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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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

IT审计简述

IT审计简述

IT审计概述:IT审计是分为:信息技术一般控制审计(ITGC)和应用层面控制审计(ITAC)1,ITAC(支持财审做对一些对具体余额的认定进行审计)ITAC即针对某一个应用软件的控制,例如对于银行来说,就有银行利息的计算软件。

那么审计这个计算过程对不对,就是ITAC了。

IT审计员会在系统中查看这个程序的源代码,看看利息是不是用借款乘以利率算出来的,另外,也会在系统中生成一个存款,然后看看系统计算的对不对。

2,ITGC(IT一般控制)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只能在一年中某已一个点来测试ITAC,如何保证在过去的一个财年内这个软件计算过程都是对的呢?这就需要ITGC是不是有效的,如果这个程序没有被乱篡改,所有的程序变更都事先得到了许可和授权,这个程序出问题的时候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也就是ITGC有效的情况下,IT审计员就可以得出这个利率计算过程是有效的。

ITGC内容(可以先不看):(1)ELC(entity level control)控制。

就是看看客户在IT治理方面的相关组织架构是否合理,书面的管理制度是不是健全,具体的审计程序就是获取客户的组织结构图,及一些比较虚的总纲类的书面管理制度如《IT 管理制度》等等。

(2)系统开发和变更。

就是关注系统开发和系统后续小变更中的一些控制,具体的审计程序就是获取系统开发及变更相关的管理制度典型的如《系统开发制度》《系统变更管理制度》等来看一看,再看系统开发是否经过了需求提出、可行性研究、领导层审批,系统上线之前是不是经过了充分的测试,获取一些内控痕迹和表单,如《××系统需求报告》、《××系统可行性报告》、《××系统立项审批单》、《××系统单元测试报告》、《××系统集成测试报告》、《××系统上线审批单》,然后变更方面比较重要的就是《变更审批单》,这个一般来说还要进行抽样,而上面的开发流程一般来说做一两个穿行测试就行了。

会计师事务所分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三、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察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2005年1月1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1993年10月31日)第二十七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 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申请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七、办理程序:向省政务中心大厅省财政厅审批办提交申请→审批办受理→审查→公示→决定→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审计、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下列审计、鉴证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一)审查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针对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鉴证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专职执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法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八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考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二)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日常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

事务所设立分所后,总所的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不应少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应设立健全的执业质量控制、业务开拓及培训等部门,在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调控作用。

二、事务所跨省合并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之日起90天内,申请办理新设立或存续的事务所(以下简称“合并后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以下统称“工商登记”);合伙制事务所比照执行。

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并批复失效。

合并后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后,原合并一方(或多方)不得以原所名义执行业务,并在90天内完成清算、工商注销工作。

三、合并后事务所工商登记后15日内,应将合并各方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至合并后事务所。

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在分所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将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关系转至分所。

逾期未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由所在地省级注协对合并后事务所予以通报。

合并后事务所工商登记90天后,仍未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撤销对有关人员的注册。

四、在分所工作的人员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申请注册时,应经事务所审核同意盖章,由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级注协申报。

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批准后,在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

分所注册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字样,并加盖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

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 。
合伙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由二 名 以上 符 合规
, ,

管 理 委 员 会 负责 人 即
定 条件 的 合伙 人 以 书 面 协 议 形 式 设 立 共 同 出 资
不 设 立合 伙人 管 理 委 员 会
,
共 同 执业 对 债务 承 担 连 带责任 第三 条
会 计师事务 所 的债 务 由各合伙 人按 照
由同 级财政厅 ( 局 ) 主 管负责 人 签署 同意批 准 或者 不
同 意 批准的 意 见报 中 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 复查 后 报 财 以 部 于 二 十天 内作 出批准 或 不 予批 准的决定
。 ,
第十 四 条
,
经 批 准设 立 的 合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财 政厅 ( 1
《 关于
,
递 交 申请 书 并 附 送 下 列文 件
1 2

计师 为合伙 人 以 合伙 人 聘 用 一 定数 量 符合规 定 条 件的注 册 会 计师 和 其他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会计师事 务 所 工作 ;
2 3

合伙 人 协议 书
;

各合伙 人 姓名 简历 住 址 注 册 会计师 证 书




复 印件 及 从 事 注 册 会 计 师 独 立 审 计 业 务 时 间 有 关 有 固 定的办 公 场 所 和 必 要 的设 施

至 申请 日 止 在 申请 注 册 地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地 址
,


合伙 人 姓名 资 历 住 址
、 ,


;
第六 条

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93]财会协字第11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现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12月25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纪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六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一套措施,为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一个审批和监督的暂行机制,构建一个健全的会计师队伍,保证
会计师提供的高质量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包括审批程序、业务程序、审
计准则、审计细则、核查程序等多个方面。

在审批程序方面,会计师
事务所下属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招募审批工作;在业务程序
方面,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专业性服务,按照相关审计准则
确保审计工作严格而合理;审计准则和审计细则分别规定审计的类型、标准、时间、地点和执行方式;同时,核查程序可以督促事务所的审
计工作能够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和审计细则的要求来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使会计师事务所继
续提供质量高质量、遵守行业准则的财务服务,提高职业道德标准,
有效抑制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当形象,保
护社会和经济公众利益,构建健康、公正、合理的会计市场。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要求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要求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要求
以下是 6 条关于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的内容:
1. 你得有足够专业的人员呀!就像盖房子要有好工匠一样,咱这会计师事务所没几个厉害的注册会计师怎么行呢?比如说,至少得有那么几个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大咖坐镇,不然怎么让客户信任你呀!
例子:咱想想,要是一个事务所全是新手,那遇到复杂业务不就抓瞎啦!你说是不是!
2. 资金方面可不能含糊呀!这就好比要远行得准备好足够的盘缠,没有钱怎么能开启这趟旅程呢?要保证有一定的资金来维持事务所的运营和发展哦。

例子:要是资金紧张,那设备更新、员工培训啥的都没法搞啦,那不就落后了嘛!
3. 质量控制得严格把控呀!就好像做美食要保证每一道菜都美味可口一样,咱的服务质量可不能打折扣!得有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来确保工作不出差错。

例子:要是质量不过关,那不是砸自己招牌嘛,以后谁还来找你合作呀,对吧!
4. 管理制度也超级重要哟!这就像军队要有严明的纪律,事务所得有合理的管理制度,让大家都能有序地工作,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例子:没有好的管理,那不是乱成一锅粥啦,那还怎么高效服务客户呢!
5. 诚信经营那是必须的呀!就如同交朋友要真诚一样,咱对客户可不能有一点欺骗和隐瞒,得实实在在地做事。

例子:要是不讲诚信,被发现了,那名声可就臭啦,以后还怎么在行业里立足呀!
6. 还要不断提升和学习呢!时代在进步,咱可不能原地踏步呀,就像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得随时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例子:要是不学习,新政策新法规都不知道,那不就被淘汰了嘛,你说多可怕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可不容易呀,这些要求都得满足才行,只有这样才能把事务所办好,在行业里站稳脚跟!。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对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山本所设立的或重组设立的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所在所在地注册,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

本所注册地设在天津,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控制部、标准与培训部与分所对接。

办公室负责管理、请示、报告、传达有关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分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核与执行对分所员工的选聘、考核与奖惩;财务部负责各项预算、财务制度制定及管理等工作;质量控制部负责监督检查分所业务质量的执行情况并对一类业务项目进行进一步复核,并负责与外部相关监管部门对接沟通等工作; 标准与培训部负责组织所内执业标准的制定、传达与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所设立分所,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本所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

设立分所应当履行前期调查程序,可以向包括主管单位、个人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记录。

第五条分所名称统一釆用“本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分所”的称谓。

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本所设立的分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分所负责人为本所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的专职注册会计师;(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本所及各分所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报备资料。

本所对分所的各类执业行为和各项债务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所的分所接受所在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本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应当同时提供本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刃條本所的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级注册会il•师协会上交会费并接受其EI常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限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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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以及分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
务所分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一、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请示(请示要有事务所文号、文头,见
参考格式)
二、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
三、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等内容,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提前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三)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
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
退回)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要求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件审核后
退回)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以上第12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其他要求:
一、申请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分所负责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及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要求按人排列装订,即“某人情况表+某人情况表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表格内容除签名栏外也要打印;有关复印件要用A4纸复印。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文本:
XXXX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
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申报材料
二o o X年XX月
申请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材料目录
关于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
XXXX分所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本所是XXXX年由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XXX(合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XX省(市、自治区)XX市(县)。

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所决定在XX省(市、自治区)XX 市(县)设立XXXX会计师事务所XXXX分所。

现将本所及拟设立的分所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所的有关情况
(一)本所自XXXX年依法成立并执业XX年以来,目前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本所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为XXX万元,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XX名。

(三)本所以及已设立的分所在最近连续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拟设立的分所有关情况
(一)分所共有XX名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XX名。

分所专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均已转入XXX人才交流中心,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保管。

(二)分所负责人由XXX担任,XXX为本所合伙人(股东)之一。

(三)本所为分所提供XX万元营运资金。

(四)分所办公地址:河南省XXX市XXX区(县)XXX路(街)XXX
号……。

三、本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所将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根据分所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XXXX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
每页签章。

负责人情况人
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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