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成都人才公寓与落户政策

成都人才公寓与落户政策

成都人才公寓政策(一)适用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并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的人才,具体为: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成都人才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成都发展卓越人才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其他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细则》规定在安居方式选择上,申请人若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Word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Word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Word版)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优秀人才在城市落户,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保障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

这些公寓通常靠近大型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以提供高性价比、高品质的住房,方便人才生活与工作。

一、人才公寓租赁模式人才公寓一般分为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

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一般由他们自主规划,独立建设,管理运营。

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它们的管理与运营则往往交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来完成。

二、人才公寓管理方式人才公寓管理一般由专业机构承担,其具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了人才公寓的运维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

这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在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人才公寓生活的质量和方便性。

1. 运维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公寓运维体系,规定人员、设备、物资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操作问题。

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通讯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沟通和工作实施。

2. 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面,需要实现每日清洁卫生,及时处理各类报修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和管理,为住户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

要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服务管理提供适用的生活服务,如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垃圾管理、环境维护等,为住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

还要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因素。

因此,人才公寓管理方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严格的门禁、巡逻等制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环保管理环境保护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点。

管理方应制定环保计划,实施垃圾分类、清理垃圾、植树造林、节约用电等多项环保措施,提高居住人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人才公寓租赁管理规定1. 住户资格人才公寓所面向的居住人员均为符合国家人才政策,拥有高学历、技能、创新能力等优秀人才的优秀人才。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租户管理,维护租户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和租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同时,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对租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制定相应租户管理方案,明确租户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租户行为,提高公寓管理水平。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租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租户拥有人身自由、住宿环境卫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租赁物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占用他人私人空间。

第七条租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恶意拖欠。

第八条租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户有义务保守租户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租户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租户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户档案,记录租户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温馨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严格管理,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演练、安全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租户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者,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搬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人才公寓承租人负责解释,并于租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告知。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成都abcd类人才购房 文件

成都abcd类人才购房 文件

成都abcd类人才购房文件随着“成都人才新政3.0版”的“上线”,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注册地限制,跨区域优惠购买人才公寓。

如果想购买人才公寓具体怎么操作呢?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29日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哪些人才可以申请?据介绍,A类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天府峨眉计划人选;天府青城计划人选;四川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蓉漂计划”人选;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第一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若符合人才安居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统一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网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3•【字号】成府发[1996]144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成府发[1996]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二)租赁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成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7〕21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围绕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构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渠道,建立市属国有租赁住房为引导、商品房新建配建为主体、个人富余住房为补充的供应体系。

到2017年底,组建或改建3~4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启动一批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管理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1.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30【实施日期】1998.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市场服务功能,面向社会提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自主选择职业、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人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人才市场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人才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市)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市)县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中介机构第六条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固定场所、资金、设施;(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五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章程;(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向所在区(市)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

第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撤销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经确认后办理有关手续。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人才房的出租租赁行为,保障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租申请及条件1. 出租人才房,需要经过房东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房屋证明等手续。

出租人才房必须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出租要求。

2. 出租人才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房屋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房屋结构合理,无安全隐患;房间内设施完备。

3. 出租人才房需在指定的出租平台进行发布,并提交相关的房屋信息和图片。

第三章出租合同签订与管理1. 出租人才房需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付款方式、使用权利和义务等。

2. 出租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按指定渠道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3. 出租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金及递增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租金及管理费用1. 出租人才房的租金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2. 出租人才房的管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3. 租金和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章房屋维护与保养1. 出租人才房的房东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修缮。

2. 承租人有权享有房屋的基本使用权,但需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房屋整洁、安全。

3. 出租人才房需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六章争议解决1. 出租人才房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2. 对于房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争议,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

3.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管理制度的执行1. 出租人才房的出租方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2. 出租人才房的承租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人才房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才流动性也越来越大,人才公寓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才的青睐。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我们制定了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二、租赁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特别是那些需要短期或中期居住的人才,包括实习生、外派员工、项目组成员等。

三、租赁标准。

1. 房屋类型,人才公寓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和多人间供租。

2. 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类型和面积不同,设定不同的租金标准,以满足不同人才的需求。

3. 租期要求,租期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4. 押金及其他费用,根据房屋类型和租期长短,设定相应的押金及其他费用标准。

四、租赁流程。

1. 提交申请,员工向公司提出租赁申请,填写租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确认,公司对员工的租赁申请进行审批,确认租赁房屋类型和租期。

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及其他费用等事项。

4. 入住安置,公司安排员工入住人才公寓,并进行相关入住登记手续。

五、管理服务。

1. 房屋维护,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2. 安全保障,加强人才公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居住安全。

3. 生活配套,提供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和服务,如洗衣房、健身房、公共休息区等。

4. 服务热线,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解决员工在居住期间的各种问题和需求。

六、租后管理。

1. 租期延长,如员工需要延长租期,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2. 退房流程,租期结束后,员工需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清理个人物品并交还房屋。

七、实施效果。

通过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人才的居住舒适度和满意度,进而增强公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司对人才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八、总结。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公司对人才关怀的体现,也是公司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才公寓的建设与发展逐渐成为解决人才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

为了统一和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就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和条件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主要是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等。

租赁人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有相应的人才证书或荣誉称号,具备良好的职业背景和社会信用记录等。

此外,考虑到人才公寓的定位和目标,租赁人才还需与人才公寓所在单位有一定的关联性。

二、人才公寓的租赁流程和程序人才公寓的租赁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和住房分配等环节。

租赁人才首先需要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租赁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接下来,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核和信用审核。

审核通过后,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金支付要求进行付款。

最后,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住房分配。

三、人才公寓的租金和管理费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和管理费用由人才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统一制定,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租金的收取一般按照月份进行,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或季度付款。

管理费用主要是为了覆盖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成本,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此外,对于特殊服务或设施的使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额外收费。

四、人才公寓的租期和退租规定人才公寓的租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或缩短。

租赁人才在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续租或提前30天通知管理机构退租。

退租时,租赁人才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房屋交接和费用结算,并保持房屋的原样清洁。

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则租赁人才需要按照一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五、人才公寓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保障人才公寓的管理机构有责任保障租赁人才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管理机构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房,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住房需求,由政府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房出租管理,是指人才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将其依法取得的人才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房屋维护等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人才房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房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房出租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人才房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房出租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人才房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人才房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二、人才房租赁第八条人才房租赁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设施设备;(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人才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人才住房保障目标和人才住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续租或者终止租赁。

三、人才房出租人管理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的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住建发〔2020〕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

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租售对象第五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

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才安居资格由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租赁或购买。

第三章租售方式第八条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

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区(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

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之外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第十五条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登记第十七条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项目或房源所在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租售方案。

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

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

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条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

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

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协调统筹。

第五章选房第二十四条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区(市)县可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章租赁第二十七条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

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

租赁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

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章购买第三十二条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购房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签订购房合同前,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六条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