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国土局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采矿
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和自然资源等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部署和安排,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现制定《X旗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工作方案》,面向全社会征集X旗自然资源系统十个领域涉乱问题线索,请广大人民群众及企业监督举报。
一、矿产资源领域(一)矿业权人未按勘查、开发方案作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
1、不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进行探矿作业,存在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造成资源破坏的。
2、不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存在超层越界、采富弃贫、超规模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整治措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以非法手段垄断砂石、粘土市场,独家经营,恶意抬高价格,成为欺行霸市的“沙霸”等。
整治措施: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惩处。
经市场调查,确因资源供给不足,自然资源部门以市场的方式优化配置资源,保证砂石资源的供给。
二、土地资源领域(一)未批先建未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破坏草原、林地、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措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巡查中发现此类问题,会同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批后监管1、建设用地: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建设,例如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建设。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超占土地等行为。
整治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同时,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力度,强化基层国土所一线监管责任,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2、设施农用地:未按照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例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超用地标准、批小占大、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
整治措施:一是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二是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农牧部门正确引导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规范使用;三是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依规关闭违法矿山企业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依规关闭违法矿山企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内国土资电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依法依规关闭违法矿山企业的紧急通知内国土资电发〔2016〕83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煤矿爆炸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12月6日至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带队,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全区14个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大检查。
12日至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正在全区开展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目前,个别地区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违法采矿行为仍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依规关闭违法矿山,现紧急通知如下:一、重拳出击、坚决关闭违法违规矿山,不但扰乱正常的资源管理秩序,同时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及经济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关闭违法矿山的重要性,强化沟通协调,联合公安、煤监、安监、电力等部门,重拳出击,凡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法矿山,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予以关闭。
二、严密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关闭违法矿山企业的第一责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分管矿产、执法监察的领导要谋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关口前移,把依法依规关闭违法矿山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厉打击,不留死角对关停前存在违法的矿山,要从快从严查处到位。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不留死角,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0日。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采取严格措施强化土地复垦工作
龙源期刊网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采取严格措施强化土地复垦工作
作者:春雨
来源:《西部资源》2014年第02期
不久前,记者从兴安盟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工作,完善土地复垦监管和检查制度,兴安盟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采取了以下措施强化全盟土地复垦工作。
一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全面加强全盟各级土地复垦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查工作;二是由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对全盟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由盟、旗两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四是由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五是由旗县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盟、自治区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初审;六是由盟国土资源局需对辖区内通过区、盟级审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存档备案。
旗县市国土资源局需对辖区内通过自治区、盟级审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存档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非法采矿处置方案
非法采矿处置方案背景和问题非法采矿是一种既危害人民利益,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非法采矿行为普遍存在于矿山地区,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山区。
这些行为通常由一些采矿企业和个人所为,他们以非法手段获取采矿权或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甚至会引起重大事故甚至伤亡。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置方案,在保障人民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切实防止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
非法采矿处置方案配置监测设备针对非法采矿行为,首先需要配置一系列的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矿井气体监测设备、卫星遥感监测设备等等。
这些设备将会对整个采矿区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和记录,以便有效地掌握非法采矿的情况和行为,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重点人员落地检查针对非法采矿行为,需要重点加强对采矿企业以及个人相关人员的落地检查。
这些检查人员需要拥有丰富的采矿相关知识和严密的法律意识,掌握非法采矿的特点和行为规律,对现场人员进行逐一检查和记录,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直接予以制止并立案侦查处理。
加强联合执法对于非法采矿行为,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用联合稽查、联合执法、联合处置的方式,避免相关行为在多个部门之间“推诿”和“包庇”。
这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达到长期稳定的治理效果。
提高惩戒力度针对非法采矿行为,需要进一步提高相关的惩戒力度,对非法采矿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沉重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利益驱动”。
除了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和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增强全民公民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总结通过上述方案的配置和实施,可以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障人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采矿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做好协调、合作和实施工作,才能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私挖盗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私挖盗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私挖盗采”行为,有效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各类盗采、盗挖、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矿产资源条例》《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全县矿产资源非法盗采、盗挖、盗运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到位,确保破坏耕地、林地和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和耕地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作重点(一)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全县范围内未办理土地、林地等相关手续,从事非法存储和加工经营矿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特成立我县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私挖盗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筹划、部署、推进、落实等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单位部门、乡(镇、街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从相关单位部门、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收集、汇总、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工作,联络员:;联系电话:。
四、健全机制在县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私挖盗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办案,联合会商,联合告诫,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办案,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盗采、盗挖、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要组织力量,采取包保措施对辖区内私挖盗采窝点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对私挖盗采窝点要按照“填封井洞、拆除设备、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制止,制止后的盗采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安委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发生盗采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20人获救、2人遇难;1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一废弃金矿因盗采活动造成6人遇难,反映出在当前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抬头,由此引发的事故风险增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案件教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迅速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下列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一)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非法采矿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环境和资
源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采矿区域的巡查频率,建
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管,对于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环
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让人们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对环境和资源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再次,加强技术支持。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采矿区域的监测和控制,建
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加强科技创新,研发高效环保的采矿技术,推动绿色采矿,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最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非法采矿行为的有效打击。
总之,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
强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技术支持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才能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构建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一、背景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排查非法采矿问题,摸清底数,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 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采矿案件,打击惩治一批违法分子,修复治理一批非法矿山(矿点)。
3.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改善。
三、组织领导成立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内容(一)全面排查阶段(第一阶段)1.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2. 重点排查无证非法采矿、持证矿山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为名私挖乱采、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盗采等违法行为。
3.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逐级签字上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第二阶段)1. 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点,依法予以取缔,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修复治理。
2. 对超越批准事项勘查开采的,立即立案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坚决依法吊销取缔。
3. 对已下达关闭决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及时验收到位,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长效监管阶段(第三阶段)1.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2.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改善。
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采矿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兴署字[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字〔2013〕2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委、办、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兴安盟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要求,为确保我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对现有无证非法生产矿山全部关闭,并力争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达的整顿关闭53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2024年非法采矿集中治理行动方案
2024年非法采矿集中治理行动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给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我国作为一个资源大国,也面临着非法采矿问题的严重威胁。
为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应制定一项全面而有力的非法采矿集中治理行动方案。
二、目标1. 确保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2.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环境和资源的持续健康发展;3. 建立健全的非法采矿监管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三、主要任务任务一:加强立法和政策引导1. 完善非法采矿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严密性和针对性;2. 加强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确保控制非法采矿的政策落地;3. 制定奖惩激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行为给予奖励,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任务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1. 建立健全的非法采矿监管机构,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2. 完善监测系统和技术手段,提升对非法采矿活动的监测能力;3. 加强对非法采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开展采矿活动的素质和意识。
任务三: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1. 加大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培训力度;2.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3. 推进跨部门和跨区域的执法合作,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任务四:加强宣传教育1. 开展非法采矿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2. 积极引导群众参与非法采矿的监督和举报工作;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深入报道非法采矿事件,引导舆论舆情。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 加强对非法采矿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详尽和严格的法律法规;2. 联合相关部门,修订和完善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标准;3. 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实施措施二:建立监管体系1. 设立专门的非法采矿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力度;2. 加强监测技术手段的研发和使用,及早发现非法采矿活动;3. 建立非法采矿行为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归集、分析和共享。
违法采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违法采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整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违法采矿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3.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违法采矿行为监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采矿活动的监测和管控,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采矿行为。
4.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违法采矿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具体措施。
1.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采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和打击。
2.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违法采矿行为监测和监管平台,整合各类监测数据,加强对违法采矿活动的监控和管控,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采矿行为。
3.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违法采矿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违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4.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违法采矿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矿行为的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5. 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违法采矿整治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违法采矿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违法采矿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违法采矿整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3. 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执法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 完善监测手段。
加强对违法采矿行为的监测手段和技术装备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采矿行为。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专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兴署办发电[2017]41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7〕41号 2017年7月11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近期中央、自治区相关会议精神,充分吸取蒙格罕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的深刻教训,促进我盟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盟行署决定开展一次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清查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集中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为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打下一个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重点工作(一)清查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指列入《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填报《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汇总表》(附件一)。
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十不准”行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和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明令禁止的开发建设活动。
认真清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开发建设活动,违法、违规项目的类型、规模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2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4.18【实施日期】2013.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2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8日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盟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意识显著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不断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假医生,以及打着医学科研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活动;(二)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四)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查处未经批准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查处未取得《。
废弃采坑治理项目任务书
废弃采坑治理项目任务书
近日,兴安盟阿尔山市省道S203线、旅游公路及口岸公路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建设正有序地推进。
据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晓晨介绍,该项目总投资5075.13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4000万元、地方匹配1075.13万元。
该项目共分五个治理区,拟治理总长度11公里,拟治理总面积33公顷。
据了解,该项目治理区治理难度均较大,经自治区国土厅及地质环境监测院专家组多次实地踏查论证,根据治理区现状特征,采取的治理方式主要有复绿(包括客土喷播、植生袋、漂板、混凝土框格、钻孔填土、种植乔木或灌木等)和美化(包括浮雕、雕塑、雕像、主题公园等)。
通过对废弃采坑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使已经遭到破坏的地质环境不仅绿起来,更要美起来,同时,使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给游客一种安全感。
该工程项目已于2015年8月20日开工,目前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从工程实际出发,加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并加大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的衔接,争取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设。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投入资金和力量,积极推进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逐步使开发建设和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破坏得到恢复治理,为阿尔山市乃至兴安盟的旅游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