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卫生监督执法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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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卫生监督执法

带来的变化

1取代相关法律法规中个别不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款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由原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万元封顶罚款的处罚到目前5万元起罚,且不封顶。明显增加了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凸显高压态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非医师单纯设置无场行医场所(自己不实施诊疗行为)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今后将不再适用。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无证行医的最低罚款金额是五万元,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此类处罚慎用一般程序的快速处理,必须严格掌握适用听证程序,保证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防止程序违法。实务中,及时准确获取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两者竞合关系时“择一重罚”

(1)非医师行医(无论是否非医师自己还是别人设置的无证行医场所),根据“择一重罚”原则,如果按

照非医师擅自执业的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非医师行医处罚上限10万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如果依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超过10万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处罚;

(2)非医师在有证医疗机构内违法行医仍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

(3)医师擅自设置医疗机构行医,如果根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低于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上限10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如果根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超过10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处罚;需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

(4)医师在无证机构行医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予以吊证。

3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位,强调了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不管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鼓励社会力量办医赋予与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同等权利的同时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条款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将产生实质性影响。

首次对违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禁止

性规定制定了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三种处罚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建立多元化立体化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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