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买卖合同一案两审 出现新事实上诉被驳回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立志余春雷【当事人-公司】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立志;余春雷【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田立志、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经查实,本案一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二(房屋买卖合约一份),意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是在中介处购买的。
该房屋买卖合约上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但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提交该证据并说明意证明的问题,说明上诉人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二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可以确认上诉人田立志与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看,甲方是杜某,中介房是彭锡,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房屋与本案案涉房屋的坐落位置一致,均为昌隆世家39号楼1单元1003室,装修情况:中等装修,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杜某交易的房屋系本案案涉房屋,且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系二手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民诉判断题
民事诉讼法——判断题练习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1.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标的物2.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二、诉的分类请判断以下主张(1-5)属于哪一种诉的分类.1.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3.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4.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5.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增加到每月3000元?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李四拒不支付租金,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诉讼中,张三放弃租金的请求,但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请分析6-8题.6.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发生变化?7.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发生变化?8.本案诉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9.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一个诉讼请求、一种诉的性质三、反诉1.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李四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张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主张一个月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当时说好了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3.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请问法庭应当如何处理?4.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5.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6.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提出反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应当被告的反诉。
7.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8.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反诉中的地位相同。
9.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0.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
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
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
二是结案快。
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
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
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
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
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1、单选题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
A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案件B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再审案件C 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案件D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正确答案:D2.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
A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 加倍偿还C 支付迟延履行金D 以财产抵债正确答案:C3. 在诉讼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A 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B 作出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C 撤销案件D 解除财产保全正确答案:D4.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A 通知B 决定C 判决D 裁定正确答案:D5.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
A 诉讼中止B 诉讼终结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6.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
A 可以推定该主张不成立B 对方当事人应该继续提供证据C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D 可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正确答案:C7. 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A 审判活动不受影响B 应当中止诉讼C 应当终结诉讼D 应当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正确答案:A8.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诉讼应当()。
A 诉讼终结B 诉讼中止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9.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继承人住所地B 原告住所地C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D 被告住所地正确答案:C10.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适用于()。
A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B 各种审级的案件C 各种民事案件D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正确答案:A11.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1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219号1408室。
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辉勇,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白云路87号。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18353(2),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2层。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宁,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某与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原审被告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俞某某、华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岷,华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梅、韩玮,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0日,甲方华辰公司与乙方俞某某、丙方魏某某签订的《商铺认购书》约定,俞某某向华辰公司认购“君临盛世茶亭”一号地块的一、二、三层店面,面积约237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72798元,总价款17275.0198万元。
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晋民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轩吴捷慧段晓斌【审理法官】李晓轩吴捷慧段晓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冯永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冯永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凯华冯永继【代理律所】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书》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分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书》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分担。
中进公司与煤气化公司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诚信恪守。
按照该合同书约定,土地出让金按当地政府有关商房住房规定标准合理分摊,就此双方形成本案争议。
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应当分担的总数额是多少;第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如何。
第一,关于总数额,中进公司主张应以2017年为时点评估确定的楼面地价每平方米1871元计算,煤气化公司总计应支付36102816元。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独立审判原则C.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原则D.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3.关于法院院长回避的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院长的回避由上级法院决定B.院长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的回避由院长本人决定D.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期间是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B.期间是关于法院与当事人共同进行审判、诉讼所需要的时间C.期间只有法定期间D.法院可以指定期间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D.未成年人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
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C.形成之诉D.反诉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B.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C.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
A.发回重审B.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依法改判D.报告上级法院再审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A.5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B.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C.10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D.15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10.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
法律知识复习题库含答案解析 (7)
法律常识试题题库连载卷(含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桐乡的张某通过淘宝向海宁的刘某购买了一件价值万元的皮衣,收到货后张某发现有质量问题,便通过网络联系卖家要求退货。
对方一口答应,可当张某寄回货物后,卖家却一直不肯退钱。
本案中()A.张某应向桐乡市或者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C.张某提供的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D.张某所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2.在民事诉讼案中,王明因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他对二审判决仍不满意,因此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诉状被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认识正确的是()①任何诉讼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③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期限是15日④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3.某投毒案中,犯罪分子用液体毒剂A使被害人中毒,投毒后该液体即迅速挥发为气体,融入空气中,后经专家现场检测才认定空气中的A气体。
则在本案中,A属于() A.物证B.鉴定结论C.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D.既是物证又是鉴定结论4.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从诉讼角度看()①合理,打官司就是讲道理②不合理,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③合理,有客观事实的理就有法律事实的证据④不合理,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A.①③B.②④C.②③D.③④5.垄断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这是因为垄断行为往往会()①扭曲市场价格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③产生虚假商业宣传④扰乱市场秩序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6.16岁的赵某因与朋友李某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赵某想起诉李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能够提起诉讼的是()A.赵某B.赵某及其家人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7.在长期的实践中,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
这些方式各有优势,功能各有侧重,为人们提供了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
张明与谭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明与谭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谭德云【当事人】张明谭德云【当事人-个人】张明谭德云【代理律师/律所】林卫民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韦洁雯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林志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卫民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韦洁雯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林志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卫民韦洁雯林志强【代理律所】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明【被告】谭德云【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解除权除斥期的起算时间如何确认。
对于案涉合同解除权除斥期的起算时间如何确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的规定,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周辉、郭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辉、郭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3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庆松张莹姚琦【审理法官】苏庆松张莹姚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辉;郭宏【当事人】周辉郭宏【当事人-个人】周辉郭宏【代理律师/律所】王茜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秦静旸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锦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茜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秦静旸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锦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茜秦静旸张倩于锦【代理律所】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辉【被告】郭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辉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郭宏是否应当向周辉返还购房定金500000元。
【权责关键词】双方违约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我爱我家公司陈述,其作为中介方,尽到了如实告知各方当事人房屋现状及合同签订后果的义务。
周辉陈述,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漏水照片是我爱我家公司在卖房之前照的,不是周辉照的。
周辉上诉只请求返还500000元定金,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涉案合同予以解除的判项,均无异议。
双方约定最终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周辉称郭宏是在7月18日通知交接的,郭宏称是7月15日通知交接的。
现涉案房屋已出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辉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郭宏是否应当向周辉返还购房定金500000元。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房产交易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且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吴鹏翔、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鹏翔、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14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晶阎涛李兴明【审理法官】王晶阎涛李兴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鹏翔;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吴鹏翔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鹏翔【当事人-公司】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清明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清明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清明【代理律所】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鹏翔【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吴鹏翔上诉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利息,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融创置业是否存在逾期交房违约行为进而需要赔偿吴鹏翔诉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
根据两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交付房屋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融创置业提交了因政府文件要求案涉房屋所在工程工期先后受到行政措施影响的证据。
上述停工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按照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融创置业可据此相应免责。
吴鹏翔两审诉请主张融创置业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进而基于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也缺乏前提,本院难以支持。
就案涉房屋其他情况,吴鹏翔并未提出上诉,不属于本院二审审理范围,吴鹏翔可据实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吴鹏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海军、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海军、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莉刘伟罗亚敏【审理法官】姚莉刘伟罗亚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海军;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海军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海军【当事人-公司】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宝国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焦辉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宝国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焦辉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宝国焦辉付敏杨烁【代理律所】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海军;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含车位)逾期交付期间应如何认定,一审判决确定的逾期违约金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
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含车位)逾期交付期间应如何认定,一审判决确定的逾期违约金是否正确。
胡海军已经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安徽阜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政府环保停工文件系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发布,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城区停止建设的政策性停工。
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2【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新宇李志勇谢格浊【审理法官】赵新宇李志勇谢格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冰【当事人】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冰【当事人-个人】吴冰【当事人-公司】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冰【本院观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吴冰主张天正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被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百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严格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天正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为“中广西苑华府”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七里河区不动产管理局正在分批次给“中广西苑华府”小区购房人办理相关房产权属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吴冰主张天正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郑志强、郭远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志强、郭远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20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符海燕陈雁兰张力群【审理法官】符海燕陈雁兰张力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志强;阮文金;郭远春;吴诗东【当事人】郑志强阮文金郭远春吴诗东【当事人-个人】郑志强阮文金郭远春吴诗东【代理律师/律所】周浚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陈瑶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浚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陈瑶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浚哲陈瑶【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志强;吴诗东【被告】阮文金;郭远春【本院观点】郑志强系以其与阮文金、郭远春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请,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郭远春系阮文金指定的案涉款项的代收人,郭远春在收到案涉40万元款项后已根据阮文金的指示将款项全部转到指定账户,郭远春与郑志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郑志强诉请郭远春返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志强系以其与阮文金、郭远春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请,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郭远春系阮文金指定的案涉款项的代收人,郭远春在收到案涉40万元款项后已根据阮文金的指示将款项全部转到指定账户,郭远春与郑志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郑志强诉请郭远春返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高长有、刘忠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长有、刘忠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8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瑛季烨王亮【审理法官】吕瑛季烨王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长有;刘忠义;宋玲玲;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高长有刘忠义宋玲玲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长有刘忠义宋玲玲【当事人-公司】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侯建文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侯建文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华君侯建文【代理律所】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长有【被告】刘忠义;宋玲玲;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忠义、宋玲玲应否向高长有赔偿仓房损失3万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忠义、宋玲玲应否向高长有赔偿仓房损失3万元。
高长有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刘忠义、宋玲玲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赠送一个仓房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刘忠义、宋玲玲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高长有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高长有名下,同时通过中介链家公司与高长有确认了所赠送仓房的位置。
虽然仓房的实际交接程序存在瑕疵,但高长有已实际占有了该仓房,应视为刘忠义、宋玲玲已履行了交付案涉仓房的义务。
在高长有已占用案涉仓房后,因案外人王东北就案涉仓房主张权利,高长有交出该仓房。
虽然案外人王东北提供了一张仓房发票,但无据证明该发票上载明的26-11某仓房即为案涉仓房,并且刘忠义、宋玲玲提供的案涉房屋第一手购房人连华与开发商大连金州区先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亦有购买仓房的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仓房一般随房屋的出售而转让,故刘忠义、宋玲玲主张其对仓房享有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陈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陈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桂07民终1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叶枝仁【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叶枝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陈青【当事人】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陈青【当事人-个人】陈青【当事人-公司】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符锦芳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黄国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符锦芳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黄国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符锦芳黄国峻【代理律所】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青【本院观点】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被上诉人陈青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被上诉人陈青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上诉人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已支付的69490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上诉人钦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展开全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 [1]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一)“诉讼标的”的含义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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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买卖合同一案两审出现新事实上诉被驳回
20XX年6月,宣州某公司欠绍兴某公司货款10万元未支付,绍兴某公司故起诉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因该买卖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后绍兴某公司发函催促宣州某公司履行合同,但未有回应。
20XX 年9月,绍兴某公司再次诉至宣州区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宣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绍兴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驳回后,案涉合同依然有效,负有交付货物义务的宣州某公司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但该判决业生效后时隔一年之久,宣州某公司一直不履行交付义务,绍兴某公司发函催告后其仍然拒不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且绍兴某公司的前后两次起诉,尽管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均同一,但前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等新的事实,两诉的事实方面不再同一,再次起诉依据的事实已然不同,原审判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