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周某、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某、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8【案件字号】(2019)闽02行终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龙辉纪荣典【审理法官】陈锦清龙辉纪荣典【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娟;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娟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娟【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廖山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廖山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耿贤廖山海【代理律所】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娟【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备成熟性与终结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备成熟性与终结性。
本案被诉的《通知》,并未明确行政相对人,亦未明确具体的建(构)筑物地址。
虽然案涉《通知》中有限期搬出建(构)筑物的财物并自行拆除等内容,但案涉《通知》只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不确定行政相对人情况下的一种通知行为,在行政法律上属于过程性行为,其将由最终的行政行为所吸收和覆盖,因此,案涉《通知》不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要件。
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娟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周娟在上诉时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在二审庭审时已对其进行了释明,指出该二项诉求属于在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拆除行为发生在一审结案之后,依法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谢朝怀、谢秀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朝怀、谢秀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朝怀;谢秀卿;林亚蜜;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林亚甜;林国庆;林国旗【当事人】谢朝怀谢秀卿林亚蜜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林亚甜林国庆林国旗【当事人-个人】谢朝怀谢秀卿林亚蜜林亚甜林国庆林国旗【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佐铭刘红【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朝怀;谢秀卿;林亚蜜;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林亚甜;林国庆;林国旗【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方面,从厦门市海沧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所作出的厦资源规划海函[2019]14号复函内容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的建设,该房屋四至与谢朝怀及林仁培名下的清查补办用地许可证批准宗地的四至不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扣押第三人复议机关本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方面,从厦门市海沧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所作出的厦资源规划海函[2019]14号复函内容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的建设,该房屋四至与谢朝怀及林仁培名下的清查补办用地许可证批准宗地的四至不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厦府〔2024〕113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11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5号)、《关于2024P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15东山片区金泉路与浦滨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XP01)、湖里区湖边水库片区金湫路与金旺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P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
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现就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工业空间载体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企业按工业用途继续生产经营。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
鼓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及原有土地增资扩产、产业升级、生产工艺流程优化等。
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需处置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取得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经贸或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对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重新出具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指标。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八章工程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管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无照流动商贩管理、非机动车占道管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我市物业管理,市砂、石、土资源管理,市养犬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024年城管工作总结及实施计划(二篇)
2024年城管工作总结及实施计划一、城管工作总结城管工作是指城市管理工作,包括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城市资源、管理城市交通等方面。
城管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在过去一年的城管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下面是我们对城管工作进行总结:1.成绩在环境卫生方面,我们加大了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在城市资源保护方面,我们加强了对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的整治,有效保护了城市的绿地和公共空间。
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我们加强了对违规停车和交通拥堵的处罚力度,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交通环境。
2.问题在城管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垃圾分类方面,仍有不少居民没有真正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导致分类效果不明显。
在城市资源保护方面,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的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得到有效的整治。
在交通管理方面,一些地区的交通拥堵问题依然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出行。
3.改进方向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改进方向:(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行为。
定期开展执法行动,对在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方面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交通管理,优化交通流动。
加强对违规停车和交通拥堵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交通信号的调整,优化城市交通流动。
二、城管工作实施计划基于以上改进方向,我们制定了以下城管工作实施计划:1.垃圾分类宣传(1)制作宣传海报:制作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张贴在小区、楼道、公共场所等易被居民注意到的地方。
(2)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垃圾分类宣传活动,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向居民详细介绍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3)建立垃圾分类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垃圾分类知识和操作指南,方便居民随时了解和学习。
2.打击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行为(1)建立举报热线:建立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的举报热线,并向居民广泛宣传。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和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2015年1月1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自贸试验区建设等要求,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具体标准如下:(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吸收或者替代的;4、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3、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中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2、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3、与国家、省、市相关重大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不相适应的;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6、市政府规章之间或者市政府规章与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7、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9•【字号】厦府[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厦府[2003]11号)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防止违法抢占、抢建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违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政法部门、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全力支持配合各区依法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监支队、各区建设局、城管办、城监大队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置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巡查力度,对已形成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对本通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各类违法建设,各执法部门一经发现即可依法予以拆除,坚决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负责对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视和查处。
三、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和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未经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和通信服务。
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
四、对违法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以及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对查处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补齐厦门城中村建设短板的建议》(第20242029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区自收到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后非常重视,针对提案内容,在充分分析我区城中村现代化治理项目建设情况基础上,逐条逐项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完善相关举措,促进实现城中村居住更安全、生活更舒适。
二、措施与成效2023年以来,我区紧紧围绕实现城中村现代化治理的总体目标,根据《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我区详细摸排区域整体情况,制定《思明区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工作方案,结合主题教育,以“两化三单”机制系统推动黄厝社区、东山东坪山社“宜居、宜业、智慧、和谐”社区建设。
相关举措和工作推进情况如下:(一)打造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1.兜牢自建房居住安全底线一是排查房屋安全隐患。
开展城中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筑牢城中村自建房结构安全底线,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黄厝社区52处已鉴定危房,维修加固20处,翻改建8处,清人封房8处,拆除1处,另有C级危房15处待进一步处置;东山社东坪山社82处已鉴定危房,74处维修加固,7处清人封房,1处拆除。
二是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工作。
按照《厦门市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悬挂公示牌,其中滨海街道黄厝社区、塔头社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西林社区城中村共悬挂公示牌3979栋,并按要求开展年度专业巡检和月度日常巡检工作。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4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滨海型海绵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推进、全过程管控、统筹建设、因地制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考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环节考虑海绵城市建设事项。
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和管控指标等要求。
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内容,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厦城执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厦门市政协办公厅关于交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我局是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践行双碳战略,全面规划厦门城市光污染防控对策研究的建议”(提案编号第20242046号)的会办单位。
现将我局相关办理情况报送贵局,供汇总研究时参考。
一、提案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防控的相关内容1.提案第一点建议:规范光污染监管体系。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监管的内容为:厦门市光污染监管涉及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城市功能照明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和玻璃幕墙设计等,从规划建设到落地维护,涉及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
为提高厦门市光环境管理效率,提升厦门市光环境质量,需梳理各部门职能,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光环境问题在规划设计、建设审批、污染治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形成合力,保障厦门市光环境质量向好发展。
2.提案第三点建议:优化公共光照明设备。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亮度内容为:位于商业区的照明系统,应当对其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霓虹灯等设施的数量、布局、位置等进行合理规划,使用光线柔和的照明工具,做到商业建筑与灯光融合,相互铸就美感;位于居民区的照明系统,要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休息,LED显示屏以及大量广告灯箱等高亮度设备应远离居民区。
二、我局对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防控的做法(一)关于提案第一点建议,为提高厦门市光环境管理效率,我局与光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并梳理自身职责,主要是对户外广告设施(特别是屏显类)照明进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厦府[2007]3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587号、闽政文﹝2006﹞589号)和厦府﹝2006﹞地919号、厦府﹝2006﹞地920号文批复,决定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城场、山亭、窗东、亭洋、后莲村委会土地6643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收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征地面积(│被征收单位│实施征地单位│││││平方米)│││├──────┼──────┼────┼─────┼────────┼───────┤│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167678 │马巷镇城场、山亭│翔安区马巷镇人││区管委会│房及配套工程│││、亭洋村委会│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496650 │马巷镇城场、窗东│翔安区马巷镇人││区管委会│房及配套工程│││、后莲村委会│民政府│└──────┴──────┴────┴─────┴────────┴───────┘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厦府[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厦府〔2013〕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2012年7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府〔2012〕216号)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深入推进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授予湖里区人民政府等3个区政府为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优秀奖,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等47个单位为先进单位,苏永昌等179名同志为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为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作为,加强协作,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不断完善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为维护我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9日附件2012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优秀奖(3个)湖里区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以上按考评成绩排序)二、先进单位(共47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思明公安边防大队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湖里区殿前街道办事处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湖里区禾山街道办事处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湖里区监察局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湖里公安分局禾山派出所湖里公安边防大队五通边防所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山中队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集美区集美街道办事处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集美区监察局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沧区海沧街道办事处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治安大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东孚镇政府综治办海沧区人民法院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同安区监察局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翔安区委政法委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翔安区大嶝街道办事处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局一大队厦门电业局同翔分中心厦门电业局集海分中心厦门水务集团厦门营业所三、先进个人(共179名)苏永昌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许建民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范永政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张顺彬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蔡觉成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陈绍雯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施智勇思明区滨海街道黄厝社区居委会翁键厦门市公安局曾厝垵边防派出所林华伟厦门市公安局莲前派出所陈长江厦门市公安局嘉莲派出所李云厦门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林志华厦门市公安局何厝公安边防派出所钱洪健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文善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耀进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翁向群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吕水松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明华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晓军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戴贵林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臧仕柱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夏长文湖里区人民政府刘与庆湖里区区委政法委陈渝瑾湖里区区委宣传部张天勇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蔡卫国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邢超湖里区湖里街道办事处陈开发湖里区殿前街道办事处王毅林湖里区殿前街道办事处陈天友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陈自权湖里区江头街道后埔社区居委会吴首钢湖里区禾山街道办事处林长发湖里区禾山街道办事处蔡耀明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林军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李惠萍湖里区信访局陈立湖里区卫生局魏铁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队胡金昌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蔡毅青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林加强厦门市公安局五通边防派出所薛永寿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姜海军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曾朝军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书悫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宗来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林机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伟群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温志敏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继新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刚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周运才湖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赵伟军厦门市湖里国土资源管理所林连寿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林彬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潘文华集美区集美街道办事处李振范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事处周小平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事处黄月明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黄再发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蔡永记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亓官生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林毅魏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陈恩全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苗阳厦门市公安局灌口派出所王秀丽厦门市集美第一国土资源管理所卓瑞荣厦门市集美第二国土资源管理所吴川英厦门市规划局集美分局江友慧集美区建设局林长清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齐力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郁兵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文煌集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郑英国厦门市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翁美亭集美区应急处突机动队杨水发集美区应急处突机动队洪伟能集美区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杨俊涛集美区新城公安驻勤点林艺远集美区新城公安驻勤点黄克波厦门水务集团集美营业所曾峰海沧区纪委纪检监察室杨世龙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张富强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康庆武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王向勇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杜国元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许其三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治安大队陈银露厦门市公安局东孚派出所王炳礼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叶清艺厦门市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陈中平厦门市规划局海沧分局江一平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荣运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尤亚羡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柯金水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叶文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爱国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胡奕福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万光海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春峰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杨建民海沧区海沧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颜跃武海沧区海沧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傅晓菁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陈培杰厦门电业局东孚供电所郭世鹏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海沧营业所王忆南同安区政法委朱书广同安区委宣传部邵国永同安区纪委蔡家庆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张灿强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戴永生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董明却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陈丽明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叶志强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吴清伟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王永远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朱水鑫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苏立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杨成斌同安区财政局洪建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吴朝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彭垂群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伟斌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邱海婴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波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勇根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瑛琦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庄志强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蔡文旋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蔡剑明同安区整治办颜允侯同安区竹坝开发区叶荣霖厦门电业局同翔分中心蔡炳渠翔安区政法委沈淑贞翔安区委宣传部陈丽菊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黄文彬翔安区大嶝街道办事处苏顺昌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蔡水强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谢兴民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杨保卫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洪福三翔安区监察局韩峻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洪小峰翔安区公安边防大队颜育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孙进兴翔安区卫生局王黎明翔安区妇女联合会郑硕坚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耀宗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杨志勇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包伟旺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家周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晓珊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赖增生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进民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宇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勤敢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卢文庆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毛永革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吴志生厦门市监察局张文辉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苏晓春厦门市财政局许俊厦门市财政局陈志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黄维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陈慧厦门市审计局刘以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黄锦良厦门市规划局孙卫东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若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旭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黄爱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魏陈展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周可航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汪少灵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洪增军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戴文彪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叶志明厦门市电业局营业中心黄松文厦门水务集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41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类区行政区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总包干补偿价1思明区7.75113.7湖里区7.75113.72集美区6.030.89.8海沧区6.030.89.83同安区最高6.01.9(含调剂费)0.68.5最低5.11.9(含调剂费)0.67.64翔安区最高5.31.9(含调剂费)0.57.7最低5.11.9(含调剂费)0.57.5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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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3]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7
【实施日期】2003.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开展
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29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管办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有效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杜绝一切违法抢占、抢建现象发生,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厦府〔2003〕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精神,特制定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意义的认识。
几年来,我市部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非法占用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这些建设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与施工都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与使用安全隐患,影响了城市景观及城市交通,影响了消防安全施救,阻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城市化的进展,违法建筑的出租已成了社会治安的死角。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大众对政府尽快制止违法建筑行为的蔓延有很高的期待,媒体对查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