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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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刘畅 任务:分析
分析
劣势居多
拒不 承认
劣势
拒不 承认
最初撒谎,称《宫锁连城》的剧 本得到了琼瑶公司的肯定和合作意向。
后来诡辩, “21条的情节《红 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 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 梦》的主线来写。”
接受采访,将事情归结为前辈对 后辈的打压。
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1
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
琼瑶公开信
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 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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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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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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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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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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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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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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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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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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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5 琼瑶胜诉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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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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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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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做法
这次大家 不必担心于正 再惹抄袭官司, 因为《帝国黄 昏》本就是个 改编项目,有 雪饵原著夯实 基础。
选择版权 清晰改编
对此看法
于正选 择版权清晰 的原著改编 来实现缓冲 着陆,再一 次显露他聪 明的一面。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游领涵 任务:总结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

琼瑶诉于正裁决书文档

琼瑶诉于正裁决书文档

一、《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剽窃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高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

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核心。

一、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可否受高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五、《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通过法院审理,取得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高作权人;《宫锁连城》知足了侵害《梅花烙》高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补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于正剽窃琼瑶事实是不是成立,还尤其关心涉嫌剽窃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惩罚。

通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剽窃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一路补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

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

裁决书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五被告共计补偿500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说理部份摘要如下:本院以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高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可否受高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不是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以下别离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高作权的归属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不是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照剧本剧本是电视剧拍照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照内容。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1. 事情经过。

琼瑶阿姨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里面像什么偷龙转凤的情节,男女主的一些情感纠葛的设定,相似的地方太多了。

2.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抄袭别人作品的人一个大大的警告。

于正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偿琼瑶阿姨不少钱呢。

这个案例就表明,就算你是个挺有名气的编剧,也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创意,著作权可是要受到保护的。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

1. 事情经过。

好多作家都把自己的心血之作写出来,希望能靠自己的作品吃饭呢。

但是百度文库出现后,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就被上传到文库里。

就好比你做了一桌子好菜,结果有人没打招呼就端走拿去卖钱了。

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就联合起来声讨百度文库。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百度文库虽然说是个知识分享平台,但很多时候没有对这些上传的文档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核,让很多侵权的文档在上面传播,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判决结果。

最后百度文库不得不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核文档的版权问题。

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网络平台不能光想着自己发展,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要负责,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1. 事情经过。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这个公司侵权,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即使是很热门的作品素材,也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先得到人家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20年4月8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

同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

且随后于4月28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是否对《梅花烙》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

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

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琼瑶编剧:于正三、案件审理1、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作者:胡胜来源:《现代企业》2016年第03期2015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不同的法律判决,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同的判决结果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某一判决结果可能会优于其它的法律判决。

因此,这种观念推动着许多的法官不断地寻求更好的裁判。

与经济学鲜有联系的法官们,现在也常常通过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即科斯定理的要求,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怎么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最佳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与分配,此时,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至关重要,有效率的法律结果无法在每种权利配置的方式下发生。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如何配置都无关紧要,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配置就非常重要。

根据现实的经济生活可知,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形。

因此,如何配置权利就显得及其重要了。

本案终审法院法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如何把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配置,可以通过达到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在案件中寻找最佳的法律判决,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寻找一种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是法院判决的当使命。

本案终审判决可以说实现了较低的交易成本的目的,不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而且要求向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很好地实现了权利的配置,达到最佳的法律效益。

汪海林:我辅助了琼瑶诉于正案

汪海林:我辅助了琼瑶诉于正案

汪海林:我辅助了琼瑶诉于正案作者:冯建红来源:《方圆》2015年第06期作为琼瑶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并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聘请”,在这个案子中他与琼瑶不存在一分钱经济的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关系,而只是为了“行业规矩”而出庭3月3日,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5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被评为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提起琼瑶与于正的这场版权纠纷诉讼大战,编剧汪海林是个不得不提起的角色。

作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在这件大事件中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即“有专门知识的人”。

2014年12月5日开庭的琼瑶诉于正案中,汪海林作为琼瑶一方邀请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出现在法庭上,并坐上了原告席。

接下来长达9个小时的庭审中,汪海林接受来自原被告代理人、法官三方提问,就编剧专业知识提出意见。

这在编剧汪海林看来新鲜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并不陌生。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称呼在2012年也出现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但在民事领域,行内人还称之为“专家辅助人”。

汪海林觉得,自己的角色有点像特殊的证人或顾问。

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无意中竟成了首例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辅助人”。

为“行业规矩”出庭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喆在起诉书中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

国内外侵权案例介绍一、国内侵权案例。

1.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吧,两部剧里都有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偷龙转凤的情节。

女主角也是那种身份特殊,和男主角爱得死去活来的设定。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侵权,这也算是给原创作者们出了一口恶气,告诉大家抄别人的东西是不行滴,不管你在娱乐圈有多红,都得尊重原创版权。

2. 视觉中国的图片侵权风波。

视觉中国这事儿啊,就有点搞笑又有点可气了。

他们在网上到处搜罗图片,然后宣称这些图片的版权都是他们的。

好多公司和自媒体人都中过招。

比如说,有些企业在自己的官网上用了一张很普通的风景图,结果就被视觉中国找上门来说侵权了,要赔偿一大笔钱。

可是呢,后来被发现他们有很多图片的版权来源都不清不楚的。

甚至把一些国徽的图片也标上版权归自己,这可就闹大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到处抢东西,还大言不惭地说这些东西都是他的,最后被大家扒了个底朝天,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也让大家意识到在图片版权领域,有些公司的操作真的很不规范呢。

二、国外侵权案例。

1. 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大战。

这苹果和三星啊,就像两个科技界的大巨头在打架。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改变了手机的世界,外观设计非常简洁漂亮。

三星呢,推出的一些手机在外观和功能上,苹果就觉得有抄袭自己的嫌疑。

比如说,iPhone的那种圆润的四角边框设计,苹果觉得三星的某些型号太像了。

还有屏幕上的一些操作手势之类的,都像是抄了自己的创意。

于是乎,这两家就开始打官司,从美国打到欧洲,到处都是他们的战场。

这就像两个武林高手在争夺武功秘籍的独家版权一样,每次开庭都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这个案子打了好多年,涉及的赔偿金额也是超级巨大,让大家看到了在科技领域,专利侵权的斗争是多么的激烈。

2. 泰勒·斯威夫特与电台的版权侵权纠纷。

霉霉(泰勒·斯威夫特)可是很维护自己的音乐版权的。

有个电台呢,就想在不付太多钱的情况下播放她的歌曲。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现两大争议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现两大争议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现两大争议作者:张燕邹坚贞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15期2015年4月8日,恰逢《宫锁连城》开播一周年,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两大争议问题进行交锋。

争议一:琼瑶是否是剧本的著作权人?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书中,北京市三中院认定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关于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一直都是庭审现场争议的焦点。

其实,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而非琼瑶。

在一审庭审现场,于正代理律师就此质疑琼瑶作为《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面对质疑,琼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由于小说《梅花烙》先于电视剧《梅花烙》出版发行,而“剧本和小说不可分离”,因此可认定琼瑶同样拥有电视剧《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现场,琼瑶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林久愉的“声明书”,这份在2014年6月20日经过公证的声明称,《梅花烙》剧本系由琼瑶独立原创形成,琼瑶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对此,于正代理律师马晓刚表示,该证据仅能表明琼瑶自2014年6月20日后才拥有剧本著作权。

马晓刚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时,对方并没有拿出能够证明琼瑶是《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有效证据。

因此在一审判决结束后,于正方面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找到了23年前的登记资料。

据马晓刚介绍,根据台湾地区法律,1992年起要求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在当年的记录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并非琼瑶本人,而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怡人公司”)。

在今年4月8日的二审现场,马晓刚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出具的函件。

函件显示,1992年《梅花烙》剧本是由怡人公司在台湾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规定,著作创作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且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从一封举报信开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琼瑶阿姨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也得到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编剧的支持。

本案涉及专业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下面进行简要的剖析。

当日,琼瑶阿姨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正在播出的《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梅花烙》的著作权,要求广电总局查处,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对此,于正否认抄袭,而是认为纯属巧合。

有律师同行就这个事件进行了评论,认为于正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并且举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琼瑶阿姨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于正等被告起诉至法院。

今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虽然判决原文尚未公布,不过不耽误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要点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适用这个理论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

本案中,琼瑶曾经指出了一些案件事实:1、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2、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3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4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5,许多网友都认为《宫锁连城》抄自《梅花烙》。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

这就像是一场两个饮料巨头之间的“包装大战”。

王老吉这个老字号,有着深厚的品牌底蕴。

加多宝呢,把王老吉这个品牌从默默无闻到打造成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这里面加多宝可是出了不少力。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上。

这红罐啊,在消费者心中那可几乎等同于凉茶的标志了。

加多宝在和王老吉分道扬镳之后,还继续用着这个红罐包装装潢。

王老吉肯定不乐意啊,就好比自己的一件标志性的外套被别人穿着到处跑一样。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这个包装装潢是有独特性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推广,消费者已经对这个红罐包装装潢和特定的凉茶产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

法院最后判定加多宝不能再继续使用红罐包装装潢。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商业外观权。

你想啊,如果谁都能随便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那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消费者都分不清谁是谁家的凉茶了,这对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是很不利的。

二、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从故事的情节来看,两部作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

比如说人物关系,男女主的身世设定,还有很多关键情节的发展走向。

这就好比是于正把琼瑶奶奶精心绘制的一幅画,稍微改了改颜色和笔触,就当成自己的作品拿出去展览了。

在知识产权法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

琼瑶的作品有她独特的构思和创意,而于正这样大量抄袭就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这个案子的判决也是大快人心的,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也给很多创作者提了个醒,不能投机取巧,想走捷径靠抄袭别人的作品来获得成功。

创作就得是自己从无到有地构思故事、塑造人物,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三、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

这就像是科技界的两个巨头在专利这个战场上“大打出手”。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智能手机界的革新者,有着独特的设计和各种专利技术。

三星呢,作为手机市场的另一大巨头,也在不断推出自己的手机产品。

他们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一、彭宇案(这可是个超有名的案子)这案子当年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呢。

彭宇和一位老太太之间的事儿。

简单说就是老太太摔倒了,彭宇去扶,结果老太太说彭宇把她撞倒了,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

这事儿闹到法院后啊,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觉得不太舒服。

法院当时的判决理由里有一些基于常理的推断,好像是觉得如果彭宇没撞人,为啥要扶呢?就这么个事儿,让大家都不敢轻易扶老人了,怕被讹诈,从那以后啊,这事儿就成了一个社会现象的典型案例,大家都在讨论做好事和法律认定之间的关系。

二、王老吉和加多宝红罐包装案。

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俩凉茶品牌,以前关系可复杂了。

加多宝把王老吉这个品牌做得超级火,后来两家分道扬镳了。

这个红罐包装的事儿就成了焦点。

这红罐包装已经让消费者认可是凉茶的一个标志了,两家都想要这个包装的权益。

最高法的判决啊,在考虑到很多方面之后,做了一个平衡的判决,涉及到包装的装潢权益到底归谁,这个案子对商业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很典型的意义,让其他企业也看到在品牌合作和分开之后,这些权益怎么去合理划分。

三、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巨星啊。

他发现中国有个乔丹的商标,就觉得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

这案子争的点就在这个商标是不是误导消费者,让大家以为和乔丹本人有关系。

最高法最后判定这个商标注册确实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

这个案例就表明了名人姓名权在商标注册领域是受到保护的,不能随便用人家名人的名字去注册商标,得尊重人家的权益,不然不管你这个商标注册多久,都可能被判定无效。

四、山东辱母案(这个案子特别揪心)一个企业家的母亲被讨债的人侮辱,那场面可残忍了。

讨债的人各种羞辱企业家的母亲,儿子当时实在受不了了,就奋起反抗,结果把讨债的人给弄伤了,还闹出了人命。

这案子一审的时候,儿子被判得很重,大家都觉得不公平啊。

舆论也炸锅了,很多人都同情这个儿子,觉得是为了保护母亲才这样的。

最后最高法介入,重新审视这个案子,在考虑到正当防卫这个法律点的时候,做了更合理的判定,这也让大家重新去思考正当防卫的界限到底在哪,在面对这种紧急又恶劣的情况下,普通人怎么保护自己和家人又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步步惊心》是琼瑶创作的一部小说,于2024年被改编成电视剧,由于剧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和口碑。

然而,两年后,于正推出了自己改编的版本,同样被命名为《步步惊心》。

琼瑶对此表示非常震惊和愤怒,认为于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这部电视剧,侵犯了她的著作权。

琼瑶起诉于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琼瑶的人认为于正明显侵权,他没有经过琼瑶的同意就改编了《步步惊心》,侵犯了她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剧本改编本就是常见的事情,于正只是根据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创作,并没有直接复制。

他们认为琼瑶的起诉是对于正的创作自由的限制,限制了作家和编剧的创作热情。

这起案件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

法庭上,琼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包括原著小说和电视剧的剧本等,以证明于正的侵权行为。

她还陈述了自己的创作经历和创作过程,并指出于正对《步步惊心》的改编中使用了她的原创素材。

而于正则辩称,《步步惊心》是历史上的经典故事,他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创作风格进行了改编,并没有侵犯琼瑶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判决了这起案件,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判决于正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琼瑶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赞成法院的决定,认为维护了作家的创作权益,也有人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是对于编剧创作自由的限制。

这起案件对于中国的文化产业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人们要尊重和保护作家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编剧的创作自由。

在今后的电视剧创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原著作品和著作权的尊重,以避免类似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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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
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像是一场马拉松,历经一年零七个月的艰难“奔跑”,总算“跑”到了终点。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余征(于正)等五个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

这是一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由于举证艰难,过去,抄袭一直被认为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因此,在琼瑶起诉于正侵权的过程中,上百名编剧曾联署声援琼瑶,“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职业尊严”。

对于这样的结果,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表露心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北京市)三中院,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你们的判决,是一次历史性、标杆性的宣判,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于正方面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表示会执行二审判决。

看来,在如何认定抄袭这个问题,于正以及他的团队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业内人士对此结果一致拍手称赞,并说琼瑶的胜诉,这对繁荣影视原创作品的创作,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正如琼瑶所说:这不仅是个人的胜利,也是所有编剧维权的胜利。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影视剧涉嫌抄袭的新闻屡见不鲜,于正只不过是一个典型。

“抄袭”来的作品往往出手快、来钱多,成为一种创作捷径,这也折射出文艺创作的浮躁之风。

保护原创已经成为文艺界的共识。

如何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不敢心存侥幸,这是加强影视从业者版权意识和信用意识的有效途径。

影视创作的核心是创意,除了严守法律底线,在行业层面更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比如对多次被投诉者可以在业内进行限制、惩罚,甚至建立逐出机制,让违规的从业者没有立足之地。

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指南。

一场迟来的胜诉,对于健全艺术领域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从司法层面看,有了这次审判的经验,对今后有关侵犯著作权案例就有了一个认定的参照,对于正这样的抄袭者更无疑产生了一种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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