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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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努力建设一支以教师为主体、结构优化、人员稳定、富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我院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以实现学院战略目标、增强学院竞争力为目的,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在职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2.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学院组织的岗位培训;2.上级教育机构规定的培训;3.计算机应用和外语培训;4.各类职业和专业资格证书的专题学习和培训;5.国(境)内外访学、进修;6.学术讲座、学术会议;7.博士后研究;8.实践性知识训练;9.其他。

第四条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方向与所从事专业方向应当一致。

第五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学成回校工作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从事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的实验技术人员在读期间的研究方向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学成后原则上应当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

第七条管理岗位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一)在办理转为专任教师手续后可申请报考定向研究生,按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规定管理,学成回校后安排在相关教学单位教学或实验技术岗位工作;(二)报考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学科专业。

第八条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及人员,坚持在岗培训优先,年度内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应控制在部门总人数10%以内。

教师学历进修、访学管理办法

教师学历进修、访学管理办法

教师学历进修、访学管理办法为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精神,校党委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要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要求,以“打好十张牌,实施十大提升工程”为总抓手,对标一流,明确目标,按照“用好现有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储备人才”的思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聚心聚才聚力,打造活力高效的人才队伍。

为了走好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之路,促进教师不断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要求全体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更好地提升学历层次,优化职称结构,更快地成长为学术骨干、专业带头人,从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学习进修管理程序着眼,根据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针对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为提高业务技能而参加的学历进修和国内访问学习。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学校根据专业发展与教师培养计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统筹安排进修学习。

(二)参加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的内容,应该涵盖本专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理论,有助于参训教师开设新课程或更新充实现有课程。

(三)教师外出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应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合理开支经费,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校的良好形象。

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派条件(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政治表现好,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达到标准,工作效果良好。

(二)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在专业领域有明确的方向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外重点院校。

申请访学者(一般为一个学期)原则上为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进修学习审批程序计划外出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人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办(人事处)汇总后报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历管理,维护学历的公平和质量,提高学校学历教育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历管理的主体学校学历管理的主体为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

三、学历管理的范围学校学历管理的范围包括学生学历管理和教职员工学历管理。

学生学历管理包括对学生学历资格的审核、颁发和管理;教职员工学历管理包括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四、学历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学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利用关系、贿赂等手段获取学历;2. 严格管理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历管理制度,加强学历审核和监督管理,保证学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提高质量原则:学校应当努力提高学历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学历水平,不断提升学校的学历教育水平。

五、学生学历管理1. 学历资格认定:学生学历资格认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经过正规学习和考试,达到相应学业要求,方可获得学位;2.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毕业后,学校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历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证书上注明学生姓名、性别、学号、学历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3. 学历管理措施:学校加强学生学历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和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学历资格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4. 学生学历申诉处理:学生对学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学校教务处应当认真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处理。

六、教职员工学历管理1. 教职员工学历认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学校负责审核和认定教职员工的学历资格;2. 学历资格审查: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的审查,确保教职员工学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学历管理措施:学校建立完善的教职员工学历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4. 教职员工学历申诉处理:教职员工对学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学校教务处应当认真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处理。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职业素养,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强化实践性知识训练、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的在职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三)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四)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一)经学校审批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二)各种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三)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四)做博士后研究;(五)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四条继续教育培养的资助项目及额度一、资助项目(一)学费;(二)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三)外出学习的往返路费。

二、资助额度(一)学校全额资助;(二)学校部分资助,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三)所在单位全额资助或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0月初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填写《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培养计划表上签署意见、盖好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继续教育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继续教育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原则。

各学院(部)教师同时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0%。

第二章继续教育形式及相关规定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1.攻读博士(1)学校鼓励教师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学成后可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回校应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并享受引进博士待遇。

(2)学校从严控制教师在职攻读博士,教师在职攻读博士需在校工作满二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报考学校原则上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教师可报考高水平的专业院校。

(3)经批准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外出脱产攻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在读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

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科研启动费文管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的教师原则上应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延长期每次审批最多一年,最多两次。

延长期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首次延长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

若学校同意再次延长,则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若六年尚未取得博士学位,则视作本次进修终止,就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若其工作表现良好,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亦可在职攻读,但费用自理,且不享受学校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X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X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X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全面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提高的活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

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校内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继续教育形式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为提高教师队伍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一)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指我校教职工考取国内高校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经所在学院(部)或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本人第五条非学历学位教育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校内培训等非学历学位教育,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一)国内访学。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的访学项目,通过访学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教学能力。

(二)国(境)外研修。

学校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境)外研修项目,增强国际视野,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三)博士后研究。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博士后研究项目,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四)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

学校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类短期进修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校内培训。

学校组织各类校内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对继续教育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教职工职责教职工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办法

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办法

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办法为了尽快适应本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方法。

一、进修形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职工外出进修的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进修,单科进修等。

1、博士学位进修对象及条件:按招收学校规定。

进修目标:通过学习,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

2、高级研讨班对象及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就,具有开展潜力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为具有高级职务的中青年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进修目标:通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研讨,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

3、国内访问学者对象及条件:具备坚实的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科研成果显著,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或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优秀讲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个别科研成果较为突出、通过进修可晋升教授的副教授,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

进修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一年。

进修目标:国内访问学者是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

国内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坚持以科研为主,通过进修学习,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根底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

4、骨干教师进修班对象及条件:经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培训且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的45周岁以下的教学骨干。

进修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一年。

进修目标:通过进修学习,进一步加深和拓宽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教学所需的学术前沿动态,以提高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

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对象及条件:按招收学校规定进修目标:通过进修学习,加深和开拓本专业教学、科研所需的理论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脱产外出学习时间原那么上为1年。

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硕士学位。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一、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学历要求和达标标准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

2.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鼓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达标标准为:获得学位证书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三、奖励和激励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2.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3.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相关评选。

4.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进修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1.教职工根据个人发展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学历提升申请。

2.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人事部门。

3.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和补助建议。

4.学校领导班子对奖励和补助建议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布。

5.教职工凭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领取奖励和补助。

五、经费保障和管理1.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充足。

2.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学校将加强对奖励和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六、监督和检查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3.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教职工学历提升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4.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教育】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关键字】教育RS—011: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进行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年度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6.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医师须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处方权或报告权, 未通过人员不得报考。

(四)医院鼓励职工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五)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程序: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及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医院审批后,方可报名。

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教职工培养体系,加大师资培养力度,鼓励教职工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在职学习进修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经学校同意,在现有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到国(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学习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学历(学位)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教职工学习进修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学习进修对象主要为中青年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

学校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在职学习进修。

第三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组织安排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第四条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各单位同年度在外学习进修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虬超过20%的单位,应暂缓选派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

第五条学校支持和资助教职工学习进修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学历(学位)进修,指在职攻读学术型博士和硕士学位;另一类是3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骨干教师进修、国(境)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等。

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按照“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习进修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应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协议。

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申请在职学习进修条件第七条申请学习进修的教职工,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报考博士研究生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学、科研及辅助岗位的教师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

关于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进修的规定[大全][修改版]

关于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进修的规定[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进修的规定[大全]关于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进修的规定(讨论稿)为切实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继续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历未达大学专科、本科的现在职(本规定生效之日在本校工作)的公办教职工(不含进修双学历的对象),在2004年及以前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在国家承认学历的远程教育、电大、函授等院校进行在职进修的人员,学校将继续在学习经费及学习时间方面给予支持:1、经费方面的支持:从被录取起学校给予承担报考费及在职进修期间的学费(不含代办费)、参加面授及考试的车旅费。

车费报销标准为南安、泉州往返一趟车费20元;厦门、集美往返一趟车费为25元;;福州往返一趟车费为100元。

其他地点根据实际另行处理。

住宿费标准为每天10元(需付收据)。

2、时间方面的支持:参加面授及考试期间准予请假,并以公假计算,课务以本人自找和学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代课。

二、属以下情况参加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人员,学校只给予时间上的支持,不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但在其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时,学校发给一定的奖励金。

1、2005年及其以后考取并参加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现在校公办教职工。

2、2003年7月以后分配或调入我校工作,并参加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

3、参加自学考试形式进行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

4、奖金标准为:通过在职进修首次取得国家承认该级学历的,大专毕业奖1000元;本科毕业奖2000元,研究生毕业奖4000元。

三、在参加学历进修方面得到学校经费支持或奖励金的教职工,毕业后应以其所学知识为学校服务,若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调出本校的,本人必须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校支持的学历进修经费或奖金。

1、毕业当年即申请调动的,需退回全部经费或奖金。

2、毕业后每为学校服务一年少退500元。

3、因组织上工作需要调动而非个人申请而调动的,不要求退回经费和奖金。

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规范信息的采集、储存、使用和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应坚持依法、公开、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教职工信息管理指学校对本校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历学位、教研成果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应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应用和信息保护等环节。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工作由学校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必须依法、合规地对自己的相关信息进行申报和更新,并且愿意配合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管理部门应保证信息管理的科学、系统和规范,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的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广泛咨询被采集人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信息采集应以面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采集的教职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二)职业情况:职务、职称、任职时间等;(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学位等;(四)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位、任职时间等;(五)教育教学经验:教学科目、任课年级、教学方法等;(六)教研成果: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七)其他任命或评选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信息采集应注意保护教职工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信息采集结束后,应及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和归档。

第三章信息存储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信息存储包括纸质存档和电子存储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的纸质存档应安全、防潮、易读和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的电子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机密性。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信息的电子存储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信息不丢失。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校外短期培训暂行办法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校外短期培训暂行办法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校外短期培训暂行办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学历层次,优化知识结构,改善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夯实知识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基础,更好的适应学院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含企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学历进修、学位进修、专业证书进修、单科进修、岗位培训等类别的进修。

学历、学位进修的学历起点,2002年6月底之前的我院在编教职工为专科及以上,2002年7月之后来我院的在编教职工为本科及以上。

第四条教职工经批准可通过脱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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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以下几类: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

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和出国留学等。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送培,每年推荐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人数的5%以内,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为前提。

所报考专业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对口。

第七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
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强。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应当在学校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低学历学位教育之间原则上应有二年时间间隔。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每年10月前向本系部(部门)提交《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申请次年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教学系部审核推荐。

各教学系部对当年申请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科技处签注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条其他部门的审核推荐。

教学系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学校审批。

人事处每年11月对报考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每年11月份集中研究、审批次年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教学业务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学校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报销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学费、交通费等。

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
1、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报销学费(报销学费总额不得超过4.5万元)。

若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当取得(毕业证与学位证)双证,只取得单证的只报销学费的70%。

2、参加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学习期间可向学校借学费的50%,但借款总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学员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后持相关材料(证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结算学费报销和还款事宜。

3、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期间,可每年报销国内往返交通费两次。

4、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应当全额退还学校已垫付的学费和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二)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
从2011年1月1日起,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的,不报销相关费用或进行奖励。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在读的,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
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是一种非学历或非学位教育形式。

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或报销。

第十九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享受了资助政策或学校支付了学习费用的,从毕业时间起最少应当在学校服务满8年(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的除外),若几种学历学位教育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需全额退还由学校资助或报销的学费、交通费等;同时须承担额外的违约赔偿费10万元,违约赔偿费计算原则按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

(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二十条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硕士或博士学位),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或报销。

第二十一条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汇报学习情况,相关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各派出部门和系部应加强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学校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的。

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历学
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四章待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非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校内绩效和其他福利待遇。

因集中学习或论文答辩等占用工作时间的需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并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我校的教职工年度考核。

考核称职者,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学历教育的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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