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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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8〕3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8【实施日期】1998.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6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制定的《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安排原则第一条专项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只安排前期工作充分且1999年年底前能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

国家计划外以及预期内无法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安排达不到防洪标准、险情严重的重点堤垸及保护重要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安全的江湖堤防加高加固、四水干流卡口河道拓宽、疏浚等重点项目,不搞地区平衡。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施工。

为使项目尽快启动,可适当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步骤,子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初审后,报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批。

也可由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授权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审批。

财政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1982.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洞庭湖(以下简称湖区)水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湖区水利保护和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防洪大堤(含撇洪河堤)、间提、渍堤、渠堤、旧堤;(二)河流、湖泊(含城市规划区内调洪、蓄洪、泄洪的内湖)江河故道、渠道、洲滩;(三)水闸、船闸、涵管;(四)分洪、蓄洪安全设施、机电排灌设施、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防汛通讯设施、渠系建筑物;(五)堤防防护林;(六)防汛专用的器材、仓库、交通工具、测量标志和河道管理标志。

第三条湖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水利工程的受益、保护和经营管理范围,制止和处理破坏水利工程的一切行为。

第四条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区堤垸、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的管理机构承担所辖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汛保安任务。

第六条湖区堤垸建立垸民代表会制度。

垸民代表会是堤垸的群众性的民主管理组织,其代表由本垸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个村或者组选派代表一人。

堤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垸民代表会报告工作。

垸民代表会有权依法决定本垸水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但遇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堤防管理(一)堤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堤、间堤和渍堤的长短、安全程度等具体情况,划定养护堤段,确定专人管理。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32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2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道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其他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沿河两岸由城建部门和农场、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的堤防工程设施,由该修建单位维护管理,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建部门修建的公园内的湖泊,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有洪涝调蓄功能的湖泊,必须服从防洪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监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原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湖南省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方案

湖南省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方案

湖南省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1、基本概况洞庭湖位于长江中游荆江段南岸,地跨湘、鄂两省,天然湖泊总面积2625平方公里,水资源总量2086亿立方米,流域面积26.33万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

近年来,洞庭湖区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湖区环境有所改善,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逐步减少,年均浓度不断降低。

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大幅超过水环境容量,洞庭湖总体水质为Ⅳ类,营养状态指数为48.2,属于中营养状态。

尤其是一些内湖,由于相对封闭,水质总体较差。

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洞庭湖流域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方案实施范围为洞庭湖流域湖南部分,覆盖湖南省97%以上的国土面积,其中洞庭湖区4.64万平方公里,包括岳阳、益阳、常德3市及望城区(以下简称“三市一区”)。

推进重点区域治理,有效保障洞庭湖区供水安全,加强生活、工业、农业水污染治理,系统保护和修复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

工程项目总投资591.8亿元(表5-1),治理期限为2018年-2025年。

2、主要问题(1)季节性、水质性缺水局部存在,受气候及水文节律变化、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长江三口入湖水量减少,洞庭湖枯水期提前且延长,部分地区生产生活用水困难。

湖水自净能力下降,局部水域夏季水华频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标准低,存在安全隐患。

应急备用水源缺乏,已建水源工程调节能力差。

城镇供水管网老化,漏损率超过16%。

(2)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大幅超过水环境容量,洞庭湖总体水质为Ⅳ类,营养状态指数为48.2,属于中营养状态。

尤其是一些内湖,由于相对封闭,水质总体较差。

洞庭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量分别为110.8万吨/年、14.24万吨/年、5.87万吨/年和73.15万吨/年,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洞庭湖流域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3)由于人类不当活动的影响,洞庭湖区湿地功能有所退化。

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

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

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1张萍,洪林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蓄滞洪区的利用是一种重要的防洪措施。

但是随着三峡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建成,分蓄洪区的启用几率减小;同时随着分蓄洪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分蓄洪区的启用越来越难。

本文以洞庭湖蓄滞洪区和东西湖蓄滞洪区为例,从经济损失方面来论述蓄滞洪区的定位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关于蓄滞洪区的利用现状对不同类型的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进行讨论。

最后,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防洪安全需要,对我国蓄滞洪区的划定和建设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蓄滞洪区;合理利用;经济损失;分类;建设1. 概述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提出“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防洪方针,在安排修建水库调蓄洪水,整治河道,加高加固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的同时,规划拟定利用治江河两岸湖泊、洼地和部分堤垸作为临时的蓄滞洪区,以补充水库、河道的蓄泄不足,以降低河道水位,防止堤防溃口,并作为防御大洪水或特大洪水措施,保护河流中下游重要地区。

这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分洪治水思想,是一种保全大局的做法。

在现在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蓄滞洪区的利用仍是不可缺少的一种防洪措施。

目前我国共有蓄滞洪区97处,分蓄洪总容量1048亿立方米。

大部分蓄滞洪区内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受到限制,居民生活难以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相适应。

另外,有一部分蓄滞洪区经济发展比较快,人口越来越稠密,使得真正分洪时难以启动。

同时,随着三峡工程等防洪水利工程的启用,也使得部分蓄滞洪区的运行几率大大减小。

本文以岳阳洞庭湖蓄滞洪区和武汉东西湖蓄滞洪区为例,仅就经济损失方面讨论蓄滞洪区的分类,并结合国内外蓄滞洪区的利用现状来谈谈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问题。

2. 国内外蓄滞洪区的利用概况国内有多位学者对蓄滞洪区进行了深入研究[1~4]。

徐国新建议根据管理权限、重要程度、启用几率和难易程度对蓄滞洪区进行分类,并区别对待,以便达到蓄滞洪区的合理利用的目的。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黄材、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一一年十月)目录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第2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第3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第4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第5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第6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第7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8项围垦水库库区的第9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第10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11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第12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第13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第14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第15项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第16项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第17项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第18项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第19项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二、水资源管理第20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第21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22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23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第24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第25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第26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第27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第28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29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第30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第31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32项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三、抗旱管理第36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第37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四、水土保持管理第38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第39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第40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五、水文管理第41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第42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第43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第44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第45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第46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第47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六、供水管理第48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维护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49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50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使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洞庭湖区钱粮湖垸蓄洪工程规划概况

洞庭湖区钱粮湖垸蓄洪工程规划概况

洞庭湖区钱粮湖垸蓄洪工程规划概况张峰【摘要】随着江湖自然演变和人类活动影响,城陵矶附近地区的防洪形势日益严峻,妥善处理城陵矶附近超额洪水,对该地区以及荆江大堤和武汉市的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发[1999]12号文洞庭湖选择钱粮湖、共双荼、大通湖东垸等分洪垸先行建设.钱粮湖蓄洪垸承担蓄洪任务22.2亿m3,全垸一线围堤总长146.387km,保护面积450.04km2,2008年统计垸内人口23.44万人.钱粮湖垸蓄洪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围堤加固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和分洪闸工程,工程总投资约20.84亿元.【期刊名称】《湖南水利水电》【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4页(P46-48,69)【关键词】洞庭湖区;钱粮湖垸;蓄洪工程【作者】张峰【作者单位】华容县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岳阳市411200【正文语种】中文1 钱粮湖垸蓄洪工程建设的必要性1.1 当前城陵矶附近区防洪形势城陵矶附近洪水由长江上游、洞庭湖四水及区间洪水汇集而成,一般年份各水系洪峰错开,不致形成很大洪水。

但当长江上游洪峰和洞庭湖水系及汉江洪水遭遇时,城陵矶附近将会出现较大流量和较高水位,将发生较大洪水,如 1931、1935、1954年洪水,城陵矶以上干流、洞庭湖四水和区间来水的汇合洪峰流量在100000m3/s以上。

而河道安全泄量(下游堤防不溃口、不分洪的正常情况下)仅60000m3/s左右,超额洪峰流量和超额洪量都很大,城陵矶附近地区将会遭受严重灾害。

妥善处理城陵矶附近超额洪水,对本地区以及荆江大堤和武汉市的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江湖自然演变和人类活动影响,城陵矶附近地区的防洪形势日益严峻。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由于三口分流口门的泥沙淤积和1967~1972年的下荆江裁弯,导致三口分流、分沙比由20世纪50年代的35%、44%分别衰减为90年代的16%、19%。

大量本该经由洞庭湖调蓄至城陵矶的洪水,改为直接从荆江泄入城陵矶,致使城陵矶洪峰提前,水位抬高。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水上交易安全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安、渔政、水利水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水上设立检查站、卡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截在航船舶。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第七条公民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船舶、设施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

新建或者改建船舶、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设计图纸在动工前应当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
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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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2011修改)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2011修改)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201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2011修改)(1991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

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24处地方。

第三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经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五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

堤垸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确保蓄洪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蓄洪保安全,不蓄洪保丰收。

第六条蓄洪区内的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有防洪安全设施。

蓄洪区新建居民点、城镇和生产设施,其布局必须符合蓄洪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须经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蓄洪区内严禁新建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的工厂或仓库,现有工厂、仓库应采取防水、避水措施。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第1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占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第2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1、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第3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1、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简称建设项目);2、跨市(州) 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3、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4、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需在大堤及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第4项-河道围垦审核确需围垦河道的。

第5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

第6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由湖南省水利厅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7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第8项-取水许可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第9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依法应由省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10项-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确需填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9•【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1997.10.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为省水利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根据授权,负责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职能调整(一)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

(二)受省水利厅委托,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作。

(三)根据授权,承担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的规划职能。

(四)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全省河道。

湖泊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草案意见,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洞庭湖区治理水利工程规划。

组织设计、计划实施、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四)履行洞庭湖治理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6.04【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正)(1997年6月4日颁布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省界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筑坝引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究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七)依法查处水事行政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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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
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
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

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
(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24处地方。

第三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经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五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

堤垸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确保蓄洪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蓄洪保安全,不蓄洪保丰收。

第六条蓄洪区内的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有防洪安全设施。

蓄洪区新建居民点、城镇和生产设施,其布局必须符合蓄洪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须经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蓄洪区内严禁新建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的工厂或仓库,现有工厂、仓库应采取防水、避水措施。

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水主流区,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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