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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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 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动态的信息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特点
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案外人就其 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具备的两个必备条件是:(1) 证人必须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 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辩别 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个人。
(三)作用。
鉴 定 意见
鉴定意见只应回答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意见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 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鉴定意见和其它证据一样,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 的记录。
物证
物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种 类: (1)实施犯罪的工具; (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5)其他证明有罪和无罪的实物和痕 迹。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书证的表现方式有文字、符号、图画等,书证 材料包括纸张、金属、铁石、竹木、布帛等。
鉴 定 意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权聘请 鉴定人,只能申请司法机关指派和聘 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管理,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2005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现今很多⼈都喜欢通过⽹络获取咨询信息,店铺作为⼀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

今天的法律⼩常识为⼤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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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和方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和审理公正性的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民主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而向社会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它的目的是以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证据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断地向真理追求。

在刑事定罪中,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犯罪行为,因为一项犯罪并不一定是有意犯罪,也不能因为某种感觉而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

2.合法原则指证据的获得和收集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规定证据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不得随意提出证据,更不能有意排除证据,否则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4.证据独立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该保持独立,相互印证,使得犯罪事实得到更加可靠、准确、客观的证实。

5.证据充分原则指证据应当充分,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对犯罪事实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会漏判冤假错案。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收集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独立和充分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如下程序适用刑事证据规则:1.证据的获得刑事证据的获得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因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有利于审判结果,也是不可用的。

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可使用的。

2.证据的鉴定、审查任何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真、假、误问题,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进行鉴定、审查。

各项证据都应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加以审查,包括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包括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陈述、文件、视频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警察、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通过搜索、搜集、调查等手段,获得案件的直接证据。

例如,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的结果等,可收集到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联想等方式得出相关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某些直接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也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力的指控。

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等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行为。

3. 证据收集的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收集标准包括:- 合法性标准: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正性标准:证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必须公正,不能有人为操纵或篡改;- 充分性标准: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疏漏或遗漏。

二、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1. 质证的程序质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质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举证:原告在案件中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反驳;- 交叉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可以安排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当事人、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 辩论: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以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

2. 质证的重要性质证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真实性:质证程序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完整性:质证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呈现和考虑,避免因证据遗漏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质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公正性:质证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环节。

它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裁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搜集和审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深入探究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和操作方法。

一、证据搜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搜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多种形式。

首先,书证是指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在搜集书证时,应当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材料的使用。

其次,物证是指能够直接提供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指纹、血迹、武器等。

在搜集物证时,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准确的方法,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另外,视听资料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如录像、录音等。

在搜集视听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录像、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者删除。

最后,鉴定结论是由法医、技术专家等进行的科学鉴定结论,如毒物鉴定、DNA鉴定等。

在搜集鉴定结论时,应当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证其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通过证据审查,法院能够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证据审查中,法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采纳合法获取的证据,不能采纳违法或者非法获取的证据。

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的获取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佐证、印证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同分析,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存在矛盾、不一致或者经不住推敲的地方,法院将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另外,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充分性。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确保证据充分、完整,能够支持对被告人的起诉和判决。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法院将无法作出有力的判决。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特征:1.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2.刑事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特征。

3.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事实。

2.原始证据和推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从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行为中获取的证据,推定证据是根据已有证据推理得出来的。

3.出席证据和不出席证据:出席证据是指能够到庭提供证言的证据,不出席证据是指不能出庭提供证言的证据。

三、刑事证据的获取:1.根据调查权、检查权和从业权的行使,通过、搜查、扣押、勘验等方式获得证据。

2.证据的秘密性和合法性:获取证据的过程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导致证据的非法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刑事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证据的审查:对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剔除无效证据。

2.证据的鉴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真实性和可信度。

五、刑事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认定:法庭通过审查和鉴定刑事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证据的罪责关系:法庭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定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罪责关系。

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的作用。

六、刑事证据的规则与保护:1.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禁止逼供、刑讯逼供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假证、串供等伪证行为,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保全和保密,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刑事证据的争议:1.证据排他原则:当两种证据相互排斥时,法庭应根据足够的证据决定证据的真伪。

2.证据演绎原则:法庭应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的连接,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分析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科学、准确地分析证据,能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良好的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中常用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可以被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间接推理、推断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如嫌疑人的手机通信记录、现场指纹等。

在证据分析中,我们需要分别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估它们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二、物证分析物证是指案件现场或相关物品上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血迹、指纹、痕迹等。

物证分析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进行科学的检验和分析。

在物证分析中,常用的方法包括DNA检验、鉴定技术、显微镜检查等。

通过对物证的分析,可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为后续的定罪依据提供有力支持。

三、证人证言分析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证人的主观性和记忆偏差等原因,证人证言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

因此,在证人证言的分析中,需要考虑到证人的可信度,包括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证言的客观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验证和印证,通过与其他证据的比对,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分析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例如,现代的DNA鉴定技术、声纹分析技术等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证据分析结果。

在证据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科学检验和分析,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同时,也要在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时注意其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科技手段的应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证据链分析在证据分析过程中,我们需要将不同的证据进行关联和梳理,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链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了解证据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起案件的逻辑和推理。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的解读以及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指的是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能够借助合法手段收集到。

合法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凿性的特点,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 书证书证指的是书籍、文件、账簿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交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举证方应提供原本或副本,并且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以保证其真实性。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实物证据,如凶器、毒品、赃款赃物等。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收集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封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由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证据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和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也需要注意其可信度和真实性。

法庭会对证人进行审查和盘问,以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事项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可以提供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和证明,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过程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

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这些规定具备指导性和约束力,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信度高。

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一、刑诉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二、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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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

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侦查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前提,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收集证据的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

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规定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要求:(1)合法《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及时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如实收集。

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

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收集证据时候深入到案件的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定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比审查。

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体来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第二,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第四,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第五,证据是否充分。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证据的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轻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的结论。

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认识证据本身以及了解掌握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把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关键作用。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读书的好处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

——达尔文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颜真卿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

——陈寿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

——高尔基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陆游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笛卡儿17、学习永远不晚。

——高尔基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刘向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孔子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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