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版)上海市(住宅工程)建筑铭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脚手架设置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8.施工铭牌设置9.防护性棚架设置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2.办公(生活)区设置13.施工区域设置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5.地下管线保护16. 噪声控制17. 扬尘控制18.光照影响控制19.其他污染物控制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
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与定义2.1.修缮工程。
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
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
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建筑工地制作张挂的各类标牌
建筑工地需要做的各类标牌目录1.安民告示牌2.市级文明工地创立告示牌3.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4.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5.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6.上海市建设工程创立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7.施工铭牌8.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9.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公示牌10.上海市民“七不〞标准11.二通三无五必须12.办公区、生活区门牌安民告示牌我们在此施工给你们带来了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集团〕市级文明工地创立告示牌×工程创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特此公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监安监站:创立活动投诉:2021年7月图牌格式:红框白底红字,图牌尺寸:600×900标题:黑体字,字高70mm。
正文:黑体字,字高40mm。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一、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平安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综合保险费。
参加综合保险后,你可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月20元的医药费补贴,以及用工单位为你安排的每年一次的体检。
综合保险卡由你自行保管。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工程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
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投诉。
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1997年4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的综合性物业、办公大楼、高层住宅。
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包括该区内的高层住宅,不包括故居、旧址等纪念地名称)和商住楼。
第三条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三)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四)名实相符,用字准确、简明、规范,符合我国语言习惯,不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五)不得以有损于我国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六)一般不以人的姓名命名;(七)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八)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九)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十)凡以行政区划名、区片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凡由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十一)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施工铭牌和五牌一图制作方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施工铭牌和五牌一图的内容:施工铭牌:1、施工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2、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米、离地0.5米应设置外径高1.2米×宽1.8米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0.03米。
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3、施工名牌外框线宽均30,内容框线与外框边线内侧离距均15,内容框各分格高度为68;“施工铭牌”标题字高100ⅹ宽80,各字间距为100,在该栏内排列居中;内容框内固定文字高≥35×宽≥35(可按排版情况定);告示栏高650×宽450。
固定文字书写均使用黑体,框线与文字均为红色,底板为白色。
五牌一图的内容:五牌: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
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五牌一图”各牌图内径尺寸均为高1200mm×宽800mm,下沿离地高度800mm。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工程概况五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劳动防护用品。
二、2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二、实施时间(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
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第一章场容场貌1.施工边界设置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2.0m。
1.3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棚,杆件涂黄黑警示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4 企业LOGO标识及各类宣传,应采用喷绘、涂刷等方式,严禁在结构顶部、塔吊机身和平衡臂、外脚手架、围墙悬挂广告、标语。
2.施工防护设置2.1外挂式阻燃性密目安全网,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4 s,网眼孔径不应大于12mm,颜色应采用灰色。
2.2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网整洁无破损,并定期对安全网检查、清洗和维修,并建立安全网清洗专项档案。
3.噪声控制3.1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放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臵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臵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臵------------------------------------------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臵----------------------------------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臵----------------------------------98.施工铭牌设臵---------------------------------------109.防护性棚架设臵-------------------------------------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臵----------------------------------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臵------------------------------13 12.办公(生活)区设臵-------------------------------14 13.施工区域设臵-------------------------------------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臵--------------------------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 ----------------------------------------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新版)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
工程名称:
工程1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文明施工负责 人: 工程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 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施工铭牌外径高1.2米、宽1.8米,离地0.7米,白色红字,横向距离门墩1米。
年-2012《文明施工规范》 7.施工铭牌设置 7.0.1 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监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 话。所以在项目部大门口应按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2019-06-12 )沪建质安〔2019〕348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建设“一流城市”为目标,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在执行《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48号令)和《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的基础上,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以下简称《提升标准》),请遵照执行:一、实施范围(一)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二)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三)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实施时间(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
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第一章场容场貌1.施工边界设置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2.0m。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本标准旨在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术语与定义本标准中涉及的术语及其定义如下:施工现场:指建设工程实际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场地。
围挡:指用于围封施工现场的围墙或围栏。
施工路栏:指用于划分施工现场和行人通道的路边栏杆。
脚手架:指搭设在建筑物外部或内部,用于支撑工人和材料的临时性结构体系。
防尘围网与网布:指用于防止施工现场扬尘的围网和网布。
出入门:指进出施工现场的门。
施工铭牌:指标识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负责人等信息的铭牌。
防护性棚架:指用于保护施工现场周围行人和车辆的临时性棚架。
临时通行道路:指用于施工期间行人和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指用于警示行人和车辆注意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
办公(生活)区:指施工现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施工区域:指施工现场内划分的不同施工区域。
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指施工现场内的排水系统,包括雨水排放和生活污水处理。
地下管线保护:指施工现场内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噪声控制:指施工现场内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
扬尘控制:指施工现场内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
光照影响控制:指施工现场内采取的控制光照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的措施。
其他污染物控制:指施工现场内采取的控制其他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的措施。
5.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围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设置出入口,方便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出。
围挡应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通行。
7.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路栏,施工路栏应与围挡相连,划分施工现场和行人通道。
施工路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通行的便利。
8.脚手架设置脚手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搭设,确保工人和材料的安全。
脚手架应设置牢固,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通行。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1997.9.1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
48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
DBJ08-227-97
沪建建(97)第0468号
1997.5.28
1997.8.1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混凝土协会
49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DBJ08-58-97
沪建建(97)第0526号
1997.6.12
1997.8.1
68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DBJ08-231-98
沪建建(98)第0534号
1998.7.10
1998.10.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69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验收规程
DBJ08-232-98
沪建建(98)第0624号
1998.8.3
1998.10.1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70
污水排水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1993.1.6
1993.4.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13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J08-35-94
沪建建(94)第0458号
1994.6.5
1994.9.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2002年立项修订
14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DBJ08-39-94
沪建建(94)第0982号
1994.12.21
1995.4.1
1997.10.2
1998.5.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DBJ08-64-97
沪建建(97)第1023号
1997.11.5
1998.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