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04•【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4月4日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海陆统筹、集中协调、科学决策的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海洋及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具体工作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金门地区的协调,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厦门湾及九龙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和围海行为。
围海、填海等与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实行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海域环境容量,会同环保、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海洋环境管理,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白鹭保护工作情况
高崖水库库区白鹭保护工作情况县政府: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高崖水库库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白鹭保护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落实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为白鹭在库区繁衍生息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用认真扎实的工作为创建省级生态县做贡献。
具体工作措施是:一、建立白鹭栖息地保护区域以水库东岸白鹭栖息地为中心,划定方圆2公里范围为重点保护区域,禁止捕猎、大声喧哗、鸣笛等。
组织附近居民清理了白鹭栖息地北侧的垃圾,并禁止在保护区域随意倾倒和丢弃垃圾,卫生环境得到彻底改善。
二、加强宣传教育1、在保护区域设立宣传牌,介绍保护鸟类,宣传生态文化,警示违法行为。
各村通过广播喇叭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爱鸟护鸟意识,自觉抵制、举报猎杀白鹭的行为。
2、在库区中小学校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加强对学生的野生鸟类知识教育,树立爱鸟护鸟意识。
在学生中发放宣传资料,让其带回家,扩大宣传教育面。
三、明确林地承包者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与承包和使用林地的村民签订了专门的保护野生鸟类合同,或者在已签订的承包和使用合同中增加了保护野生鸟类的有关内容,明确林地承包人和使用者承担保护野生鸟类和鸟类栖息地不被破坏的责任,对破坏野生鸟类资源和鸟类栖息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制止、举报的义务。
四、建立义务管护信息员队伍在林地附近居民中挑选了5名对白鹭保护热情高、责任心强的村民作为义务管护信息员,主动巡视保护,制止和举报破坏保护设施、非法猎捕、捡拾鸟卵等行为,并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参与白鹭保护。
五、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在宣传牌、房屋墙壁上涂刷“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等标语,严禁烧荒,严密监控坟头烧纸和邻县森林火情。
建立健全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成立了由附近村民和机关干部为骨干的300人的扑火队伍,确保一旦有火情,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库区派出所将保护白鹭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了巡逻力度,密切关注保护区域,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打击有力。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1.01【实施日期】199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日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厦门市市鸟白鹭,维护生态平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为大屿岛、鸡屿岛全部陆域和滩涂。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包括岩鹭、黄嘴白鹭、大白鹭、中白鹭、小白鹭)及其赖以生息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下设专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㈡拟定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㈢组织环境监测,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㈣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林业、公安、园林、水产、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服从管理。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在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保护区的建立第九条符合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产业。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厦门市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和岩礁。
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
第六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和环境评价、海岛功能定位、利用现状、利用保护规划及生态景观规划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环境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条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损害。
全县全湖白鹭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方案
全县全湖白鹭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X县X湖白鹭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事宜。
二、管理范围X县X湖白鹭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经X县政府于X年1月28日批准成立为县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物种白鹭及其栖息、繁殖地。
保护区总面积为5平方公里,其范围为X部分地域及X湖镇部分水域;其四至范围X。
三、部门乡镇职责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县农林局:为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功能区并实施分级管理,实施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界标设置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管理和保护。
县环保局: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督促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保护区的环境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重大环境事件;负责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保障。
县国土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给排水设施、水域生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涉及X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法规进行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
县文体旅局: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农家乐和旅游活动的监管,规范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开发行为。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7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坚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地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污染防治费用收支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强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防治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各级环保部门可设义务环境监督员,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26•【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
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8-30【生效日期】198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85年8月30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污染源的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
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在辖区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本辖区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自然资源、利用自然环境时,负有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地理环境特点和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厦门市应有严格的环境要求。
厦门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环境保护监察员。
环境保护监察员有权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察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第六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在厦门市的各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协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做好厦门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厦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设兼职环境保护检查员,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环境保护机关反映情况。
厦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白鹭繁殖行为和繁殖力研究
摘 要 :2 0 年 3月 至 7月对 厦 门 白鹭 自然保护 区鸡屿 岛 的 白鹭( g et 口 zt 繁 殖 行 为 和 繁殖 力 进 行 了研 究 . 01 E rt g ret a a)
雏 期 对 雏 鸟 的 生 长 和 成 活 情 况 进行 定 期 测 量 检 查 . 4月 1 5日开 始 在 鹭 类 繁 殖 区 内 随 机 作 2 5个 1 O
1 研 究 地 点 与 方 法
1 1 研 究 地 点 .
在 多年 来 对 厦 门 白鹭 自然 保 护 区 的 大 屿 岛 和 鸡 屿 岛 以及 相 邻 地 区 的 鹭 类 进 行 物 种 分 布 、 群 数 量 种 统 计 和 群 体 行 为 观 察 的 基 础 上 , 0 1年 3月 至 7 20
Sep 20 . 02
20 0 2年 9月
文 章 编 号 :4 80 7 ( 0 2 0 —6 70 0 3 —4 9 2 0 ) 50 4 —6
厦 门 白鹭 自然 保 护 区 的 白鹭 繁 殖 行 为 和 繁 殖 力 研 究
魏 国安 陈 小 麟 ¨ ,林 清 贤 胡 慧 娟 , 剑 榕 , , 陈
关 键 词 :白鹭 ; 繁殖 力 ; 化率 ; 孵 雏鸟 成活率 中 图 分 类 号 :Q 98 1 5 .5 文献标识 码 : A
厦 门沿 海 湿 地 自然 条 件 优 越 , 涂 、 口 、 树 滩 河 红
O 8E) 于 九 龙 江 口海 域 , 厦 门 约 6 3 k 距 O4 位 距 . m, 鼓 浪 屿 4 4k 陆 地 面 积 0 3 m 岛 上 最 高 点 海 . m, . 6k , 拔 为 6 . l 海 岸 线 长 3 2 6m. 4 9r , l 5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4.06.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协助区人民政府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其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厦府〔2021〕185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工作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和各区、镇(街)、村(居)责任,强化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推动问题隐患及时消除、安全措施更加健全完善,持续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内容重点加强全市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安全管理。
(一)景区由市文旅局牵头,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要求景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厦府[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府[2004]141号)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直各部、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确立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和海峡西岸经济中心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继续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
加快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努力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水环境、海域环境质量和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三个根本性好转。
到2005年,全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空气污染指数年平均值力争达到50;内陆主要水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以上,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医疗垃圾和化学危险废物处理率95%以上,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实现;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工作机制,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2%以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闽政办[1995]通0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1996年5月29日闽政办〔1995〕通003号)
为了保护市鸟白鹭,维护大屿岛的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杀白鹭,严禁对白鹭掏窝取蛋。
二、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进入大屿岛从事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和大屿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纠正破坏、侵占大屿岛白鹭栖息地的行为,并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市环保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1995年6月5日起施行。
——结束——。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植物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植物朱开建王博孙雷陈剑榕近年来,入侵物种由于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入侵物种与全球变化的一些因素相互作用,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从而使生物入侵这一全球问题倍受关注。
在美国,外来物种的扩散是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的第二大原因,对49%的濒危物种的生存有不良影响。
在夏威夷,接近100%的濒危物种受到外来物种的威胁。
美国每年与入侵物种相关的损失达1230亿美元,其中植物入侵占了很大的比例。
每年我国几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高达574亿元人民币,如仅用于打捞凤眼莲的费用就超过1亿元。
厦门大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内也有不少外来植物,为了避免岛上的生态遭到破坏,应对这些外来植物进行研究。
植物外来入侵种的概念、来源途径、危害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1、植物外来入侵种的概念“外来”的概念不是以国界来区分,外来种是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在该生态系统中原本没有这个物种的存在,而是借助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活动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来的物种。
一个外来种被引入到一个新的平衡生态系统后,可能因不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必须依靠人类的帮助才能生存,这类种称为栽培种。
如果不需要人为干预而能持续繁殖并维持种群超过一个生命周期的外来种称为归化种,它们常常只是建立自然种群,不一定形成入侵种。
如果外来种恰好适合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在新的环境中没有与之抗衡或制约的物种,能够大量繁殖,形成优势种群,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由此成为植物外来入侵种。
所以,外来种不一定是入侵种,有很大一部分外来种是有益的生物,如作为害虫和杂草的天敌以及作为观赏植物等,但这些引入种到了新的地区后,也可因发展失控而转化为入侵种。
2、植物外来入侵种的来源途径植物外来种的来源途径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5种:一是人类有意引进,如水葫芦等;二是人类无意带入,如加拿大一枝黄花等;三是贸易产品中夹杂植物种子或繁殖体,如一年蓬、毒麦等;四是随轮船压仓水进入,如分布于我国沿岸海域的一些有害赤潮生物,主要有血红裸甲藻、具尾鳍藻等;五是植物种子或繁殖体靠风和动物的力量实现自然扩散,如飞机草、紫荆泽兰等。
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一fI玄平,哔孕;暂耕,田京纽商f擎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宗国57研."—_____一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建盘垣1j海洋玢稀物种…J采级内然保护区谈保护由原有的厦门q华自海豚省级保护,厦门大屿白鹭省级保护区和厦门文I;缎保护成=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rI然}rI倮护l2种珍稀物利性j生境.分别是家锻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国家l-级保护动物文昌鱼,黄嘴白鹭和岩砖以技(小)n堞,人堍,中臼鹭,夜鹭.池喏,巾背鹭.苍鹭和小杓鹬等8种乌其中有6种是国际双边候鸟协定的物种.n蝣毡.虹f1l呜址木的省级保护动物(参见图1).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核心区共7588平方公里,占厦门海域的22.3%;占厦¨陆,海域面积的4.1%.除核心区外,厦门管辖海域都是外围保护地带.其中,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核心区总面积55平方公里,包括第一码头至嵩屿联线以北35平方公里的整个西港海域及五通至澳头联线以西2.0平方公里同安湾口海域,厦门管辖的其他海域都是外围保护地带;白鹭保护区核心区总面积2.17平方公里,包括大屿岛0.186平方公里,鸡屿岛0.362平方公里及两岛低潮线以上滩涂,厦门其他海岛和水塘都是外围保护地带;文昌鱼保护区核心区是黄厝187平方公里海区,鳄鱼屿海区(5平方公里),金厦海区厦门一侧(15平方公里)和小嶝岛海区(1O-qZ方公里)是外围保护地带(参见图2).意义:建立保护区是对珍稀,颧危物种的就地保护举措既保护物种,_卫保护其生境即保护整个厦门海域垒国共有1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福建武夷山,梅花山和漂沪海底古森林3个保护区厦门是个仅有1516平方公里陆地34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120多万人口的经济特区,能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证明环境与经济建设仅可1彼此协调,而且能够相得益彰.厦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将大大提高厦门的文化品位,为把厦门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风景城市傲贡献;还将促使原有的三个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市水产局和市海管办)扭成一股绳,取长补短,使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国家级保护区建立后,尚有艰巨的工作要做,包括对科研的投入,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等.笔者在编写论证报告的过程中,深感科技资料的不足.夸后,保护区还应加强和金门合作,金门公园管理处也把中华白海豚,文昌鱼,候乌和鲎作为主要的研究和保护对象.图2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8。
厦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鹭生态安全评价
厦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鹭生态安全评价吝涛;薛雄志;卢昌义;洪华生【期刊名称】《生态学报》【年(卷),期】2006(26)12【摘要】白鹭的生态安全是指白鹭所处的生态系统能够维持白鹭种群持续生存的需求和条件,其中关键是白鹭生境的安全.白鹭生境安全从根本上取决于生境的适宜性和人为对生境的干扰程度,又可以理解为生境受到人类干扰后所能保持的生态适宜性.分别选择白鹭在厦门的2个主要繁殖栖息生境--大屿岛和鸡屿岛和10个代表性觅食生境为研究对象,对白鹭生境的生态适宜性和人为干扰程度进行分别评价.其中,生境适宜性评价采用指标体系法,通过赋值、计算进行评价;人为干扰程度评价主要依靠地理信息系统分析方法,将人为干扰程度用不同土地利用形式代表,利用Mapinfo7.0和ArcView3.2a地理信息分析软件对白鹭生境的人为干扰程度进行计算评价.最后,结合生境适宜性评价和人为干扰程度评价结果,对厦门自然保护区白鹭的生态安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显示:鸡屿岛和大屿岛作为白鹭在厦门的繁殖栖息地的生态安全程度均处于安全等级,鸡屿岛的生态安全程度高于大屿岛.厦门白鹭的觅食生境总体来看处于较安全等级,但没有一处觅食地是属于安全等级.【总页数】9页(P3998-4006)【作者】吝涛;薛雄志;卢昌义;洪华生【作者单位】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厦门,361005;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厦门,361005;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厦门,361005;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厦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97【相关文献】1.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地生态安全评价 [J], 董世魁;吴娱;刘世梁;苏旭坤;赵海迪;张勇2.厦门白鹭保护区白鹭体内重金属含量的分析 [J], 周晓平;陈小麟;方文珍;姚恒美3.厦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白鹭繁殖行为和繁殖力研究 [J], 魏国安;陈小麟;林清贤;胡慧娟;陈剑榕4.基于Delphi-PSR模型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评价 [J], 王毅;谢蓉蓉;王菲凤;王学福;郭生祥5.外部空间场所感的创造──厦门市白鹭洲白鹭女神广场设计 [J], 李立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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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1101(颁布时间)
19951201(实施时间)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厦门市市鸟白鹭,维护生态平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为大屿岛、鸡屿岛全部陆域和滩涂。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包括岩鹭、黄嘴白鹭、大白鹭、中白鹭、小白鹭等)及其赖以生息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下设专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拟定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环境监测,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四)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林业、公安、园林、水产、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服从管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狩猎、捕杀白鹭、毁鸟巢、掏鸟蛋、抓雏鸟和砍伐、烧荒以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和收购白鹭,违者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禁止在大屿岛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大屿岛。
进入大屿岛考察、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服从管理。
第八条一切船舶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
第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白鹭有功的;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功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对白鹭进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开展保护白鹭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
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大屿岛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未经批准的船舶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的;
(四)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没收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