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
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津油整办[2001]3号)
根据国家委、部、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此证书的经营行为属违规经营。
二、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管办”办公地点市商委)负责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和批发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工作。对批发企业审查合格后,按职能报送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3、油库建设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4、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7、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
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项目设定依据: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
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7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原油市场
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承办处:商业改革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按照我省“十一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加油站布局方案、设置基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控制建设数量和发展速度。除新建公路、城镇新区外,不再新建加油站;省商务厅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公布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年限核定当年控制建设数量,对规划数过多且不符合规划布局原则的地区,将逐年调减其规划,各地当
年新建加油站(点)控制在核定数量之内,不得突破,全省每年总增量不超过3%,密度过大地区控制在1-2%。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
2
ICS 75.010
E 01
SB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成品油仓储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油库建设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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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进口资质
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敏君、张建才、胡素梅、孙成海、陈永奎、罗时金、付立新、朱建平、梁雷、孙伟森、董芳。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5号令(2000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
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准备资料: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场地租赁合同、环保验收
证明等。
2.选址并办理用地手续:申请人需选址,符合政府规划和相关法规要
求的场地。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用地规划手续办理等。
3.环保手续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环
保手续,如环保审批、环评报告等。
4.设备购置与安装:申请人需要购置并安装必要的设备,如储油罐、
加油机等。设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建设与装修: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加油站进行建设和装修。包
括加油站的建筑、油罐区、加油机区等。
6.申请电子化监控系统:根据国家规定,加油站需要安装电子化监控
系统。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电子化监控系统的手续。
7.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能源局或省、市能源局。
8.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相关政府部门会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加油站
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加油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9.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如申请费、
设备验收费、税费等。
10.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核和验收后,相关政府部门会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给申请人。
11.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加油站成品油的零售经营活动。
以上是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的详细解释。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并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申请人还应保证加油站的设备、场地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安全、环保的经营。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34页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开设加油站、成品油买卖须知
一、申请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依法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加油站符合《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加油站设置规范要求;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和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符合本级政府和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应备资料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三)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五)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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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2014-06-17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