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优秀word范文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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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新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避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二、回避事由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7)、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8)、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9)、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10)、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11)、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及决定权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与本案之间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主动提出退出该案诉讼的制度。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高检发诉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已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

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

第四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办案、审批机制运行。

第二章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 来自第 号申请复议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自诉案件写“自诉人
控诉被告人犯”)一案
中,申请人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
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 事案件用)的说明第二、三、四、五条。
_____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申请人
不服,申请复议。
经本院复议,……(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院印)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回避 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精选3篇)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精选3篇)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精选3篇)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准许_______________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驳回_______________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篇2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知识延伸: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破产申请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破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_________________(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四)职工安置预案;(五)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如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法律回避案例(3篇)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在办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

本案中,张某的回避决定涉及了法律回避的适用、程序和影响,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涉及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王某,以及其他多名公司高管和业务人员。

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负责办理该案。

张某与王某在2006年至2010年间,曾共同在某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张某担任王某的直接上级。

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请求张某回避。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且张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回避决定及程序1. 回避申请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张某回避。

2. 法院审查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后,对张某与王某的关系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3. 回避决定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4. 依法指定替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指定了其他检察人员担任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张某的回避决定,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刑终……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决结果)。

被告人×××不服,以……(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院印)××××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时使用。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_回避(3篇)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_回避(3篇)

第1篇文号:[行政字号]避字〔[年份]〕第[序号]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职业:[职业],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因[案件性质]一案,于[立案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于[立案日期]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庭审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申请人回避申请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提出回避申请,认为本案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姓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审判人员姓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况。

三、回避理由及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 [审判人员姓名]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具体利害关系],如[具体关系说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 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

四、回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审判人员姓名]在本案中回避,不再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1. 本回避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申请人如对本案的其他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另行提出。

3. 本机关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4. 本决定送达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特此决定。

本机关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年月日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1. [证据材料名称1]2. [证据材料名称2]3. [证据材料名称3]……注:本法律文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为法律程序说话的案例分析(3篇)

为法律程序说话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随后,环保局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法律程序概述1.立案调查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环保局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化工厂的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2.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环保局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期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2)超标排放污染物;(3)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诉讼某化工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立案调查程序本案中,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行政处罚程序(1)证据收集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化工厂的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某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某化工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审查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刑×字第××号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罪”)一案中,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院印)××××年××月××日样式51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

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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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1 ×××人民
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
书(刑事案件
用)(××××)×刑×
字第××号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罪”)一案中,申
请人……(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院
印) ××××年××月××日样式51的说明一、本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
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

采取口头形
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
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院
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加以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四、决定结果的表述,准许申请的写:“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申请的写:“驳回
×××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如系共同犯罪案件,只写第一被告人姓名,并在其后加一“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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