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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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回避决定书3篇

回避决定书3篇

回避决定书3篇Withdrawal decision编订:JinTai College回避决定书3篇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回避决定书2、篇章2:回避决定书3、篇章3: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书是怎样写的?那么,下面就随小泰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回避决定书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院印)【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刑事诉讼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刑事诉讼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有哪些?有立案、管辖、回避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等。

刑事案件的办理,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个环节,以公安侦查阶段为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一、刑事诉讼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有哪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个环节,以公安侦查阶段为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一)立案、管辖、回避文书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立案决定书4、不予立案通知书5、不立案理由说明书6、指定管辖决定书7、移送案件通知书8、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9、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1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11、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12、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三、强制措施文书13、拘传证14、传讯通知书15、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16、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7、取保候审保证书1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9、保存证件清单20、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2、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书23、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24、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2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27、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8、拘留证29、拘留通知书30、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31、提请批准逮捕书32、逮捕证33、逮捕通知书34、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35、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37、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3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39、入所健康检查表40、换押证41、释放通知书42、释放证明书二、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技术考试(习题卷5)

刑事技术考试(习题卷5)

刑事技术考试(习题卷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最多不能超过( )。

A)12时B)24小时C)48小时D)72小时答案:B解析:2.[单选题]下列证据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是( )。

A)证人甲的书面证言,查证属实B)被告人乙因被刑讯逼供而作的有罪供述,但经核实,与其他证据相吻合C)未满14周岁的丙所作的证言D)被告人丁当庭作有罪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不一致,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答案:B解析:3.[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说法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答案:A解析:二、多项选择题4.[单选题]根据骨化中心出现和骨愈合推断年龄主要适合( )。

A)青少年B)成人C)中年D)老年答案:A解析:5.[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 )。

A)甲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B)乙向公安机关控告被虐待致重伤的案件C)丙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他人故意伤害案件(轻伤)D)丁杀人后在逃的刑事案件答案:A解析:6.[单选题]甲男明知乙为痴呆女,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与痴呆女发生性行为。

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 )。

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解析:7.[单选题]赵某买来老鼠药放在家中,准备找时机毒死同村与其有仇的吴某。

赵某5周岁的儿子误以为是糖果而食用,中毒身亡。

赵某的行为( )。

浙大远程教育2013年秋季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第一次作业)

浙大远程教育2013年秋季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第一次作业)

浙大远程教育2013年秋季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第一次作业)1.人类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A 纠问式的诉讼B 弹劾式诉讼C 混合式诉讼D 当事人主义诉讼正确答案:A2.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A 当事人B 辩护人C 诉讼代理人D 其他任何公民正确答案:A3.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

A .6个月B 12个月C 2个月D 18个月正确答案:B4.在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回避,由()决定。

A 本院院长B 审判长C 庭长D 合议庭正确答案:A5.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不立案侦查B 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C 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 自行侦查正确答案:C6.()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性质。

A 监察机关B 审判机关C 公安机关D 检察机关正确答案:C7.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

A 自立案之日起B 案件自侦查之日起C 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日起正确答案:C8.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D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正确答案:D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

A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B 向证人收集证据C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 向受害人了解案件情况正确答案:C10.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A 单数B 双数C 偶数D 至少一人正确答案:A11.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件,应当由()核准A 最高人民法院B 高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D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12.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是A 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B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C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D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正确答案:B13.逮捕只能由()执行。

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诉讼案件的开庭审判时,如果有与案件有关的审判⼈员或是其他⼈员参与案件的,当事⼈可以申请回避,来保障⾃⼰的合法权益,那么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次。

⼆、申请回避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和勘验⼈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第三⼈和⽆独⽴请求权第三⼈。

当事⼈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的⾝份参加诉讼,⽽不能以当事⼈和办案⼈员的双重⾝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

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或诉讼代理⼈的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员⾃⾝的利益。

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积怨很深的仇⼈、对⼿,等等。

[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1018》19秋在线作业2

[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1018》19秋在线作业2

【奥鹏】-[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1018》19秋在线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第1题,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

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A、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B、报人民检察院备案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正确答案:第2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A、被害人B、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D、证人正确答案:第3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不包括()。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县、市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正确答案:第4题,在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既要履行维护自诉人权益的职能,又要履行控诉犯罪的职能。

此时,律师是以何种身份参加刑事诉讼的?A、辩护人B、代理人C、自诉人D、公诉人正确答案:第5题,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

A、侦查人员进行B、女工作人员进行C、医师进行D、女医师进行正确答案:第6题,某县发生一起案件,以该县公安机关负责人甲为组长组成侦查小组,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乙,乙原为甲的亲生儿子,甲提出回避要求,有权决定甲回避的是()。

A、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B、同级人民法院院长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正确答案:第7题,根据《刑事诉讼怯》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A、故意伤害案(轻伤)B、妨害通信自由案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正确答案:第8题,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下列哪种处理?A、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B、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C、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退回S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确答案:第9题,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2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修订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三章回避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 (⼆)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 (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

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条侦查⼈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没有⾃⾏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他们回避。

第三⼗条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第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鉴定⼈、记录⼈和翻译⼈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

鉴定⼈、记录⼈和翻译⼈员的回避适⽤本章的规定。

第三⼗三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鉴定⼈、记录⼈和翻译⼈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模板(3篇)

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法院名称]审判委员会:我代表[申请人姓名],就[案件名称]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整体回避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被申请回避人员信息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职务:[被申请回避人员职务]所在法院:[被申请回避人员所在法院]三、申请回避的理由1. 关系回避(1)[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存在[具体关系],如: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

(2)[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与申请人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如:被申请回避人员曾担任过申请人的案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2. 利益回避(1)[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申请人的案件中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如:被申请回避人员与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股权关系等。

(2)[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申请人的案件中有可能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如:被申请回避人员与申请人有共同利益、共同债务等。

3. 职务回避(1)[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审理申请人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职务行为,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工作关系、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等。

(2)[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审理申请人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行为,如:泄露案件秘密、滥用职权等。

4. 其他原因(1)[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审理申请人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如:与案件当事人有私人恩怨、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关系等。

(2)[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在审理申请人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原因,如:被申请回避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被申请回避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

四、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新网12月27日电公安部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分十四章。

以下为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______• A.纠问式诉讼• B.弹劾式诉讼• C.混合式诉讼• D.审问式诉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混合式,实行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对于关系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告诉,没有一般群众的检举揭发,国家专门机关发现后也必须立案侦查,主动进行追诉。

2.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是______•**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C.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D.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是绝对不公开;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是相对不公开。

两个年龄段要注意区分。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______ • A.一审终审制• B.两审终审制• C.三审终审制• D.四审终审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下列有关回避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自行回避无须讲明理由,也无须上报• B.对于自行提出回避要求的人员,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有关自行回避的理由和是否同意其回避等情况,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 C.如果回避的要求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对回避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后,应当向他们宣告• D.对于不同意回避申请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还有权申请复议一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对于自行提出回避要求的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有关自行回避的情况,即自行回避的理由和是否同意其回避等情况,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 来自第 号申请复议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自诉案件写“自诉人
控诉被告人犯”)一案
中,申请人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
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 事案件用)的说明第二、三、四、五条。
_____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申请人
不服,申请复议。
经本院复议,……(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院印)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回避 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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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请回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控诉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中,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加以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四、决定结果的表述,准许申请的写:“准许____________提出的回避申请。”驳回申请的写:“驳回____________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如系共同犯罪案件,只写第一被告人姓名,并在其后加一“等”字。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院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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