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模板
法律经济学中的法律经济分析研究
法律经济学中的法律经济分析研究第一章简介
法律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旨在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其中,法律经济分析研究是法律经济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分析法律规则对经济效果的影响,并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本文将介绍法律经济分析研究的基本概念与原理,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案例分析。
第二章基本概念与原理
2.1 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经济学方法,将所有可能的决策选项进行比较,确定最优决策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将所有潜在的成本与收益相加,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并最大化收益的选项。
在法律经济分析研究中,成本效益分析常被用于评估和探讨不同法律条款的经济效益和成本。例如,在确定理赔标准时,成本效益分析可以帮助评估不同标准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影响,从而选择最优的标准。
2.2 边际分析
边际分析是一种经济学方法,用于评估每一单元输入增加所带
来的收益变化。在法律经济分析研究中,边际分析通常用于评估
特定法律规则的影响,并确定如何调整规则以达到最优效益。
例如,在互联网监管领域,边际分析可以帮助界定何种内容应
该受到监管,以及哪些类型的监管对于用户和运营商来说是最优的。
第三章应用案例
3.1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律经济分析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例如,在
评估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经济学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定哪种制度最有利于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边际分析也可以用于确定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
的关系。
3.2 竞争政策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七章 经济分析法学
一、科斯定理第一律与第二律
科斯定理第一律是:在交易成本为零(zero transaction costs)的情况下,不管怎样选择法律 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也就 是说,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法律上权利 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双方经过谈判均能导致 资源向最大效益方向流转。
科斯定理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 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 利配置方式下都同样发生。这些交易成本的效应 包括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为避免交易成本发生 而作出的无效益选择。
——[瑞典]拉斯·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内容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在经济分 析法学家看来,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 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 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 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因此, 不但所有法律现象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 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括刑事法律规范)都有其 经济根源,而且一切法律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经济 问题,即都是解决如何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
二、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科斯定理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根据效益 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它向人们昭示任 何法律规则的设定、司法判决的选择都应该紧紧 围绕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具体说,科 斯定理在法律安排中的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第一,科斯定理决定着国家是否需要运用法律手 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交易成本对经济的影响
交易成本对经济的影响
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所需的各种费用和努力。它
包括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合同监督成本、执行成本等。交易成
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本文将从减少交易成本的角
度探讨其对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市场交易
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
况下,买卖双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交易对象、协商交
易条件、签订合同等。这会使得许多潜在的交易无法实现,从而限制
了市场的发展。而当交易成本降低时,买卖双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合
适的交易对象,达成交易,从而促进市场的繁荣。
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
况下,买卖双方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能会选择与自己熟悉的合作伙
伴进行交易,而不是与其他更适合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这样就可能
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使得资源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当交易
成本降低时,买卖双方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合适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从而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
况下,企业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能会选择与自己熟悉的供应商和合
作伙伴进行合作,而不是与其他更具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进行
合作。这样就可能限制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发展。而当交易成本降低时,企业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具有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进行合作,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发展。
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能会选择与自己熟悉的供应商和合作
格式合同及其规制——一个“成本一收益”的分析思路
进行 分析 , 并探 讨其 规制方 法 。
魏 晓东, 山 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2 5 0 1 0 0 ) 。 [ 1 ] [ 英] 阿狄亚 : 《 合 同法导论》, 赵旭 东等译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 第1 5页。 [ 2 ] 从 经济学角度 对格 式合 同进行分析的 中文文献主要有 : 柯 华庆 : “ 格 式合 同的经 济分 析” , 载《比较 法研 究》 2 0 0 4年 第 5期 , 第3 1 ~ 4 2页; 谢 晓尧、 黄胜英 : “ 格 式条款的 法经济学分析” , 载《 学术研 究》 2 0 0 1年第 8期 , 第7 5~7 9
[ 摘
要] 格 式合 同适 应现代 社会 而生 , 在很 大程度 上 节 约 了交 易成 本 、 企 业经 营成 本 , 增加 了
社会 福祉 , 但其 亦有 违背公 平 的 因素 。从 “ 成 本一 收益 ” 的 角度 对格 式合 同进 行分析 , 遵循 规 制 的边 际 收 益等 于边 际成 本 的经济 学均衡规 律 , 对 格 式合 同的规 制 应该 具 体 区分是 垄断 性领 域 的格 式 合 同还
公 用事业 单位 。
以往 关 于格式合 同的研究 , 多是从 法 律学 科 的角度 出发 , 认 为 格 式合 同有 利 有 弊 , 需 要 规 制并 且 提 出规制 方法 , 而较 少从经 济学 的角度 进行 分析并 提 出 意见 。 [ ]本 文 拟从 经济 学 的角 度 对格 式 合 同
合同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诚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02
经济社会发展与合同法的互 动关系
经济社会发展对合同法的影响
经济发展推动合同法变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和制 度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需要不断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促进合同法完善
社会进步带来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为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社会 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合同关系不断涌现,而合同法 律制度的更新速度相对较慢,导致一些新型合同关系缺乏 有效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律制度执行不力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司法审判不公等 原因,导致合同法律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合同 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合同履行监管机制不健全
合同履行监管机制缺失
促进企业间合作
合同法为企业间的合作提 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企 业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 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04
当前我国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及挑战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
一、概念
理论建构于概念之上。对于交易费用为何,学界众说纷纭。交易成本为英文“transaction cost”汉译,亦有学者将之译为“交易费用”。一般认为,交易成本这一概念首先由科斯于《企业的性质》中提出。这篇文章主要探讨了“企业何以存在”这一核心议题。科斯[①]认为,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有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组织成本共同决定。前者主要为“使用价格价值的成本”。在这篇文章中,科斯并未对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作出清晰界定,而是采用列举法,认为交易费用包含了“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以及由于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所导致的成本等”。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科斯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引起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交易成本的内涵得到拓展,其外延也进一步被细化。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分为合同签订前和合同签订后,前者而包括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谈判和确保合同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后者则包括了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立及运转成本和保证成本等。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客观原因则包括了交易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维度:交易发生的频率、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和资产专用性条件[②][③]。
张五常在《新玻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经济制度与交易费用”条目中将交易费用定义为“那些在鲁宾逊·克鲁梭(一人世界的) 经济中不能想象的一切成本, 在一人世界里,没有产权,也没有交易,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从数学角
度,汪丁丁[④]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给定的不完备的知识集合上对可供选择的制度做选择的机会成本。
用交易成本的观点解释工程款拖欠问题
1 对 交 易 成 本 的认 识
般来说主要包括搜集信息的成本 、谈 在大量的交易成本。 判成本、缔约成本 、履约成本、监督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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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纠纷等等 。大量工程款纠纷的存在
摘
要 : 工程 款 拖 欠 问题 一 直 困扰 着 建设 领 域 ,严 重影 响 了 中 国经 济 的 发 引发了在处理过程中的大量交易成本。
展 ,也 给 建 筑 业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带来 许 多 负面 影 响 。 近 几 年 来 ,关 于 引起 在追索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过程中,
工程款拖欠的原 因分析 有诸 多说法,如信用体 系不完善、法律 法规不健全、 很多施工单位因考虑到交易成本过大 而导致拖欠工程款的增加和一拖再拖。 政 府监 督力度不够等 。本文拟 用交易成本 的观 点分析工程款拖 欠 问题 。
关键 词 :工程款拖 欠 ;交易成本 ;制度 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
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施工企业有权 本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利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l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基本立法精 神 我 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 与旧法的对 比之 中反映出 来 。对于 《 合同法》 中的有 关合 同无效 的规 定 ,较之 以前颁布 的 《 民 法通则》 巾第 四章 “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有明显的 区别。首 先,《 民 法通则》第 5 8条第 3款规定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F 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而 《 所 合同法》 规 定 : 一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为 无 效 合 方 同 ,未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的 为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可 见 , 对 于 “ 一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 法》 通过用 “ 害国家利益 ”来缩 小了 ,《 损 无效合 同的范围 ,损 害国家利益 的才无效 ,未损害 国家利益 的可撤 销。 其次 ,《 民法通则》 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然 而 ≤ 合同法》把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订立 的合 同界 定为效 力未定 的合 同,并非绝对无效 ,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自身取得完全行 为能力后未 追 认 的 ,才 无 效 。 从 上 町见 ,我 国合 同立 法 缩 小 了 无 效 合 同 的范 嗣 ,尽 可 能使 合 Ⅻ 趋 于有效 、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 自由。因此 ,我国合 同无效 制度的 本 立法精神可以概括 为:在无碍社会 基本 秩序 的前提 下 ,尽量 使合 同有 效 ,平衡合同主体之 间利益 ,体现合同主体 的意志 白南,实 现效 益最大
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一、理论发展阶段及特征
Williamson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对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作了一个
初步的阶段划分:首先是非正式阶段,从1930年代Coase提出公司自造或外包的
选择问题以及交易成本的概念,到1960年代Coase和Arrow指出交易成本在标
准的经济学研究中被忽视;其次是前形成阶段,是在1970年代,开始从契约或治
理视角看待垂直一体化;再次是半形成阶段,定义了可选择治理模式的属性,并相
应解决了选择性干预效率等疑问;1980年代早期实证研究迅速增长,企业治理与公
共政策的应用也有快速增长。综合考虑上述阶段划分以及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文献中理论观点建立发展的时间顺序,本文把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分为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一)萌发阶段(1930s~1970s)
Klein、Crawford和Alchian在1978年指出市场组织、企业组织的二分法过于简单、忽视了契约的中间形式,即两个或多个所有者利用中间形式来降低交易成本、不过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他们提出了交易规制的复杂性及其对交易成本、机会
主义行为的影响。
(二)建立阶段(1970s~1990s)
本阶段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提出并初步完成体系化工作。Williamson在1979
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交易具有耐用交易专用性投资、不确定性和交易重复频率等三个基本特征,由此可对不同交易特征的交易采用市场规制、三方规制、双边规制乃至统一规制;专用性投资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塑造着适应性、契约费用、设置成本、规模经济等治理体制选择的经济依据。Williamson认为规制结构的选择应平衡有
“最终解释权”的法经济学解读
“最终解释权”的法经济学解读
作者:苏仰平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和格式条款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商家利用“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规避合同风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遏制这一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结合规范分析,对“最终解释权”及背后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法经济学角度的解读。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法经济学交易成本
一、“最终解释权”概述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对“最终解释权”进行诠释,必须将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作为论证基础。
(一)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家在做经济分析时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意思是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充满理性的,即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说就是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政府追求目标决策最优化。
“理性经济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人只要做“理性经济人”就可以了,“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她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之后经济学不断完善和充
合同违规案例分析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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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背景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违规是指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情况。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违规经常会发生,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是某家装公司,乙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
定甲方为乙方开发的楼盘提供相应的装修服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存在违规
行为,导致合同未能正常执行。
二、主要违规行为
1. 未按时交付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
期完成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后续销售和交付工作。这严重影响了乙
方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质量问题
另一方面,甲方在装修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工程出现了质量不达标的情况,需要重
新修缮或更换材料,导致工期延误,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3. 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擅自变更了一些与乙方约定的条款,包括工程进度、材料选用等内容。这种擅自变更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4. 拒绝退还定金
最后,甲方在合同终止后,拒绝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退还对方的定金。然而,在本案中,甲方拒绝履行这一义务,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评析
在合同法律的框架下,甲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在
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违规行为,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法律措施: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成本与效益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成本与效益分析
作者:赵含宇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02期
摘要: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属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以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资源的相对稀缺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福利最大化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针对中国法律存在的成本高、效益低的问题,建议各方确立成本效益理念,提高立法质量、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之上更加重视合理行政,以期实现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益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律成本;法律效益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2-0110-05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公正被视为法律的化身,是评价一部法律的首要和主要标准。但自从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诞生以来,成本与效益却越来越成为评价一部法律的重要标准。因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1]在美国实务界,福特总统于1974年颁布的11821号行政命令、卡特总统于1978年颁布的12291号行政命令,都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重要的行政法规时,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分析。里根总统颁布的12291号行政命令则进一步要求如果有花费较少的方案可供选择而行政机关却没有选择,必须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2]。理论界则诞生了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1年)、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1988年)等一批经典著作。由于法律规则中蕴涵着成本收益的因素,因此无视成本与效益的传统观念越来越不合乎时宜。我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于2010年10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越来越强调“良法之治”的今天,通过对与法律成本与效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中国法治的完善与进步。
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摘要:合同法不仅应该保障交易安全,还应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交易,但合同法的这一功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受到忽视。合同法有较多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较多因素对交易成本降低构成限制。其中,以来自交易安全方面的限制最为严重,因此需要寻求一个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均衡点,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一、交易成本及其降低路径
1937年科斯在《的性质》一文中首次初步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的运行成本。”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进一步作了如下概述:“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在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在科斯的视野中,交易成本是指任何促成和保障交易的各种费用,这种费用越高,交易的难度就越大,交易的价值相对就越低,因此也就越需要制度来加以克服。在最近四十年间,相当多的制度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展开研究,终于使交易成本经济学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显学,从而改变了经济学界对制度功能的看法,认为制度的功能在于促进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降低交易成本则成为了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在目前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成本主要指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进行交易谈判的费用、签订以及执行交易契约的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非生产性的资源耗费,它与的生产性支出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之下,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非生产性支出以增加生产性支出,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但交易成本不可能被制度降低到零,市场并不能在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运行,合理的交易成本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代价,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往往会超出其应有的限度,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即交易者在信息收集、处理等方面并不是万能的,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交易必须的信息,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其二,信息收集边际成本的递增意味着交易成本的边际递增。其三,交易者的极端自利倾向。交易者一般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们在最大化自身利益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极端自利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交
合同法与合同设计的经济效益与成本控制
平衡性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相 互平衡,既要保护甲方的 利益,也要尊重乙方的权 益。
可操作性
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 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双方 执行和监督。
合理规划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明确
合同应明确规定履行的起 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 关键的时间节点。
地点选择合理
根据合同类型和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履行地点, 以降低履行成本和风险。
灵活性
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预 见情况,合同中应包含一 定的灵活性条款,如延期 履行、变更地点等。
违约责任条款设置
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的情形和相应 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 失等。
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除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考 虑采用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如继续履 行、解除合同等。
合同设计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鼓励双方采 取合作行为,实现互利共赢。
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
合同设计可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措施,激励创新者进行 技术创新和研发。
促进技术转移
通过合同条款的安排,可以促进技术从研发者向应用者转移,推动 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实现收益共享
合同设计可以安排技术创新带来的收益共享机制,激发创新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力。
控。
案例二: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合同条款明确
探讨合同法的交易成本
探讨合同法的交易成本
作者:高畅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1期
摘要:在法学界对于合同法的价值定位尤其是在交易成本上一直存在着经久不息的争论和质疑,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也没有彻底的结束之前所出现的争论,反倒让这些争论变得更加的激烈和尖锐。对于合同法的交易成本问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合同法进行分析的,是合同法自身具备的经济意义。本文就是对此进行系统的分析,希望能够对今后合同法交易成本方面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交易成本;存在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之后,对于合同法自身的价值定位以及对其经济意义的讨论暂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共识。最起码在对于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且根据新颁布法律中出现的很多之前没有的创新方面开展了新一轮讨论。本文主要是对合同法的交易成本角度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先对法律上对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内容给予简要的阐释,合同法的使用情景在于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所涉及的环境,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与不要式原则的选择给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够对这方面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具体内容
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对于交易成本的界定在于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交易成本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依据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形成合作的过程中所要相互消耗、支付的成本,通俗来讲指的也就是一种人际关系成本。从其本质上来看,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这是没有办法避免的,那种零交易成本的环境只能在理论上进行,实际生活环境中是没有办法不付出交易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法律于这个社会而言就变的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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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 位与起
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 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 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场域的 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 出自己的看法。
、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 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 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 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 答,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 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 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 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一一法律经济
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将法
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 着经济运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 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出, 件,
曰
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
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一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一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
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么立
“那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
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
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
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 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
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 nging) —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
的成本。”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经济资源的不
基于对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
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