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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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刘畅 任务:分析
分析
劣势居多
拒不 承认
劣势
拒不 承认
最初撒谎,称《宫锁连城》的剧 本得到了琼瑶公司的肯定和合作意向。
后来诡辩, “21条的情节《红 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 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 梦》的主线来写。”
接受采访,将事情归结为前辈对 后辈的打压。
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1
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
琼瑶公开信
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 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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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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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3
于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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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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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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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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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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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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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5 琼瑶胜诉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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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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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4
于正做法
这次大家 不必担心于正 再惹抄袭官司, 因为《帝国黄 昏》本就是个 改编项目,有 雪饵原著夯实 基础。
选择版权 清晰改编
对此看法
于正选 择版权清晰 的原著改编 来实现缓冲 着陆,再一 次显露他聪 明的一面。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游领涵 任务:总结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

琼瑶诉于正裁决书文档

琼瑶诉于正裁决书文档

一、《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剽窃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高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

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核心。

一、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可否受高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五、《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通过法院审理,取得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高作权人;《宫锁连城》知足了侵害《梅花烙》高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补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于正剽窃琼瑶事实是不是成立,还尤其关心涉嫌剽窃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惩罚。

通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剽窃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一路补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

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

裁决书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五被告共计补偿500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说理部份摘要如下:本院以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高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可否受高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以下别离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高作权的归属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不是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照剧本剧本是电视剧拍照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照内容。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20年4月8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

同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

且随后于4月28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是否对《梅花烙》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

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

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琼瑶编剧:于正三、案件审理1、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一、国内侵权案例。

1.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吧,两部剧里都有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偷龙转凤的情节。

女主角也是那种身份特殊,和男主角爱得死去活来的设定。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侵权,这也算是给原创作者们出了一口恶气,告诉大家抄别人的东西是不行滴,不管你在娱乐圈有多红,都得尊重原创版权。

2. 视觉中国的图片侵权风波。

视觉中国这事儿啊,就有点搞笑又有点可气了。

他们在网上到处搜罗图片,然后宣称这些图片的版权都是他们的。

好多公司和自媒体人都中过招。

比如说,有些企业在自己的官网上用了一张很普通的风景图,结果就被视觉中国找上门来说侵权了,要赔偿一大笔钱。

可是呢,后来被发现他们有很多图片的版权来源都不清不楚的。

甚至把一些国徽的图片也标上版权归自己,这可就闹大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到处抢东西,还大言不惭地说这些东西都是他的,最后被大家扒了个底朝天,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也让大家意识到在图片版权领域,有些公司的操作真的很不规范呢。

二、国外侵权案例。

1. 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大战。

这苹果和三星啊,就像两个科技界的大巨头在打架。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改变了手机的世界,外观设计非常简洁漂亮。

三星呢,推出的一些手机在外观和功能上,苹果就觉得有抄袭自己的嫌疑。

比如说,iPhone的那种圆润的四角边框设计,苹果觉得三星的某些型号太像了。

还有屏幕上的一些操作手势之类的,都像是抄了自己的创意。

于是乎,这两家就开始打官司,从美国打到欧洲,到处都是他们的战场。

这就像两个武林高手在争夺武功秘籍的独家版权一样,每次开庭都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这个案子打了好多年,涉及的赔偿金额也是超级巨大,让大家看到了在科技领域,专利侵权的斗争是多么的激烈。

2. 泰勒·斯威夫特与电台的版权侵权纠纷。

霉霉(泰勒·斯威夫特)可是很维护自己的音乐版权的。

有个电台呢,就想在不付太多钱的情况下播放她的歌曲。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曾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是由于琼瑶和于正都属于知名人物,自带热点,另一方面是本案的判决对认定类似的情况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事实上,琼瑶诉于正案全貌与媒体的报道以及一般公众的印象存在一定出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一般人观念中,抄袭意味着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但事实上琼瑶的请求权基础是于正侵犯了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的改编权;第二,本案严格来说并不是琼瑶诉于正,因为除了陈喆(琼瑶)和余征(于正)之外,被告还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还起诉这几家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摄制权,且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主体众多且存在多部作品,除剧本侵权纠纷外,还涉及《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四家影视传媒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等,鉴于篇幅有限,下文仅立足于琼瑶与于正之间著作权权属纠纷,就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以及如何认定作品相似两方面围绕合理使用与著作侵权的界限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1710年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作为印刷业者为保护其商业利益的产物,著作权保护制度自。

著作权法经典案例

著作权法经典案例

著作权法经典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聊聊那些超精彩的著作权法经典案例!比如说,你们知道那个琼瑶阿姨和于正的事儿不?哇,那可真是一场大战啊!琼瑶阿姨发现于正的剧好多情节跟她的作品好像好像,这不是明摆着侵权嘛!这就好比你精心培育了一盆超级美的花,结果有人直接搬走了说是他的,你气不气?
再来讲个例子哈,有个画家花了好长时间画了一幅超美的画,结果被人直接拿去印在商品上卖钱了。

这多过分呀!就好像你的宝贝被人抢走还拿去赚钱了一样!这种行为真的让人很愤怒呢!
还有个例子,有个作家写了一部超厉害的小说,结果被一家影视公司拿去改编了,但根本没经过作家同意。

这能行?这就跟你好不容易做好了一顿美味大餐,别人直接端走吃了,连句谢谢都没有一样让人郁闷呀!
你说这些侵权的人怎么能这样呢?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是别人的心血么!著作权法不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创作者的权益嘛,要是没有这个法,那创作者们得多委屈呀!他们的努力都白费了,还有谁会有动力去创作呢?那我们的文化世界不就变得很单调无聊了嘛!所以呀,我们一定要重视著作权法,尊重每一个创作者的成果,不能让那些侵权的人得逞!大家说是不是呀!
我觉得呀,只有保护好了著作权,才能让更多优秀的作品涌现出来,我们才能享受到更多丰富多彩的文化盛宴!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守护著作权法吧!。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从一封举报信开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琼瑶阿姨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也得到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编剧的支持。

本案涉及专业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下面进行简要的剖析。

当日,琼瑶阿姨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正在播出的《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梅花烙》的著作权,要求广电总局查处,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对此,于正否认抄袭,而是认为纯属巧合。

有律师同行就这个事件进行了评论,认为于正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并且举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琼瑶阿姨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于正等被告起诉至法院。

今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虽然判决原文尚未公布,不过不耽误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要点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适用这个理论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

本案中,琼瑶曾经指出了一些案件事实:1、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2、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3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4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5,许多网友都认为《宫锁连城》抄自《梅花烙》。

于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于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正,原名于正宇,中国著名编剧、导演。

曾因抄袭他人作品被诉侵权,引发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正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8年,于正导演的电影《延禧攻略》播出后,被指抄袭韩国电视剧《步步惊心:丽》。

随后,原作编剧金恩珠将于正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于正侵权成立,需赔偿金恩珠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金恩珠作为原作编剧,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于正未经金恩珠许可,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金恩珠的著作权。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于正侵权成立,需赔偿金恩珠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 案件启示(1)尊重知识产权。

于正案件再次提醒我们,知识产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加强版权意识。

于正案件暴露出我国部分创作者版权意识淡薄的问题。

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强版权宣传教育,提高创作者的版权意识。

(3)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于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应增强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2篇摘要:于正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娱乐圈中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版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知识产权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学生班级;机械工程学生姓名:黄凰任课教师:张樊~学位类别:专业硕士评分标准及分值选题与参阅资料(分值)论文内容(分值)论文表述!(分值)创新性(分值)评分…注:此表为每个学生的论文封面,请任课教师填写分项分值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案件摘要:2014年上半年,于正的大剧《宫锁连城》播出火爆。

2014年5月底,琼瑶控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经典作品《梅花烙》。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索赔金额为2000万人民币。

该侵权案件共有五个被告,分别是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果要点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即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案情回顾】—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

这就像是一场两个饮料巨头之间的“包装大战”。

王老吉这个老字号,有着深厚的品牌底蕴。

加多宝呢,把王老吉这个品牌从默默无闻到打造成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这里面加多宝可是出了不少力。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上。

这红罐啊,在消费者心中那可几乎等同于凉茶的标志了。

加多宝在和王老吉分道扬镳之后,还继续用着这个红罐包装装潢。

王老吉肯定不乐意啊,就好比自己的一件标志性的外套被别人穿着到处跑一样。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这个包装装潢是有独特性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推广,消费者已经对这个红罐包装装潢和特定的凉茶产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

法院最后判定加多宝不能再继续使用红罐包装装潢。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商业外观权。

你想啊,如果谁都能随便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那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消费者都分不清谁是谁家的凉茶了,这对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是很不利的。

二、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从故事的情节来看,两部作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

比如说人物关系,男女主的身世设定,还有很多关键情节的发展走向。

这就好比是于正把琼瑶奶奶精心绘制的一幅画,稍微改了改颜色和笔触,就当成自己的作品拿出去展览了。

在知识产权法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

琼瑶的作品有她独特的构思和创意,而于正这样大量抄袭就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这个案子的判决也是大快人心的,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也给很多创作者提了个醒,不能投机取巧,想走捷径靠抄袭别人的作品来获得成功。

创作就得是自己从无到有地构思故事、塑造人物,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三、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

这就像是科技界的两个巨头在专利这个战场上“大打出手”。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智能手机界的革新者,有着独特的设计和各种专利技术。

三星呢,作为手机市场的另一大巨头,也在不断推出自己的手机产品。

他们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步步惊心》是琼瑶创作的一部小说,于2024年被改编成电视剧,由于剧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和口碑。

然而,两年后,于正推出了自己改编的版本,同样被命名为《步步惊心》。

琼瑶对此表示非常震惊和愤怒,认为于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这部电视剧,侵犯了她的著作权。

琼瑶起诉于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琼瑶的人认为于正明显侵权,他没有经过琼瑶的同意就改编了《步步惊心》,侵犯了她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剧本改编本就是常见的事情,于正只是根据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创作,并没有直接复制。

他们认为琼瑶的起诉是对于正的创作自由的限制,限制了作家和编剧的创作热情。

这起案件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

法庭上,琼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包括原著小说和电视剧的剧本等,以证明于正的侵权行为。

她还陈述了自己的创作经历和创作过程,并指出于正对《步步惊心》的改编中使用了她的原创素材。

而于正则辩称,《步步惊心》是历史上的经典故事,他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创作风格进行了改编,并没有侵犯琼瑶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判决了这起案件,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判决于正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琼瑶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赞成法院的决定,认为维护了作家的创作权益,也有人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是对于编剧创作自由的限制。

这起案件对于中国的文化产业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人们要尊重和保护作家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编剧的创作自由。

在今后的电视剧创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原著作品和著作权的尊重,以避免类似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有才不能任性阅读答案】有才不能任性阅读答案

【有才不能任性阅读答案】有才不能任性阅读答案

【有才不能任性(rènxìng)阅读答案】有才不能任性阅读答案有才不能任性(rènxìng) 陈鲁民少年得志的编剧于正,这一回跌了个大跟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对琼瑶起诉(qǐ sù)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抱歉(bàoqiàn),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被告共计赔偿(péicháng)五百万元。

这让我突然想起一句流行语:“有钱也不能任性。

〞这句话已成为大家根本共识,那么“有才〞能不能任性呢答案也是否认的,于正的马失前蹄就是最好例证。

“才〞是极其稀缺珍贵的,用才就像跳高,正常时可以上下翻飞,摘金拿银,失衡时那么会摔得很重。

所以,有才一定要珍惜,要用好。

否那么,有才不用是暴殄天物,用才来做坏事就会增加破坏力。

而现实生活中,有才的人一般都是有个性的,或桀骜不驯,或恃才傲物。

这其实就是任性的意思。

古往今来,那些吃亏的才子,追根究底,多多少少都与任性有关。

西晋才子嵇康,广闻博识,多才多艺,却豪放不羁,目中无人,当朝大臣钟会慕名前来拜访,他爱答不理,连起身招呼都不打,只顾自己打铁,这就得罪了钟会,为其诬陷,被司马昭处死。

编剧于正的任性,不仅使他付出巨额经济赔偿,而且多年英名毁之一旦,今后在编剧圈里很难再混下去了,正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同样是才子、编剧的宁财神,那么因为随心所欲,不计后果,被警方拘留十五天,虽还算不上身败名裂,但名声受损,事业受挫是肯定免不了的。

所以,任性使气,自命非凡、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早晚会有吃亏的一天。

而且,“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本来就容易才高见嫉,有很多人对才子羡慕嫉妒恨,你再不检点,被人拿了把柄,才子倒台,扔砖头、看热闹的人会更多。

但,倘假设才用得法,用以正途,那么会起到巨大作用。

被世人称为“力学之父〞的牛顿,20多岁就创立了微积分,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但他并没有自命非凡,也没有把功绩全归于自己,因此更受世人的尊重。

琼瑶打官司实践小结

琼瑶打官司实践小结

琼瑶打官司实践小结
琼瑶提出状告于正侵权一案,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琼瑶表态称,本案若胜诉,所获赔偿将捐赠给大陆的慈善机构,作为偏远贫困地区的教育基金。

看来,她之所以打这场官司,并不在于一个钱,而是要讨个说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指南。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这起案例也是一个解剖麻雀的司法实践的过程,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从中得到对所有麻雀共同本质的认识,这对于健全艺术领域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这也是琼瑶坚决要打这起官司的意义所在。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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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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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诉内地编剧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
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
台湾女作家:编剧:
三、案件审理
1、提起诉讼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
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25日,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着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4、再次上诉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四、案件证物
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

琼瑶在信中说:“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

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着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

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

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着、剧本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

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
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

王利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

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于正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着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

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

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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