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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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盘盈,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案例甲企业于2013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1.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 100000贷:累计折旧 40000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贷:营业处收入 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 100000贷:累计折旧 40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25%)1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15000)×10%]450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4500) 405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者:牛学仕姜天艳苟霏飞来源:《看世界·学术上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资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在这部分处理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确保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改制与资产评估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税务处理;会计一、评估增值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非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中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例如,一家企业正在进行改制,账面显示其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00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对其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有价值1025万元,折旧价值200万元,在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出现了25万元的增值部分,其使用期限为10年。

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将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完全折合为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那么在股份制企业成立时,固定资产一般使用直接折旧的方式,应执行企业所得税率的33%,对于新建的股份制企业,其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评估的价值入账。

因此,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将資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折合成新建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交易,并为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如果出现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情况,应及时暂停交易,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在获得批准与同意后,才可以继续进行产权交易。

但是,这种交易方式中没有加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财会〔2007〕14 号)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账务处理:
借:资产 10000元 3300元(10000×33%) 6700元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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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 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 B-1000 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 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330元(1000×33%) 330元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 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 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 的。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处理方法虽然达到了“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的一致,但导致了净利润、资产公积、递延税款及本期调 整数的差异。第一种方法下净利润是(B-1000)×67%,资本公积 6700 元,递延税款 2970元,本期调整数 1000元。第二种方法分别为 67%B, 10000元,0 元,0 元。两种处理方法对上三项的累计影响是第一种方法 比第二方法少 1000元,即 1 年的调整额,其原因是第二方法没有按评估 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10000/10=1000) 。 为此,若使用第二种方法,尚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处理:“按评 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
固定资产的几项核算 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出 单位的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 )科目,按投出单位账 面原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累计折旧”科目;若评估确认价 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值,则按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 )科目。 例:A 公司接受 B 公司作为投资的设备 1 套,双方协商作价 10万元, B 公司账面原值 11.5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 贷:累计折旧 15000 100000 115000

暂估入帐固定资产能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暂估入帐固定资产能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型项⽬建设,04年9⽉已投产经营,但竣⼯决算未办理结束。

从10⽉按照项⽬批准的概算(设计院出版,省发改委批准)估提折旧⼊费⽤,但由于帐⾯⾦额与概算有⼀定差距,主要是建设安装单位⼏千万元的安装费⽤未报决算、也未开票付款,帐⾯没有进⾏处理,仍挂在基建⼯程上,未转⼊固定资产科⽬。

请问:从实质性出发,该部分折旧可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决算的,应当⾃达到预定可使⽤状态之⽇起,根据⼯程预算、造价或者⼯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决算⼿续后再作调整”,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或建造⽅预定的可使⽤状态。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过试⽣产或试运⾏,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或者能够稳定地⽣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出⾦额很少或者⼏乎不再发⽣;(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以影响其正常使⽤”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度⽽⾔,固定资产⽆论是否办理竣⼯决算,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并已实际投⼊使⽤的,即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固定资产”科⽬并提取折旧。

因此,你单位对该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并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事实上,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若不提取折旧则反⽽违反了财务核算的规定与要求。

那么,该部分提取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从现⾏税法的规定看,没有⽂件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纳税⼈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使⽤⽉份的次⽉起计提折旧;停⽌使⽤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使⽤⽉份的次⽉起,停⽌计提折旧”之规定,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使⽤”,⽽⾮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结算或者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折旧,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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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折旧,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 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 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 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中,通过捐 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 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取得固定 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通过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取得 时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超过注册资本部分所形成资本公积对应的 固定资产,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此
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
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 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 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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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额。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
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 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 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 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讲稿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讲稿

企税大讲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目录/CONTENTSPart1Part2Part3Part1.政策要点解析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1、适用所有行业(1)适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企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六大行业(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6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

6大行业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轻工业纺织业机械业汽车业3、四大领域4大领域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

4大领域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4、制造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进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问题: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借:固定资产8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贷:资本公积100万元如果不是,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回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对照以上规定,贵公司的资产评估,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的情况,您就不应该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

【税会实务】浅析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目。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简介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和获取收益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

在会计实务中,正确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问题是企业正常运营和财务报告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1. 会计确认:企业应该及时确认购买的固定资产,并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中。

确认时需要记录固定资产的原价和相关费用,如安装、测试和试运行费用。

2. 会计折旧:固定资产的减值应该通过折旧进行分摊。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价值的消耗和减少。

不同的资产可以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例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精确计算和披露。

3. 资产更新和报废:固定资产有可能由于技术更新、老化或不再使用等原因而需要更新或报废。

当固定资产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会计记录,并根据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会计处理。

注意事项1. 做好资产登记: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购买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规范折旧政策:企业应制定统一的折旧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折旧政策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合理解释和公正披露。

3. 定期盘点和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确保固定资产清册的准确性和货币价值的可靠性。

以上是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具体处理,并及时了解和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

会计经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20条风险点

会计经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20条风险点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20条风险点
1.是否存在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一次性进入损益,如办公家具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账面值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进入损益
 2.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可计提折旧范围,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产权不属于企业的其他类资产(除融资租赁以外),如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将厂区外的公路、道路等非本企业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8)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适用的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其中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及案例符合54号文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税法上的规定,那么在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在该年度预缴未享受,也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

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

)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申报表填报的方式作出调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扣除条件参考一下,您根据条件判定一下您是否享受此优惠政策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3、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4、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符合条件享受的话您汇算清缴时可以把残值以外价值全部一次计入费用扣除, 会计上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上按期折旧,第一次享受扣除年度需要调减,次年汇算清缴开始调增汽车是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每月都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汇算清缴的时候把这汽车也做固定资产直接报一次性税前扣除掉是吧,以后年份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折旧这一块;05、“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Q:企业2018年购入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号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一.政策规定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当产生不同方向上的变化,即评估增值的时候,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账务及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改制评估增值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 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此,不同的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对上述规定持有不同意见的作者认为:1.不能违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国有、集体企业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因涉及产权变动,按照有关规定,要对原有账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交易价格。

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这个交易价格就是一种历史交易成本,应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在改制时另设新账,实行独立核算,按其取得的各种资产评估价(即购买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2. 在税收政策上应保持公平原则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实行了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是按资产重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实行改制的企业资产是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价的,在此,资产重估价和资产评估价有着类似的含义,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物,对国有、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面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到时候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更多的是国家的利益。

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制执行。

为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十点实操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十点实操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十点实操处理前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进而也标志着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逐步趋于完善。

资产评估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目前税收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和运用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笔者特对资产评估增值十项企业所得税实操处理进行解析。

实操一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应缴企业所得税转增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实操二2、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或摊销(一)65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会计实务:请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旧

会计实务:请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旧

请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旧
问:我厂进行改制,资产评估后出现增值,请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旧。

所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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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土地原记入“固定资产”科目,金额4000多万元。

近日我公司准备上市,会计师事务所将土地评估增值为9000多万元,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摊销。

土地摊销的190多万元能否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但是,财税主管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第二条规定,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规定,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改组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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