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令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课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 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 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除原18 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 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 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 明度、优化服务。
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 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
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 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_整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

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2023年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关于集中采购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B、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D、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答案:D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故选D。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A、未中标供应商B、服务正确象C、纪检监察部门D、采购监督部门答案:B解析: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办〔2016〕205号)第三条正确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正确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故选B。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A、补充B、修改C、撤回D、以上三项均是答案:D解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故选D。
4.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正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2023年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原则的是()。
A、统一标准B、公开透明C、管用分离D、随机抽取答案:B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故选B。
2.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A、采购需求B、包装需求C、市场需求D、特定需求答案:B解析:根据《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第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故选B。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正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A、实质性B、明确C、符合性D、完全答案:B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正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故选B。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不包括()。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D、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信息答案:D解析: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标准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業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服务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协会机构会员的交易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发〔2018〕17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586号令

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编号510二、项目名称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包件划分:本次项目共1个包件,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压器采购。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资格、资质性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注册地检察机关或本项目所属地人民检察院盖有公章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提供辖区内区(市)县检察院官方网站“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平台”出具的查询函或告知函;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提供承诺函)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提供承诺函)4、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证明资料(详见财库〔2016〕125号)。
6.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品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搜集及更新渠道:网络、评审、培训等,技术标准更新可查“工标网”等。
1、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主要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版)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3、部委规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7)《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司办[2003]92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9)《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10)《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1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1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第1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3号)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23)《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安监培训[2006]228号)2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5)《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9〕89号)2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7)《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令)4、地方法规及有关文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12号令(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豫安监管政法〔2009〕217号)5、国家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2000年版)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13)《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19841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6)《轻柴油》GB 252-20001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1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2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2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2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19952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2002年版)2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1999年版)30)《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3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35)《安全色》GB 2893-20083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8-2010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4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19984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4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 50281-2006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4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46)《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4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4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49)《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5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5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6、行业标准、规范7、安全行业标准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2)《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8-200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4)《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5)《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6)《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3-20078、其它行业标准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培训(最终稿)

四
稳定价格
根据国际惯例,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稳定物价,
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粮食价格和原材料价格,政府
通过对储备物资的采购和吞吐,调节物价水平。在 粮食方面,政府按保护价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同 时规定市场售价的最高价,如果出现投机,政府可 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价格。
— 13—
第二章
实施政府采购的 意义和作用
— 1—
第一章
什么是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定义
WTO 《政府采购协议》中定义为:
政府采购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 租售、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 购买营造。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之一为通过政 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客观性, 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 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 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诚实信 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 当事人,一方面,要求 采购主体提供信息要真 实;另一方面,也要求 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 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 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 意识。
— 16—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一般规 定
第三节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 2—
第一章
什么是政府采购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由来
1、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的西方自 由资本主义国家
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 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工用局,专门 负责对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与此同时开始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进行立法。 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制度建设 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 成。 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政府采 购应运而生。一些欧美国家提出应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协议,于是1979年就出现了一个 《政府采购守则》,但其性质是非强制性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 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1981年《守则》开始生效。1988年形成了世贸组织(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GPA) ,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 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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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 日起施行)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 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 专业人员。
二、删除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 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 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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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范文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法律与实务--专家责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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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有两个,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 。
201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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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 第698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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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二、规范自行招标的规章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
1日、国家计委令5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令 23号修改)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 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 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 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2个
2.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
3.玉林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
4.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2个
5.玉林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2个
6.玉林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2个
7.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6个
9.玉林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9个
10.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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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