,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法律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实际运行中,法律制度往 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政治利益、社会偏见和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制度的扭 曲和低效,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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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幼儿园能够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父母迟到的成本(例如提供更方便 的接送服务),那么父母迟到的行为就有可能减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这本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我们 生活中的法律和经济现象。它不仅拓宽了我对法律和经济学的理解,也让我认 识到经济分析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通过这本书的学习,我深 刻地认识到正义的成本是存在的,但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我们可 以努力降低这种成本,让社会更加公正和高效。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这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 系以及它们在实现正义中的角色。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法律的实施手 段,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

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之所以独树一帜,主要在于三个特征:首先,它重视假设模型的应用和关注理论的经验检验,其次,在描述性分析中,我们假定行为人是理性的,比起其他分析方法,这一点被提高到更加重要的程度,最后,在规范分析中,社会分析的衡量是明确的。

而在其他分析家对于他们所研究的标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或干脆避而不谈。

产权正当性在提高社会福利所受的影响因素:首先是对工作的激励,其次是对维护和提高财产价值的激励,再次,财产权促进了财产的有收益转让,最后,财产权的界定可以避免纠纷。

3.当的谨慎(善良管理人):一个具有普遍谨慎与理性的人在给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的程度。

4.果适当的谨慎等于社会最优水平,有两个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侵害者必然会选择按照适当的谨慎行为。

首先,侵害者明显不会按照高于适当的标准行为,因此他们采取更低的适当的谨慎措施就可以逃脱责任。

按照更高的谨慎程度行为对侵害者是没有好处的,而且会增加成本。

其次,如果适当的谨慎是社会最优水平的话,侵害者不会愿意按照低于适当的谨慎标准行为,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此时,他们的预期成本等于社会总成本。

所以,侵害者会选择他们的谨慎程度以最小化社会总成本。

但是,反过来这意味着他们希望提高他们的谨慎程度以达到社会最优的标准——按照假设,这正好等于适当的谨慎程度标准,从而使他们能够完全避免承担责任。

5.害者的最优行为可以通过两个步骤确定:首先找到使侵害人从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总事故成本的谨慎程度;然后,只要侵害者在从事下一次活动时得到的边际效应超过社会总成本的增加量,那么就会增加活动水平。

6.严格责任下,侵害者的效用,减去了他们的谨慎成本和预期责任的净收益,将等于社会总福利,因为他将为他所引起的事故损失买单,自然将享有从事该活动的收益和承担谨慎的成本。

因此,侵害者将按照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方式行为,所以他们将选择最优的谨慎程度和最优的活动水平。

7.会从事继续生产的最优产量水平是,消费者从消费编辑单位产品中得到的效用超过直接的生产成本加上总事故成本。

读书报告——所罗门之结

读书报告——所罗门之结

读书报告——《所罗门之结》摘要:在本书中,作者库特与谢弗提出了一项经济发展的法律理论,详细论述了有效的财产、合同与商事法律如何促成资本与点子的结合。

同时,他们也说明了无效的私法及商事法怎样成为今日世界国家贫困的根源。

离开激励创新与创业的法律制度,意图刺激经济发展的其他努力都注定会失败。

笔者学习并利用本书提出的一些原理、观点,结合我国经济、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个人的一些拙见和体会。

关键词:所罗门之结经济自由法制化制度变革一、背景介绍法学和经济学,原本是一体的。

250年前,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在爱丁堡大学教授罗马法。

100年前,经济发展理论的先驱熊彼特曾作为一名律师供职于开罗的国际法院。

而在20世纪,这两门学科分道扬镳,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制度相脱离——包括管理经济的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

法经济学运动与制度经济学的兴起重新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理解经济发展需要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而非分裂。

本书正为连接起法学和经济学建立了一个桥梁。

20世纪70年代,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为法律与发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此,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由法律体系的理性化转向了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其核心观点是:能够提供安全的产权和可靠的合同执行的法律制度是激励投资,并最终刺激经济发展的根本条件。

这一观点有时也被称为“权利假说”(rights hypothesis)。

本书亦是在此脉络下展开的。

二、作者简介及学术贡献罗伯特·库特(Robert D. Cooter)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Herman F. Selvin法学讲座教授、美国法经济学的先驱之一、美国法经济学会前主席、美国文理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院士。

著作有《法和经济学》和《策略宪法》。

汉斯-伯恩特·谢弗(Hans-Bernd Sch·fer)德国汉堡博瑞思法学院(Bucerius Law School)法与经济学教授、汉堡大学荣休教授、欧洲著名法经济学家、欧洲法经济学会前主席。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法律的经济分析》(斯蒂文·萨维尔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第一部分:本书的构造和基本观点全书共有九章,除第九章为推荐书目之外,其余八章构成本书的核心内容。

这八章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作为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描述性问题——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性问题——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同时,这一章还简单交代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其它方法相比而言的独特之处:运用模型,行为人假定和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典型的法律行为分析之中,涉及财产、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和公共执法(包括刑法)。

第二章讲财产法,主要涉及无主财产的“发现即所有”原则,买卖交易下的登记制度或者原是所有权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

解决财产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有谈判、市场和法律规则,这些办法的比较优势依赖于具体情形。

另外,作者对“公共物品”进行了论述,假设理想供给的状态,政府在供给时需要分析产品的收益与成本信息。

对公共财产的取得和使用,作者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论证了信息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创作者可以凭借财产权对产品形成垄断,起到激励作用;专利权和版权中的时间限制显示了提供激励与减少垄断之间的妥协。

第三章论述针对侵权的法律规则。

作者将事故类型化,分成两种主要形式——单边事故和双边事故,两类当事人——侵害者与受害者,两类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考察责任制度与保险规则还有行政成本,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谨慎程度和激励水平(具体条件和结论,详见下文论述)。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合同法规则的后果和社会欲求性。

作者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被要求在各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种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各种条件成立时的函数(function)。

他认为合同由法庭执行,法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成立(包括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的漏洞和解决模凌两可问题)和解决违约(包括制裁和赔偿“救济”)。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研究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和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

它不仅在法学理论中被热烈讨论,而且扩展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甚至宪法等部门法领域,甚至在有关司法裁判理由书中也得到广泛使用。

经过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规制体系的创新,法经济学所到之处,都引起相应研究领域学术和知识的重大革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并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使用前景。

站在21世纪初叶的新起点,回顾“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至今的学科发展,可以发现,法经济学经历了一个从一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到一系列法律的经济分析原理和观点为世人认同和重视,再到法经济学在全部法律领域中推广使用进而成为法学研究之主流话语的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法经济学实际上掀起了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持久性革命。

在这场“革命”中,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乃至于全部法学理论都面临或正在被重新阐释;旧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面临挑战,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也被赋予经济性解释,提出了制度优化和效率性改进的方案。

法律制度由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学术理解”上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

一、范式理论和法经济学范式的确立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

库恩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

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

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

经济法读书报告

经济法读书报告

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

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

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也并不是说民法与刑法不具有发展性。

我在这里的意思是说相比之下,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小些。

我也并不是说稳定性小的法律就好,稳定性大的法律就不好,因为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稳定性这一单一指标所能评定,而是应该看其是否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这样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随着市场主体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日益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总体水平向上的经济发展态势,这是积极方面。

然而在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及时、有效的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所以我认为经济法发展的脚步是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更加具有变动性的。

其次,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的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在此,我想到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众所周知,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那么我想提一个问题,对于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呢?是否要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致呢?我自己的思考是,它没有具体得评判标准,但它应该始终志在调和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力求追求各方利益并存且使之最大化,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就达到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同学帮我解答下。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篇一:法和经济学笔记】第四单元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财产的法律概念从法学的角度看,财产其实是一束权利的象征,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资源可以做什么,又不能做什么的规定:在多大程度上他可以占有、使用、开发、改善、改变、消费、消耗、摧毁、出售、馈赠、转让、抵押、贷款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

举例:如果甲决定在某块土地上耕种农作物,乙就不能够在犁过的土地上放置石头。

因为这种行为恰恰侵犯了甲的财产所带给甲的一些权利。

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驶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

因而,财产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需告知他人就能够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隐私权。

★讨价还价理论讨价还价其实就是一个群体博弈的过程,在任何协议中,每个谈判者都至少能得到一定的风险值,否则合作便无利可图。

讨价还价问题的一个合理解是要每个谈判人获得风险值外加合作剩余的一个平等份额。

讨价还价过程可分为三个过程: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的剩余和就分配合作的剩余问题达成条件。

★财产制度的起源:一个思想实验讨价还价模型说明了合作是如果创造一个对各方都有利的剩余的。

这种类型的推理可用于演示一个思想实验,这个实验有助于我们理解财产的起源。

例如,用来描述一个市场交易的讨价还价模型便可以应用于一套产权系统的思想实验。

首先描述一下不存在那种仅靠武力建立所有权的政府的时候,人们会如何行事。

这种情况相当于各方各执己见时的不合作解的风险值。

其次,描述一下创造一个界定和执行财产权的政府所具有的优势。

存在这样一个政府的市民社会相当于博弈中的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合作解。

社会剩余可被定义为在自然状态中保护土地产权所花费的总费用与在市民社会中运作一个产权系统的总成本之差,它相当于博弈中的合作剩余。

第三,描述一个用于分配合作利益的协议。

社会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力来建立是为了鼓励生产、打击盗用行为,以及减少保护品产品被盗用的成本。

法律规定了人们可以获得产权的许多方式,如:发现或购买地下有天然气的土地,发明一种电脑程序,或者发现了沉默在海底的财富等。

析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导论

析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导论
经济 学分 析 。
第一 个 原理是 所 支付 的价格 和所 需求 的数量 成反 比例 关 系 , 即需 求 规律 『。 】 波斯 纳举 了 一个 牛 肉例子 】 4 来说明 : 假如 市 场上 牛 肉 的价 格 上涨 了 , 其 他商 品 的价 格 没 有变 化 , 而 因为 人是 其 自利 的理 性 最 大 化 者 ,
1 经 济 学 的三 大 基 本 原 理
波斯 纳在 《 律 的经 济分 析 》 书 的导 论 ( 法 一 以下 简称 “ 论 ” 中写道 , 导 ) 经济 学 的任 务就 在 于探 究 以下 假 设 的含义 : 人在 其生 活 目的 、 满足 方面 是一 个理 性最 大化 者—— 我们 将称 他为 “ 自利的 ”1 他从 “ 是其 自 [。 1 3 人 利 的理性 最 大化 者 ” 一概 念 出发 , 这 推导 出经济 学 的三 大基 本 原理 , 以此为 基础 对 各种 法律 制 度进 行 了 并
0 前 言
法律 经 济学诞 生 于 2 O世纪 6 O年代 , 其发 展速 度之 快 令人 瞩 目。波斯 纳 (ih r ・ P se) 2 世 纪 R c ad A・on r 是 O 7 O年 代 以来最 为杰 出的 法律经 济 学 家之一 , 他将 人 们从 互相 自愿 的交 易 中各 自获 得利 益 的简 明经 济理 论
第二 个 原理是 效 用 ( 福 、 乐 、 幸 快 满足 ) 大化 『。 最 】 在市 场交 易 中 , 费者 和销 售者 都是 其 自利 的理性 最 】 6 消
大 化 者 。就 消 费 者而 言 , 们 关心 的是 如 何使 用最 少 的 财富 去购 买 数量 更 多 、 他 质量 更好 的商 品 , 他 们对 使 商 品或 服 务的效 用和 满意 程度 最大 化 。对 销售 者而 言 , 们 关心 的是 利润 最大 化 , 他 具体 说来 就是 使 成本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30105一、培养目标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如下:1、具有较高的思想品质,行为端正;2、能够系统掌握民法与商法的体系与核心,具有研究能力;3、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作为工具;4、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实践部门输送骨干力量。

二、研究方向1、民法2、商法3、知识产权法4、亲属法5、继承法6、罗马法三、学习年限1、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离校,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可延长至四年。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一一一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马列经典著作选读108学时4学分第一外国语144学时4学分专业外语 36学时2学分一一一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民法总论 72学时 4学分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 72学时 4学分民法物权 72学时4学分民法债法(包括合同法) 72学时 4学分一一一选修课(计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至少6学分)继承法 36学时2学分商法—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36学时2学分侵权行为法 36学时2学分名家讲习与学术课堂 36学时2学分破产法与重整法 36学时2学分票据法与保险法 36学时2学分亲属法论 36学时2学分知识产权法 36学时2学分民事诉讼法总论 36学时2学分罗马法论 36学时2学分比较民法 36学时2学分第二外国语非指定选修课一一一读书报告(计2学分)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

一一一补修课(计4学分)民法学 36学时2学分经济法学 36学时2学分五、其他教学环节一一一科研论文(2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寒假期间闲来无事,便读了一本关于西方法理思潮的书——《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钱弘道的著作,属于《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之一。

西方法学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今已两千五百多年,不衰反盛。

究其原因,在这个充满理性思辨的领域,有贤杰辈出,学派纵横,思想激烈争锋,不断地推进、扩展、深化着西方法学。

而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西方法学的分支之一。

它立足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

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跨学科领域,也是20世纪后半叶西方法学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它代表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和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重大新成就。

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从《经济分析法学》一书来看,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此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方法为用、法学研究为主的法学学科。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法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是从宏观的角度,强调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性,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事实本身;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是从微观经济学方面研究,理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效率或效用最大化,并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元,把个人假定为最大限度的追求的利己主义分子,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分析,即其理论基础为边沁的功利主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一、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

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但究竟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在文章的序言部分,译者就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也就作为我学习法律经济学的第一步。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在刚刚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不禁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对这种新颖的思想有着强大的兴趣——法律与经济,两个强大领域的交叉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

在第一篇,作者就首先给出了广泛的经济学定义。

经济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

他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

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报告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报告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报告赵洺2015S0600114 一、内容提要本书以优雅的散文形式,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带进法律学,阐释经济学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义”。

逻辑严谨,可读性强,为经济学人和法律学人同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法。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熊秉元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二、心得体会略带艰涩地读完本书,闭上眼回顾,我想此书读起来实在难以称得上引人入胜。

不过后半部分比前几章好得多,读的也更加顺利。

“追求公平正义时,不能只注意结果,而必须考虑所付出的资源。

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这是台湾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其新著《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中提出的“忠告”。

总的来说,本书对于我这样一个近乎完全的法律外行来说是很有启发的。

我认识到了法律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社会中,并不是完全僵硬的标尺,人们很多时候无法从中获取标准答案。

所谓的“若非”原则,“可预见”原则,NESS 原则,分别在解释某些特例的时候非常管用,而它们相互之间是不统一的,在同一个案例中不同的判断准则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提出“绝对正义”的概念,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

乍看之下,这种正义虽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行的,但似乎能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存在。

然而细细推敲一下,也能发现这“绝对”是站不住脚的,正义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每个人心中正义的尺度不尽相同,理念可以很快获得认同,但当特殊事件发生时,人们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侧重点的差异就开始显现出来。

因而,如果仅把正义看作是道德高地的标杆,就失去了它的效用。

经济法心得体会(共3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共3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共3篇)第1篇:经济法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11标准化1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

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

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1、《法律篇》柏拉图《法律篇》以法律为主线论述了法律、理性、和谐、灵魂、理念等至为深高的哲学问题,是法学、形而上学、神学、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文学理论、共产主义、女权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源头。

2、《政治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政治法律名著,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及其基本范畴的思想渊源。

它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等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其中包含丰富的法律基本理论,是研究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著作。

3、《论共和国论法律》西塞罗《论共和国》试图描述一个理想化的国家形态,并认为理论和经验是构造一个可付之行动的政治理论的前提。

《论法律》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根源,天神和凡人共同拥有理性,因而在他们之间存在法的共同性:世界是天神和凡人的共同社会。

4、《法学阶梯》盖尤斯《法学阶梯》创制了“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准确地反映了复杂的私法关系,确立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权利客体的内涵,从而奠定了罗马古典法学基础。

5、《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格兰维尔作为英国最早的法学经典著作,《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伟大成果予以固定化,促成了中世纪以来欧洲范围内第一个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向后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6、《英格兰法律颂》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颂》或许是第一本明确用来指导一位非专业人士了解法律的法学著作,该书简洁明快的行文风格,加上书中所包含的知识信息的独特性,解释了为什么它永远都是福蒂斯丘作品中最受法学家们推崇的一部。

7、《君主论》马基雅维利危急存亡之秋,群氓嚣嚣之际,如何收拾世道人心?马基雅维利认为,人性本恶,欲控制其恶,必先要有强有力的国家和君主,君主如何有权威,必先有权力和暴力,这一切又在于君主的智慧。

正是本书开启了这样的智慧,因而成为王霸之术的经典。

8、《利维坦》霍布斯自然状态中充满暴力和混乱,因人性本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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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二、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波斯纳是美国的大法官,也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四、页数:1036
五、读后心得
本书有一个很好的地方是提出了许多问题供阅读者思考,我挑选一些试图作出解答,其中肯定有许多浅薄的地方,还请老师给予指正:
1.P24(1)如果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因为经济学的目的就是如何用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

虽然资源不是稀缺的,但是,在整个经济循环过程中,需要人的参与,即便人力资源也是不稀缺的,但也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使用者仍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

所以,即便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

(2)我觉得不应该把现代的美国社会看作是一个短缺的社会。

因为短缺的原因是生产能力落后,跟不上需求的增加。

而美国的生产力显然要高于其需求增加的速度。

(3)医生的短缺是由于其技术的和能力的专业性而导致的稀缺性所造成的。

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之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投入巨大的成本,而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机会的。

汽油的生产受限于石油的存储情况。

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律师、医生和石油一类的产品都有短期内很难或者不可再生的特点,而其它产品则依赖于它的生产能力,可以说人和自然的力量对其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其短缺则是很容易得到改善的。

2.P112(1)我认为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这种电子穿透当作非法侵入而予以禁止。

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及于地下的各种资源。

打个比方:未经住宅人同意,而对其住宅肆意进行拍照或在其住宅内安装窃听器,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发现土地所有人的地面下有油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权力不会借机对其的权益造成侵害,这当然会给他造成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能是其一生都无法承受的。

这样下来,任何一个人都会厌恶这种风险。

3.P170(1)首先,小提琴演奏者与我不存在合同关系,我虽然享受了优美的音乐,但那并不是我所积极期待的,在这种情况下,演奏音乐不存在排他性,我当然可以拒绝为这付
费(2)支付抵押分期付款的自愿交易成本很高,而且他提供了我一种我所期待的享受。

从法律上讲,我获得了不当得利,和他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他要求我支付该笔钱款,我无法拒绝。

4.P198收养不再是婴儿的儿童,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来促进儿童对养父母的认同和依赖,所以收养不再是儿童的人比较少,因此造成了该市场的长期供给过度。

5.P206孩子缺乏可让人依赖的生存技能,人们对其未来收益持怀疑态度,所以才不愿意借钱给他。

6.P207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婚姻解除是源于妻子的过错,她的分割部分也不应该减少。

理由如下:①在通常的情况下,妻子绝对是有贡献的,不能用偶尔的或轻微的过错而否定她的贡献。

②不能排除丈夫想抛弃妻子,只是之前一直没有充分理由,而妻子的过错正是解除婚姻的绝好的理由。

如果减少其分割部分显然不公平。

但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妻子的分割部分,比如:①存在长期虐待的②长期不照顾家庭的。

7.人们都有选择廉价商品的倾向,所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会限制价格差异,避免或者改变自己的销售不利局面。

8.公用事业担负着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当然这也会很明显地促进经济发展。

提高效率是发展私人工商业的目标。

公共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无权独自占有公共物品。

政府对公共事业类的企业的价格进行管制是为了避免企业凭借着其垄断地位,肆意抬高价格,而与民争利;是为了使其价格定在一个能弥补其成本的水平,而不是促进受管制的公共事业类企业进行垄断定价。

9.P282在一般的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其效果等同于契约案中的违约,侵权人对这一结果已经有所预料,所以其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当然是不足的,但是如果造成了超出其预料的危害结果,则侵权人所赔偿的数额可能就要远远超出其预先设想的结果,这仍会对侵权人造成一定的威慑;在侵权人过失造成侵权的情况下,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拒绝的,对损害赔偿当然更是排斥的,他们在以后会更加小心,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过失,所以这对其所造成的威慑是相当大的。

10.所谓“为富不仁”,在很多情况下,富人犯罪后,会利用其自身的经济优势为其谋取比穷人有利的结果,造成社会不公,引发民众的仇富心理,而社会为消除民众的这种心理会花费难以估计的成本。

11.P351(8)经济分析的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市场交易,既然法律和政府对这一假设或规则予以确认,那就表明法律和政府承认了
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

同样,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以法律权利是第一位的。

12.被告或者被告们采用异议的方法,将会拉长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从而增加反垄断的成本,最终会使结果朝着对他们有利的一个方向发展。

13.卡特尔既然能够成功地将价格提高10%,那就说明它在持续地赚取着利润。

由于消费者具有消费惯性,在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其他相同或者类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明显的差异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不会改变自己的消费偏好,因为改变消费偏好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同时人们还存在着一种炫耀心理,提价有可能再吸引一批初次使用该类产品的顾客,所以卡特尔以外的企业跟随卡特尔提价后仍基本上能维持住其顾客量。

14.法官的经验和阅历对司法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因为司法上的哪怕稍微一点儿的疏忽都将造成巨大的灾难,这将会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急剧上升,因此经验和阅历将帮助他们降低在工件中的失误,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15.P503契约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彼此都不熟悉的双方在缔结契约之前,都会对对方进行一些调查,而且由于信息存在着不对称性,一方有时候还要对其进行甄别、筛选,所以要顺利地缔结契约,其成本是非常高的。

16.P558我提议建立一个私人公司。

邮政行业是一个纯粹提供服务的行业,而不是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部门,所以把其作为一个行政部门而设立与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这种做法将造成其服务意识的缺乏,以及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而如果把它作为一个私人公司来设立,将彻底激发它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动力和竞争意识,它将会想方设法地去降低成本,这样一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增加。

17.研究的载体不同,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将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不同的社会其效率会有所不同。

在效率高的社会内部不一定没有不公平的存在;在效率低的社会也不一定不公平。

18.P604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在于工商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一上重要措施就是对这些地区进行大规模地投资,而富裕的利他主义者是其最主要的力量。

但解决贫困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富裕的利他主义者很难根本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让他们赔本,给他们带来巨大的负效用,而重新让他们对扶贫产生信心是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当穷人对自己造成了负效用的时候,他们只会抱怨自己没能力,而不会报怨社会,因此很少会作出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所以基本不会使社会运行的成本增加。

综上,贫困可能产生的最主要成本是它对富裕的利他主义者们所造成的负效用(而不是穷人对自身造成的负效用)。

六、相关评价
1、梁媚指出: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波斯纳把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到了众多法律领域当中,有普通法、市场的公共管制、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法律与收入和财的分配、法律程序、市场、对抗制和作为资源配置方法的立法程序、宪法和联邦制度等等,由此可见,波斯纳对这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法律分析,为法律经济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近一半的篇幅是解释为什么法官能够被期望创造出高效率的法律。

在波斯纳看来,经济效率也许是数百年来推动法律发展的隐性力量。

虽然法学家总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与市场无关或至少在市场之上,但强大的市场力量会在不知不觉中重塑法官的观念。

法官在寻找一个合理的、公正的标准过程中,肯定要考虑损失是否是由于浪费或不经济使用资源而引起的。

这是法官的传统要求。

在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里,这也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

不过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对该问题的回答同人们的直觉和常识是接近的。

波斯纳认为现在的许多法官就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问题——他们可以把自己置于原告/被告的地位,然后去思考特定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们也都惦记着社会的总福利(一个包含各种社会价值的概念)。

波斯纳说法官们希望避免争议,而财富最大化是一项相对不会引起争议的政策。

七、附注:本书1973年初版,时作者三十四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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