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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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制主要内容

摘要: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关键词:改革、黄老、儒家、礼法

一、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

秦代苛法的反动,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对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以缇萦上书为起因,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

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我国古代刑罚开始由野蛮向文明转变。但是改革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如宫刑未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同时,此次改革后不久,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二、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

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

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自耕农、商人、赘婿和妇女

3、无民事权利主体:奴婢

(二)、所有权

主要是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汉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确认财产、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

(三)、债权

1、买卖契约

汉律规定,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券或券书)。

2、借贷契约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租佃契约

汉朝租佃关系普遍存在。土地的高度兼并,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佃土地,交纳租金。

4、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

汉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的要件,继续实行以“六礼”为表现形式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制,以及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制和赘婚制。离婚方面,汉朝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但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妻子带走陪嫁财物。

(2)家庭制度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

(3)继承制度

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三、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

(一)、鼓励农耕生产

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

(二)、赋税立法

1、土地税:田租(按土地产量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

2、人口税:算赋和口赋(算赋是对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口赋是对七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

3、户赋和更赋(户赋是按户每年交纳的一种税赋;更赋是男子傅籍以后至五十六岁在承担国家的徭役时,可以出钱代役。)

4、财产税(赀税,即所得税)

5、工商税(对手工业者、商贾和特定商品经销者征收的一种税)

(三)、商业立法

1、重农抑商的国策:“困”商和“辱”商

2、专卖法(盐、铁、酒等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资)

3、均输平准法

(四)、货币立法

1、币制改革

2、禁盗铸

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新起点,对后世的影响延续了近千年直至清末,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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