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行政许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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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4号)
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
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
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书[00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书[001]

受理人:接受日期:邗江局联系电话:87982317 审核人:审核日期:您单位的压力容器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贯彻执行本规则(TSGR5002)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登记表编号:--------所列栏目,*项必填,其他尽量填全,填写说明附后。

所用表格在我局网站首页资料下载-特种设备栏中下载。

也可加QQ群(群号226780951)下载。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此表为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用,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盖公章。

*为必填的项目。

1、登记卡编号:可采用设备类别(R)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20XX年所登记的顺序为1200台,可编为R20XX1200。

(此号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2、注册登记机构:填写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名称。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

(此号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4、设备注册代码:此号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内部的压力容器设备编号。

6、使用证编号: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7、注册登记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8、使用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名称或压力容器业主姓名。

9、使用、设计、制造、安装、产权、检验、承担修理改造单位代码:填写以国家规定,由有关机构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十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十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十项:(1)设计许可。

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对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2)制造许可。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4)充装许可。

对气体充装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5)使用登记。

对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6)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核准制度。

(7)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8)作业人员考核。

对特种设备操作、管理等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

(9)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10)定期检验。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实施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措施。

上述行政许可分级实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工作流程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工作流程
增项或升级单位 申请单位 换 证 单 位
1、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完成规定文 件的收集提交;确定试制产品的并制作。 ◎若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具体内容请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查看申请条件及准备 受审文件材料; ◎若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具体内容请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查看 申请条件及准备受审文件材料; 2、 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的评审程序及流程,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中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申请单位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并提交以下资料: 1、2份《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原件盖公章); 2、1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盖公章); 含: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主要资质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3、1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盖章)
鉴定评审机构 1、在接到申请单位材料准备齐全的告知后,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 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2、组织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一般3个工作日完成)。 3、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1、根据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2、撰写整改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 1、收到整改报告后,进行确认。 2、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含:报批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接收审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审核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制证,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邮编:1000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10-82261764、010-82261762(锅炉、容器许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关于特种设备新目录的解读

关于特种设备新目录的解读
三是提出简化许可程序,将对被许可单位的鉴定评审行为 由行政机关委托性质变为被许可单位约请行政机关采信。将鉴 定评审活动提到行政相对人提交许可申请之前,行政机关不再 为鉴定评审机构的失误或过错承担委托责任,同时鉴定评审机 构要为被许可对象的过失或错误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目前鉴定 评审工作缺乏法律授权,今后鉴定评审机构可以向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审定/核查机构的认 可证书。
二、特种设备许可改革—主要内容
四是不再颁发电梯安装、改造许可,保留电梯 制造、修理许可。电梯安装、改造由原制造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承担;电梯维保由原制造单位或电梯 修理许可的单位承担。
五是不再颁发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改造许可,保留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取得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取得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安装、修理工作 (修理本单位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需要取得许可)。
内容之一: 其他特种设备
电梯制造、修理许可。不再颁发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修理、改造许可,保留其制造、安装许可;不再颁 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许可。
4、使用登记;取消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气瓶(车用气瓶 除外)使用登记。
四、特种设备定义及变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指的是“含 义”;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经国 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指的是“定 义” 。两者均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法律法规 “从新原则”,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新的 目录执行。
五、新特种设备目录主要变化
5、电梯
➢ 新《目录》以驱动方式为主作为类别、使用性质为辅作为品种,共4大类 10个品种;旧《目录》以使用性质为主作为类别(液压电梯除外)、驱 动方式为辅作为品种,共6大类19个品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许可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无1.长输管道(GA1、GA2)2.公用管道(GB1、GB2)3.工业管道(GC1、GC2、GCD)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2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2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2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要求,现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一、委托下放的事项(一)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四)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子项2项)。

1.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审批权限已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不再下放。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GB1级、GB2级、GC2级、GC3级、GD2级)。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五)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子项6项)。

1.D级锅炉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

”)2.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3.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67号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67号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201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2011

24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 锅炉压力容器 古 检验所
一、设计 压力容器:D级 二、制造 ⒈锅炉:D级 ⒉压力容器:D级 内蒙古自治区呼 04710471TSZP150 ⒊压力管道元件:所有项目限B级 010020 和浩特市呼伦南 郭洪江 胡晓华 6293744 6293921 01-2011 三、安装改造维修 路261号 ⒈锅炉 ⒉压力容器 ⒊压力管道:GB类,GC类(限GC2、GC3 级),GD类(限GD2级),管道现场防腐蚀作 业乙级
TSZP210 02-2011
28 辽宁
沈阳市特种设 备检测研究院
一、制造 压力管道元件:所有项目限B级 辽宁省沈阳市皇 024024TSZP210 二、安装 110035 姑区崇山西路9 宋绪鲜 武学忠 86263925 86293925 03-2011 压力管道:GB类,GC类(限GC2、GC3级) 号 ,GD类(限GD2级) ,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 乙级 一、制造 ⒈锅炉:D级 ⒉压力容器:D级 ⒊压力管道元件:所有项目限B级 04110411辽宁省大连市西 二、安装 116013 蒲建国 张栋林 岗区新河街20号 82489775 82487638 ⒈锅炉 ⒉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GB类,GC类(限GC2、GC3 级),GD类(限GD2级),管道现场防腐蚀 作业乙级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号码
邮 编
确定 项目
证书 编号
山西省计量协 12 山西 会特种设备工 作委员会
一、设计 ⒈压力容器:D级 ⒉压力管道:GB类,GC类(限GC2级) 二、制造 ⒈锅炉:D级 ⒉压力容器:D级 03510351TSZP140 山西省太原市府 030012 ⒊压力管道元件:限B级 米俊英 米俊英 7236448 7229148 03-2011 西街29号 三、安装改造 ⒈锅炉 ⒉压力容器 ⒊省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四、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 五、气瓶充装 山西省大同市城 刘建敏 区雁同不路5号 山西省临汾市秦 蜀路47号 山西省忻州市七 一南路18号 苏敏 刘晋 03520352037010 气瓶充装 6209876 6209892 03570357041000 气瓶充装 3928998 2510500 03500350034000 气瓶充装 2020220 2020220 TSZP140 04-2011 TSZP140 05-2011 TSZP140 06-2011 TSZP140 07-2011 TSZP140 07-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4•【文号】国质检锅[2002]2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五、子项: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国家级权限)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省级权限)4.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5.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省级权限)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国家级权限)8.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000131108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000131108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000131108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首次申请(00013110800101)(2)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3110800102)(2)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申请变更(00013110800103)(4)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申请扩项(00013110800104)(5)特 种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许 可( 压 力 容 器 分 析 设 计 ) 许可证补发 ( 00013110800105)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5.实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8.审批层级:国家级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国家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4月、6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分别在无锡、北京召开《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首次会议。

2004年7月、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8月、2005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草案,同时邀请部分设计院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

2004年11月、2005年2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2月、1 2月,特种设备局分别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2005]6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4月、2006年7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分别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006年11月,分别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上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经研究决定将两规则进行合并。

2007年4月,经《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主要起草人员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

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我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现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以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为目的,在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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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报资料登记表你(单位)申请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经清点,申请资料
收件人(签名):黄鹏
申请人(签名):(印章)
2015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宁)质技监(特)受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请材料登记表》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2015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机关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质技监(特)当准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印章)
2015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本回证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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