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模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4供热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和道路客运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5交通运输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6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8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11文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院(社会养老方式之一)一般指敬老院,敬老院(geracomium),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称养老院。
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办,能接收有各种各样需求的老人。
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养老院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
2016-2021年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养老院行业发展,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机构智能升级改造,推动“智慧养老院”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促进科技养老在社区落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伏国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间智库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培育扶持思想理论、民族团结、公共政策、科技创新等社会智库。
截至目前,我区共成立社会智库290个,其中社会团体14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7个。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扶持和培育下,我区社会智库建设正努力向社会的各个方面发展,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推进情况(一)加强顶层设计,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政策先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新型社会智库建设,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纳入《关于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施意见》《“十四五”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1-2023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2021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外事办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专项文件,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数量规模、提高研究质量等措施,引导其在咨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宁夏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申报审批、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对全区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进行系统规范,各市、县(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积极制定本地智库建设实施办法。
(二)开展等级认定,打造服务品牌。
一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自治区民政厅自2015年以来连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评定,对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王瑞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卫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创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2022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2〕2号),明确增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构建市级指导、县(区)级管理、乡镇(街道)落实、村(社区)参与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
出台《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2〕35号)、制定《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宁党办〔2022〕93号),明确了26个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其中十余项涉及居家和社区养老。
着眼乡镇、村居两级养老服务发展薄弱的现状,制定《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宁民发〔2022〕94号),加强乡镇街道政策、资源整合,以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为牵引,带动村居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这些政策文件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一是规范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要求新建居住区全面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是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投入6207万元,新(改)建乡镇综合服务中心13个、老年养护院1个、农村老饭桌16个、农村互助幸福院2所、老年人照护服务试点1个,打造社区塞上乐龄大学站(点)37个,持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12]5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2〕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6.1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1.7%。
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以上,占届时全区总人口的12.7%。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人增多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基本区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刘凯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智慧养老发展”四条建议对我区养老服务发展非常有指导意义。
下面,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自治区养老服务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7.5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4%。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部署指导下,民政厅加强政策制度创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安全综合监管、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区有登记养老机构133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13个、农村老饭桌648个,养老机构床位数3.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38%。
二、主要做法(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生态,鼓励支持养老企业介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民政厅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由23个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
2021年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联合出台修订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和《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老饭桌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补助政策,以及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职能,建立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长效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杨炜苗委员:您的第341号提案《关于对我区开发老年人适老化改造的提案》收悉。
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一、关于“社区‘适老化’改造需建统一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6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活动,住建部门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均依据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坡道、盲道等进行改造,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2021年4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帮助我区困难老年人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家养老质量,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残联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通知》(宁民发〔2021〕25号),明确“十四五”期间,自治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家庭,倡导有需要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一户一评”,即“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入户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机构),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改造配置推荐清单和需求评估表确定具体改造项目、改造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内容,由老年人或亲属、村(居)、街道(乡镇)签字确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宁政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所有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更新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情形。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的机构;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体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救援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关于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李治贵岳秀霞朱蕾彭妍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厅党组的安排,自治区老龄办组织专题调研组就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赴全区五市及辖区各市、县〔区〕实地观察了部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医疗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与基层广阔干部群众、老龄工作者及部分老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座谈,形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区于200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比全国晚了10年,却以每年5.0%〔全国3.2%〕的速度递增。
目前,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7万,占总人口的12.2%,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6万,占老年人口的8.2%;失能失智老人14.98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8.56%。
据测算,到“十二五”末,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到达90万以上,占届时总人口的13%以上,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到达7.8万,占老年人口的8.7%,且老年人口的失能失智化、空巢化将进一步加剧。
二、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制定规划。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第三次全区老龄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12年4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构建“9073”〔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50%以上的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到达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到达30张的目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银政办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现代金融业。
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二)旅游休闲业。
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宁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
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宁民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09]10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
一、机构设置(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2、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自治区相关审核。
(二)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宁人社发〔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9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也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1%挂钩调整。
(三)适当倾斜。
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572元的调整到4572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宁财(综)发〔2023〕187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情况,在自治区目录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目录。
一至三级目录应与《目录》保持一致,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在门户网站公开。
三、区直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财政厅备案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
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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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
2015年11月9日
42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5〕652号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老龄办
2015年7月15日
43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5〕86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
2015年10月28日
45
2016年10月9日
16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民发〔2017〕25号
民政部等十三部门
2017年1月23日
1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55号
民政部、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18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7日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宁政办发〔2017〕147号
自治区政府
2017年 8月8日
26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106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27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
宁人常〔2018〕35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29日
2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
自治区政府
2014年5月26日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
自治区政府
2011年12月8日
24
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5号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5〕84号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10月25日
46
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4〕716号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2014年8月20日
发改价格〔2015〕
129号
发改委、民政部
2015年1月19日
19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函〔2019〕1号
民政部
2015年1月2日
20
自治区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人常〔2016〕41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30日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卫健委等十五部门
2018年3月26日
36
关于做好医养集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宁民发〔2016〕45号
民政厅、卫健委、
老龄办
2016年6月13日
37
关于印发《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卫发〔2018〕1号
自治区卫健委
2018年10月23日
38
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老龄办发〔2017〕18号
宁民办发〔2017〕45号
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8月15日
28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宁民发〔2017〕73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十六部门
2017年7月14日
29
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宁民发〔2017〕122号
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2月4日
30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等九部门
2017年12月29日
10
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3〕369号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
11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17号
民政部等五部门
2014年1月26日
12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47号
民政部等三部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序号
类别
文件名称等
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1
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21日
3
国务院文件
自治区老龄办等二十六部门
2017年6月14日
39
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5〕9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
2015年3月11日
40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
宁民发〔2016〕97号
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
2016年11月4日
41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Fra bibliotek发〔2019〕4号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
2019年6月29日
34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50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卫计发〔2018〕58号
宁政办发〔2018〕127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31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8〕105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九部门
2018年11月13日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宁民发〔2019〕10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三部门
2019年2月13日
国办发〔2016〕
91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7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国办发[2017]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8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9
民政部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7〕193号
2014年2月28日
13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6号
民政部等四部门
2014年5月28日
14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民政部等十部门
2015年2月3日
15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
2013年9月6日
4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国务院
2016年2月10日
5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3号
国务院
2017年2月28日
6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