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警察严明纪律 严格履职演讲稿_0
警察严明纪律严格履职演讲稿小编语:俗话说,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
一些问题看似小,有人以为不值一提,实则危害甚大。
腐败的闸口很多时候就是从很小的请吃、送礼开始,慢慢变得胃口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严重。
整肃作风,预防腐败,首先就是堵住“破纪”这个“闸口”。
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
以下是关于警察严明纪律严格履职演讲稿,供大家参考!警察严明纪律严格履职演讲稿(范文一)只因为我们是人民警察**年9月,我带着感恩和期待的心情,再次来到了**县公安局进行为期5个月的实习。
这次实习对于我来说是一段充实而非常有意义的经历。
通过实习,我不仅增长了见识,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通过实习,让我再次清醒的认识自己、看清自己,了解到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了解到自己与其他民警的差距;通过实习,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警察的艰辛和不易,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警察这种特殊职业所肩负的责任和重担。
报道第一天,局领导就把我分配到了**县公安局的第一大所——城关派出所。
所长在与我进行了简单的交谈后,将我安排到了户籍室从事户籍管理工作。
虽然之前在治安大队户政大厅见习过一段时间,对户籍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了解,但所里户籍室的工作跟户政大厅的工作完全不同,这里专管的是最基础最繁杂的工作。
每天接触的群众数不胜数,遇到的情况也是变化万千。
单单一个户口迁移,就分为好多情况,比如所内的迁移、区县内的迁移、区县间的迁移、省内市外的迁移、省外的迁移等,而不同情况的迁移,所需要的材料、程序都各有不同。
因此,刚开始工作的那两个周,我可谓是手忙脚乱。
常常因为不能及时准确的回答群众的问题,或者帮助群众办理户籍业务而羞愧不已。
幸好,有了师傅肖姐、蒋姐、黄姐的悉心指导、同事们的热心帮助,我才可以很快的独立胜任户籍管理上的各项工作了。
记得工作初期时,有一天户籍室来了一位满脸不安、焦急万分的妇人,问清缘由得知,妇人的女儿陈丽已经年满18岁了,但还属于人们口中常说的“黑人黑户”,而户口问题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陈丽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想通过我们的帮助解决女儿陈丽的户口问题。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1998.07.24【实施日期】1998.07.24【发文文号】公通字[1998]56号【正文】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户籍规章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登记、迁移、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户籍登记第四条户籍登记是户籍管理工作的基础,公民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户口登记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婚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七条公民出生、死亡、婚姻等事项发生变动,其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登记证明。
三、户籍迁移第九条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第十条户籍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迁移理由;(二)有合法的住房;(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户籍管理政策。
第十一条户籍迁移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户籍迁移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户籍变更第十三条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户籍变更包括姓名变更、住址变更、民族变更、婚姻状况变更等。
第十五条户籍变更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户籍变更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户籍注销第十七条公民死亡或者户口被注销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户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公民死亡;(二)户口被依法注销;(三)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情形。
第十九条户籍注销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六、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户籍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公民对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2015-06-18一、出生。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凭父母亲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安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优社区”为着力点,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
力争到2020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以上。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重点任务(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派出所户籍制度模板
派出所户籍制度模板一、前言派出所户籍制度是为了规范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籍管理职责1. 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身份证办理等。
2.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熟练掌握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热情为民服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各项户籍业务。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买卖、篡改户籍信息。
三、户口登记1. 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2. 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四、户口迁移1. 户口迁移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省外迁移等。
2.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五、户口注销1. 户口注销包括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迁出注销等。
2. 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
六、身份证办理1. 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办理。
2.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
3.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及时将办理好的身份证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时间。
七、其他1.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定期对户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户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党琳琳,党忠军,余莉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户籍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党琳琳,党忠军,余莉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户籍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蒙蒙周玲玲蒲晨【审理法官】蒋蒙蒙周玲玲蒲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党忠军;余莉;党琳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当事人】党忠军余莉党琳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党忠军余莉党琳琳【当事人-公司】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党忠军;余莉;党琳琳【被告】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证据确凿不予受理回避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三上诉人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即:1.城郊派出所查明何人篡改党忠军、余莉、党琳琳的户口簿信息;2.城郊派出所给党忠军、余莉、党琳琳更正错误的户口簿信息并办理新的《户口簿》;3.城郊派出所在人民网、新华网等新闻媒体赔礼道歉;4.城郊派出所补偿因户口簿原因带来的所有损失;5.诉讼费由城郊派出所承担。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安政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0〕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定居的意见》(安发[2010]3号)精神,现就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质量、资源承载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大力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有序、梯次推进的城镇化格局。
2010-2011年,重点推进已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8万人。
2012-2015年,全面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
到“十二五”末,全市累计新增城镇居民35万人,城镇化率达46%。
2016年-2020年,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政策和服务管理体系,城镇化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进城方式(一)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含随迁人员)自愿选择进城(含中心城市、县城、镇)落户,享受城市政策待遇,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简称进城落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
(二)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办理《城镇居住户口簿》。
三、落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进城落户:1、凡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并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安康户口迁移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安康户⼝迁移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现在我们办理很多的事情⼀般都是需要在⾃⼰的户籍所在地去办理的,例如结婚登记。
这对于很多的去外地居住的⼈来说是⼗分不便利的,所以很多的⼈为了⽅便⾃⼰办理事情都是需要想要迁移⾃⼰的户⼝的。
近来很多的⼈都在咨询安康户⼝迁移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下⾯跟着店铺⼀起来解决这个⽅⾯的问题吧。
⼀、安康户⼝迁移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1、申报夫妻投靠、⼦⼥投靠⽗母、⽗母投靠⼦⼥户⼝迁移;2、申报因购房、换房、分房的户⼝迁移;3、申报离婚户⼝迁移;4、申报居住直系亲属房屋(包括⽗母居住⼦⼥房、⼦⼥居住⽗母房或兄弟姐妹房)户⼝迁移;5、申报因⽣活不能⾃理、⽗母双亡等原因投靠扶养或供养关系亲属的户⼝迁移;6、申报收养具有本市户的婴⼉、⼉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7、外市⽣源的我市普通⾼等学校的学⽣户⼝迁⼊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在我市择业或就业的户⼝迁移。
⼆、安康户⼝迁移审批受理资料1、申报夫妻投靠、⼦⼥投靠⽗母、⽗母投靠⼦⼥,需被投靠⼈房证、结婚证、⽗母与⼦⼥关系证明(包括《出⽣医学证明》、独⽣⼦⼥光荣证、单位原始档案、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户⼝簿、农村间户⼝迁移还应出具迁⼊地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材料;2、申报因购房、换房、分房的户⼝迁移,需房屋产权证、户⼝簿、夫妻户⼝不在⼀处需提供结婚证、农村间户⼝迁移还应出具迁⼊地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材料;3、申报离婚户⼝迁移,需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户⼝簿、农村间户⼝迁移还应出具迁⼊地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材料;4、申报居住直系亲属房屋(包括⽗母居住⼦⼥房、⼦⼥居住⽗母房或兄弟姐妹房)户⼝迁移,需房屋产权证、双⽅协议和⽗母、⼦⼥或兄弟姐妹关系证明、户⼝簿、农村间户⼝迁移还应出具迁⼊地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材料;5、申报因⽣活不能⾃理、⽗母双亡等原因投靠扶养或供养关系亲属的户⼝迁移,需⽗母双亡、重残、重病、离婚、出国、出⾛、失踪等失去供养或抚养条件的证明、户⼝簿、农村间户⼝迁移还应出具迁⼊地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材料;以上就是今天店铺⼩编帮助⼤家整理的有关户⼝迁移⽅⾯的知识,办理这个是需要我们满⾜⼀定的条件才可以,办理这个是完全不收取任何的费⽤的。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户政部门规章制度
户政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户政部门是指负责管辖及管理户籍、身份证件等事务的机构。
第三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职责,保证工作效率。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五条户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籍。
第六条户政部门应当对户籍材料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更新和存档,确保户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户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公民的户口迁移、户口注销、户口补录等手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户籍争议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公民的基本信息一致。
第十条户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户籍数据进行清查核实,及时纠正错误数据。
第三章身份证件管理第十一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的身份证件申领、换发、补办等手续。
第十二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身份证件的安全管理,防范伪造、冒用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户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确保身份证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户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身份证件的异地办理手续,方便公民生活。
第十五条户政部门应当对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户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户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户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户政部门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户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会各界有权监督户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户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城镇化水平。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省公安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措施,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根本,按照“正规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我市城镇一体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户口性质登记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统一城乡登记户口。
新制发和更换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口簿首页“户别”栏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户口簿不再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章。
已换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加盖或打印的户口性质,应在以后日常户口登记管理中逐步予以更换,不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
现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派出所负责保存《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备核查。
2、规范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
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时不再加注户口性质,迁入地派出所也不应要求迁出地提供户口性质类别证明。
市外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市外的,如迁入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迁出地派出所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的,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类别,在办理落户登记时取消户口性质登记,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落实便民利民服务1、实行户籍室朝九晚五工作制。
2009年5月1日起,全市派出所户籍室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节假日接受预约服务。
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潘星颖与安康市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潘星颖与安康市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左昆【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星颖;汉阴县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当事人】潘星颖汉阴县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潘星颖【当事人-公司】汉阴县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李琪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李琪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陈浩瀚李琪【代理律所】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潘星颖【被告】汉阴县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过一审庭审示证、质证,二审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表现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和其他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经查,本案中,上诉人潘星颖因房屋边界权属问题与他人发生争议后,对公安民警和村干部的多次劝阻和制止置之不理,先后四次对案涉石坎实施撬挖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询问笔录以及潘星颖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上诉人汉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并依法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综合考虑上诉人的违法情节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安政办发〔2016〕139 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1日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所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本市公民在市内跨县区居住的包含在内、在市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除外),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居住登记应当在本人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亲朋好友提供住所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证明或声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房屋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户籍管理制度模板
户籍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民户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2.2 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事务的审核、批准和执行。
三、户籍登记3.1 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由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3.2 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由家属或知情人持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四、户籍变更4.1 变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变化、文化程度提升、职业变动等。
4.2 变更程序:公民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
五、户籍注销5.1 注销条件:公民因死亡、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籍。
5.2 注销程序:家属或知情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六、户籍信息保护6.1 保密原则: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公民户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2 信息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户籍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丢失、篡改或损坏。
七、违规处理7.1 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
7.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8.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九、其他9.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示例,实际的户籍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户政工作制度
户政工作制度
户政工作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等户政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户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户政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管理:包括户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等操作规程,以及户籍档案的管理要求。
2. 居民身份证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换发、补发等程序,以及身份证信息的核查和更新。
3.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申请程序、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4. 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规定出生和死亡登记的时限、程序和所需文件,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5. 户口迁移:明确户口迁移的条件、程序、限制和所需材料,以及迁移后的户籍管理。
6. 信息化管理:包括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的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和分析,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
7. 服务规范:规定户政窗口服务的要求,如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信息公开、便民措施等。
8. 监督考核:建立户政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群众评议、绩效考核等,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服务的质量。
9. 法律责任:明确户政工作中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公民
对户政工作的申诉和复议程序。
户政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公民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服务,同时确保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户政工作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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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2015-06-18一、出生。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或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凭父母亲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三、户口迁移。
1、市辖区、县内户口之间迁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在网上办理迁转手续(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跨区、县户口之间迁移,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同意后,报区、县公安局审核发给《户口准迁证》,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在网上办理迁转手续;婚迁需提供: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
3、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本人已入住的,凭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也可立户。
4、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招工、招干,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亲靠友、工作调动、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四、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1、国家、省、市计委招生计划;2、新生录取通知书;3、户口迁移证;4、新生落户登记册;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办理:1、毕业录用或招聘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1)人事部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介绍信;(2)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3)用人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4)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区、县户口的学生,毕业后未就业,要求回原籍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本人户口迁移证。
六、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
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还需带身份证、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由本市区、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区、县家中落户。
凭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九、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陕民宗发〔1997〕39号)有关规定:1、年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另一方的;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4、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
办理程序: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康市宗教局);2、安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安康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在迁移、更换户口簿等工作中,由于非本人责任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原始材料能证明民族成份填写错误,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由于本人责任而错填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十一、下列户口,由迁入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1、新生婴儿出生后未按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年龄满五周岁,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所需材料,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新生婴儿上户。
2、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或特殊原因造成无户口,派出所凭原始档案或居(村)委会证明,辖区民警调查材料,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补录上户。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4、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5、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长期居住,申请将户口迁入的,经分、县局批准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6、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达到结婚年龄,与外省、市公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已在配偶(男方或女方)处落户的,又要求随父或随母迁来本市落户,凭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和孩子的户籍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7、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户籍证明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8、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与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婚迁的,以及跨区县之间婚迁需迁转户口的,凭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9、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分、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