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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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汇总,上述物质目录汇总如下:
1.芒果:芒果味甘、性温,有补脾益胃、生津止渴的功效。

2.菊花:菊花味甘,性温,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可用于治疗感冒发热、心悸头晕、痢疾和腹泻等病症。

3.枸杞:枸杞味甘、性温,可补肾养阴,滋阴补肝,可用于治疗肾虚、失眠、头晕、眼花、内热自汗等病症。

4.莲子:莲子又被称为蓼子,具有清热解毒、清热止血以及补血生肌
的功效,可用于治疗热病、牙痛、贫血等病症。

5.百合:百合味甘,性温,可补肝、益肾,具有降血糖的作用,可用
于治疗肝阴虚、夜盲症、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6.蜂蜜:蜂蜜性甘,味甜,具有健脾补血、清肺止咳、润肠通便、祛
痰止嗽等功效。

7.甘草:甘草性甘,有清热解毒、止咳化痰、安胎健胃等作用,可用
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贫血等病症。

8.黄芪:黄芪性温,味甘,可补益肾阴、滋补脾胃,具有清热止血、
活血散瘀的功效,可用于治疗月经不调、血少虚损、伤筋劳损等病症。

既是食品的中药材,不能添加到食品的药材

既是食品的中药材,不能添加到食品的药材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等80余种。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等110余种。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等60余种。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条2010-5-31 15: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释义】本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疗的传统,讲究通过饮食调节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效果。

但是,人们往往急于求成,急于看到食疗的效果,而忽视了饮食调节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不可能是立竿见影的,不可能像药品那样药到病除。

为了迎合人们的这种心理,追求立竿见影的疗效,获取经济利益,一些食品厂家在保健食品等食品中添加禁用药品,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但是,也应注意到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自古以来也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即药与食物相同,某些物质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

《黄帝内经太素》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

”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

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可以说身兼两职,如麦芽、山药、百合、杏仁、无花果、山萘、生姜、桂皮、蛇等。

因此,在我国,药品与食品不能完全一分为二,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

因此,一方面要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这一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允许添加列入目录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

不得为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曾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说的就是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13版)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13版)
豆科
根和根茎。
胀果甘草
Glycyrrhiza inflata Bat.
豆科
光果甘草
Glycyrrhiza glabra L.
豆科
15
白芷
白芷
Angelica dahurica(Fisch.ex Hoffm.)Benth.et Hook.f.
伞形科
根。
杭白芷
Angelica dahurica(Fisch.ex Hoffm.)Benth. et Hook.f.var.formosana(Boiss.)Shan et Yuan
成熟种子的发酵加工品。
60
菊花

Chrysanthemum morifolium Ramat.
菊科
头状花序。
61
菊苣
毛菊苣
Cichorium glandulosum Boiss.et Huet
菊科
全草作为药物,其地上部分作为蔬菜食用。
菊苣
Cichorium intybus L.
菊科
62
黄精
滇黄精
Polygonatum kingianum Coll.et Hemsl.
茜草科
成熟果实。
43
砂仁
阳春砂
Amomum villosum Lour.
姜科
成熟果实。
绿壳砂
Amomum villosum Lour.var.xanthioides T.L.Wu et Senjen
姜科
海南砂
Amomum longiligulare T.L.Wu
姜科
44
胖大海
胖大海
Sterculia lychnophora Hance
百合科

2022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2022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试题岗位姓名日期2022.11.7成绩一、推断题〔共20 题,每题 2 分,共40 分〕1、国家鼓舞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中不得添加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4、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必需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舞食品生产企业承受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标准,企业可自愿承受。

〔〕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选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把握事项制定并实施把握要求,以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某茶叶公司的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因此无需对茶青进展进货查验或检验。

〔〕8、食品生产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只能实行销毁措施。

〔〕9、某枣汁饮料标签上可标示该产品可以用于预防贫血。

〔〕10、某企业生产一批配制酒,可以在标签上标示为“通络活血酒”。

〔〕11、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中参加了山药、大枣等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可在标签上标识该产品具有补气补血的成效。

〔〕12、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复检机构进展复检。

〔〕1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原产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即可。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15、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展责任约谈。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 14 种):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 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 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 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 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 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 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 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 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 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 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 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 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 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 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清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清单
66
葛根
野葛
豆科

67
黑芝麻
脂麻
脂麻科
成熟种子
在调味品中也称“胡麻、芝麻”
68
黑胡椒
胡椒
胡椒科
近成熟或成熟果实
在调味品中称“白胡椒”
69
槐花、槐米

豆科
花及花蕾
70
蒲公英
蒲公英
菊科
全草
碱地蒲公英
菊科
同属数种植物
菊科
71
榧子

红豆杉科
成熟种子
72
酸枣、酸枣仁
酸枣
鼠李科
果肉、成熟种子
73
鲜白茅根(或干白茅根)
伞形科
16
白果
银杏
银杏科
成熟种子
17
白扁豆
扁豆
豆科
成熟种子
18
白扁豆花
扁豆
豆科

19
龙眼肉(桂圆豆科
成熟种子
需经过炮制方可使用
20
小决明
豆科
百合
卷丹
百合科
肉质鳞叶
21
百合
百合科
细叶百合
百合科
22
肉豆蔻
肉豆蔻
肉豆蔻科
种仁;种皮
种皮仅作为调味品使用
23
肉桂
肉桂
樟科
树皮
在调味品中也称“桂皮”
白茅
禾本科
根茎
74
鲜芦根(或干芦根)
芦苇
禾本科
根茎
75
橘皮(或陈皮)
橘及其栽培变种
芸香科
成熟果皮
76
薄荷
薄荷
唇形科
地上部分
薄荷
唇形科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对原法第99条作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的规定,将“食物中毒”纳入“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1.食品的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1995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1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1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1年最新版)根据《食品安全法》,经过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九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这九种物质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和杜仲叶。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XXX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即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中就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这说明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其中,XXX公布了86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山药、马齿苋等。

2021年,新增了15种中药材物质,包括人参、山银花、当归等,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同时,还有9种中药材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和杜仲叶,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2021年1月2日,XXX和XXX发布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包括人参、三七、丹参等共计100多种中药材。

这些中药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健功效,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

然而,也有一些中药材不能用于保健食品,因为它们具有毒性或副作用。

这些中药材包括八角莲、川乌、甘遂等共计80多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这些中药材被禁止用于保健食品的制作。

除了以上两类中药材,还有一些中药材被明确为不是普通食品。

药食同源

药食同源

附件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范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指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目录》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原则)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列入原则)列入《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二)在中医药典藉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三)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正常食用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五)已经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

第七条(不列入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不列入《目录》:(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二)中药材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良反应的;(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饮食传统要求的;(四)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

第八条(修订周期)《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展适时增加或删减。

第九条(修订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下列情况对《目录》进行修订:(一)国家中药材标准修订情况;(二)对列入《目录》中物质的再评估情况;(三)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信息和文献报道;(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注:排序按照植物、动物;再按笔划备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新增物质纳入依据:一、人参。

《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二、山银花。

金银花列入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金银花来源为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红腺忍冬Lonicerahypoglauca Miq.、山银花Loniceraconfuse DC.、毛花柱忍冬Loniceradasystyla Rehd.,金银花和山银花在《中国药典》中二者未分开,遵循药典的处理方法;经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山银花在南方种植时间悠久,在当地有食用历史,且无毒副反应报道。

三、粉葛。

《中国药典》(2005版)为甘葛藤葛根基源之一。

四、玫瑰花。

《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将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五、松花粉。

《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将松花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六、布渣叶、夏枯草。

《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允许夏枯草、布渣叶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七、当归。

美国联邦法典21CFR 182.10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将当归作为香辛料(每天食用3-15克的当归根或3-6克的根粉);日本将当归列入“源自植物或动物的天然香料名单”作为食品的香辛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八、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

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标准》(GB/T 12729.1-2008 );《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食品与中药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两者各自都有着独特的功能和意义。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食品中,却含有具有中药材属性的物质。

这些物质既具有食品的特点,又具有中药材的功效,因此在医学和营养学领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展开深入分析与讨论。

一、概述1. 食品与中药材的关系食品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摄入的食物,而中药材是指用于中医治疗和保健的草药材料。

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却有着一定的通联和相互作用。

2. 物质公告的定义物质公告是指在特定食品中含有的具有中药材属性的物质的公告。

这些物质可能是对人体有益的活性成分,也可能是带有药用价值的化合物,因此对于公众来说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二、食品中的中药材物质公告1. 菜籽油中的硫代葡萄糖苷菜籽油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食用油之一,而其中含有的硫代葡萄糖苷具有降血糖、降血脂的功效。

该物质在中药材中也常被用于治疗糖尿病和心血管疾病。

2. 糯米中的玉米毛糯米是人们餐桌上常见的主食之一,而在糯米中含有的玉米毛则具有活血化瘀、清热解毒的功效。

这些功效在中药材中也常被用于治疗疾病。

3. 红枣中的大枣酸红枣是一种常见的水果,其中含有的大枣酸对于调节血压和提高免疫力有着显著的效果,因此在中药材中也有一定的药用价值。

三、研究与应用1. 潜在的医学和营养学价值上述的这些物质公告所含有的物质,不仅具有食品的特征,还具有中药材的功效。

这些物质具有潜在的医学和营养学价值,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药物治疗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2. 开展食品与中药材的研究针对含有中药材属性的食品,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探索其中所含物质的药理作用和生物活性,以及其在营养保健和药物治疗方面的应用价值,从而为食品行业和医学领域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3. 强化相关法律和标准鉴于食品中含有具有中药材属性的物质,在食品生产和市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相应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需要强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87种)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応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棋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蕲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14种):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了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养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国家卫健委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解读

国家卫健委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解读

国家卫健委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解读一、起草背景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

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019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为加强依法履职,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原则一是严格依法。

按照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清晰界定食药物质范围,厘清各部门、单位职责,加强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安全。

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底线,对食药物质实施地方、国家两级安全性评价制度,并对食药物质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三是突出实用。

立足地方实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需求,均可提出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

三、主要内容(一)食药物质的定义范围。

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食药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的精神,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要求。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应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

国家技术机构对地方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结合各方意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提出综合审评意见和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卫食品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卫食品发〔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我委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10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四)安全性评估资料;(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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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食同源的所有相关目录大全药食同源中药目录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以上为2012年公示的86种)2014新增15种中药材物质: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2018新增9种中药材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名单: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杜仲叶,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坷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缨子、青皮、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筚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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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条
2010-5-31 15: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释义】本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进行了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疗的传统,讲究通过饮食调节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效果。

但是,人们往往急于求成,急于看到食疗的效果,而忽视了饮食调节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不可能是立竿见影的,不可能像药品那样药到病除。

为了迎合人们的这种心理,追求立竿见影的疗效,获取经济利益,一些食品厂家在保健食品等食品中添加禁用药品,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但是,也应注意到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自古以来也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即药与食物相同,某些物质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

《黄帝内经太素》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

”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

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可以说身兼两职,如麦芽、山药、百合、杏仁、无花果、山萘、生姜、桂皮、蛇等。

因此,在我国,药品与食品不能完全一分为二,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

因此,一方面要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这一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允许添加列入目录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

不得为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等80余种。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
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等110余种。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等6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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