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租赁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应当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独编制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应。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通过新增或利用现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按规定将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出租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房屋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城市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村村帮扶的治理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三篇

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完善设备租赁制度,实行设备的有偿占用。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设备,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以及危及安全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出租和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和周转材料为公司所属设备和周转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四条物资采供部应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设备和周转材料,开拓外部租赁市场,面向社会开展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高设备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实行一级管理体制。
公司的物资采供部为租出单位,施工项目部为租入单位。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工作;负责租赁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设集团对各公司租赁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资采供部负有以下职责:(一)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二)对机械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三)及时结算和足额收取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四)及时办理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库手续。
XX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内部租用单位在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一)负责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结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二)设备租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大型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三)设备租用单位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和周转材料台帐;设备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设备周检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交接清单等。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机械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械设备租赁活动,包括设备租赁申请、审批、合同签订、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及租金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机械设备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需求收集、供应商选择、租赁合同管理、设备使用情况监督等。
第二章设备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在需要使用机械设备时,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提交设备租赁申请,说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在收到申请后,应评估现有设备资源是否满足需求,如无法满足,则组织市场调查,了解设备租赁市场情况,编制设备租赁方案。
第六条设备租赁方案应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性能、价格、租期、维修保养等因素,确保租赁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设备租赁合同管理第七条租赁设备前,设备管理部应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等。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后,设备管理部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并建立设备租赁合同档案,以便后续管理和查询。
第九条在租赁期间,设备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确保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和服务。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修保养第十条租赁设备到达现场后,设备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和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应定期对租赁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维修保养情况。
第五章租金结算与支付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支付方式,定期与设备供应商进行租金结算。
第十四条租金结算应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6章汽车租赁

三、租赁行业的有关法规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汽车租赁企业资质规定。 (2)人员和机构设置规定。 (3)租赁行为规定。 (4)法律责任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汽车租赁企业资质规定。 开办汽车租赁企业配备的车辆不少于20辆,并且车辆价值 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在用车辆必须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 驶证件;租赁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车辆价值的5%;租赁 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 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2)人员和机构设置规定。 (2) 汽车租赁企业应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其经 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分别有1名具有初级及其 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国际上主要汽车租赁企业的特点。
④全方位的业务技能培训。 企业总部对特许经营店的员工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包括从销售、 市场开拓、预订及正常业务办理、维修技能到经理管理、融资 计划等方面,并提供整套的业务培训教程,同时派出总部员工 和技术人员进行帮助和指导,使之达到总部的要求。 ⑤具有全球联网的汽车租赁服务系统。 特许租赁服务网点都要加入这一系统,参与整个企业的业务运 作。它可方便、快速地为客户提供租赁服务,使客户在预定、 租用、归还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得到最大的简化和方便。
二、汽车租赁的分类
p189
(1)按租赁期的长短不同,汽车租赁可分为: 长期租赁: 是指租赁企业与客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 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 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 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 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 是指租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短期内(一 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客 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在实际经营中: 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 15—90天为中期租赁, 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第二部分租赁业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金,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从而减少应税金额。
(二) 非节税租赁
1. 概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叫非节税租赁,也叫 做销售式租赁或租购。
4. 计息频率:在复利条件下,计息频率越大, 支付利息越多
5. 付租方式:期初付租,租金总额较少,期末 付租租金总额较多
(二) 租赁发展的三个阶段 1. 古代租赁 2. 传统租赁: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出现
的。其特点是,已经采取契约形式,收取报酬,租 赁对象是闲置物品。 3. 现代租赁: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形成的融资与融物相 结合,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
三、 西方发达国家租赁业务概述 四、 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第二节 现代租赁的特征与作用
(二) 现代租赁与分期付款不同 1. 物品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分期付款从交易一开始买方就获 得了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在整个租赁 期内只获得使用权。 2. 两者在会计处理,税收待遇方面有很 大区别
四、 现代租赁的作用
现代租赁具有特殊融资形式。在现代经济 中发挥独特作用
(一) 减少企业固定资本支出,提高资 金利润率
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b.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c. 租赁期限: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的期限
d. 租赁费用: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
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二、 租赁的产生与发展
(一) 租赁产生的基础 私有制是租赁产生的基础,私有制产生了人们对不 同物品的不同所有权,人们根据所有权暂时出让使 用权,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从而产生了租赁。随 着生产力发展,租赁业也逐渐发展起来。
物业第6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房屋租赁说法中错误的是(B)A.承租人具有房屋的占有权B.承租人具有房屋的处分权C.承租人具有房屋的使用权D.承租人拥有部分收益权2.以下关于房屋租赁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A.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经济契约关系B.租赁契约必须是法定要式合同C.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合同D.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3.下列关于房屋租赁特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A.租赁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房屋租赁关系随之终止C.房屋租赁的标的是作为特定物的房屋D.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4.房屋租赁合同产生效力是在(C )A.租赁双方谈妥所有条件之后B.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后C.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并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D.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并且承租人搬进房屋之后5.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划分,物业租赁可分为( C )A.居住用房租赁和非居住用房租赁B.定期租赁、自动延期租赁和意愿租赁C.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D.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6.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所有权人是( A )A.国家B.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国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7.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出租人是( D )A.国家B.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国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8.( B )是物业管理中最常见的租赁形式。
A.居住用房租赁B.定期租赁C.公房租赁D.自动延期租赁9.以下关于自动延期租赁说法错误的是(C)A.除非租约一方提出要终止合约,否则将自动续约B.租赁行为不因租约一方的死亡而失效C.租赁关系在双方中的一方死去时自动终止D.可由双方根据协议达成,也可依法建立10.租赁关系会因双方中的一方死亡而自动终止的是( A )A.意愿租赁B.定期租赁C.私房租赁D.自动延续租赁11.中短期租赁的租期一般为(B )A.2年以内B.3~4年C.5年或5年以上D.20年12.物业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 D )A.税费B.物业管理费C.承租单元内部的能源使用费D.功能折旧费13.净租通常在(C)中采用。
《技术经济学》第6章

低。——无形磨损引起使用价值降低与技术进步密切相关。 1. 第Ⅰ种无形磨损:是指随着技术的发展,设备制造工艺不断改进、成本不断下降、
方案1 : AC A 700 ( A / P,10 %,10 ) 100 ( A / F ,10 %,10 ) 20 5( A / G ,10 %,10 )
700 0.1627 100 0.0627 20 5 3.725 146 .25(万元 ) AC B [6000 ( A / P,10 %, 20 ) 1000 ( A / F ,10 %, 20 ) 10 ]( F / A,10 %,7)( A / F ,10 %,10 )
基准折现率为10%,试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优劣,设研究期为10年。
解:方案 1 和方案 2 的现金流量见下图。 方案 1
100
0
线路 A
10 年
20 65
700
3年
10 年
线路 B
10
方案 2
6000
线路 C 0
8
8000
现金流量图
现金流量单位:万元 1000 20 年 1200
30 年
设定研究期为 10 年,各方案的等额年总成本计算如下:
第n年末
1 2 3 4
设备使用 到第n年末
的残值
12000
8000
4000
0
年度运营 成本
8000 13600 19200 24800
等额年资 产恢复成
本
14880
2024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就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应支付的款项。
“押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
1.2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应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租赁房屋2.1出租房屋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租赁该房屋。
2.2租赁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限为______个月/年。
租赁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租,应签订书面续租协议。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3.1租金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__个月支付一次。
3.2押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______元。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4.1提供房屋甲方应确保租赁期内,该房屋符合约定的租赁用途,且具备相应的居住条件。
4.2维修和保养甲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该房屋的维修和保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3保障乙方权益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不得干涉乙方合法使用该房屋。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5.1使用房屋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5.2维护房屋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3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押金,并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合同变更在租赁期间,如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6章租赁(含答案)

第六章租赁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租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一定转移B.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一定不是融资租赁C.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的租赁也可能属于融资租赁D.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一定是经营租赁2.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A.承租人B.承租人和出租人C.第三方D.出租人3.确定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应考虑的因素是()。
A.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B.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C.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D.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4.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A.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B.直线法C.按照租金支付比例D.工作量法5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应采用的方法是()。
A.直线法B.实际利率法C.年数总和法D.双倍余额递减法6.A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将一台公允价值为2 800万元的大型专用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
双方签订合同,从2009年1月1日起B企业租赁该设备3年,每年末支付租金8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50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3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利率为7%,租赁届满日估计资产余值为900万元,初始直接费用为250万元,则B企业2009年年末因此业务影响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A.2150B.2100C.1883.13D.1875.57.某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为8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为50万元,与承租人有关的A公司担保余值为20万元,租赁期间,履约成本共50万元,或有租金20万元。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宛政[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阳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公租房、廉租房可采用多种供应形式。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可出售,廉租房可租可售,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实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按照“市级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原则,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6章信托与租赁-第3节租赁概述

第三节租赁概述【本节考点】【考点】租赁的概念与功能【考点】租赁的产生与发展【考点】租金管理【考点】融资租赁合同【考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及其体系【本节内容精讲】【考点】租赁的概念与功能(一)租赁的定义租赁是以商品形态与货币形态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的信用活动,具有信用和贸易双重性质。
租金期内,租赁转移的是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资产的所有权,而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需要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二)租赁的种类1. 租赁服务:包括各种有形资产、非金融类无形资产的短期和长期租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租赁,包括机动车、休闲体育设施、个人和家庭用品的租赁;一类是长期租赁,包括商业经营常用的其他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知识产权资产及类似产品的租赁。
2. 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
(2)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人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
(3)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通常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余值风险是指在出租人通过租金所收回的价值不足租赁物在起始时的原值的情况下,该余值小于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赁物的原值部分),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以技术设备等动产为租赁对象,以经济法人为承租人。
(三)租赁的特点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金与实物相结合;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商品形态与货币形态相结合,具有信用和贸易双重性质;3.租金分期支付。
(四)租赁的功能1. 融资与投资是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
6-城市经济学-第六章

5
4 500 100 150 200 50
0.25 200
24
越靠近中心,土地的竞价租金就越高 (1)移动成本降低 (2)要素替代性降低了写字楼的总成本。
25
图6-5 要素存在替代性时写字楼的竞价租金曲线
竞价租金
1600
j
具有要素替代性的竞价租金
1000
a 856
不具有要素
替代性的
竞价租金
e
• 每个家庭都有一个成员要通勤到就业地点,既可以是CBD, 也可以是制造业园区;
• 非通勤性质的活动可以忽略不计; • 所有区位上的公共服务和税率相同; • 城市所有区位的舒适性特征都相同。
28
6.5.1 不存在消费者替代时的住宅价格曲线
假设每个家庭都拥有一套1000平方英尺的标准住宅。 典型家庭每月从固定收入中支出800美元作为住宅和交通
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土地收益的总和。 特定地块的土地租金通常由使用该地块而获取利润的能力来决定。
3
预备知识
WTP:支付意愿金额(Willingness to pay) 竞价租金:最大意愿支付租金。 大卫·李嘉图(1821)赞同这样的一个观点:
农业土地价格由土地的肥沃程度决定。
由于企业的总收入等于每公顷的住宅产量(Q)乘以住宅的 价格P(x),该值随着到就业区距离的减少而增加。
(原因在于住宅价格具有负斜率,且呈凸型)
35
图6-8
(美元 / 平方英尺)
总收入=P(x)·Q 30
WTP
12 非土地投入成本(K)
0
2
11
X=到就业区的距离
36
住宅竞价租金曲线
住宅的土地竞价租金 18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服务指以营业账号设立的机构为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四条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汽车租赁服务行业,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质要求,包括车辆数量、车辆质量、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场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等。
第十一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程序予以批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与客户之间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型号、数量、使用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时,双方应当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如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务。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6.5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
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 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 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
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财产租赁合同对船舶的使用情况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处分船舶的营运费用出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承租人负责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的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责任仅提供适航符合约定的船舶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拖带(Seizing and 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 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 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 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
7.1.3 海上拖航的种类:
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 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
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 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
《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 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7.1.2 海上拖航的方式
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 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
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 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
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 后的拖航方式。
7.4.1承拖方义务(续)
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 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 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 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2节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2节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单选题]1.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江南博哥))。
A.10%B.20%C.30%D.5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o[单选题]4.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A.50%B.70%C.100%D.15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的资本管理。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单选题]5.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公司面临的如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供求风险等属于()风险。
A.操作B.市场C.信用D.合规与法律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与法律风险。
其中,市场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市场的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风险(如财政货币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政策风险(突出体现在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业务带来的风险)、市场供求风险等。
[单选题]6.《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开业,可以OoA.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B.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C.申请延期2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D.申请延期2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其中,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的房屋租赁有哪些管理规定,你知道相关法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第十一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日期;(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八)房屋转租的约定;(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第十三条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六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法律知识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问题房屋租赁有合同,现要回收,应如何补偿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未履行手续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写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第五章转租第二十七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第三十条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三十三条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三十四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第三十六条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第三十七条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第三十八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第三十九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第四十条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第八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四)佣金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第四十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条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第五十四条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4节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6章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第4节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单选题]1.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2(江南博哥)0%B.30%C.50%D.7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单选题]3.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租赁设备获得的租金收益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称为()。
A.债权收益B.余值收益C.服务收益D.运营收益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
债权收益是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租赁设备获得的租金收益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
[单选题]4.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中,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10%B.20%C.30%D.50%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中,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单选题]5.()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
A.信用风险B.操作风险C.国家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
[单选题]6.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内容上有不同,其中,融资租赁公司能从事的业务是()。
A.吸收活期存款B.吸收定期存款C.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D.从股东处借款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最新)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编制《机械设备租赁限价表》~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审定、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项目机械设备来源的三种方式:,一,从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用,,二,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三,项目自购。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不得将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1第二章租赁原则第九条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十条机械设备租赁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设备~市场调剂余缺~在本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可考虑向社会上租用。
第十一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招租时应由项目设备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第三章租赁计划第十三条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公司物资设备部申报机械设备需用总体计划,包括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
第十四条项目根据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依据总体计划编报季度、月度计划,含临时需用的设备、机具等,~编报的阶段性计划必须于季度末20日、月末20日前报公司物资设备部~若有较大的调整应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物资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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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
满足下列一条或数条的即认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取得资产所有权的。 2、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有优惠购置选择权的: 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 价。
3、租期÷尚可使用年限≥75% 注意:若是旧的固定资产资产,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全新 使用年限的75%,该标准不适用。有时间标准约束。
(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定义
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该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 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 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应该支付? 可能被要求支付? 与其相关的第三方? 为什么要担保?
或有租金: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以外的其他因素 (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 的租金。 履约成本: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 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 险费等。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在实际发生或有收益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2、优惠续租 3、留购租赁资产
案例:P193,6-10
,第四节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是一种融资行为 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它是一种融 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此,当期不确认交易的损 益。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1、按最低租赁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 期应收款” 2、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 3、按租赁资产账面价:贷记“融资租赁资产” 4、按上述借贷的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会计处理 1、未实现融资收益:摊入“租赁收入” 2、摊销方法: 实际利率法 3、实际利率法下:计算内含报酬率
(2)20×9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管理费用 9(27/3) 贷:长期待摊费用——乙租赁公司 9 (3)2×10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管理费用 9 贷:长期待摊费用——乙租赁公司 9
(4)2×11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管理费用 9 贷:银行存款 7 长期待摊费用——乙租赁公司 2
第二节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主要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 1、支付的租金总额应在整个租赁期内平均摊销,计 入费用。整个租赁期包括免租期。 2、在存在出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情况下,这些费用 应在租金总额中扣除后,在整个租赁期摊销,确认为 费用。 3、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4、或有租金,计入销售费用或财务费用。 5、履约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案例:P180,6-6
2、折旧年限 (1)租赁期满会取所有权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2)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是否会取得所有权的, 按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低者摊销。
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15年,租赁期10。 若租赁期满会取所有权的,按15摊。 若无法确定租赁期满时是否会取得所有权的,按10 摊。 3、折旧方法:与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样
【例2】甲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台。租 赁合同主要内容:(1)该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年支付 租金5万元;(2)或有租金4万元;(3)履约成本3万 元;(4)与承租人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万 元。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 )。 (2005年考题) A.25万元 B.27万元 C.32万元 D.34万元 【答案】B 【解析】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5×5+2=27(万元)。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自己“资产负债表” 的相关项目内。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整个租赁期内 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即存在免租期的在 免租期内也应确认收入。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1)合同规定的租赁期为3年 (2)续租租金20 000/正常租金80 000=25%, 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来会续租。 因此,本例中的租赁期应为5年(3年+2年),即 20×5年1月1日~20×9年12月31日。
(三)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 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 赁或经营租赁。
(四)履约成本
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 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发生时: 借:管、制、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五)或有租金 1、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为依据计算的 --计入“销售费用”
2、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计入“财务费用” 3、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0×9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 始日为20×9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 20×9年免 租,租金总额为27万元,租赁开始日,甲公司先预 付租金20万元,第3年末再支付租金7万元;租赁期 满,乙租赁公司收回办公设备。假定甲公司在每年 年末确认租金费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会计分录如下: 也可用 “预付账 (1)20×9年1月1日,预付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乙租赁公司 20 款” 贷:银行存款 20
(四)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 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 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 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五)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 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 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六)未担保余值 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 后的资产余值。
二、租赁的分类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 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供 应商。
(二)经营租赁:出租人没有将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 经营租赁:一般涉及两方,即出租人、承租人。
【例1】假设20×4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 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 (1)租赁期开始日:20×5年1月1日; (2)租赁期:20×5年1月1日~20×7年12月31 日,共3年; (3)租金支付:于每年年末支付100 000元; (4)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每年20 000元的 租金续租2年,即续租期为20×8年1月1日~20×9年 12月31日,估计租赁期届满时该项租赁资产每年的正 常租金为80 000元。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计入租入资产的成本 初始费用是指:租赁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律师费、 差旅费、谈判费、印花税。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未确认融资费用:摊入“财务费用”。
2、摊销方法: 实际利率法
3、摊销率的选择。 (1)租赁资产以现值入账的,折现率就是摊销率;
(2)租赁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要重新计算摊销率。
重新计算分摊率: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 余额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 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四)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1、应提折旧总额
(1)有担保余值的: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担保余值-预计清理费用) (2)无担保余值的: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内含报酬率: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额 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三)长期应收款坏帐准备的计提
实提=(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提取率+ 坏帐准备原有的借方余额(或者:-贷方余额) 提取的方法、发生的坏帐、转销的坏帐又收回的会计 处理与以前的方法一样。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损失最终由出租人承担, 因此,根据谨慎原则,出租人年末必须对未担保余值 是否减值进行检查。 见教材,P191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 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 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出租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扣,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案例:P181,6-7
接前例:会计分录:
(1)20×9年1月1日,预付租金 “应收账 借:银行存款 20 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20 (2)20×9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预收账款 9(27/3) 贷:其他业务收入 9 (3)2×10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预收账款 9 贷:其他业务收入 9 (4)2×11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租金费用 借:预收账款 2 银行存款 7 贷: 其他业务收入 9
为什么用
第三节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的确认 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 的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
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
上述两者的差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做成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与现值孰低+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贷差)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支付直接费用)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是否冲“长期应付款”账户,主要看租赁时资产是 否存在担保余值;若存在担保余值,还要看租赁期 届满时租赁资产有无减值,如果是未减值才冲“长 期应付款”账户。 2、续租 3、留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