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贸3二组案例分析(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公共关系之《琼瑶告于正》案例演讲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刘畅 任务:分析
分析
劣势居多
拒不 承认
劣势
拒不 承认
最初撒谎,称《宫锁连城》的剧 本得到了琼瑶公司的肯定和合作意向。
后来诡辩, “21条的情节《红 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 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 梦》的主线来写。”
接受采访,将事情归结为前辈对 后辈的打压。
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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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
琼瑶公开信
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 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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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公开信 琼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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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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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公关 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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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其他 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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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琼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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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做法
这次大家 不必担心于正 再惹抄袭官司, 因为《帝国黄 昏》本就是个 改编项目,有 雪饵原著夯实 基础。
选择版权 清晰改编
对此看法
于正选 择版权清晰 的原著改编 来实现缓冲 着陆,再一 次显露他聪 明的一面。
琼瑶告于正公关案例分析
游领涵 任务:总结
回顾一下琼瑶奶奶和于抄抄之间的故事: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20年4月8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
同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
且随后于4月28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是否对《梅花烙》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
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
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琼瑶起诉于正抄袭
琼瑶起诉于正抄袭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4月28日,琼瑶通过《花非花》官方微博发文,正式控告于正侵权.琼瑶表示:“终于,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于正新作设定似《梅花烙》 4月15日,“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踢爆网络,信中控诉《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致使其正在创作的新剧《梅花烙传奇》因此停摆.琼瑶在信中表示,“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炒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她痛心疾首:“《梅花烙》不但被于正抄袭窃盗还被糟蹋,我实在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并希望由总局出面,停播《宫锁连城》.
【总页数】1页(P15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琼瑶公开炮轰于正新剧抄袭 [J],
2.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谈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 [J], 王福全
3.琼瑶获500万元赔偿彰显内地司法打击抄袭风立场 [J], ;
4.“扒剧”之风当止——从于正抄袭琼瑶剧说起 [J], 徐立慧
5.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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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于正回应:只是巧合和误伤
今天您发的长微博我已经看到,作为后辈我感到很吃惊和困惑。关于这件事我很想当面和您做一个详细的解释,隔着海峡和网络,在这里我先简单把我的想法和您说一下。首先,作为您的粉丝,我们从小就看着您的戏长大,心中对您只有仰望和敬意,没有丝毫冒犯的意思。您看着从我做戏开始,就经常和您在大陆的公司创翊合作,从《宫2》的海陆,到《神雕侠侣》的孙耀琦,再到《班淑传奇》的李晟和李佳航,我们一直把您的审美和捧起来的演员当做学习的楷模对待。
不知道什么原因,有部分网友和媒体炒作了一些耸人听闻的话题,没想到也让您受到困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和发展的,您一直是中国言情剧的鼻祖,您对中国编剧技巧和故事架构的创新和发展无人能及,甚至早起的韩剧也有很多对您的模仿,如《我的女孩》的架构类似《梦的衣裳》,《人鱼小姐》跟《情深深雨蒙蒙》又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了避免大家的心里有所疙瘩,我们也可以即刻把整套碟送到台湾给您鉴定,也期待您的新版《梅花烙》能够继续收视长虹,大获成功。非常抱歉带给您的困扰,希望您能够消消气,不要伤了身体。
这次《宫锁连城》作为“宫”的第三部,我们筹备之初就决定要用“偷龙转凤”这个桥段,而这个故事的源头来自于我和演员张庭的一次聊天,她想重拍《绝色双娇》,故事里也有偷龙转凤的桥段,我觉得那个故事并不适合翻拍,决定结合“宫”的品牌写一个全新的故事,此事林瑞阳大哥和张庭姐都知道,也有我和他俩的微信来往和他们发给我的剧本作为凭证。同时,《宫锁连城》的剧本也第一时间交给了您的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贵方对剧本和合作的肯定之后,我们与您公司艺人麦迪娜第一时间签订了演出合约,相信您和您的公司都没有认为这个剧本有任何问题。
15日下午,官方认证为“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刊载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怒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并且表示“已经被欺凌到无法沉默”,甚至“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对此,于正微博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并将“抄袭”传闻归咎于部分网友和媒体,“(他们)炒作耸人听闻的话题,没想到也让您受到困扰”。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诉内地编剧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编剧:三、案件审理1、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着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4、再次上诉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等侵害着作权上诉案。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曾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是由于琼瑶和于正都属于知名人物,自带热点,另一方面是本案的判决对认定类似的情况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事实上,琼瑶诉于正案全貌与媒体的报道以及一般公众的印象存在一定出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一般人观念中,抄袭意味着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但事实上琼瑶的请求权基础是于正侵犯了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的改编权;第二,本案严格来说并不是琼瑶诉于正,因为除了陈喆(琼瑶)和余征(于正)之外,被告还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还起诉这几家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摄制权,且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主体众多且存在多部作品,除剧本侵权纠纷外,还涉及《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四家影视传媒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等,鉴于篇幅有限,下文仅立足于琼瑶与于正之间著作权权属纠纷,就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以及如何认定作品相似两方面围绕合理使用与著作侵权的界限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1710年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作为印刷业者为保护其商业利益的产物,著作权保护制度自。
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
质疑——于正等五被告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
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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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 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 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 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 《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 《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 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而林久愉 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 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
北京三中院庭审现场
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
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 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法庭针对该案件的焦点问题: 于正是否涉嫌抄袭,就以下几个 方面组织质证:
1、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故事情节、主线、桥段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故事情节、主线、桥段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很多情况下,实务界都将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误认为只是“表达的形式” 而不是“表达的内容”。这种误认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用作品的表达内容,只 要其采用了不同的表达形式就不侵权。按照这一说法,那么任何小说、影视剧, 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抄写一遍,或改变成其他形式(如漫画、游戏等),都不 构成侵权。用归谬法即可证明该说法的错误性。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权控制的正 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不同的内容,上述说法会使演绎权失去意义。所以,对于 小说而言,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仅包括“表达的形式”,也包括“表达的 内容”。两者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五、广告创意咋保护
琼瑶胜诉“于正抄袭案”
龙源期刊网
琼瑶胜诉“于正抄袭案”
作者:
来源:《作文与考试·初中版》2016年第08期
2015年12月16日,琼瑶《梅花烙》诉于正《宫锁连城》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被告于正被判公开道歉,琼瑶获赔500万。
历时19个月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琼瑶激动表示“正义胜利了”。
随后,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名为《琼瑶告于正胜诉后,心路历程从头细说》的文章。
文中指出,2014年4月,琼瑶在微博发布公开信,称正在湖南电视台热播的《宫锁连城》的主线及主要情节发展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
在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无果后,琼瑶决定正式起诉。
一审判决之前,包括赵东苓、刘和平等在内的139位编剧发表联署声明支持琼瑶,年底,一审法院判决琼瑶胜诉,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
而于正则通过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胜诉后的琼瑶表示,自己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希望起到一个带头作用,以后不要再有抄袭事件发生。
(资料来源:南方网、新浪网)
微言大义:文艺创作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艺作品本身就是创新的体现,对于原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应当予以尊重。
著作权将文学艺术作品纳入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任何盗取他人劳动果实的行为都应给予否定的评价。
适用话题:法律的力量;呼唤正义;保护文化产权……。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从一封举报信开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琼瑶阿姨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也得到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编剧的支持。
本案涉及专业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下面进行简要的剖析。
当日,琼瑶阿姨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正在播出的《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梅花烙》的著作权,要求广电总局查处,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对此,于正否认抄袭,而是认为纯属巧合。
有律师同行就这个事件进行了评论,认为于正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并且举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琼瑶阿姨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于正等被告起诉至法院。
今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虽然判决原文尚未公布,不过不耽误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要点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适用这个理论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
本案中,琼瑶曾经指出了一些案件事实:1、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2、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3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4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5,许多网友都认为《宫锁连城》抄自《梅花烙》。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2022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二、成本效益法分析“琼瑶诉于正案”整个动态经济运转过程中而支付的代价是法律成本的应有之义,而法律效益则是通过确认权利、义务、责任的救济和分配,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法律主体的最大利益和需要。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法律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私人成本与外在成本所构成,私人成本则直接靠私人支付、易于被私人所控制和掌握的,而外在成本则是通过社会或其他的非受益者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配给个人的那部分费用。
违法的社会成本等于违法的私人成本与违法的外在成本之和,通常而言,违法者所负担的私人成本总是小于违法的社会总成本。
因此,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把法律的外在成本赋予违法者来承担,权利人的损失可能会由于分配给侵权人宽松的法律负担而被迫加重,当侵权的成本小于侵权的收益之时,极有可能形成专业的违法者群体。
在侵权者被追责或者说加重追责的可能性降低,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社会成本将获得增加,法律效益将大打折扣。
于正等把作品进行影视改编、摄制、发行的经济活动可以较好地实现其商业利益。
自2022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后,并经多家视频网站传播,通过公开的数据查证可知,该剧获得了较高的网站点击率和电视收视率,参照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要求有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具有合理性,由于本案无法确定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所获利益。
琼瑶于正版权纠纷案
琼瑶是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案一审中,于正的代理律师对琼瑶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 电视剧《梅花烙》字幕中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即表明《梅花烙》 剧本的著作权人是林久愉而并非琼瑶,故琼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林久愉本人出具《证明书》,明确表示该剧本是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完 成。因此林久愉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不享有剧本《梅花烙》的 著作权;且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电视剧 〈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明确说明剧本 《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本人,因此,法院采信相关证 据,认定琼瑶是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梅花烙》梗概
《梅花烙》为琼瑶《梅花三弄》系列第一部。讲述了清乾隆年间,北京一座王府中,福 晋临盆。在尚无子嗣和新妾得宠的威胁下,她用一个买来的男婴,换走了刚出生的女儿, 仅在肩上留下一朵小小的梅花烙痕。男婴皓祯长大成人,生得俊秀挺拔,能文能武。而 真正的骨肉被一位琴师收养,如今也已亭亭玉立,名叫吟霜,随父行走江湖,卖唱为生。 一场意外,迫使吟霜卖身葬父,而皓祯的仗义助人,置宅安顿,把两人的感情推升至生 死相许。命运弄人,皇上把娇纵的兰馨公主指给了皓祯,她的介入,使两人的感情风波 不断,王府人仰马翻,鸡犬不宁。就在一次意外中,福晋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
从根本上而言,我们还应该考虑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如何最大程度地去保障 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中难以厘清的问题和模糊内容,有必要 加以完善和补强,从而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思想和表达的临界点如何掌握
判断某个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难点。 本案中被告方的抗辩观点之一是,《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相似的地方仅 在于思想,就好比《梁山伯与祝英台》与《罗密欧与朱丽叶》之间存在相似、 但这种相似之处属于著作权不保护的“思想”,因而并不存在侵权
琼瑶诉于正案
琼瑶诉于正案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像是一场马拉松,历经一年零七个月的艰难“奔跑”,总算“跑”到了终点。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余征(于正)等五个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
这是一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由于举证艰难,过去,抄袭一直被认为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因此,在琼瑶起诉于正侵权的过程中,上百名编剧曾联署声援琼瑶,“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职业尊严”。
对于这样的结果,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表露心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北京市)三中院,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你们的判决,是一次历史性、标杆性的宣判,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于正方面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表示会执行二审判决。
看来,在如何认定抄袭这个问题,于正以及他的团队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业内人士对此结果一致拍手称赞,并说琼瑶的胜诉,这对繁荣影视原创作品的创作,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正如琼瑶所说:这不仅是个人的胜利,也是所有编剧维权的胜利。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影视剧涉嫌抄袭的新闻屡见不鲜,于正只不过是一个典型。
“抄袭”来的作品往往出手快、来钱多,成为一种创作捷径,这也折射出文艺创作的浮躁之风。
保护原创已经成为文艺界的共识。
如何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不敢心存侥幸,这是加强影视从业者版权意识和信用意识的有效途径。
影视创作的核心是创意,除了严守法律底线,在行业层面更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比如对多次被投诉者可以在业内进行限制、惩罚,甚至建立逐出机制,让违规的从业者没有立足之地。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步步惊心》是琼瑶创作的一部小说,于2024年被改编成电视剧,由于剧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和口碑。
然而,两年后,于正推出了自己改编的版本,同样被命名为《步步惊心》。
琼瑶对此表示非常震惊和愤怒,认为于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这部电视剧,侵犯了她的著作权。
琼瑶起诉于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琼瑶的人认为于正明显侵权,他没有经过琼瑶的同意就改编了《步步惊心》,侵犯了她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剧本改编本就是常见的事情,于正只是根据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创作,并没有直接复制。
他们认为琼瑶的起诉是对于正的创作自由的限制,限制了作家和编剧的创作热情。
这起案件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
法庭上,琼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包括原著小说和电视剧的剧本等,以证明于正的侵权行为。
她还陈述了自己的创作经历和创作过程,并指出于正对《步步惊心》的改编中使用了她的原创素材。
而于正则辩称,《步步惊心》是历史上的经典故事,他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创作风格进行了改编,并没有侵犯琼瑶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判决了这起案件,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判决于正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琼瑶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赞成法院的决定,认为维护了作家的创作权益,也有人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是对于编剧创作自由的限制。
这起案件对于中国的文化产业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人们要尊重和保护作家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编剧的创作自由。
在今后的电视剧创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原著作品和著作权的尊重,以避免类似的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三点思考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三点思考语言文化学院13级法学1班赵宇131341111 今天是2015年11月8日星期日,就是记录一下时间。
在这周星期五七八节课康老师为我们播放了,琼瑶诉于正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提起诉讼,复旦大学宣传片抄袭日本东京大学宣传片的相关视频。
看完视频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1、这类案件应该由我国哪些法律规范。
2、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现状。
3、琼瑶诉于正案给社会哪些启示。
我就从这三个方面写一下自己小宇宙的思索,我特别要写的就是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情况特别是民事案件。
一、这类案件应该由我国哪些法律规范。
随着这几年我国我国电影事业和网络传媒的发展,智力成果需要保护越来越受重视。
这类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范,中国还特别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级别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判决下来生效后执行现状。
经过八个多月的审理,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
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看到刊登致歉声明,并向琼瑶道歉,消除影响。
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于正的其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判决出来后,琼瑶留下激动的泪水,她心想我维权成功了,真是高兴的太早了!于正在上诉期间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有一方或双方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也不能执行。
要等二审结束后按二审判决执行。
双方律师团队经过二审庭审,到现在二审都没有宣判。
傻眼了吧……但是琼瑶挺开心,还在自己的微博声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我也是醉了,我要说的是虽然在宣判上胜利了,但是在执行上是失败的。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1. 事情经过。
琼瑶阿姨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里面像什么偷龙转凤的情节,男女主的一些情感纠葛的设定,相似的地方太多了。
2.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抄袭别人作品的人一个大大的警告。
于正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偿琼瑶阿姨不少钱呢。
这个案例就表明,就算你是个挺有名气的编剧,也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创意,著作权可是要受到保护的。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
1. 事情经过。
好多作家都把自己的心血之作写出来,希望能靠自己的作品吃饭呢。
但是百度文库出现后,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就被上传到文库里。
就好比你做了一桌子好菜,结果有人没打招呼就端走拿去卖钱了。
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就联合起来声讨百度文库。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百度文库虽然说是个知识分享平台,但很多时候没有对这些上传的文档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核,让很多侵权的文档在上面传播,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判决结果。
最后百度文库不得不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核文档的版权问题。
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网络平台不能光想着自己发展,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要负责,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1. 事情经过。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这个公司侵权,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即使是很热门的作品素材,也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先得到人家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知识产权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学生班级;机械工程学生姓名:黄凰任课教师:张樊~学位类别:专业硕士评分标准及分值选题与参阅资料(分值)论文内容(分值)论文表述!(分值)创新性(分值)评分…注:此表为每个学生的论文封面,请任课教师填写分项分值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案件摘要:2014年上半年,于正的大剧《宫锁连城》播出火爆。
2014年5月底,琼瑶控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经典作品《梅花烙》。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索赔金额为2000万人民币。
该侵权案件共有五个被告,分别是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果要点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即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案情回顾】—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14贸3二组案例分析(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纠纷解决
•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 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 如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 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 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 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利岩又将《宫锁连 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 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个桥段 中不难看出,《宫锁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 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 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 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 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 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评述解决方法
• 自身利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之时,直接通过法律渠道 •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要有充足的证据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14国贸3班 2组
选案简述: 葛万莹 杨洋 方法分析: 周永壮 启示感想: 卢立威 PPT制作: 李伟超 PPT讲述: 毕元吉
案情简述
•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 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 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 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 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 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 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 元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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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贸3班 2组
选案简述: 葛万莹 杨洋 方法分析: 周永壮 启示感想: 卢立威 PPT制作: 李伟超 PPT讲述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 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 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 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 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 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 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 元的索赔。
评述解决方法
• 自身利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之时,直接通过法律渠道 •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要有充足的证据
纠纷解决
•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 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 如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 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 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 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利岩又将《宫锁连 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 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个桥段 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 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 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 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 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 告共计赔偿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