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监督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医疗反腐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医疗反腐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随着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医疗反腐问题日益凸显。
医疗反腐旨在打击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与此同时,医疗反腐也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医疗反腐现状、法律责任以及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反腐现状医疗反腐问题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行业内部腐败和与医疗服务行业相关的腐败。
医疗服务行业内部腐败涉及到医疗机构内部员工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
与医疗服务行业相关的腐败则涉及到医药企业和政府机构的不正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医疗反腐工作,但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贪污受贿、虚报医疗费用以及药品乱象等问题成为医疗行业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这些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法律责任对于医疗腐败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医疗腐败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腐败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1. 贪污受贿:医务人员和相关机构收受贿赂、行贿等行为,可能涉及贪污罪、受贿罪、商业贿赂罪等,被判处刑事处罚。
2. 虚报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虚报医疗费用、开具虚假医疗报销凭证等行为,可能涉及虚假诊断罪、诈骗罪等,被判处刑事处罚。
3. 药品乱象:医药企业生产假冒伪劣药品、虚报销售等行为,可能涉及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等,被判处刑事处罚。
此外,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药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吊销执照、罚款等。
三、执法机构为了加强医疗反腐工作,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的职责是调查医疗腐败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反腐执法机构:1. 反腐败局:负责调查和打击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贪污受贿、商业贿赂等行为。
2.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发现腐败问题后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检察院:负责对医疗腐败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公诉。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
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文基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分析中,我们着重探讨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的权力寻租、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医疗卫生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本文对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医院高管违规收受礼金某医院的副院长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患者家属送来的大量礼金。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也容易导致医生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地提供服务。
2. 案例二:某医生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生在医院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并以此牟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有可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
3. 案例三:某医院在上级检查时候装门面某医院在接到上级检查通知后,为应付检查,临时进行装修,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没有切实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问题分析1. 权力寻租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包括违规收受礼金、索取回扣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2. 享乐主义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享乐主义倾向,工作不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差。
这种现象让患者感到失望和不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
3. 形式主义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包括应付检查、虚假宣传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容易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四、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推荐五篇]
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推荐五篇]第一篇: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由于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该系统贿赂犯罪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也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年以来,东海县院共查办了医药卫生系统贿赂犯罪案件13件17人,为提升办案水平,增强系统预防效果,笔者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综合调研分析。
一、案件特点1、主体身份特殊,多为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员。
贿赂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涉案人员会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尤其是在医药卫生领域,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参与者一般为掌握管理权或决定权的单位负责人员,如卫生院院长、科室主任、医药公司经理等。
该院2010年以来查处的医药卫生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医院和卫生院院长占5人,其他科室负责人占2人,医药购销公司经理占4人,业务员占3人,单位占3人。
2、大案较多,窝串案高发。
随着药价的不断走高,医药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数额也随之升高。
另外,药品购销的市场特性决定了一家公司不可能仅与一家医院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使得某一公司案发后常常会带出其他多人或多家单位。
3、犯罪行为连续性强,作案次数较多。
就经销商而言,由于公司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其完全可以在被查处后借用他人身份重新注册新公司从事医药经销行业。
就院方来说,由于工作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工作性质的相对专业性,造成该领域案件线索发现和案件侦查存在较大难度。
以上两方面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作案连续性较强,作案次数普遍较多,除非受到相关案件的影响,行贿方与受贿方在案发之前一般不会停止犯罪行为。
4、行业特征明显,潜规则盛行。
本领域职务犯罪潜规则主要表现在医药购销环节,从药品招投标,到院方准入,再到临床用药,整个利益链都与药品回扣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某种程度上,收受回扣已成为该领域公认的潜规则,一些医药经销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给付一定比例的回扣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丝毫没有意识到已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医药领域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
医药领域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
医药领域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专业化人才:目前,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药品案件查办中仍存在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这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使得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2. 医疗系统腐败问题严重: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价值观、政绩观出现问题,医院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导致医生滥用药物、滥检查等行为,损害了患者利益。
同时,医疗领域利益链条长,一些环节透明度低,权力缺少有效监管,给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3. 制度设计和规范不完善:在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等方面缺乏完备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导致部分医务人员自主权太大,由此可能产生腐败问题。
4. 监管不力: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假药、劣药流入市场,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也存在漏洞,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过度治疗等问题。
5. 信息透明度不足:医药领域的信息透明度不足,医生和患者很难获取药品的真实价格、药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这可能导致医生和患者受到误导或欺诈。
6. 法律制度不健全:医药领域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一些违法者可能利用这些漏洞规避法律制裁。
同时,法律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对违法者的威慑力有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医疗系统的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和规范;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法律制度,加大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医疗行业违法违纪案例的思考、体会,简要描述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有必要对医疗行业违法违纪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和体会,以期能够加强监管和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
一、案例分析1. 某医院医生违规收受患者回抠,影响医疗公平和公正。
2. 某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
3. 某医疗机构虚假宣传,误导患者选择不适合的治疗项目,导致患者蒙受经济和健康损失。
4. 某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涂改疫苗接种记录,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二、问题分析1. 医疗行业违法违纪行为泛滥,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诚信和公信力。
2. 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患者的利益和安全。
3. 监管不力,导致一些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打击,形成恶性循环。
三、认识与思考1. 医疗行业是关乎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以患者为中心,遵循医德医风,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公正。
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3. 各界人士应关注医疗行业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与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对策建议1. 完善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推动医疗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履行执业责任,维护医疗行业的诚信和公信力。
3. 增加对医疗行业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人员和机构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违纪行为。
五、总结医疗行业违法违纪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医疗行业违法违纪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当前一些医疗卫生系统发生了一系列窝案、串案和大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医疗卫生行业发生的违法犯罪已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果不坚决予以遏制,任其滋长蔓延,必将进一步加剧群众医疗负担,败坏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
一、医药卫生领域违法犯罪原因(一)医疗体制存在缺陷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药品销售就成了医疗机构营利的主渠道,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药品收入成为主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
其次,从医疗机构分配制度来看,医务工作者的收入与业务量挂钩,谁开的药品多,为医院创的收入多,谁的待遇就高,导致该领域不断出现大处方、拿回扣等事件。
第三,医疗机构是参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核定药价,谁的药价定的高,谁的药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就好卖。
于是,生产厂家想方设法将药品价格拉高,致使药品回扣空间大。
(二)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大家互惠互利,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利益也不会受到牵连,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违了法犯了罪。
(三)从业人员人生观、价值观蜕变由于受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一些人在信仰领域就出现了真空,开始重视物质享受和个性发展。
而社会贫富差距的急速拉大,撼动了某些人的传统价值观念,看到有人大把赚钱,导致心理失衡,在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和考验,致使人生价值观发生蜕变。
(四)监督制约不到位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造成医药回扣现象的出现。
从近年来查处医药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大多数的医院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
(五)对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司法实践中,为了突破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攻守同盟,侦查机关往往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的证据,当行贿变得低成本、高受益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将越来越难以控制。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在2023年,健康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
然而,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监督工作的不足在医疗卫生领域,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操作,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监督工作的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的不足,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实施。
其次,在信息管理方面,由于技术不成熟和监管手段不完善,导致人为管理的情况仍然存在。
最后,在政策实施方面,医疗卫生监督政策的实施不够及时、精准、全面,没有达到政策所要实现的效果。
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所存在的不足也是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首先,由于医疗机构中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不足,导致医护人员内部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容易出现错误和失误。
其次,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仍然存在问题,医疗设备的落后和医疗卫生设施的欠缺也让患者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三、监督工作人员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
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行力不够,以及对于医学知识技能的掌握欠缺也导致了监督工作的不足。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措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加强监督工作的措施:(一) 完善监督工作的制度,增加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
与此同时,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减少人为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全面加强管理水平。
(二) 改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模式,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优质的医疗卫生设施,落实每个医护人员的责任,加强医学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素质。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2023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交流心得体会发言材料最新精选版【10篇】
2023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交流心得体会发言材料医药领域反腐深入推进,多个医院领导应声落马。
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医疗领域反腐在力度和广度上都是空前的,是动真格的,旨在让患者获得更实在的好处。
这次严查医疗领域贪腐的行动,在本质上跟教育行业推行双减政策,以及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我们党和政府站稳人民立场的生动体现。
对此,我具体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此次行动对我国国计民生大有裨益。
首先,这次行动有利于医生自身的长远发展。
部分医生可能会更加积极的去寻找合理、合规、合法的创收方式,比如开展多点执业,积极做医学科普等等。
那些有能力通过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创收的医生,他的科研积极性会更进一步被激发出来,这样的生态变化无疑对整个医疗系统都是有益的。
其次,患者将深受其惠。
这次反腐后,没有了利益驱动,医生也会更加关注患者的疗效,而不被其他东西所干扰。
一些高费用的安全无效药将会被清出,这无疑会极大地降低人民群众的就医成本。
最后,药企将重新回归创新驱动。
这次反腐也会使整个中国药品市场的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一批只会给回扣的药企将彻底被清出。
由于强大反腐态势和事实利益方式的改变,治疗价值不高的伪创新药进院可能性将微乎其微,这一点就会倒逼药企去着力研发有突破性疗的,真正有效的产品,这一点也无疑是利国利民的。
第二,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医疗反腐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点去做:1、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大对医药公司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体系:医院应该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体系,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减少员工因薪酬问题而参与到腐败行为中的可能性。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医药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4、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督和曝光不良企业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医药卫生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医药卫生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注:本文的内容和要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机构组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不同领域履行与医疗卫生事业有关的监管职能,医院负责负责具体负责治病防治、保障人民健康的工作,本章将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及医院统称为“医药卫生系统”。
近年来,医药卫生系统的医药和医疗器械采购腐败案件持续频发多发,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
本章全面梳理医药卫生系统的腐败问题,为医药卫生系统提供一份清晰的权力运行负面清单。
一、医药卫生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第一,案发环节较为集中。
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腐败问题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医疗保障、资金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环节。
其中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尤为突出,采购给回扣已经成为医药卫生系统的“潜规则”。
第二,利益输送方式和作案方式更加隐蔽。
近年来医药卫生系统腐败问题频发,腐败分子反调查能力加强,输送利益的方式更加的隐蔽。
如,有些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采取支付课酬、在境外给受贿人及亲属购买保险等新型行贿方式逃避调查。
另外,腐败分子与医药代表联系、收受贿赂等节点均注意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如单线联系、事后删除联系的记录、使用亲友的银行卡等。
第三,窝案串案多。
政府官员、医生、药剂师、医院、医疗设备和医药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等密谋串联,形成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
浅议卫生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额、 违法事 实的情 节 、 违法 事实 造成 的后 1 3 联 动机 制不 畅 J . 。犯 罪案 件的查处 涉 罪 案 件 或 玩 忽 职 守 嫌 麻 烦 不 去 积 极 为
果 等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 法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往 往 涉 及 多 个 执 法 部 门 , 食 品 安 全 涉 及 之 , 依 如 四是受部 门利 益驱使 , 门领 导 主观 部 任 的 , 须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本 文 分 到卫生 、 必 药监 、 质监 、 工商等 部 门, 但是 , 由 上 把 一些 应 向公 安 机 关 移 送 的 涉 嫌 构 成
作 者分析 了不能及时移送 的原 因, 出了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 事法律衔接 性 、 提 明确 卫生执 法证据材料在刑 事诉讼 中的
法 律 地 位 、 强行 政 执 法人 员相 关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 立 、 全 卫 生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 相 衔 接 的 工 作 制 度 、 强执 法监 督 等 七 加 建 健 加 个方面的建议 , 以期 进 一 步 规 范 卫 生 部 门对 涉嫌 犯 罪案 件 的移 送 。 [ 键 词 ] 涉嫌 犯 罪案 件 ; 送 ; 关 移 以罚 代 刑 [ 图分 类 号 ] R 1 中 9 [ 献标识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6 3 2 1 ) 1 7 9— 2 文 044 6 (0 0 l — 5 0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移 送 , 范 移 送 工 作 程 序 序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与 公 安 机 关 、 察 机 关 2 对 策 与 建 议 规 检 做 了探 讨 , 而使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有 效 的 打 的 联 系 还 停 留 在 一 般 工 作 层 面 上 , 前 , 2 1 增 强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和 刑 事 法 律 衔 接 从 目 .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近日,某医院涉嫌违法倒卖医疗资源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医院通过向患者收取高额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服务。
然而,调查发现,该医院并没有合法获得这些医疗资源,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以高价转手出售给患者。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的质疑。
首先,涉案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患者求医是出于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而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应该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的规定提供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然而,该医院违法了医疗服务资源的获取渠道,造成了医疗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滥用,使得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其次,该案也对医疗服务法律的执行存在疏漏。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机构是对医疗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维护秩序的,尤其是对医疗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价格的监督。
然而,调查发现该医院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罚。
这说明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亟需加强。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
首先,完善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
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医疗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评估。
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频率和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和整治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处罚。
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收费制度。
尽管目前我国已有一定的医疗服务收费规定,但是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仍存在较大问题。
应该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确保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遏制违法倒卖医疗资源行为。
最后,提高患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对于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查重罚。
同时,通过加强患者权益保护教育,提高患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增强维权意识,提高患者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是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医疗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医疗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医疗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农村卫生所的数量均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增长趋势,更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保健,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部署电话会议的召开,我国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增强,大大改善了医疗服务秩序,在保证就医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我国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和成熟,随着医疗市场的高速发展使其也暴露了很多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人们的基本就医需求、区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甚至是国家发展的其他链条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该文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几点解决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的卫生监督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标签:医疗卫生监督;问题;对策在我国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中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更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改革的新课题。
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整个卫生监督体系中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已经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与人们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等根本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等息息相关,相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监督工作。
该文就医疗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 医疗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1.1 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制规定尚未完善与西方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还相当不成熟,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中。
因此还存在很多较为严重的问题,例如没有对医疗卫生站点进行合理的分布、不具备先进的医疗卫生设备、没有全面落实卫生医疗服务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制固定尚未完善。
制度是保证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制度所规定内容的不完善就无法使医疗卫生企业得到很好的管理,就会出现管理模式不正确、职工分工不合理等问题层出不穷,从而就会大大降低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甚至会牵扯出一系列的医疗卫生事业问题[1]。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完整版)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完整版)第一章(点左侧打开链接)第二章案例:01因对药店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不到位谢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7年7月,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该区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
经调查,该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某区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给予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2008年大年初三晚上,该康贝大药房连锁店工作人员李某又给一名醉酒人员输液。
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醉酒人员窒息死亡。
该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考虑到该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区卫生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又移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案件进行公诉的过程中,认为曾经对康贝大药房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卫生监督员谢某涉嫌渎职。
2008年6月,该区检察院拟对参与该案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员谢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
理由有三点:一是认为该执法机构对康贝大药房连锁店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阻止该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目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罚3000元以上,而实际只罚了1000元,应属适用法律不当);二是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在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没有对该药店进行回访(无回访记录);三是没有依法没收药店的药品器械。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协调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一是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诊疗活动,连锁店负责人也写出了永不非法行医的保证书;二是回访调查不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后必须采取的工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尚有大量其他事务性工作,无法在一个简单的案子上倾注大量的人力;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多次到该乡镇例行检查,均未发现当事人李某的非法诊疗活动,李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坐堂行医是断断续续的较为隐蔽的行为;四是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该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至案发前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该药店继续非法行医的举报,卫生部门无法掌握该药店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有关证据。
卫生案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
卫生案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一、案件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接到举报信,反映某医疗机构存在卫生案件违法行为线索。
经过初步核实,相关线索涉及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存在卫生安全隐患;2.医疗机构违规收费;3.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保障卫生安全,我单位决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二、案件调查情况1. 医疗机构卫生安全隐患经过实地调查和相关证据收集,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以下卫生安全隐患:•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丢弃、交叉污染等问题;•消毒灭菌设备不完善,无法保证医疗器械的有效消毒;•病房清洁不到位,存在污染、异味等问题;•医务人员手卫生习惯不良,存在不洗手、不戴手套等不规范行为。
2. 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违规收费行为:•在诊疗过程中,患者被强制购买高价药物,存在不合理药品推销行为;•对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乱收费,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对于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虚高收费,严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虚假宣传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医疗技术和治疗效果,误导患者;•缺乏真实有效的医疗案例支持,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规模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对机构的认知。
三、移送处理建议基于以上调查情况,我单位建议将该卫生案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具体建议如下:1.对医疗机构进行卫生安全检查,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2.要求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合理、公正的医疗服务定价;3.要求医疗机构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保证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单位将继续跟进此案件的处理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结语卫生案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查医药领域贪腐心得体会发言
严查医药领域贪腐心得体会发言标题:严查医药领域贪腐心得体会引言:医药领域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而贪腐现象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秩序。
针对医药领域贪腐的严查不仅是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升社会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下文将围绕自身参与严查医药领域贪腐的经历,提出相关心得体会。
一、贪腐现象的成因医药领域的贪腐现象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影响:1.信息不对称:医药行业内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强,普通群众很难完全了解医药知识,存在信息不对称。
不法分子利用此类信息隐患,才得以为非作歹。
2.利益链条复杂:医疗资源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医院、药店、生产商、代理商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利益链条。
贪腐者常常在这些环节中各取所需,实施利益输送。
3.监管不到位: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较大。
监管力量未能及时到位,打击力度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给贪腐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严查医药领域贪腐的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严查医药领域贪腐可以杜绝医药行业内部的不正当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众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度。
2.规范行业秩序:医药领域的贪腐行为容易导致市场乱象,扰乱行业秩序。
通过严查贪腐,可以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秩序,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树立法治意识:医药领域贪腐的严查是法治建设的一种具体实施,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不可触碰性,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严查医药领域贪腐的措施严查医药领域贪腐需要有一系列综合措施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监管机制:完善医药行业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管力量,提高监管精确度,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2.建立损失追偿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医药贪腐案件,加强资金和物品的追偿工作,使其无法从贪污犯罪中受益,最大限度挽回社会损失。
3.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腐败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形成威慑效应,引起潜在贪腐者的警示,降低贪腐现象的发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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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中有部分违法行为涉及刑法所规定的罪名 ,如何认 定 :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 ,必须通过 国家医 真执 行 国家 关 于涉嫌 犯 罪移 送 的பைடு நூலகம்度 是 执法 工作 急 需 师 资格 考试 ,并 经 申请 获得 执业 医师或 者执 业 助 理 医
解 决 的 问题 - 4 。本文 对 医疗 卫 生行 政 执 法 中移 送 涉 师 职称 ;该法 生效 之前 ,取 得 医学 专业 技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业 技术 职务 的人员 由所 在 机构 报请 县 级 以上 卫生 嫌犯 罪案 件 问题 略抒 浅 见 ,供 同行们 商榷 。 行 政部 门认定 ,获得相 应 的 医师 资格 。 对 于开 办 医疗
犯 罪 案件 的移送 工作 。卫生行 政 执 法 队伍 是整 顿 和 规 溯源 于有 关行 政法 规 中的相 关规 定 ,以找 出其 准确 涵 执 业 医师法 》 对执 业 医 师证 的取 得作 了明 确规 范 医疗 卫 生行 业 的主力 军 ,在 查 办 的 医疗 行政 处 罚 案 义 。《
1 医疗 卫生行政执法 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 问题
机构 ,根据国务院 《 医疗机构管 理条理》 和卫生 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 ,还需要经过 1 . 1 行政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对 于 涉嫌 犯 罪 的违 法主 体 《
认 定标 准不 同 对 于 涉嫌犯 罪 主 体认 定 不 同 。以非 法 所 在县 级 以上卫 生行 政部 门考 核 审查 ,发 给执 业 执 照 行医罪为例 ,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或 者注 册登 记 。从事 医疗 行业 既要 注 意本 人是 否 有 医
关键词 :医疗卫生执法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商榷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4 . 3 文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0 0 3— 6 2 4 5( 2 0 1 5 )0 7— 0 7 8 9— 0 3
医疗 卫生执 法 是卫 生行 政执 法 的一 部 分 ,是 根据 十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 相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授 权 ,按 照 法 定 职 责 、权 限 和 程 处以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 《 刑 医生执业资格” , 目前 较 为 模 糊 。 序 ,对社会主体 ( 包括公 民、法人 、其他组织)遵守 法》 上 所 描 述 的 “ 由于没有 相关 的立 法解 释 或 司法解 释 ,在 司法 实践 的 和执 行 医疗卫 生法 律法 规 的情 形进 行 监督 检 查 ,对 其 医 在 医疗 过程 中违 法行 为进行 追究 处 理 的一种 行政 管 理 认定 中出现 了多种 观点 :第 一种 观点 认 为 ,所 谓 “ 行为[ 1 ] 。主要涉及 医疗 、采供血 等疾 病诊断 治疗 机构 , 与人 民群 众 的生 活密切相关 ,受 到社会 高度关 注 。 生执 业 资格 ” 就是 指卫 生部 门按 照规 定办 理 的从 事 医
・卫 生 监 督 与 管 理 ・
关 于 医疗 卫 生 监 督 中 移 送 涉嫌 犯 罪 案 件 的 商 榷
陈建 军 ,郭 丽 ,刘劲松
承德 市卫 生局 卫 生监督 局 ,河 北 0 6 7 0 0 0
摘要 :随着 “ 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以及 “ 非法采供血专项 整治工作 ” 的开展 ,卫 生行政 执法与刑 事司法 工作如何 衔 接成为 了卫生部 门 日益重视 的问题 。本文从 医疗卫 生执 法过 程中涉嫌 犯罪案件移送 工作存在的问题人手 ,分析涉嫌 犯 罪案件难 以移送存在 的原 因 ,以求完善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 相衔 接工作机制。
师执业资格的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医生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 随着 我 国行政 法 制建设 的逐 步完 善 ,行政 执 法 与 是指医疗机构必须具有 《 刑 事 司法 衔 接 的 问题 已引 起 国家 有 关 部 门 的高 度 重 中行 医人员 必须 具有 相应 的行 医资格 证 书 ;第 三 种 观
医学 动 物 防 制
2 0 1 5年 7月 第 3 1卷 第 7期
J Me d P e s t C o n t r o l , J u l 2 0 1 5 , V o 1 . 3 0, N o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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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 序领导小 组办公 生执业资格是医疗卫生系统根据本行业范围内的技术 室 、公 安部 、监 察部 < 关 于在 行 政执 法 中及 时 移送 涉 专业 要求 而作 出 的规定 ,具 有较 强 的专 业性 。刑法 典 嫌犯罪案件 的意见 > 》 ,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加 大行政 作为 社会 关 系的最 终调整 ,不可 能 也不 必要 对 卫生 医 执 法力 度 和提 高办案 效率 的有 力举 措 ,切 实做 好 涉 嫌 疗领 域 内的这 一专 业性概 念 作 出定 义 ,使得 人 们 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