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自主申报规则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 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 成;
(4)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的文字标识; (5)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 际组织名称(见附注④); (6)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及部队番号(见附注⑤); (7)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历史 文化名人、当代有影响力的人物 姓名等(见附注⑥); (8)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 歧视性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字(见附注⑦); (9)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 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见附注 (10)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汉字 (见附注⑨);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予使用的字样。
限制性规定
附注
①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在登记主 管机关辖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登记主管机 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
(一)字号及行业表述用语相同;
(二)行业表述用语相同或行业表述用语不完全相 同但含义相同,字号近似:
1、除金融业(含银行业、证券业 、保险业、典当行)、餐饮业、 1、字号的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如瑞城和瑞诚; 酒店、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已 取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外,其 他企业不得在执照中申请企业名 2、字号的读音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如小天鹅 称简称。企业名称简称由字号和 和小夭鹅等; 行业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
(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汇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汇报
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意义十分重大。自2014年下半年我办牵头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办与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适应新常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改革创新,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近年来主要工作
(一)以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创新、富民路途上的种种制度性桎梏
一是切实贯彻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主体功能区制度产业准入清单等“五张清单”,还率先对部分明显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要求、加重企业及群众负担的审批权力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如两个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批,我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类别”的工作要求,在全国率先取消了该项审批;又如雷击风险评估,我市在全国率先将此项行政审批改为市气象局按职责主动评估,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新华
社等主流媒体曾先后报道。
二是全面取消行政审批“模糊兜底条款”。全省率先开展了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清理工作,对无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审批前置要件一律予以清理,并全部取消各类诸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等行政审批指南“模糊兜底条款”600余项,制定并公布了《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市行政审批事项前置中介服务清单》,压缩了审批机关自由裁量权,真正实现了一次性告知。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
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
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三章备案事项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理与决定
第三节电子化登记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
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结合《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的一项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不
可诉。
【总页数】8页(P54-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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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J], ;
2.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
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J],
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J], ;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J], ;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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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设立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节歇业登记
第六节受理与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
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
第三节强制退出
第四节撤销登记
第五节信用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12.2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12月28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
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08.3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重要基础制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原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12月制定的部门规章,曾于2004年修改个别条款,在保护企业名称权利,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探索建立,上述规章中的不少内容已经滞后于实践。为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实践,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争议裁决程序,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变为自主申报服务事项。两年多以来,各地严格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具体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名称秩序,亟须修订《实施办法》。
一是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修订《实施办法》是对行政法规的细化落实,有助于明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制。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文件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1、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住宿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养殖、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等。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所填报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内容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如无法通过填报的信息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晓对因申报虚假住所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05
•【字号】穗工商规字〔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
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规字〔2018〕2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五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个体户名称自主申报方法
个体户名称自主申报方法
南京市从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可以从网上自主申报名称,方便快捷,自主申报成功并打印出相应文书后就可以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场分局办理营业执照了。申报过程截图如下:
先搜索并打开南京市工商局官网首页,下拉至底部。
点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先注册,然后登录。登录后点开“名称申报”、“新设名称申报”。
选择区划,填写注册资金,点“下一步”。然后填写行政区划、字号、选择行业、组织形式。虽然行业有很多,尽量选常用的,否则不靠谱的行业选好后也可能不能用。行业录入关键字后一定要点“搜索”,否则后面登记机关无法自动跳出。
查询单出来一定要细看,如果你申报的字号是禁用字、限用字或者与他人名称相同、近似,建议换个字号重新查询,否则是自找麻烦。
如果字号不重选,点“继续申报”,点“增加”填写经营人员、代理人信息,然后点“下一步”。预览后没问题就点“提交”。
提交成功后点“下次申请设立登记预审”。系统跳转后点“辅助系统”,点“自动生成”、“自动生成”,打印生成的文书。
打印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承诺书》、《名称查询清单》、《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签名,带上身份证、房产证明就可以去办执照了。
虽然自主申报名称并不复杂,但里面还是有很多学问的,申请人最好事先上网搜索并学习一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条规,申请时仔细阅读提示,做到心中有数,提高申报成功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
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尊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本企业在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
础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自愿进行企业名
称的自主申报。在此,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申报的企业名称将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不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包含可能引起公
众误解或混淆的字样。
二、本企业所申报的企业名称将充分体现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业务范围,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与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不使用
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品牌等标识。
三、本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将诚实守信,不提供虚假材料,不进行欺诈、误导等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四、本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将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五、本企业在获得企业名称核准后,将严格按照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
经营活动,不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不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任
何形式的宣传和商业活动。
六、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本企业将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本企业承诺,对于因本企业名称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或责任,本
企业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妥善解决。
八、本企业承诺,将定期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企业
名称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本企业承诺,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名称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名称使用的规范和流程,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误用。
佛山市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流程
佛山市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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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或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报原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含有禁止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五条(申报规则)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六条(申报规则解释一“名称相同”)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相同;
(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曾用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七条(申报规则解释一“名称近似“)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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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原则】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见附件)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申报系统】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佛山市红盾信息网,进入申报系统(网址:)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自主填写申报。
【填报信息】第八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根据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自助查询比对】第九条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对填报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一)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
(二)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
(三)是否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与已登记、核准或通过申报且行政区划相同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以及《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其他规定。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系统反馈】第十条申报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依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的,提示申请人可以申报;
反馈名称依条件通过的,提示通过的条件,且申请人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承担使用责任后,可以申报;反馈名称不予通过的,提示申请人不能申报。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可以申报】第十一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不存在名称禁用、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并打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参考北京市、湖南省、天津市、武汉市、杭州市、青岛市等工商部门关于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容)
【依条件申报】第十二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条件。
申请人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名称并打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但申请人还需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申请人不予确认的,不能申报。
(依据:依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