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2015年差额比选街镇行政编制科级领导干部
宝坻区2018年公开遴选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表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区委
网信办
综合科科员
08
1
男
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13日以后出生)
中共党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新闻、法学、政治、文秘、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能够从事互联网执法、文件材料起草等工作。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互联网舆情
22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从事统计、财会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事业
区委
统战部
科员
11
2
男
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13日以后出生)
不限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区编委办
综合科科长
12
1
不限
40周岁以下(1977年6月13日以后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现从事文档管理工作。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一年。
区委
老干部局
科员
06
1
男
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13日以后出生)
中共党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区委
宣传部
科员
07
2
男
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13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5周岁(1982年6月13日以后出生)
中共党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科员(二)
02
4
男
具备法律、财会专业知识。
关于xxx局(乡镇街)机关科级干部任免职的
关于xxx局(乡镇街)机关科级干部任免职的请示区人事局: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细则》(津武党组[2001]69号)和《关于印发〈武清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任免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武人[2004]13号)文件精神,经局(乡镇街)党委研究,拟对机关部分科级干部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一、职数及现有人员情况(一)职数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我局(乡镇街)机关内设x 个科室,科级职数设置x正x副,实有x正x副,空缺岗位x正x副。
(二)机关现有科级干部情况:(三)空缺岗位xx科科长、……、xx科副科长等岗位空缺。
二、拟调整岗位及调整理由因xx等原因,为有利于工作开展,经研究,对xx科科长、xx办公室主任等职位进行竞争上岗并对部分人员进行调整。
1、xx科科长、xx办公室主任等职位竞争上岗;2、xx(人)任xx科科长,免xx科科长职(轮岗)……;3、免xx(人)xx科科长,改任主任科员(乡镇改任同级待遇)…。
三、人选确定办法(一)竞争上岗,确定任职人选。
xx科科长职位,符合竞争上岗资格的有x人,分别为:xx办公室主任职位,符合竞争上岗资格的有x人,分别为:………报名人数与竞争职位的比例为:,经党委研究确定,以上人员参加竞争。
(二)经公布竞争职位,党委宣传动员,报名或符合该职位条件的只有1人。
对其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
(三)本单位无适合人选,需写出《xx岗位全区公开选拔的请示》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拔科级干部。
附:《xxx局(乡镇街)机关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事业单位科级岗位人员调整的请示参照此格式。
)武清区xxx局(乡镇街)200x年x月x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宝坻政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结合宝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宝单位(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三条资金来源: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资助范围:(一)国内申请、授权的专利;(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五)青少年发明设计活动。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市级专利示范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40件;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20件;区级专利试点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未列入市、区专利示范、试点的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
(二)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对获得专利权并缴纳年费的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
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2015年宝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宝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宝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宝坻调查队索引号:BNA25B002016000091;BNA25B042016000091;BNA25B04022016000091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统计信息,月度信息附加码:发布机构:天津市宝坻区统计局发文日期:2016-07-26名称:2015年宝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号:主题词: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全区上下紧紧围绕打造京津联动桥头堡、京津冀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目标,抢抓机遇,砥砺前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加强,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改善。
一、综合国民经济平稳增长。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05.0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8%。
分三次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7.51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262.42亿元,增长 13.6%;第三产业增加值305.11亿元,增长8.8%。
工农业生产快速发展。
全年完成工农业总产值1442.23亿元,比上年增长14.4%。
其中,工业总产值完成1351.83亿元,增长15.0%。
农业总产值完成90.40亿元,增长5.6%。
二、农业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稻渔立体种养、林业循环经济等特色产业持续扩张,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增至4家和3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1748家。
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改革,“十二五”期间累计流转土地32万亩。
农业生产总体保持稳定。
全年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90.40亿元,比上年增长5.6%,其中:种植业产值50.35亿元,林业产值0.29亿元,牧业产值29.87亿元,渔业产值9.89亿元。
完成农业增加值37.51亿元,比上年增长3.1%。
全年粮食总产量43.61万吨,比上年下降0.8%,蔬菜产量49.13万吨,下降12.3%,水果产量2.09万吨,下降9.2%。
全年造林面积13943亩,植树202.23万株。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宏坤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宏坤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宏坤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经2013年11月21日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宏坤同志任宝平街道办事处主任,免去其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赵玉华同志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建良同志任区司法局副局长;王文静同志任区招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金星同志任区水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军福同志任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峰同志任区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樊云洪同志任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福全同志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试用期一年);王玉霞同志任区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晖同志任区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董连发同志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王淑红同志任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徐向英同志任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门学博同志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李宝国同志任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鲁春兵同志任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洪印同志任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树军同志任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潘桂军同志任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庆祝同志任天津马家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杨文江同志宝平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免去周占元同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郑平同志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王定民同志区第一中学副校长职务。
2013年11月23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设置及行政区划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设置及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设置及行政区划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宝坻区调整部分街镇设置及行政区划的批复》(津民函〔2018〕79号)文件精神:一、撤销口东街道,设立口东镇。
原口东街道辖31个村、户籍人口26968人,辖区面积69.48平方公里。
设立口东镇后,保持现有辖区不变,镇政府驻地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
二、撤销大白街道,设立大白庄镇。
原大白街道辖20个村、户籍人口14631人,1个社区(社区人口6642人),辖区面积84.08平方公里。
将其所辖京津新城规划区内部分(涉及南杨码头、北杨码头、朱家窝、范家庄、田家桥、大杨庄、甜水井、靳家庄等8个村,面积11.5平方公里)划归周良街道管辖。
调整后,大白庄镇辖12个村、户籍人口9736人,辖区面积72.58平方公里,镇政府驻地为大白庄村。
三、调整朝霞街道行政区划。
原朝霞街道辖46个村、户籍人口40778人,辖区面积48.75平方公里。
将霍各庄镇所辖物流城区域(涉及小北台、张丰庄、刘举人庄、后白庙、黄辛庄等5个村,面积4.53平方公里)划归朝霞街道管辖,将原海滨街道已拆迁的娘娘庙等区域0.37平方公里划归朝霞街道管辖。
调整后,朝霞街道辖51个村、户籍人口45778人,辖区面积53.65平方公里,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四、调整周良街道行政区划。
原周良街道辖16个村、户籍人口6648人,2个社区(社区人口3548人),辖区面积53.47平方公里。
将京津新城建管委管辖区域及大白街道所辖南杨码头、北杨码头、朱家窝、范家庄、田家桥、大杨庄、甜水井、靳家庄等8个村划归周良街道管辖。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宝坻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5〕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和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高水平、有价值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了民情,代表了民意。
为圆满完成今年的办理任务,提高办理水平,现就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基本情况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建议23件(其中以议案形式提出转为建议办理的20件),闭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已转交区政府办理。
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闭会后,区政协召开相关会议对会议期间收到的委员提案进行了审查,确定61件提案转交区政府办理。
这些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共涉及37个单位,这些单位确定为承办单位。
二、办理程序(一)整理交办阶段。
对转交区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梳理、归类,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
承办单位要认真登记核实,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单位上报一名办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限期办结。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二)审核答复阶段。
各承办单位要对建议和提案内容认真调查核实,必须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充分沟通,填写《承办部门与代表委员联系情况表》(见附件),并依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于3月15日前送区政府督查室。
区政府将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进行研究,根据确定的意见由承办单位拟定正式答复函,按规定格式(见附件)、规定纸张(A4型)打印(其中转为建议办理的议案打印15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各打印5份),加盖公章后由区政府督查室于4月15日前统一寄送代表和委员。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宝坻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5〕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同意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5日宝坻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做好我区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全市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完善防汛责任体系。
以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区五大机关领导包河系、区直有关局领导包分部,街镇领导包堤段、包除涝片、包危险闸涵的防汛岗位责任制,调整充实各级防汛组织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下设一室十二组,即办公室、气象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组、转移安置组、物资组、通讯组、保卫组、交通运输组、生活保障组、财务组、信息宣传组。
组建区分洪指挥机构、农村除涝分部、宝坻城区排水分部和京津新城排水分部,组建23个河道防汛分指挥部。
各街镇成立以街道办主任、镇长为组长的防汛除涝领导小组。
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通过媒体公布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防洪除涝工程建设管理力度。
加快推进扬水站更新改造、农村骨干河道治理等防汛工程建设,汛前完成应急度汛、维修加固工程建设,确保主汛期发挥效益。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强化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做好排水设施检修和河道清障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要加强对防洪除涝工程的管理维护,对影响防汛安全建设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
贾顺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顺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顺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贾顺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贾顺杰【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颖【代理律所】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贾顺杰【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是否超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是否超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在收到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答复,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对其申请李三园(元)村集体土地634.1253亩征地地上物补偿分配发放各户情况的信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虽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函》,但已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宝坻政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5〕2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天津市纪委《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区政府举债取得的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运输工程、装饰装修和修缮改造工程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由决策、设计、实施、交付使用四个过程组成,主要包括八个阶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招标、组织施工、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宝坻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贷款融资模式第四章安置补偿费第五章工作经费第六章新建安置住房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监管,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天津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中村改造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我区城中村改造所发放的贷款、承接主体的资本金、优惠购房款等。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建安置住房项目、新建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市场化企业。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资金应遵循“程序合法、统筹统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宝坻新城房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建办):是负责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研究拟定工作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筹集项目资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宝坻政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3〕24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宝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妥善处置、监督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及《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宝坻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宝坻政发〔2015〕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7日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区政务公开办公室2015年宝坻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区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深化以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强力推进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政务公开,着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打造“桥头堡、重要支点”创造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及时做好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围绕打造“京津联动发展桥头堡、京津冀城市群重要支点”的战略任务和2015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聚焦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改善民计民生、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将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政策的落实情况,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涉及切身利益的惠民政策。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积极探索完善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辅以各种方便群众查找的方式,探索创新公开手段,不断延伸服务功能,及时公开各类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招聘校园专职保安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招聘校园专职保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宝坻政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招聘校园专职保安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5〕1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招聘校园专职保安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关于招聘校园专职保安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园安保工作,经2015年6月4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专职校园保安人员。
为做好本次招聘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按照国办高中(中专)每校4名,初中、小学、幼儿园每校(园)各2名的标准,本着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配备。
本次共招聘校园专职保安人员220名。
二、招聘原则招聘工作将于2015年8月份进行。
招聘工作将按照德能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以学校服务片区为主,坚持就近招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
如本片区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可适当扩大区域范围。
三、工资待遇新招录的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五险”。
新录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区财政统一担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担负。
工作单位配备到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的保安人员工资由区财政担负;配备到街镇学校、幼儿园的保安人员工资由所在街镇担负。
四、招聘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保安职业;(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1980年7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55周岁(196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四)男性,身体健康,身高在1.68米以上;(五)试用期六个月内取得保安人员上岗证;(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的人员;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4.按照规定不得从事校园保安工作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宝坻政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渠道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宝坻区河道管理办法区水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我区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天津市域内一级行洪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河道管理所负责宝坻区域内一级行洪河道的养护。
第五条区水务局是我区河道、干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区级河道、干渠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级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镇街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渠道安全、维护河道渠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渠道安全、破坏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宝坻政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1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套制度管廉政”的要求,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津政令第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保障,是强化政府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街镇、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在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切实加强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健康、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不断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工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宝坻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5〕1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法制〔201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定位,确保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推进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案件查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依法查处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全区性执法活动,在开展全区性执法工作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街道办事处在街道执法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执法工作。
二、业务指导一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街镇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案件业务办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街镇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是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区综合执法局与街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街镇分管领导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三、执法监督和考评一是实行执法督查制度。
由区综合执法局对街镇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进行日常工作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区领导,并将情况通报有关街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宝坻政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对查清我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我区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区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我区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我区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统计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宝坻调查队、区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民政局、国土分局、房管局、水务局、文广局、林业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宝坻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宝坻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同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6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法制办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平台信息归集、事项公示、行为监督、数据统计分析、责任确认等功能,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一套全市统一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网络平台系统。
建设该平台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行“一套制度管廉政”的重要改革举措。
该平台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街镇)三级监督管理,集成行政执法信息归集、执法监督、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动预警监督、主动抽样监督、重大案件监督等监督方式,实现了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多角度全方位的常态化监督,有效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时效性,目前已成为市政府监督考核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既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也是适应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需要,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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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2015年差额比选街镇行政编制科级领导干部
报名及资格审查表
注:1、此表务必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字迹要规范清楚。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2、“资格审查意见”和“报名序号”栏由报名处工作人员填写。
填表说明
一、“报考职位”:根据本人所报考职位,填写“01街镇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一)”、“02街镇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二)”、“03街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一)”、“04街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二)”。
二、“姓名”、“出生年月”:填写要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三、“籍贯”:按照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天津”。
四、“政治面貌”:应如实填写。
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等。
五、“照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在《报名表》上贴1张,另外1张,在照片背面签上本人姓名后,交报名处工作人员。
六、“学历、学位”:
⑴“学历”填写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
⑵“学位”填写是何学科学位,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在同一栏内填写,如“大学,经济学硕士”;获得学历而没有学位,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毕业院校及专业”一栏分两行分别将两个院校、专业填入;多学位的,填写所获得的最高学位。
⑶“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及取得的学位;“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及取得的学位。
⑷各类成人高校大学及以上学历者,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接受党校教育大学以上学历者,应提供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毕业院校及专业”: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及专业。
八、“编制身份”:与本单位人事政工科室核实后,填写“公务员”、“事业编”或“区属国有企业职员”。
“取得现在编制身份时间”填写为某年某月。
九、“现任职级(相当职级)”:填写现任职务级别。
如:公务员为“科员、副科级、正科级”、事业编为“管理岗8或7级职员”、区属国有企业职员为“中层管理人员(相当正科或副科)”等。
“任现职级(相当职级)时间”填写为某年某月。
十、“主要经历”:从参加工作前的最后一个学历填起;填写时,起止时间要填到月份,前后要衔接;地区和部门应填写规范简称;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分段填写;行政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时间为准,兼职较多的,填写主要职务,主要职务变动后,要另起一段填写;凡有届次的职务,要注明届次;工作期间参加学历教育的,要注明起止时间和毕业院校。
“起止年月”填写格式如:“2012.09-2013.09”;“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某某镇试用期公务员”。
十一、“近三年度考核情况”:如:“2012、2013、2014年称职”。
十二、“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如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
没有填“无”。
十三、“奖惩情况”:填写过来所受处分和近3年来的奖励情况。
没有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