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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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进行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职工上 岗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5)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 管理人员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有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制度。 (7)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制度。危险性较大 的特种设备未经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不得使用。
5、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方针?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牢固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此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准 则。 (2)树立法制观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 如果违背这个方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 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相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 带头遵章守纪,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 还要做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 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 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 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 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4、“安全第一”的方针在煤矿 安全监察工作中是怎样体现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明确规 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 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 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 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在安全 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要点是:
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否 定式的法律后果。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五 条规定:“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肯定 的法律后果,是对合法行为的赞许、保护和 肯定。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行为的否 定、责罚。如《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 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 这一职责,是预防事故的重要保证。影响煤矿安 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只有依 法予以纠正,才能防止事故。这种纠正是依法进 行的,而且必须有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 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作业场所发现 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设置了相应 的行政处罚条款。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违法行为,或者不及时处理、报告的要依法追究 责任。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四不 放过”是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群众 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 放过。坚持“四不放过”,体现了“预防 为主”的方针。
7、安全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怎样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各部分之间 的逻辑结构。安全生产法律从结构上看,同其 他法律一样,一般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个部分。
8、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其立法主体 和法律效力不同,有以下五种形式:
(1)宪法。宪法中关于职业安全、健 康的法律规范,是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守的 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由国务院颁 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条例、规定、办法 等。
(8)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 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制度。 (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 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 置审批制度。 (11)对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 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与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 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 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规程、指 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 治工作贯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3)深入实际。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经 常深入实际,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心中 有数,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消 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将“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4)工作态度严肃认真。安全管理,人 命关天,半点马虎都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因 此,严细作风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必不可少的 条件。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责 令整改,追踪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采 取措施消除危险因素后,才能恢复作业。对 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 事故追查,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 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预防为主”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第 一”,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事故发生。 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 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 萌芽状态。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为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 定了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面: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以预防为主。煤 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预防与减少事 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 应当立足于预防,促使企业积极采取事故防 范措施,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在处理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预防事故与处 理事故的关系时,始终把前者放在突出位置。 在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是 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假定,是指安全生产法律适用的条件和 范围,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发生的条件、 时空和事实状态预设。只有当这些情况出现 时,才适用该法律规范。如《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就 是假定。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从业 人员才能作出停止作业或撤离现场的行为。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贯彻落 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
(1)煤矿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 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 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拔、任用、 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 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 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 入年度和月份生产与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 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行两个结合。一是 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通过监察 促进安全管理,达到防止煤矿事故、保护煤矿职 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二是实行是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煤矿安全监察 执法具有教育功能。防止煤矿事故最终要通过煤 矿企业及职工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制 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并不排除对违法违规 者依法进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意 志和法律的权威,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规定:“从业 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种授权性规范,授 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 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否做出由自己 决定。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可 以”、“有权”、“有……的自由”、“不 受……干涉”等术语表述。
(3)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这一 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 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评先选优时, 首先必须考虑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工作不好, 其他指标完成得再好,也不能评为先进。安 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基本建设 和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 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及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及时发现 和消除事故隐患。为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应的权力, 要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矿实施经常性 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 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 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 面安全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还规定,对监 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要依 法予以处理。
(1)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3)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特种作 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 记、建档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制 度。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应经常进行检 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等等。
3、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
6、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应坚 持哪些原则?
(1)坚持一把手负责的原则。根据《安 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 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对 “安全第一”方针在本单位的落实负责。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 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 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 全工作。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
(4)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按其立法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和其他 有权限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职 业安全健康规范性文件,常见的有条例、办 法、规定等形式。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 章。前者由国务院部、委制定,后者由前述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行为模式。即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构成法律规 范的核心要素。安全法律规范通过赋予权利或设定义 务,规定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调 处行为主体的行为。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种义务性规范,要求作为 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必须做出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肯定行为。在法条中,义务 性规范一般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 表述,要求人们完成一定的肯定行为;用“不得”、 “禁止”、“严禁”等术语规定行为主体严禁做出一 定行为。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下午好!
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 法规知识讲座
一、安全生产方针
1、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怎样理解?
安全生产方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好安 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相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在处理安全同生产以 及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 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 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安全,做 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 措施不落实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