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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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证据的收集
二、证据的保全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调证据的保全工作,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明确规定了提前介入制度,要求相关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开始考虑证据的保全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全,确保证据能够依法有效地使用。

同时,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权限,防止证据被毁损或篡改。

三、证据的认定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增加了对电子证据和网络证据的认定规定,扩大了证据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了对电信、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确保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时,对于认定证据的准确性,强调了科学鉴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科学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四、证据的使用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据的使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取证权,可以申请提供证据、申请调取证据和申请出庭质证等。

同时,对于副本证据、视听资料的使用和保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五、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违反法律和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原则。

在适用排除规则时,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排除证据之后的事实推断、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证据排除的效果。

总之,最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则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公平、透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了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独立性:刑事证据必须独立存在,即证据本身应当具有自身的独
立性和完整性。

证据之间不应互相矛盾,也不应出现因其中一证据推断其
他证据的情况。

独立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基础。

二、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即取证过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合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从现场搜集的物证、从证人身上获取的口供等。

非法或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的
依据。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和
决定性。

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足以推翻
被告人的辩解和抵赖,确保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连贯性: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呼应和连贯,即证据之间应当存在一
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

证据之间的连接和整合,
能够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

五、正当性:证据必须是被告人能够合理接受、对其进行辨认和辩护的。

即证据不应涉及非法手段和违反被告人的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侵犯被
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正当性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重要保障。

这七大规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的真
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决。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和方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和审理公正性的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民主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而向社会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它的目的是以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证据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断地向真理追求。

在刑事定罪中,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犯罪行为,因为一项犯罪并不一定是有意犯罪,也不能因为某种感觉而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

2.合法原则指证据的获得和收集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规定证据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不得随意提出证据,更不能有意排除证据,否则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4.证据独立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该保持独立,相互印证,使得犯罪事实得到更加可靠、准确、客观的证实。

5.证据充分原则指证据应当充分,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对犯罪事实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会漏判冤假错案。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收集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独立和充分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如下程序适用刑事证据规则:1.证据的获得刑事证据的获得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因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有利于审判结果,也是不可用的。

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可使用的。

2.证据的鉴定、审查任何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真、假、误问题,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进行鉴定、审查。

各项证据都应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加以审查,包括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

它们起着确保法律正义的作用,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和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适用性,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规则。

1. 滥权规则:证人证言必须是出于自愿且与案件有关的。

法庭不能强制证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也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引导证人作证。

2. 证言的准确性规则:证人的陈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虚假陈述,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质询规则:在法庭上,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质询。

质询由案件的各方律师或法官进行,目的是对证人的陈述进行深入追问,以查明事实真相。

4. 证人资格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只接受拥有必要知识和经验的人作证,以提供专业的、可信的证词。

二、证据的规则除了证人证言外,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或信息。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规则。

1. 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它们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承认的。

2. 原则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原则证据规则意味着法院只接受直接相关的证据。

间接证据或推测性证据常常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充分。

3. 证据保全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审理。

如果证据遭到损坏或篡改,它们可能会失去可信度。

4. 鉴定规则:在处理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时,法院可能需要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例如,药物化验报告需要由药学专家进行鉴定。

三、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证据规则总体原则
证据规则上的总体原则有两条,即:(1)原则上只有有效证据才具
有定罪的效力;(2)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

1、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是法律针对证据规范的根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
原则。

实证原则是指只有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被法院接受,才能实现
审判目的。

实证原则规定: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通过合法了解,确定案件事实,排除正当怀疑,进而基于必要的、恰当的、充分的证据做
出正确和有效的判决。

实证原则旨在限制未经证实的假设,只有
accepable evidence才被认可,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完全性和法律
的效力性。

2、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具
有权威性的,是对各种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提出的要求和规范。

只有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有利于案件的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有据的要求。

2、关于证据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的要求。

3、关于证据的危害性、合法性、实质性的要求。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
采集、调查和保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这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
有效性的基础。

比如,提取证据所需的搜查、侦查措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的授权和实施;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严禁乱收费、虚开发票,防止利用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发生。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必须满足充分性的要求。

充分性是指证据
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可信的证明,达到证明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吸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避免忽
视可能影响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的因素。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补充调查和征集更多证据的方式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有力性。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必须满足可信性的要求。

可信性是指证据
所表达的事实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且不受任何不正当行为的干扰。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法律对证据的提取、收集、保全和证明等环节都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必须保障证人的真
实陈述和鉴定人的专业精确,还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避免假证伪
证的发生。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维护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司法
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证据的收集、调查、保全和审
查等程序,还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和可信性等要求。


有在这样的制度和规定的保障下,刑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妥善解决。

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并且在收集证据时,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通过刑讯逼供等⾮法⼿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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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什么1、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证据的收集要合法,通过刑讯逼供等⼿段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

2、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证据收集⽅法有哪些证据收集的⽅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段。

调查取证的⽅法必须合法。

法律规定的取证⽅法主要有: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依法查明事实,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准确和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

第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物证和信息。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的类别、性质和重要性进行排列,以方便审查和运用。

第七条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替代,但不得以罪犯的陈述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第八条对于被告人有较高的认罪标准,必须采取适当的证据,防止刑事陷阱的发生。

第九条证据应当充分、完整、公正、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歪曲、捏造和删除证据。

第十条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论等手段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措施获取证据,包括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

第十二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使用强制措施,但必须取得法定的许可。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毁灭、丢失或者被篡改。

第十五条如果证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依法不公开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收集证据时,对于可能对当事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近亲属。

第三章证据的保护第十七条制作、保存、运用证据,应当依法审查、鉴定。

第十八条保存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对证据的复制、提取、转交等活动应当留有完整的记录,防止证据被篡改和丢失。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证据毁损、丢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证据在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有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 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时,必 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证据制度。 口供的补强: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叛国案件、伪证案件、强奸案件等案件的证据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求对被告人的 有 罪供述用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一、概述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限制和规范证据的收集、保护与运用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刑事证据规则。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作为提供真实和可信信息的任何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利益平衡原则: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滥用证据权力。

3.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原则上,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等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收集证据。

2.不能使用酷刑、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证据。

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3.获取证据的手段可以包括调查取证、搜查、侦查、讯问、取样、勘验等。

五、刑事证据的保护1.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的保护:应保存完好、不得篡改或丢失。

2.书证的保护: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或丢失。

3.物证的保护:应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和损毁。

4.证人证言的保护:应保证证人的安全、不受威胁和干扰。

六、刑事证据的运用1.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形成事实认定。

在形成刑事事实认定时,应当以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逻辑、合乎常识,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对于证据存在的争议,法官应当依法充分审查,排除不合理和无效的证据。

4.刑事证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七、刑事证据的违法排除1.违宪证据排除:对于通过侵犯个人权利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应作出排除的决定。

2.不当证据排除:对于虽然合法获得但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证据,也可以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七大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七大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七大证据规则一、刑诉七大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

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法定证据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

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一、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取得的证据才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得使用。

例如,私自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真实性原则:证据真实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够捏造和伪造证据。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辨别,不能够轻易接受不真实的证据。

当然,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因为案件的特殊性,真实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所以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三、证据原则性原则:证据原则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证据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联,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相关证据即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权威性原则:证据权威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权威的专家和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例如,在科学技术鉴定中,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庭在判断案件时,会参考这些权威证据,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

五、证据相对性原则:证据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对性是需要认真考虑和综合评判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相互印证、相互佐证,从而形成综合证明的效力。

也就是说,单一证据往往不能够形成定论,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

六、证据能力原则:证据能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效力。

具体来说,证据应当能够清楚地证明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并且有力地支持或反驳起诉方的指控。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庭可以根据证据的能力和效力作出判断和决定。

七、证据保全原则:证据保全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必须保护和确保证据不被破坏、篡改或丢失。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切性和权威性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可信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证据裁判原则,以确保证据的获取、审查和运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围绕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获得的。

这意味着在证据获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和方法下获取的证据才能成为合法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和应用。

证据客观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能夹杂主观偏见和个人情绪。

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法院必须坚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不能擅自扭曲证据的真实意义和含义,更不能违背事实真相。

证据权威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来源权威可信的渠道,不能是无根据、无依据的猜测和揣测。

证据的权威性源于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只有在法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的证据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和应用。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完整地考虑和评估所有的相关证据,不能因为片面的、不完整的证据而偏颇地作出裁判。

法院必须全面收集和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和细节,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 证据收集和审核证据收集和审核是证据裁判原则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在证据收集阶段,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严格进行,不能违法乱纪,否则获得的证据将丧失合法性。

在证据审核阶段,法院必须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必须采用专业、客观的态度和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评估和验证。

2. 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证据审查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从而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运用是指将合法、客观、权威的证据运用到案件的审判中,并根据证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则

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则

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则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对公民个人身权及财产权的高度保护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是其核心环节之一,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义审判结果。

因此,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则尤为重要。

一、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则1. 证据的种类和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适用原则是确凿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原则。

证据必须具备确凿性,即具备充分、确实、不可疑的事实依据;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必须合法获取;证据必须具备重要性,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具有重要的价值。

2.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查取证、鉴定取证等方式进行。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封、搜查、抽样勘验等;勘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实验、模拟重现等;鉴定取证包括科学鉴定、技术鉴定、书证鉴定等。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证据的固定和保存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获取的证据必须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具体的固定和保存方式包括拍照、录像、拍摄、封存等,同时需要制作详细的固定和保存记录,以供日后使用。

二、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则1. 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程序中有许多法律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其中最基本的是公正、公开、速裁、专属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公平的态度,不偏不倚地依法裁判;公开原则是指在不影响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审判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以保证公正公开的审判;速裁原则是指对刑事案件要及时处理、迅速裁决,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保障;专属的原则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等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以保证刑事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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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

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

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

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

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

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

我国刑诉法第42
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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