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合集下载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

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

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

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

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可靠性一、鉴定意见概述(一)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当诉讼中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鉴定人被委托按照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判断的意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刑事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其承载的意义是不同的,原来的鉴定结论包含了法官对于该证据毫无保留的信赖,既然都是“结论”了,当然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几乎也不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再加上鉴定人可能会出点小差错或者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因而鉴定结论并不完全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仅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了鉴定结论的缺陷,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

(二)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与专业性。

鉴定意见涉及的都是科学领域的专业问题,依照科学的方法与原理得出的,同时它的结论也依赖于科学的发展。

第二,法律性与诉讼性。

鉴定意见毕竟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它在鉴定过程中必然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三,主观性与客观性。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刑事诉讼证据⼀向都是讲究的客观真实的,证据也有是证据能⼒的,不过在⼀些虚假的证据和⽚⾯的证据的是没有证据能⼒的,会被清除。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证据能⼒是指能否在审判中⽤来证明控辩双⽅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调查,不仅控辩双⽅不能请求进⾏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调查;(2)控⽅或辩⽅对于相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材料的证据能⼒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上诉。

证据能⼒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法获得的⼝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等。

⼀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限制较严,⼤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的限制较少。

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利益的⼀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定都有证据能⼒。

某些材料由于其本⾝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如反映制作⼈主张的有关诉讼⽂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效的证据(未经鉴定⼈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证明⼒⼜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作⽤的⼒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证的影响⼒,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两个⽅⾯。

前者指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本⾝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证明⼒以及证明⼒的⼤⼩,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原则上由审判⼈员⾃由判断。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是否完全、绝对准确?是否一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就并非一定了。

那么,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网将为各位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一、面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处理办法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4、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人的行为,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规定程序,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需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作出相应鉴定结论过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的范围:与查明案件、事件或者某一事实状态有关的人身、尸体、痕迹、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技术专业范围:法医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图像技术检验、视听资料检验、警犬鉴别等。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遇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交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事先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开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遵循科学、公正、及时、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设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

第八条公安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上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对下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负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责任。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受理和逐级复核,以及内部鉴定结论争议,由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解决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实行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下级鉴定机构的技术评估的盲测,对不能确保鉴定质量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鉴定工作,待符合条件后可以进行鉴定工作。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导言:信息收集是日常办案的常态,但当无讼学院将检索进行归纳、总结,提升为一套“方法论”后,笔者仿佛对老友有了新的认识。

同时,也更加期待,在刑事辩护领域,作为一门技能,当检索与“傲娇”的鉴定意见相遇,会迸射出怎样的火花呢……律师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也是如此。

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的认识,首先是建立在对全案证据准确的分析、把握之上。

因此,如何有效的审查证据,进而有效质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其“专业性”,成为很多律师审查的难点,更有甚者,有些律师会天然的对其表示“信赖”。

同样,如果能够揭开其“专业”的外衣,对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并发现问题,无疑会成为辩护律师“致胜”的关键。

笔者认为,如具备正确的检索思维,通过有效检索,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审查范围和排除规则,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之必要从语义上讲,检索是指从文献资料、网络信息等信息集合中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或资料的过程。

之所以强调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这与鉴定意见类证据的性质和特点是分不开的。

首先,看鉴定意见的概念,其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根据鉴定对象和检材的不同,鉴定主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单从鉴定意见的概念和分类上,我们不难看出该类证据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体现在人员的专业性、机构的专业性、方法的专业性及依据的专业性等多方面。

同时,我们也就不难想象辩护律师们在面对各种鉴定意见时的“一头雾水”。

笔者认为,这种“隔阂”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那么,显而易见,打破“隔阂”的方法就是通过检索获取审查鉴定意见所需的各方面的信息。

二、如何运用检索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一)树立正确的检索认知和证据审查理念从哲学上讲,“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证据的规定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鉴定证据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证据的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诉讼法强调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职业道德的机构或个人。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而鉴定人员则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保证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有效保护被鉴定人的权益,确保百分之百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鉴定开始前应当向被鉴定人出示鉴定人的证件,说明鉴定的目的、方法和程序,并记录被鉴定人的意见。

此外,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确保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另外,在规定鉴定结果的使用和审查方面,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鉴定结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审查和使用。

鉴定结果的使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鉴定结果也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或者不准确,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鉴定证据的异议和质证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质证程序对鉴定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验证。

总之,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证据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可信度。

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提供客观和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庭判定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因此,刑事诉讼法对鉴定证据的规定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遵守,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4.对一些特殊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1)隐蔽性证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2)技术调查、侦查证据①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二)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要 : 当今各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在 司法鉴定的使 用 日益广泛 , 鉴定意见在 帮助法官 查明事 实方面也有 着无 可
替代 的作 用。但是 我 国司法鉴定的相 关制度并不是 十分完善。一直 以来 , 当一部分 法官和 当事人把 鉴定 意见 当 相
作科 学结论 , 而忽视 了其 言词证据 的本性 , 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 力和证明 力进行 审查 。因此, 国应借鉴各 国的 实 我 践 经验 , 分析我 国现状 , 从鉴定机构、 鉴定人 、 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 立法, 以促使 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
Ke r s e p r n lso ; p r s lo i in; ro u l ia in v l i fp o f y wo d : x e tc cu i n a p a a p n o p o fq ai c t ; ai t o r o o i f o dy
i v s g t t r db l y a d v l i fp o f n e t ae i c e i i t ai t o r o.Co sd r g t e e p r n e a d l so so ri n c u tis a l a h u r n tt e i s i n d y n i e n x e i c n e s n f e g o nre swels te c re t a u s i h e f o s o i n ,t e a t o u g s a k h e p c si t o s ea o h e a p as s tt n t e a p a s x e t n e o f Ch a h u rs g e t t t wet e t r e a e t no c n i rt n:t p r a i t u i s, p r a e p rs a d t . h sh a s d i i l ni o h i l h p n o ft e e p r .Toi rv g s t n o h r e a p c sr s e t ey a d t nf e a o p r t g s se w t e e f iin o x t h e s mp o e l ili n t e t e e t e p i l n u i t m a c o e ai y t m i a s r so e ao h s c v o yh s n h i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保障探析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保障探析
虽然“ 鉴定意 见” 这 一称 谓 , 早在 2 0 0 5年 《 关 于 司法
身的鉴定意见 , 由于 具 有 科 学性 、 技术性 、 专 业 性
等 外在 特 征 . 加之 . 法官 和控 辩 双方 缺 乏 相应 的专业 知识 . 致使 其 只要 在 刑事 诉 讼 中 出现 . 就 具备 较 其 他 形 式证 据 具有 更 高 的证 据资 格 .并 被 公 安 司法 机 关 不 加 以任何 质 疑 、 不 进 行 任 何 审查 、 质证 , 而 径 直作
形 .表 明鉴定 意 见 在是 否有 能 力成 为 定 案根 据 方 面
依 然存 在 不 足 尤其 是 在法 官 缺 乏该 专 业 知识 的情
形下 . 还 需 防止 鉴定 人 凌驾 于 法官 之上 成 为 “ 科 学 的
法官” 。
司法 实践 。 在 刑事 诉 讼 中 . 我 们 依然 没 有 改 变鉴 定 意
标 准。
关 键词 : 刑事 诉 讼 法 : 鉴 定 意见 ; 证 据 资格 : 程 序 性 完 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1 — 0 0 9 1 — 0 8
2 0 1 2 年通 过 并 已 于 2 0 1 3年 1 月 . 1 日起 实 施 的
有 自身 的问题 ) 之 目标 , 而并 非 以 ( 或主 要 为 ) 全 能 型
பைடு நூலகம்
新《 刑事 诉 讼法 》 , 其 修 改 内容 涵 盖证 据 制 度 、 辩 护制
体 系为 模 式 .大 量地 依赖 专 家 证人 看 来 似乎 是 唯 一
可 选择 的方式 。” [ 1 ] 于是 乎 . 集 自然 科学 、 工程 技 术 于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作用在刑事审讯和司法程序中,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客观、准确、专业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证据确立、定性与定罪、量刑等角度论述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作用。

一、证据确立鉴定意见在获取、确立证据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存在一些科学技术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得到科学化、专业的结论。

例如,血迹、指纹、DNA等物证鉴定,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帮助法庭判断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

鉴定意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可以证明物证来源、物证的真实性及被告人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有助于证据确立和案件事实的清晰化,为后续的定性与定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定性与定罪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与定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案物证进行鉴定,以明确物证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

例如,毒品案件中,化学鉴定可以确定涉案物为毒品,指纹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与被告人的关联,这些鉴定意见能够准确地指认犯罪成分和犯罪嫌疑人,为定性和定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鉴定意见不仅在犯罪事实的定性方面具有作用,还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估,为量刑提供参考。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交通鉴定可以综合考虑车辆碰撞的速度、角度、碰撞部位等因素,进行事故后果的评估,从而判断事故责任和量刑标准。

这些鉴定意见可以为法官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避免了主观因素对量刑的干扰。

三、权威与公正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专业人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针对案件提出专业见解并发表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能够为法庭提供科学、可信的依据。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独立性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个人观点和立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在证据确立、定性与定罪、量刑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和认定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确定犯罪事实和权威的司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进行探讨。

一、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在刑事案件中,当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时,往往需要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辩护人或者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的选择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院一般会指定对应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工作。

3. 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查验、检验、实验、测量和观察等环节,以及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等方式。

鉴定人员必须执行科学、公正、严谨的方法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结果,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二、认定程序1. 提交证据在刑事审判中,鉴定报告作为一种证据,需要被提交给法庭。

一般由鉴定人员或者鉴定机构提供,并且需要经过法庭的认可。

2. 参与辩论在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等各方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辩论过程有助于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鉴定结果的判断法院会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鉴定结果进行判断。

法官在判断时应当注重权威性鉴定的结论,并综合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规范要求1. 专业资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通过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只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和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提供可信的鉴定结果。

2. 依法鉴定鉴定程序中的每一环节都应当依法进行,包括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正透明鉴定结果需要向庭审公开,并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法院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适当的审查,确保鉴定公正透明。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双⽅当事⼈对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鉴定⼈出庭作证的,鉴定⼈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那么,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

鉴定⼈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词原则的前提。

要求鉴定⼈出庭作证是为了便于双⽅当事⼈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鉴定⼈出庭作证主要有两⽅⾯内容:⼀是出庭陈述包括鉴定⼈的资质,鉴定的具体程序,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等;⼆是接受询问。

鉴定⼈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

2.⽀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鉴定⼈拒不返还时,可以通过另⾏起诉来获得相应救济。

3.省级⼈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鉴定⼈或鉴定机构警告,责令改正,给予停业三个⽉以上⾄⼀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政处罚。

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如何?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其必须遵循⼀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包括证据能⼒和证明⼒,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的论著,⼤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和证明⼒分开来论述的。

通过对两⼤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的⽐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的审查和采信三⽅⾯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的⼀般规定,即1)专家证⼈或鉴定⼈对其出具的证⾔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出庭的情况下,双⽅当事⼈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上,法官的⾃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限制。

在诉讼程序⽅⾯,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奉⾏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影响司法的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进行解析,旨在提供相关知识和指导。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采取一系列合法手段,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刑事案件中,准确、真实的证据是裁判机关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一旦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将对案件的真相查明和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1. 申请证据保全:当一方认为自己拥有的证据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破坏或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2. 审查申请:法院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判断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如果认为申请合法、必要,法院将决定是否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

3. 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当法院认定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

通知书中会详细列明要保全的证据内容、保全的方式和期限等。

4. 执行证据保全:接到证据保全通知书后,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院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指定的证据进行保全。

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保全的证据完整、真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鉴定流程的概述鉴定流程是指依法对特定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有效性和价值的程序。

鉴定评估机构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职能,对于解决争议、确定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1. 申请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等可以向相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需要鉴定的对象和目的。

2. 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查。

审查通过后,鉴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依据事实、数据和科学原理,鉴定专家将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写入鉴定报告。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包括辩护人提出申请、检察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分析,并作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书。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很关键,如果经过鉴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量刑的时候要从轻处罚。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对精神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查。

4、通常由3到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

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二、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划分的?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实 的主要证 据就 会被移 送 至法 院
定 .在 证据 制 度 中将 鉴定 意见 作 为法 定 的证 据类 型 之一。 根 据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鉴 定意 见是 法定
严 重影 响 了我 国的司法 公正
新 修 订 的刑事 诉讼 法 中对 鉴 定制 度 的修 改 主要 有 三点 : “ 一 是在 证据 种类 中 ,将 鉴定 结 论改 为鉴 定 意见 :二 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应 当 出庭 的条 件及 不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 后果 :三 是 明确规 定 控辩 双 方可 以聘 请 专家 证人 协 助其对 鉴 定意 见进 行质 证 。 ” [ 2 】 这 一修 改
对于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鉴定 制度 的完善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 义 . 但 是 在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能 力 审查 判 断方 面 ,
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检察 机关 一 般不 启 动 鉴定 程 序 .检 察机 关仅 仅对 侦 查机 关提 交 的鉴 定 意见 进 行 书 面 审查 由于检察 机关 对 鉴定 意 见 的理 解存 在 困 难 .再 加上 我 国鉴定 意 见 的形式 、规范 程 度都 有 缺 陷. 使得 检察 机关对 鉴定 意见 的审查 更 加 困难 。 在 司 法 实践 中 .检察 机关 发 现侦 查机 关 提交 的鉴定 意 见 有 问题 的情 况极 少 .检察 机 关基 于 发现 的 鉴定 意 见 存 在错 误 而启动 重新 鉴定 的情 况 更是 极 少 .侦 查机
设 的进程 及 司法公 信力 的提 高 。 现实中, 刑 事鉴 定意
见 的证据 能 力审查 判 断还 存在 诸 多 问题 .因此刑 事
鉴定 意见 的审查 制度 仍需 完善


分 析我 国刑 事鉴定 意见 的证 据能 力 问题
查 机关 的司法 鉴定 意见 直接 作 为认 定案 件 事 实 的依 据 .再 加上 侦查 机关 内设鉴 定机 构 的鉴 定 存在 错 误 的可 能 . 因为鉴 定错 误 而导致 的冤假 错 案 时有 发生 ,
之 一. 对 其 的采 信 也 应 经 由 法庭 证 据 能 力 和 证 明力 的 审 查 判 断 , 其 也 受“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 等规则的限制 。 不具 备 法
定条 件 的鉴 定证 据 . 都 应 当排 除 在 法庭 之 外 . 不 能作 为认 定 案 件 事 实的 证 据 , 鉴 定 意 见 还 应 接 受 程 序 的检 视 , 与 其 他 的证 据 一 起 形 成 严 密 的证 据 锁 链 . 最 终 达 到 法 官 的 内心确 信 , 进 而保 证 案 件 的公 正处 理 。
石 东洋 . 刘 新 秀
( 阳谷 县人 民法院 , 山东 聊城 2 5 2 3 0 0 )
摘要 : 新修订的《 刑 事诉 讼 法 》 对 鉴 定 制 度 做 了一 些 修 改 , 这 些 修 改 对 于我 国刑 事 诉讼 中 司法 鉴 定 制 度 的 完善 和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 的《 刑事诉讼法》 将“ 鉴定结论” 改为“ 鉴定意见” , 明确 了“ 鉴定意见” 只是证据种类
严重 。 尔后 的鉴定 意见 审查 程序 也形 同虚设 . 导致 侦
都 是不 可或 缺 的 。[ 1 ] 随 着社会 的进步 和科 技 的发 展 ,
刑事 犯罪 的科技 化和 智 能化现 象 也 日益 增 多 ,刑事 鉴定 意见 对 于探 明案 件 真相 、认 定 案件 事 实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用 。刑 事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能力 审查 判 断不 仅关 乎 案件 的正 确处 理 .也 关 系到 我 国法 治建
关键词 : 鉴 定 意见 ; 审 查判 断 ; 程 序 检 视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5 — 0 l 1 6 — 0 5
在任 何 国家 的刑 事诉 讼 制度 中 ,司法鉴 定 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