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之我见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首先,要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主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则作为附带案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次,要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一般不得以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并未禁止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增强了申请人的维权手段及其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申请人因为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诉讼而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浪费时间和财力。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不能获得民事诉讼的权利。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败诉会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及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判决无效、赔偿缺失等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其是否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持有相关的证据,明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其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机会。
但是,需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在遇到一些涉及到民事权益方面的问题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权益与行政行为相关联,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诉讼。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常见的诉讼形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特性,对于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范围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解析此类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由于本文将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探讨,因此需要明确此类诉讼的概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法诉讼中,当事人是在行政交纷中,因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要求行政行为撤销或改变的同时,由于行政行为的实施,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因此对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关系提出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一般而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也是一个包含行政和民事因素的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一)具有行政事实依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纠纷,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变更、废止或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导致的争议。
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充分的行政事实依据支撑。
行政事实依据可以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证明和调查报告等。
(二)具有民事权益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其民事权益主要是指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关联的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涉及到其他民事权益,例如离婚冷静期等方面的问题。
(三)具有司法管辖权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需要明确行政法院是否具备对所提起的民事权益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了损害;三是看涉案诉讼是否履行了诉讼程序的要求。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批,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的行为。
行政许可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者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处理策略存在争议的情况。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3个方面的特征:1、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若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民事诉讼自然无法被“附带”;但法院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却不一定必然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如果认为附带不适当,可以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虽然,法院审理行政赔偿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可以共同遵循的原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发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相对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而行政附带的民事诉讼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国家作出的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这时行政诉讼的原告同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却为民事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即民事赔偿的请求人。
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这时,行政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为争议一方当事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则为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这包括三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与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践;思考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一)基本概念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该合法权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
2. 行政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民事权益纠纷。
3. 行政行为对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影响。
4.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一)实践中的问题1. 立案难:部分法院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存在疑虑,担心管辖权争议,导致立案难。
2. 审理难度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领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素质。
3. 证据审查复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判断,需进行细致审查。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即民事法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案件中,除行政争议外,还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情况。
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案件中并行进行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民事权益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或改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案件中存在一个行政争议,即行政行为受到了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二是该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有直接的联系,即民事权益的实现需要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是附随于行政争议的,不能脱离行政争议独立存在。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律适用;二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三是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包括关于证据、程序、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四是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适用,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下面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某市政府采取了一项政策,对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撤销。
该公司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恢复排污许可证。
同时,该公司还主张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并行进行。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也有在行政审判过程实行“先民后行”,如房屋行政登记诉讼案件中,行政庭法官查明当事人因作为房屋登记基础行为的共有、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便终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是指在设立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各种权益的侵害进行诉讼的一种形式。
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的作用已经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一、行政诉讼的条件1、行政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行政诉讼必须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前提,只有当行政行为已经被执行,同时造成了一定的不当损害,当事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资产权益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的权利。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或者被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或被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对于尚未生效或未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3、消极之诉和积极之诉在行政诉讼中,还应该区分消极之诉和积极之诉。
消极之诉是指当事人对被告的移送不代表对移送的同意,而是仅仅表达其不反对的意见,这种情况下也被视为提起诉讼。
而积极之诉则是指当事人也完全同意移送的任何事项,且要求其追认和确认该行政行法的真实性、适法性。
4、诉前申请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申请,如行政机关没有回应、拖延或无法确定,当事人才可以进行诉讼。
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减轻法务压力。
5、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
即当事人对于同一行政行为既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撤销、变更、确认等行政事务的法律效果;同时又要求赔偿、消除危害等民事事务的合法权益,才符合行政诉讼的其它要求。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1、履行职责和监督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类行政行为事项,包括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对行政机关驳回民事请求的请求、对行政机关错盘指令的请求等。
质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
但理论的普遍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即在行政诉讼中,将与引起该案件有关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解决。
这种诉讼方式,行政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但该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所说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况且该规定只是说“可以”一并解决,而非必须或应当。
目前,不少学者认为应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节约诉讼成本,体现诉讼效益。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一、行政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主张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认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主诉讼”,而民事诉讼是“从诉讼”。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附带的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则是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虽然该民事争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但两者并非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中确认的事实,目的是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事实显然并非民事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行政争议的解决并不必然地使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也迎刃而解,行政诉讼并不能成为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和当然的依据,由此可见,在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是完全独立的一种诉讼,并非是行政诉讼这一“主诉讼”的“从诉讼”。
如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原告认为登记机关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侵权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房产证,这就涉及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争议。
如果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程序违法,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房产证将被撤销,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原告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来确认,显然是另一种诉讼途径,行政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民事诉讼中争议的事实,民事诉讼争议的事实有待于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然前提,两种诉讼的性质截然不同,民事诉讼具有其独立性而非从属于行政诉讼,因而不能合并进行,不具有附带的基础。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检察院、公益诉讼组织、特定组织或个人提起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
该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完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与发展,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法律保障了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这些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此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保护个人权益外,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些环境保护、消费权益保护、劳动就业权益保护等领域,一旦出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公益诉讼就可以发挥作用,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公益诉讼的存在也会迫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以免触犯法律或侵害公共利益,从而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针对以上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成效。
与此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在推进该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
在确定起诉主体、程序安排、诉讼费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争议,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运作。
二、相关制度配套不足。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又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具有简便快捷、公正有效等优点,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行政诉讼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在国务院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甚至是在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时,而是履行职责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时也可以提起诉讼。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争议,在适用行政诉讼时,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对于一些涉及行政决策的争议,应该如何适用行政诉讼,这一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对此,一方认为,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之一,所以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则认为,行政决策本身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难以更改的特点,在适用行政诉讼时,应该分情况具体处理。
实际上,行政决策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探讨。
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行政诉讼涉及到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必须考虑到行政权力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法规和制度性规定的要求。
特别是在处理社会经济领域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把握审查标准,充分考虑行政决策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保障行政机关的有序的行政决策工作。
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标准来审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
但由于行政决策具有政策性、专业性等特殊性质,所以评价行政决策合法性的标准必须分情况具体考虑。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政行为,应该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是否有应有的证据和理由支撑等;而对于一些涉及行政决策的争议,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采取相应的审查标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民事权益纠纷,即行政诉讼中的民事附带诉讼。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可以保护民众的权益,增强国家法治建设的效果。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呢?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1、行政处理的质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首先是要求行政处理产生了争议。
当行政机关的处理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
同时,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起民事附带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等。
2、案情具有事实和法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二是案情具有事实和法律争议。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证明行政处理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存在,并据此提出行政诉讼和民事附带诉讼。
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可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存在。
3、民事权益侵犯具有直接关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个条件是民事权益的侵犯必须具有直接关联。
也就是说,民事权益的侵害必须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导致的。
如果行政处理与民事权益无直接关系,则无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4、异议未被法律或行政救济程序解决最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之四是需要在法律或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异议,但该异议未被解决。
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并寻求救济,但该异议未被解决,此时可以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1、不动产纠纷首先,不动产纠纷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范围。
如果行政处理导致不动产权益被侵犯,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提起民事附带诉讼。
例如,城市拆迁中由于补偿不合理,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2、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也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一。
当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处理,例如责令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提起民事附带诉讼,要求交通事故的赔偿。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之我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之我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涉及产权、侵权、合同等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将相关的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一种复杂的诉讼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涉及产权、侵权、合同等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将相关的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解决。
从诉讼程序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即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
从法律关系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上增加了对民事诉讼的附属。
其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源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即是行政法律关系导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而定,有的案件可以行政和民事一起审理,有的案件要先行审理行政再行审理民事。
第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行政和民事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分别遵守。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模式,仅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适用:1.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民事纠纷的:当行政机关决定或行政裁决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了民事关系的产生时,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行政法律关系涉及民事权益的:如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行政行为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等,当事人可以要求将相关的民事案件附带诉讼到行政诉讼中一起解决。
3.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案件有关联:如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相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起的侵害公益利益的案件中,允许社会组织、公民等第三方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正式确认。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发展前景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能由直接受害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诉讼,而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则将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第三方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提供了一种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维权的渠道。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能力,切实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规定。
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起的公益损害。
这导致了在其他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难度较大。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第三方来说,参与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亦需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实质性债权保护,容易导致维权行为的碎片化和滥用。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纳入第三方的监督和维权行为,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者:杜颖来源:《大经贸》2016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提升、维权意识增强,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多。
为提升诉讼效益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出现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新兴程序,同时这一程序也引发了许多学术性的探讨。
本文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讨论,提出一些想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常引起争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展已有多年,其相关制度和实践处理也较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理解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权利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仅是因为与刑事诉讼同源产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处理,但并非一定要附带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取决于被害人或公诉人的意愿。
根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与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学理上也应与其相似,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将同源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方式。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可能基于以下两种纠纷。
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争议,同时还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共存的情形。
第二,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存在的纠纷,但是此行政行为并未能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同时行政相对人不服此行政行为也导致了行政争议,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共存的情形。
(一)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以下情形。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附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越来越强大,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起源从历史上看,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源于唐代的诉状制度。
唐代的诉状制度是一种类似于现在的行政申诉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上级机关申诉,请求领导机关出面给予公正裁判。
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宋代。
当时,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引起了民事纠纷,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便于当事人维权,减少司法成本,而且也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和谐。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涵义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附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起诉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损失;2.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并由行政机关与涉民事当事人共同参与民事诉讼程序。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1.一次解决多重纠纷。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将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并解决,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救济渠道,也便于当事人一次性解决所有包含在案件中的各种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2.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迫使行政机关更加严格地履行行政职责,减少不当行政干预的可能性。
一旦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地解决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公民权益。
3.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完善法治体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环境保护方面,若某些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有限,导致难以有效维权。
一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不够强烈,可能存在不作为、不负责任等问题。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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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之我见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共存的矛盾,迫切需要适用该诉讼制度。
确立这一制度,首先须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二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二者缺一不可。
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理解,较为具体直观,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而在对内在关联性的把握上,各人的理解不同。
笔者认为,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的争议和纠纷;二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行政争议的解决。
其中,第一个标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排除两类行为,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居间调解、仲裁行为。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和民事两种争议,如规划部门不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将引起规划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相邻关系人)的行政争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相邻关系人之间也会产生相邻权的民事争议。
不作为成立,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行政机关作为。
如果允许附带申请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方面判令行政机关作为,而另一方面代替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岂不自相矛盾,故不作为案件不宜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
至于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仲裁行为,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根据平等自愿及合法原则,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调解协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单独的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界定范围,可能出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类型主要有:1、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同时,对处罚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2、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被裁决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同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要求确认某项权利归属自己或责令他方赔偿而提起的诉讼;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其他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就同一事实进行确权或获得民事赔偿而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