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培训讲学
从琼瑶诉于正案浅议著作权侵权中的合理借鉴
从琼瑶诉于正案浅议著作权侵权中的合理借鉴作者:袁若怡来源:《今传媒》2016年第03期摘要:琼瑶剧在爱情方面的经典地位,为后作者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很多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难免借鉴其相关情节。
著作权中的合理借鉴,包括利用思想非表达行为与合理使用。
区分侵权与借鉴首先要明确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借鉴之于思想而未涉及侵害在先作者独创成果的,通常不认定为侵权的情形;实践中借鉴与侵权的判定,需进一步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包括内容分布、关联度的量化考虑以及借鉴部分独创性、借鉴比例质的考量。
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有限表达;场景原则;借鉴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3-0032-02一、问题的提出爱情,是电视剧永恒的主题,琼瑶式的爱情小说、影视作品陪伴了几代人的成长,具有大量颇为经典的构思和思想。
也正是由于琼瑶爱情剧的经典地位使得在后的作品,尤其是爱情上的桥段难免有借鉴行为,因此,著作权法上借鉴与侵权的界定就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琼瑶诉于正案展开,围绕著作权侵权问题中的合理借鉴,充分分析著作权的借鉴行为,浅述笔者对此类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侵权判断。
二、借鉴行为侵权判定的前提——思想表达二分法借鉴,包括单纯利用思想非表达行为,也包括合理使用。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没有对“借鉴”作出明确定义,但我国著作权在先判例已经确定了借鉴不构成侵权。
在文学创作领域,借鉴他人作品的手法是常见的创作手段,所谓“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如果没有文学上的“借鉴”,我们可能与许多优秀的作品失之交臂。
每个创作者出生伊始皆是白纸,经历了成长与教育才有了对于世界的认知,创作者创作的过程就是对于人事感知与认知的表达,这种表达不可能脱离所汲取的来源百分百独创的存在。
赋予创作者汲取前人作品中思想、构思及灵感的权利,是作品创作的自由[1],也正是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允许文学上合法的借鉴,才使得文学的创作百花齐放。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琼瑶编剧:于正三、案件审理1、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诉内地编剧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编剧:三、案件审理1、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着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4、再次上诉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从“琼瑶于正案”反观中国大陆地区编剧 作品著作权保护
从“琼瑶于正案”反观中国大陆地区编剧作品著作权保护庞宗彦2014年4月,琼瑶投诉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其《梅花烙》版权,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过了8个月的纠葛之后,终于在2014年12月底开庭宣判。
法院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等5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并停止《宫锁连城》发行传播行为。
于正一方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5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于正不是第一位被起诉的电视剧编剧,琼瑶也不是第一位起诉维权的编剧,只不过两位都是名人,并且涉案的两部电视剧基本上可以说是知晓率相当高,在维权伊始,琼瑶的维权结果并不被看好。
检视当前电视剧编剧圈内的事件,屡屡的编剧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被低价打发,编剧作品著作权维权仅靠势单力薄的编剧个人来进行有违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观愿景。
首先,编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沉重打击了原创作者创作意义深刻、质量较高的作品的积极性。
当有一部分人不把侵权当成耻辱,反而寻找各种借口搪塞,并且这种现象被默认为潜规则的时候,这种普遍现象毁坏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根基。
其次,编剧作品侵权这一群魔乱舞的乱象,沉重打击了原创文化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我国影视作品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模仿与借鉴的确不少,如果还不能科学地划分模仿、借鉴与抄袭的法律界限,长此以往,必定会陷入文化市场发展后劲不足并品位下降的困境。
整个行业的失范,使我国影视剧市场的发展与走向世界受到了极大的局限。
再次,整个国家与民众对待原创文化的态度,映射出国家与民众对待现代文明的态度。
对原创文化最基本的尊重也显示了一个国家与其民众的现代化程度。
而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社会到国家层面对编剧作品侵权的不作为或推迟作为,必定会纵容侵权群体的欲望膨胀。
要打破如此的困境,业界、学界、政府到底应该做什么?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什么?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相关条款,电视剧在我国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琼瑶胜诉“于正抄袭案”
龙源期刊网
琼瑶胜诉“于正抄袭案”
作者:
来源:《作文与考试·初中版》2016年第08期
2015年12月16日,琼瑶《梅花烙》诉于正《宫锁连城》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被告于正被判公开道歉,琼瑶获赔500万。
历时19个月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琼瑶激动表示“正义胜利了”。
随后,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名为《琼瑶告于正胜诉后,心路历程从头细说》的文章。
文中指出,2014年4月,琼瑶在微博发布公开信,称正在湖南电视台热播的《宫锁连城》的主线及主要情节发展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
在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无果后,琼瑶决定正式起诉。
一审判决之前,包括赵东苓、刘和平等在内的139位编剧发表联署声明支持琼瑶,年底,一审法院判决琼瑶胜诉,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
而于正则通过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胜诉后的琼瑶表示,自己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希望起到一个带头作用,以后不要再有抄袭事件发生。
(资料来源:南方网、新浪网)
微言大义:文艺创作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艺作品本身就是创新的体现,对于原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应当予以尊重。
著作权将文学艺术作品纳入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任何盗取他人劳动果实的行为都应给予否定的评价。
适用话题:法律的力量;呼唤正义;保护文化产权……。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从一封举报信开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琼瑶阿姨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也得到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编剧的支持。
本案涉及专业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下面进行简要的剖析。
当日,琼瑶阿姨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正在播出的《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梅花烙》的著作权,要求广电总局查处,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对此,于正否认抄袭,而是认为纯属巧合。
有律师同行就这个事件进行了评论,认为于正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并且举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琼瑶阿姨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于正等被告起诉至法院。
今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虽然判决原文尚未公布,不过不耽误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要点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适用这个理论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
本案中,琼瑶曾经指出了一些案件事实:1、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2、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3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4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5,许多网友都认为《宫锁连城》抄自《梅花烙》。
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如果我是公关团队》
琼瑶告于正之如果我是公关团队14110622017 张婷婷一、要及时道歉我认为这种道德上的问题一定要及时道歉,而不是狡辩与买通微博大号黑对方。
1.于正的狡辩(1)琼瑶在微博警告后。
4月15日2点左右,琼瑶通过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认证微博发表了致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
琼瑶在信中称她的作品从《六个梦》、《梅花三弄》到《还珠格格》无一例外被于正抄袭盗窃还被糟蹋,要求电视台停播该剧,并呼吁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
而于正并没有及时道歉,而是选择了狡辩。
于正即在微博上公开回应,称《宫锁连城》的剧本在创作之初就寄给了琼瑶的公司创翊文化并得到了肯定和合作意向,有了如上了解,即表明当时琼瑶及琼瑶公司并不认为该剧本有问题,现在此事纯属网友和部分媒体的炒作。
琼瑶阿姨发布公开信后,时光网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了于正,但于正的手机一直处于忙音状态。
15点48分,于正通过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于正称抄袭是“部分网友和媒体炒作出来的耸人听闻的话题”,而“《宫锁连城》的剧本也在第一时间交给了创翊文化(即琼瑶的公司),并得到了对剧本和合作的肯定,且当时并没有觉得有问题”,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因此于正劝琼瑶能够“消消气,不要伤了身体。
”(2)琼瑶提起诉讼后4月28日,琼瑶方面发函宣布已经委托律师向于正等方面就《宫锁连城》侵犯其著作权一事提出诉讼。
此后播出该剧的电视台表示没有接到禁令,所以仍将继续按计划播放。
11月16日,于正来到北京参加关于这场侵权案的法学研讨会,他在会上回应称“大家都是参照的红楼梦,不存在抄袭”。
于正解释说,《宫锁连城》的关键桥段大都来自民间传说、历史记载,偷龙转凤、公主下嫁等历来就有,而大构架他其实参照的是《红楼梦》。
“我在想为什么那么多雷同,其实大家都参考了红楼梦主要的人物和发展命运的框架,尽管客观上感觉跟红楼梦不像,只是把几个人并在了一个故事。
21条的情节《红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梦》的主线来写。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步步惊心》是琼瑶创作的一部小说,于2024年被改编成电视剧,由于剧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和口碑。
然而,两年后,于正推出了自己改编的版本,同样被命名为《步步惊心》。
琼瑶对此表示非常震惊和愤怒,认为于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这部电视剧,侵犯了她的著作权。
琼瑶起诉于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琼瑶的人认为于正明显侵权,他没有经过琼瑶的同意就改编了《步步惊心》,侵犯了她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剧本改编本就是常见的事情,于正只是根据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创作,并没有直接复制。
他们认为琼瑶的起诉是对于正的创作自由的限制,限制了作家和编剧的创作热情。
这起案件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
法庭上,琼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包括原著小说和电视剧的剧本等,以证明于正的侵权行为。
她还陈述了自己的创作经历和创作过程,并指出于正对《步步惊心》的改编中使用了她的原创素材。
而于正则辩称,《步步惊心》是历史上的经典故事,他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创作风格进行了改编,并没有侵犯琼瑶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判决了这起案件,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判决于正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琼瑶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赞成法院的决定,认为维护了作家的创作权益,也有人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是对于编剧创作自由的限制。
这起案件对于中国的文化产业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人们要尊重和保护作家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编剧的创作自由。
在今后的电视剧创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原著作品和著作权的尊重,以避免类似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三点思考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三点思考语言文化学院13级法学1班赵宇131341111 今天是2015年11月8日星期日,就是记录一下时间。
在这周星期五七八节课康老师为我们播放了,琼瑶诉于正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提起诉讼,复旦大学宣传片抄袭日本东京大学宣传片的相关视频。
看完视频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1、这类案件应该由我国哪些法律规范。
2、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现状。
3、琼瑶诉于正案给社会哪些启示。
我就从这三个方面写一下自己小宇宙的思索,我特别要写的就是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情况特别是民事案件。
一、这类案件应该由我国哪些法律规范。
随着这几年我国我国电影事业和网络传媒的发展,智力成果需要保护越来越受重视。
这类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范,中国还特别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级别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现状。
经过八个多月的审理,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
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看到刊登致歉声明,并向琼瑶道歉,消除影响。
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于正的其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判决出来后,琼瑶留下激动的泪水,她心想我维权成功了,真是高兴的太早了!于正在上诉期间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有一方或双方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也不能执行。
要等二审结束后按二审判决执行。
双方律师团队经过二审庭审,到现在二审都没有宣判。
傻眼了吧……但是琼瑶挺开心,还在自己的微博声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我也是醉了,我要说的是虽然在宣判上胜利了,但是在执行上是失败的。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律师解读著作权那些事儿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律师解读著作权那些事儿导语:所有人都痛恨强盗,因为强盗是蛮横的抢掠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财物。
近日娱乐圈也出了一个“强盗”,那么对于这个“强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看这起娱乐圈的“强盗”事件,小编邀请了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分析此事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让您对此类事件有更完善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通过这件事清楚更多法律条文。
热点事件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并称自己已经病倒。
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这是我最沈痛的心声!要说的话,都在这封信里,希望各位媒体,体谅我心力交瘁,不要采访我。
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
明知他会利用我来抄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
今年四月很黑暗,爱我的亲们,请不要祝我生日快乐!我的心会与你们同在。
--琼瑶律师观点董补民律师:近日于正编剧的新剧《宫锁连城》热播,依旧在网友一片热议中收视飘红,网友指于正又抄袭了,这次抄袭的是琼瑶奶奶的经典《梅花烙》。
昨日,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琼瑶说:有正义感的朋友,请拒绝看于正的电视剧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
明知他会利用我来炒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
琼瑶给出五条证据显示于正抄袭1.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2.支线-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除姓名改变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一致。
3.主情节-连城与恒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线,完全抄袭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恒泰、醒黛洞房之夜并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
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虐待,找来巫师前来做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5.虽然宫3增加了许多其他人物及情节来分散观众注意力。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20年4月8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
同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
且随后于4月28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是否对《梅花烙》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
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
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
浅谈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结合琼瑶诉于正案
浅谈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结合琼瑶诉于正案浅谈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结合琼瑶诉于正案张春玲(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摘要:琼瑶诉于正案的落幕,是我们对于作品抄袭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而要想正确区分一件作品是否是属于抄袭,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本文结合本案,针对著作权法中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做了基本的阐述,并且对于正方的20%的抄袭率做了基本的解读,希望可以对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抄袭;判断标准;琼瑶诉于正案一、抄袭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小动或者基本原封小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从广义上来说,抄袭侵权和其他的侵权行为一样,至少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③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结合本案来说,于正的作品《宫锁连城》抄袭琼瑶的《梅花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该剧已经在湖南卫视播出,且由于其过错的行为因此造成了琼瑶方面损失,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二、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1.独创性独创性是认定抄袭与否的重要条件。
独创性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独创性的判断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小同阶段有着小同的标准。
从各国立法和实践综合角度来看,独创性应满足以下面几个条件:①形式上应该是独立创作形成的,有足够的劳动、技巧等的投入;②作品内容应该有足够高度的创造性;③内容不是惟一的表达。
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称得上是独创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作品,如果原作品的重要部分或全部未给授权许可,排除合理使用后,通常都构成侵权。
剧本《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原告作品设计存在差异(如①将偷龙转凤的谋划安置在福晋与贴上媳媳之间;亲生女儿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生来具有的朱砂记;②将军对郭孝施鞭刑而非杖责;③设置迎芳阁失火的环节以致连城无处安身而非被店家赶出;④恒泰救下连城的方式是从咚家麟府内而非天桥上等),而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
琼瑶陈述于正侵权细节 怒斥
12月5日上午9点30分,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开始后,原告方首先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之后琼瑶本人也公开书面陈述。
琼瑶除分两点阐述了自己创作《梅花烙》的过程外,还直斥于正将其作品“能利用的部分全都抄了”。
琼瑶表示,“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
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
剧本从开始到定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
琼瑶还说:“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
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据悉,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经典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
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琼瑶梅花烙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琼瑶梅花烙案件是指琼瑶女士的著名小说《梅花烙》被他人抄袭并改编成电视剧的案件。
琼瑶女士认为抄袭者侵犯了她的著作权,遂将抄袭者诉至法院。
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抄袭者是否侵犯了琼瑶女士的著作权,以及抄袭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抄袭者是否侵犯著作权1.著作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权构成要件包括:1)作品的独创性;2)作品的客观性;3)作品的合法性。
2.抄袭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本案中,抄袭者将琼瑶女士的《梅花烙》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未经琼瑶女士同意,使用了琼瑶女士的作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抄袭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侵犯琼瑶女士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播放、发行、传播涉案电视剧。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琼瑶女士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消除影响抄袭者应当在其作品及相关宣传材料中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以恢复琼瑶女士的名誉。
4.公开道歉抄袭者应当向琼瑶女士公开道歉,以表达悔过之意。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抄袭者未经琼瑶女士同意,将《梅花烙》改编成电视剧,侵犯了琼瑶女士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抄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另一方面,本案判决抄袭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刘畅 任务:分析
分析
劣势居多
拒不 承认
劣势
拒不 承认
最初撒谎,称《宫锁连城》的剧 本得到了琼瑶公司的肯定和合作意向。
后来诡辩, “21条的情节《红 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 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 梦》的主线来写。”
接受采访,将事情归结为前辈对 后辈的打压。
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1
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
琼瑶公开信
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 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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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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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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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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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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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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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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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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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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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5 琼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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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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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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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做法
这次大家 不必担心于正 再惹抄袭官司, 因为《帝国黄 昏》本就是个 改编项目,有 雪饵原著夯实 基础。
选择版权 清晰改编
对此看法
于正选 择版权清晰 的原著改编 来实现缓冲 着陆,再一 次显露他聪 明的一面。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游领涵 任务:总结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琼瑶于正版权纠纷案
琼瑶是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案一审中,于正的代理律师对琼瑶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 电视剧《梅花烙》字幕中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即表明《梅花烙》 剧本的著作权人是林久愉而并非琼瑶,故琼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林久愉本人出具《证明书》,明确表示该剧本是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完 成。因此林久愉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不享有剧本《梅花烙》的 著作权;且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电视剧 〈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明确说明剧本 《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本人,因此,法院采信相关证 据,认定琼瑶是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梅花烙》梗概
《梅花烙》为琼瑶《梅花三弄》系列第一部。讲述了清乾隆年间,北京一座王府中,福 晋临盆。在尚无子嗣和新妾得宠的威胁下,她用一个买来的男婴,换走了刚出生的女儿, 仅在肩上留下一朵小小的梅花烙痕。男婴皓祯长大成人,生得俊秀挺拔,能文能武。而 真正的骨肉被一位琴师收养,如今也已亭亭玉立,名叫吟霜,随父行走江湖,卖唱为生。 一场意外,迫使吟霜卖身葬父,而皓祯的仗义助人,置宅安顿,把两人的感情推升至生 死相许。命运弄人,皇上把娇纵的兰馨公主指给了皓祯,她的介入,使两人的感情风波 不断,王府人仰马翻,鸡犬不宁。就在一次意外中,福晋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
从根本上而言,我们还应该考虑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如何最大程度地去保障 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中难以厘清的问题和模糊内容,有必要 加以完善和补强,从而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思想和表达的临界点如何掌握
判断某个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难点。 本案中被告方的抗辩观点之一是,《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相似的地方仅 在于思想,就好比《梁山伯与祝英台》与《罗密欧与朱丽叶》之间存在相似、 但这种相似之处属于著作权不保护的“思想”,因而并不存在侵权
琼瑶诉于正案
琼瑶诉于正案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像是一场马拉松,历经一年零七个月的艰难“奔跑”,总算“跑”到了终点。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余征(于正)等五个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
这是一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由于举证艰难,过去,抄袭一直被认为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因此,在琼瑶起诉于正侵权的过程中,上百名编剧曾联署声援琼瑶,“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职业尊严”。
对于这样的结果,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表露心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北京市)三中院,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你们的判决,是一次历史性、标杆性的宣判,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于正方面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表示会执行二审判决。
看来,在如何认定抄袭这个问题,于正以及他的团队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业内人士对此结果一致拍手称赞,并说琼瑶的胜诉,这对繁荣影视原创作品的创作,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正如琼瑶所说:这不仅是个人的胜利,也是所有编剧维权的胜利。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影视剧涉嫌抄袭的新闻屡见不鲜,于正只不过是一个典型。
“抄袭”来的作品往往出手快、来钱多,成为一种创作捷径,这也折射出文艺创作的浮躁之风。
保护原创已经成为文艺界的共识。
如何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不敢心存侥幸,这是加强影视从业者版权意识和信用意识的有效途径。
影视创作的核心是创意,除了严守法律底线,在行业层面更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比如对多次被投诉者可以在业内进行限制、惩罚,甚至建立逐出机制,让违规的从业者没有立足之地。
琼瑶起诉于正抄袭
琼瑶起诉于正抄袭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4月28日,琼瑶通过《花非花》官方微博发文,正式控告于正侵权.琼瑶表示:“终于,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于正新作设定似《梅花烙》 4月15日,“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踢爆网络,信中控诉《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致使其正在创作的新剧《梅花烙传奇》因此停摆.琼瑶在信中表示,“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炒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她痛心疾首:“《梅花烙》不但被于正抄袭窃盗还被糟蹋,我实在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并希望由总局出面,停播《宫锁连城》.
【总页数】1页(P15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琼瑶公开炮轰于正新剧抄袭 [J],
2.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谈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 [J], 王福全
3.琼瑶获500万元赔偿彰显内地司法打击抄袭风立场 [J], ;
4.“扒剧”之风当止——从于正抄袭琼瑶剧说起 [J], 徐立慧
5.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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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
质疑——于正等五被告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
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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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 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 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 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 《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 《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 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而林久愉 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 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
北京三中院庭审现场
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
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 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法庭针对该案件的焦点问题: 于正是否涉嫌抄袭,就以下几个 方面组织质证:
1、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故事情节、主线、桥段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故事情节、主线、桥段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很多情况下,实务界都将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误认为只是“表达的形式” 而不是“表达的内容”。这种误认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用作品的表达内容,只 要其采用了不同的表达形式就不侵权。按照这一说法,那么任何小说、影视剧, 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抄写一遍,或改变成其他形式(如漫画、游戏等),都不 构成侵权。用归谬法即可证明该说法的错误性。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权控制的正 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不同的内容,上述说法会使演绎权失去意义。所以,对于 小说而言,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仅包括“表达的形式”,也包括“表达的 内容”。两者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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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
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
台湾女作家:琼瑶编剧:于正
三、案件审理
1、提起诉讼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
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4、再次上诉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四、案件证物
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
琼瑶在信中说:“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
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
”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
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
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
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
王利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
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于正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
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
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