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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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单位证明是单位对其中一具体事实或情况所作的声明或证明。

单位证明可以是正式的工作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是单位内部文件或记录等。

单位证明常常是法庭审判中的常见证据之一,因为单位证明可以提供对被告的行为或情况的解释、辩解或佐证。

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单位证明具有公信力。

单位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信誉,其出具的证明文件一般经过核实和审查,因此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单位证明往往反映了单位对相关事实或情况的了解和认可,因此在法庭上同样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其次,单位证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解释或佐证。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常常会提供单位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辩解自己的行为。

例如,一些涉及单位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单位可能会提供证明来证明自己在相关行为中没有过错或过失。

单位证明可以提供相关的事实或情况的解释或佐证,有助于法庭或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审理和判断。

再次,单位证明有助于改变法庭对案件的认知。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或陪审团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往往是基于已有证据和事实的。

当被告提供单位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辩解自己的行为时,法庭或陪审团可以通过综合考虑所有证据,重新评估案件,并可能改变对案件的初步认知。

最后,单位证明有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拥有合法权益,包括被告自卫权、辩护权等。

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被告辩护的重要证据之一,有助于被告提供相关的辩护材料和证据,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据力,但其并不是绝对的证明材料,法院或抚触团在审理案件时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庭还应注意相关规定,审查单位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单位证明的使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单位证明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形式。

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或情况的解释和佐证。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所谓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对这类文字材料所属证据种类、证明效力及其效力根据,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单位证明的一般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可以界定为: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①。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三项本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证据的必要且充分条件。

判断单位证明能否作为证据,便要以这三项特征为具体标准。

笔者同意“依法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单位证明材料是一种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能作为证首先,从证据的客观性看,证据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其之所以能成为证据的物质基础。

单位证明虽然是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存在,但其真正的诉讼价值在于文字所表达的内容,即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忠实反映,其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而不能虚构杜撰或人为加工。

单位证明由于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往往能够如实地反映某一特定事实的真相,真实性较有保障③。

尤其是在案发前业已形成的公文材料,对案件有关情况的记录,不受提供或收集主体对案件事后态度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既定性、客观性和不可逆性,可采其次,从证据的关联性看,证据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的证明性,只有那些与诉讼事实有本质上的联系、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的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单位证明所反映的事实,要成为某一特定事实的证据,必然与该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收集单位证明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查清和证明案件事实,其内容必然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或间接、肯定或否定等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不以侦再次,从证据的合法性看,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要求证据具备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也要求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加以收集和固定,排除适用内容真实但收集方法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单位证明同样如综上,那种认为单位证明“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④的观点,缺乏充分依据。

单位不是自然人,就不能作证吗

单位不是自然人,就不能作证吗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人这一问题意见分歧难以统一。

但单位证人是我国现实生活的一种客观反映,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我们应当在立法和实践中完善有关的单位证人制度。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事实必须依靠有关单位才能得到证明,单位作证的现象客观存在。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能否成为证人这一问题意见分歧难以统一,导致对单位证明的效力和证据种类也有不同认识。

有学者认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主要理由是:“单位不是自然人,不能作证。

”上述观点是从传统证人的定义出发,认为证人必须是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的自然人,而单位作为一种组织机构,它本身并不具有感知事物的能力。

他们认为证人和证言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这实际上将证人的内涵限定得过于狭隘了。

笔者认为,证人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独立意思表示的人。

那单位能否成为证人呢?“单位”虽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但却没有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

仅在《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概念时界定其外延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也未对单位的内涵作出说明。

现代汉语词典对单位的解释,首先是一种量词,其次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部门。

笔者认为,单位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体,与自然人相对,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自然人群体为了合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依法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机构,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其成立的主要标志在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以及其资格是否与其成员相对独立。

诚然,单位在其独立的活动过程中总要通过其成员形成自己的意思,但这种意思表示是与其成员的意思表示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并由法律将其效果归属于单位,单位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单位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有证人资格,这与其单位成员的证人资格是相区别的。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谓单位证明材料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谓单位证明材料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谓单位证
明材料
首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合法性。

证明材料必须由具有法
律授权的单位出具,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例如,单位的
公章必须真实、合法,并且经过公章刻制备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证明。

其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真实性。

证明材料中所陈述的事
实必须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被证实和确认。

如果证明材料中的事实经调
查核实后发现是虚假的,那么该证明材料就失去了证据效力,并且可能会
对出具单位和经办人产生法律责任。

最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完整性。

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全部
需要证明的事实和陈述,不得涉及不实或隐瞒真相。

任何对证明材料的删减、篡改或者捏造都将影响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并可能导致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单位证明材料才能被法庭或
相关机构作为证据采纳,并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使用
单位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时,应该注意以上相关要求,确保证明材料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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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

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

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 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一定范围的。

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

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

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

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

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

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提供工作证明以作为案件辩护的证据。

工作证明是指被告在案发期间或者涉案时间内在某个单位或者职业从事工作的证据。

工作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从而减轻其犯罪嫌疑或者降低刑事处罚。

工作证明作为辩护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作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从而排除其可能的作案动机。

例如,被告在某公安局工作,工作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因公务需要在单位内工作,并且无法参与案件的犯罪活动,从而推翻控方的指控。

其次,工作证明还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从而推翻控方对被告的某项指控。

例如,被告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工作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在公司内处理公文和与内部员工沟通,无法参与案件中涉及其他地点和时间的犯罪活动。

在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辩护。

首先,律师应该向被告的工作单位索取工作证明,包括单位名称、职位、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信息。

其次,律师应该协助被告与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沟通,确保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再次,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对工作证明进行陈述和辩护,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最后,律师还可以通过调查和搜集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在某个单位从事工作的真实性。

总之,工作证明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从而减轻其犯罪嫌疑或者降低刑事处罚。

在工作证明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和利用相关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陈述和辩护,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法院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工作证明的审核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和效力。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落实。

单位能否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

单位能否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

单位能否作为被害⼈参与刑事诉讼?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且可以成为受犯罪⾏为侵害的被害⼈。

但是,单位能否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理论界有所争论。

⼀些学者认为,单位不能以刑事被害⼈的⾝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以民事原告⼈的⾝份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这种主张的理由是,单位尽管可以是受犯罪⾏为侵害的对象,却只能提出民事赔偿或补偿要求,对犯罪⾏为的追诉只能由公诉机关承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的。

单位能否作为被害⼈参与刑事诉讼,现分述如下:⼀、单位被害⼈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确⽴为当事⼈,并赋予其⼀系列的诉讼权利。

这既适⽤于⾃然⼈被害⼈,也应适⽤于单位被害⼈。

换⾔之,作为被害⼈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然⼈被害⼈⼀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

这⼀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1、单位被害⼈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事诉讼的进⾏使它的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

⼀般⽽⾔,单位被害⼈被犯罪⾏为所侵害的,不仅有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机会乃⾄⽣存能⼒等⽅⾯的权益。

与⾃然⼈相同,受害的单位有着强烈的追诉犯罪和使加害者受到合法的报应这样⼀种愿望和要求,⽽不仅仅拥有要求赔偿的欲望它的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维护,取决于被追诉者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刑事诉讼的进⾏客观上使单位被害⼈的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它的实体权益也会受到刑事诉讼结局的直接影响。

在此情况下,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才会对诉讼过程和结局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价。

2、单位被害⼈拥有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和⾏为能⼒,能够⾏使当事⼈的权利,履⾏当事⼈的诉讼义务。

单位作为法律上的实体,虽不像⾃然⼈那样,可以亲⾃直接实施⾏为,但它可通过⾃⼰的代表⼈表述⾃⼰的意志并实施各种诉讼⾏为。

像民事原告⼈⼀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单位也可以通过其代表⼈实施追诉活动,⾏使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工作证明能否用于司 法诉讼

工作证明能否用于司 法诉讼

工作证明能否用于司法诉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工作证明是一种常见的文件。

它通常用于证明个人在某个单位的工作经历、职位、工作时间等信息。

然而,当涉及到司法诉讼时,工作证明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作证明的性质和作用。

工作证明一般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它可以作为证明个人工作情况的书面依据,例如在求职、办理贷款、申请签证等场景中发挥作用。

但在司法诉讼中,工作证明的效力并非绝对。

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工作证明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信息可能有助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的具体情况。

又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与工作相关的合同履行问题,工作证明中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描述也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然而,仅仅依靠工作证明往往是不够的。

司法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严格的,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工作证明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

此外,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如果工作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在司法诉讼中不仅不会被采纳,相关人员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查工作证明时,会综合考虑出具证明的单位的信誉、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是否规范、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多个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工作证明的作用相对较为有限。

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工作证明一般难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除非与案件的关键情节有直接的关联。

另外,工作证明的效力还可能受到地域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工作证明的认可程度和审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司法诉讼中,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和要求也存在差异。

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

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

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我国《形式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证据。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法律上对刑事诉讼证据所下的定义,由于证据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其产生也必然要在司法活动中。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的七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诉讼证据都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它的本质属性,既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切实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第二是它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本身这个事实,必须是与案件这个事实存在联系。

缺少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尤其是在反贪部门工作的几年中,经常看到也听到我们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将有关部门的证明调查材料作为诉讼证据,自己在检察工作中也运用过如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处理材料,以及工商、税务、运管等部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当然这些材料在检察工作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已经进行了转化。

那么在检察工作中又如何将这些部门的证明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呢?根据这几年在工作中是实际作法,浅谈对此的看法。

一、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有关部门的证明调查材料它本身不是证据。

既然它们不是诉讼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很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却又往往把它们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做并不是表示是在违法办案。

因为检察实践中把这些证明调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并不是直接地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而是经过转化——证据转化。

证据的转化的原则是必须把这些材料。

工作证明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工作证明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工作证明能否作为法律证据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证明文件,工作证明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那么,工作证明能否作为法律证据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以证明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经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相关信息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单位的名称、公章、证明人的签名以及具体的证明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作证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

比如,在劳动纠纷中,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产生争议,工作证明中关于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方面的记载就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支持员工的主张。

因为工作证明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工作证明作为法律证据并非是绝对的。

其法律效力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工作证明的真实性是关键。

如果工作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具有效力。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为了帮助员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而出具虚假的工作证明,一旦被查实,该工作证明不仅不能作为证据,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工作证明的完整性也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如果工作证明中对关键信息的记载模糊不清、不完整,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在法律诉讼中,其证明力就可能大打折扣。

比如,对于工作时间的记载只是简单地写“一段时间”,而没有明确具体的起止日期,这样的工作证明就不够有力。

此外,工作证明的关联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具有直接的关联。

如果工作证明所证明的内容与案件无关,那么它也不能被采纳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为了使工作证明在法律上更具效力,我们在获取和使用工作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确保工作证明的来源合法、真实。

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工作证明,如直接向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

第二,要仔细核对工作证明中的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清晰,没有歧义。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在诉讼活动中,法庭需要通过搜集关联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合理的裁判。

因此,证据一直是合理解决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关键。

在我国的程序法规中,将证据分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证据……等数类。

各自的证据种类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内容,并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在诉讼中实现其证明的效力。

那么,在实务中常常出现的“单位证明”,究竟属于以上哪一种类的法定证据,又具有怎样的证据效力呢?所谓“单位证明”,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意图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

在实践中,往往以抬头出现“证明”二字,结尾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出现。

与证人证言的辨析证人证言,是自然人就其在司法或行政执法程序开始前所感知的案情,向司法或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意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当为证人证言。

在诉讼程序的系统中,证人证言因由自然人独立作出,所以往往能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在实践中享有重要地位。

与证人证言不同的是,“单位证明”是由法人、组织作出的。

众所周知,法人、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

其内部的意志虽然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自治,但却没有自然人特殊的感知能力。

因此,“单位证明”在案件事实证明的客观性方面,是存在较大的不足的。

有一定的观点认为,自然人属于法人、组织的组织器官,“单位”通过组织器官感知的事实有其作出判断并予以证明的能力。

我们认为,虽然如此。

但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毕竟在自然属性上大相径庭,“单位”得其拥有据自然人的感知作出集体意志以意图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的权利,但法庭是否采信亦不应偏听“单位”的一面之词。

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作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也即在法庭上相关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并且具有因作出不实证明而承担伪证的法律责任。

然而,“单位”既无相关的证明能力,也就不具备作证的义务。

实践中,“单位”的负责人常常通过“单位证明”的形式作出不实证明,并借助“单位”的躯壳逃避伪证的法律责任。

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效力分析

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效力分析

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效力分析一、法律效力单位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法律文件的一种,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上规定了许多情况下,单位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或作为证据的情况,如合同签订、商标注册、法人身份确认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单位证明材料成为合法、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文件。

二、证据效力1.真实性单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是评估其证据效力的关键。

单位证明材料通常由单位自行提供,包括单位的印章、签字等。

如果单位证明材料经过合法渠道获得,且内容真实、无虚假,那么其证据效力较高。

但是,如果单位证明材料经过私自修改、伪造、伪造技术等手段,那么其证据效力将大大降低或者完全失效。

2.权威性单位证明材料的权威性是与其证据效力密切相关的一个因素。

单位证明材料如果由有权机构、有资质人员签发,且该机构或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能力,那么其证据效力较高。

例如,单位证明材料由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专业协会签发,或者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签发,那么其权威性较高,相应的证据效力也较高。

3.客观性单位证明材料的客观性是衡量其证据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单位证明材料应该是客观、客观反映出事实情况的文件,不应该带有主观因素和个人观点。

如果单位证明材料偏离了客观事实,包含了主观判断、个人观点等内容,那么其证据效力将大大降低。

4.时效性单位证明材料的时效性也是影响其证据效力的一个因素。

单位证明材料应该是最新的、准确的,以反映单位的真实情况。

如果单位证明材料过时或不准确,例如单位证明材料提供的时间已经过去很长时间,单位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其证据效力将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单位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效力。

在评估单位证明材料证据效力时,需要考虑其真实性、权威性、客观性和时效性等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在这些条件综合满足的情况下,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才会较高。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单位证明材料可能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等手续,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

“单位声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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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

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

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 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一定范围的。

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

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

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

单位证明法律规定(3篇)

单位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单位证明法律规定一、引言单位证明,是指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证明的行为。

单位证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既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单位证明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二、单位证明的法律性质1. 法律行为单位证明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由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证明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证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2. 证据行为单位证明是一种证据行为,它为证明特定事实提供依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单位证明作为证据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特定事实的真实性。

3. 公共行为单位证明是一种公共行为,它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单位证明不仅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单位证明具有公共性质。

三、单位证明的适用范围1. 公民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在公民身份证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证明等,都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2. 产权证明单位证明在产权证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都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3. 财务证明单位证明在财务证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都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4. 劳动关系证明单位证明在劳动关系证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支付证明等,都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5. 其他证明单位证明在许多其他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如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四、单位证明的程序要求1. 依法出具单位证明必须依法出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单位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证明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准确。

单位可作证人之我论

单位可作证人之我论

单位可作证人之我论内容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单位一词,单位是我国所特有的一个称呼,当然单位也不是我们的法律用语,单位可以理解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所以说现在还没有人可以为其下一个完整而有准确的定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能否成为证人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证人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人认为单位可以作为证人,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均可以。

关键词:单位证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证据一、单位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单位是否可以作为证人的分歧并不是很大,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的代表必须出庭作证,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可见由于民诉及意见的明确规定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有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承认单位的作证资格,是与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的,把单位纳入证人范畴,有利于人民法院尽可能的扩大证据来源,解决当前举证难、作证难的现状,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

而且,单位提供的证言与个人提供的证言相比要相对客观一些,可信度强,易于采信。

把单位纳入证人范畴,有利于人民法院尽可能的扩大证据来源,解决当前举证难、作证难的现状,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

而且,单位提供的证言与个人提供的证言相比要相对客观一些,可信度强,易于采信。

在现实中“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大量的案件事实是依靠有关单位证明的,如工商机关出具的有关企业已歇业、撤销的证明;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的有关外汇利率浮动的证明;银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当事人资金流动的情况证明;以及所在单位证明所属职员的基本情况等等。

”当然也存在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废弃此种立法规定,其主要理由是,证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而单位作为一种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并且证人必须能言而单位不会自己说话,况且其他国家立法和我国其他诉讼法没有同样的规定。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作者:张风娟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在我国诉讼程序中,部分涉案事实由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单位证明的形式之定性及其效力等问题颇具有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

我国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证明材料适用方式和程序,使得单位证明的效力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本文拟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文着手,对单位证明和单位证明的形式及其证据效力作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单位证明;类别归属;证据效力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46-02作者简介:张风娟(198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易萍,指导老师,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条规定了单位证明的法律形式、认定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该规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那么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哪一类证据,亦或能否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其效力又如何,本文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单位证明的概念及特征“单位”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仅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

它原本的含义是计量事物标准量的名称,后来被人们用来指称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一个和“公民”相对的概念[1]。

对于什么是“单位证明”可以这样表述:单位证明是指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出具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人吗

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人吗

刑事案件证⼈的条件,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吗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证⼈是⾮常关键,它对于案件审判也会有直接性的作⽤,但并不是所有⽬击者都能够成为证⼈,很多⼈也会对证⼈条件好奇,刑事案件证⼈的条件,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吗?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刑事案件证⼈的条件要成为诉讼中的证⼈,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直接凭借⾃⼰的眼、⽿、⿐⾆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这⾥的感知是直接感知,⽽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做为证⼈,证⼈是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相关陈述的⼈,因此,这就要求证⼈具有⼀定的语⾔表达能⼒,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以外的第三⼈。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法警、翻译⼈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因为那样便会造成⾓⾊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

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吗?关于单位能否成为证⼈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沉默说、否定说,否定说为⽬前通说,最⾼⼈民法院的《规定》,虽没有明确说明单位不能作为证⼈,但从其关于证⼈证⾔的⼏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单位是不能作为证⼈的,因为单位不能感知案情,不能被成为质证对象。

国外的⽴法例也根本没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赋予证⼈中的⼀些⼈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种特殊的权利。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也就是办理该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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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一定范围的。

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

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

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

如在雨雾天气的视力能见度、路面防滑度等。

这通常由气象部门出具。

五是其他证明,主要是证实一些其他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证明。

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工作时间、厂休日等证明,也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是否有可能在上班,以确认其有无作案时间的间接证据。

3.在刑事诉讼中判断、使用“单位证明”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审查“单位证明”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的可能。

为排除有人为了某种目的而伪造单位证明的可能性,可从“单位证明”的出处、形式、有无印鉴,印鉴是否真实,收集程序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以假充真,造成错案。

二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

“单位证明”如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并不能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的,则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三要审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否应由单位出具。

“单位证明”只能就其单位的行政行为、业务活动范围、规章制度以及属于本单位的案件当事人身份等有关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四要审查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具备出证资格、其内容是否真实。

在使用“单位证明”时,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出证单位的职能、权限相适应,确认不是伪造和其内容的客观真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单位证明”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外,原则上应由证明的经办人署名,以防在出现差错后便于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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