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
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作者:张宇强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4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确定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损失金额2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而“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因上述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如果制假、售假行为未构成刑法147条规定之罪,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应当依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140条对量刑的设置从拘役至无期徒刑,罚金数额也随之升高。
此外,如果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假种子,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7条或140条的规定处罚。
种子市场的规范,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该法第17条还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和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进行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于农药行业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在农药生产环节,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不法企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通过掺假、冒充、使用劣质原料等手段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给农民的生产和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2. 生产超标农药。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化学品,对于其使用的剂量和残留量有严格的标准。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药效和销售量,可能会超过规定标准生产农药,导致使用后对农田、农作物和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3. 虚假宣传和广告。
农药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往往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甚至故意隐瞒不良反应和风险。
这些虚假宣传和广告误导了农民和消费者,对其利益构成了威胁。
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除了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外,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农药经销商或者销售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2. 销售过期农药。
农药的有效期对于农药的药效和安全性至关重要,过期的农药使用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一些企业或销售员可能会销售过期的农药,给农民和环境带来隐患。
3. 不当使用农药。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需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农药使用手册进行操作,但是一些农民为了达到更高的杀虫效果,可能会过量使用农药,甚至混用不同的农药,给自身和农田带来潜在危害。
针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农药行业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农药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农药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在农药行业,合规合法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农药行业进行监管和处罚。
本文将为您概览农药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农药行业行政处罚概述农药行业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药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农产品质量、保障环境安全、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农药行业的基本法规,它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许可、农药标识、农药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欧洲农药法规概述欧洲农药行业法规体系相对复杂。
其中,欧洲联盟农药法规(EC)No 1107/2009是最重要的农药管理法规,它涵盖了农药的许可、标签、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农药企业需要经过严格的许可程序,符合标签规定,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友好性。
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暂停销售、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四、美国农药管制法规概述美国农药行业的主要法规是《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简称FIFRA)和《杀虫剂法规》(Pesticide Regulations,简称PR)。
根据这些法规,美国环境保护局(US EPA)负责农药的注册和管理。
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数据证明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否则将被拒绝注册。
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日本农药行政处罚概述日本农药行业的法规主要包括《农药审查法》、《农药经销管理条例》等。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
一、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三、违法行为名称: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法行为名称: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名称: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种类: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处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是怎样的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页眉可删)农药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是怎样的农药假冒伪劣产品让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罚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情节特别的严重,就那种颗粒无收的情况,会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还要处罚两倍以上的罚金。
一、农药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生产和销售假、劣药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对生产假、劣药的责任人的处罚:一、行政处罚生产假、劣药的责任人通常会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1.罚款:责任人违法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大,罚款金额也会相应地加大。
所罚款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固定的数额罚款,否则处罚的效果不佳。
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假、劣药的责任人如果因违法获得了经济利益,应当被没收违法所得。
这既是一种经济制裁,也是一种社会正义的表现。
3.吊销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药的企业只有持有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而如果企业生产假、劣药,就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这也是整个处罚过程中对企业管理的惩戒。
4.暂停营业:如果生产假、劣药的公司销售数量较大,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不重视,同时这起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可能会采取暂停营业的措施。
这不仅能够将违法行为暂时阻断,也能够对企业施加更大的压力。
5.其他行政处罚:生产假、劣药的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其他一些行政处罚。
比如召开听证会,要求进行整改,进行行政拘留等。
二、刑事追究生产、销售假、劣药违法行为严重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相比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具有更加严厉和惩戒性的特点。
具体的处罚方式如下:1.判处有期徒刑:如果生产假、劣药的责任人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出现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罚款:生产假、劣药可以通过销售大量的药品获得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如果罚款能够足够重的话,就有可能对其起到更加有效的震慑作用。
3.其他刑事处罚:如果一般的刑事处罚吃不消,除了上述2点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刑事处罚,如逮捕、拘留、管制等。
总之,生产、销售假、劣药是一种行为极其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对责任人的处罚也应当足够严厉。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什么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1.财产追缴: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将会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人员进行财产追缴,追回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
2.罚款: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数额相当于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处以罚款数额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罚款数额相当于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企业,会被相关监管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限制其在药品领域的经营活动。
4.取缔非法工厂:对于设立在非法场所的假药生产企业,相关执法机构会对其进行取缔,并封闭其生产设备和存储设施,以确保不再生产和销售假药。
5.刑事追究: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相关执法机构将会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刑事罪行,如果定性为犯罪,相关人员将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罚。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将采取上述多种行政处罚措施来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措施不仅会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更会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应该共同参与打击假药行为,积极支持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简版修正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一、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种类、规格、有效期生产、经营药品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未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停产整顿,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整改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生产、经营的药品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撤销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因特殊原因停产整顿期滥用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吊销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因特殊原因停产整顿期滥用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并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
六、其他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2. 擅自改变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质、经营范围;3. 擅自使用他人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4. 向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5. 违反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导致药品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健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如何正确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对于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处罚也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是十分重要的,而正确实施处罚依据也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禁用农药不合格的定义和范围1. 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是指在我国范围内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其禁用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 不合格处罚依据的范围:不合格处罚依据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农户等。
二、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种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针对因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造成损失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三、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1. 保障农产品安全:禁用农药的使用可能对农产品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必须对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2. 规范市场秩序:对于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强化监管效果: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可以有效强化监管的效果,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四、我对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热爱生活、关注食品安全的普通消费者,我深切理解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
农产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来源,而禁用农药的不合格使用可能直接危害到我们的健康。
农产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农产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随着农产品行业的飞速发展,行政处罚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农产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帮助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农产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对农产品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产品行政处罚的主要类型农产品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等措施。
具体的处罚类型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三、违法行为与处罚1. 虚假标注处罚: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将农产品标注虚假信息,夸大产品的质量和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虚假标注行为将受到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2. 使用违禁添加剂处罚:某些违法经营者为了迅速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或口感,使用了违禁添加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类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 操控市场价格处罚:在农产品市场中,一些商家可能会以各种手段操控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农产品行政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行为进行罚款和查封等处罚。
4. 违规销售处罚:农产品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销售证明、合格证书等。
对于未取得合法销售资质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权力农产品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处罚等环节。
具体程序将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而行政处罚权力则由农产品行政监管部门拥有,他们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五、法律援助与维权途径对于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受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受罚对象也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要求重新评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药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药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药品行业作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对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监管要求严格,行政处罚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以增进对相关规定的了解。
一、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类型及依据1.罚款处罚在药品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之一是罚款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对于违法销售药品、生产假药、假冒药品、销售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的大小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定。
2.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药品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经营活动,以治理违法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3.吊销许可证药品行业的监管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吊销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
吊销许可证将使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刑事处罚对于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走私药品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相关人员还将面临刑事追究和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三、处罚程序和主体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多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理机关。
这些部门拥有对药品行政监管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行政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违法行为与相应处罚形式之关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经营劣质农药案(常农(农药)罚〔2021〕5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常农(农药)罚〔2021〕5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常农(农药)罚〔2021〕5号【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292499560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常山县【处罚对象】魏舍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05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构成违法。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1.8%阿维菌素乳油14瓶。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30元整。
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43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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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罚款标准是怎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罚款标准是怎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导读对擅自经营或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人员将给予哪些惩罚
法律导读对擅自经营或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人员将给予哪些惩罚一、《农药管理条例》(2017)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如下条文:(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八次修订)中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其中“(四”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简版修正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简版修正
1.警告: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警告,促使其改正错误,
并做出书面记录。
3.责令停产停业: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处于吊销许可证期间、丧失了生产、经营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直
至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具备合格条件。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收缴违法所得:对非法生产、经营的药品经营者,违法销售的药品,以及骗取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药品经营者,可以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没收
违法所得。
对不退还、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没收违法所得:对制售假药、劣药、伪劣药品、侵权药品、违禁药
品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于违法所得无
法界定或者尚未取得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金额予以罚款。
7.责令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要求其立即整改,消除
隐患,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
以上是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处罚种类和依据的简版修正。
具体的
细则还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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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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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行政处罚类—“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行政处罚类—“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假、劣兽药的,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发处罚
对违反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
对违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使用的饲料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混合饲料、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发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1、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2、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损害一
对销售未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种畜禽、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的处罚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为的处罚
对有下列所列行为的:1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4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的处罚
对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对其他蜂场进入蜂种保护区、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的交尾场放蜂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