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债权转让协议

合集下载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那么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新债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17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孙大超等与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大超等与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大超等与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瑞金妍熙龚勇超【审理法官】蒙瑞金妍熙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继平;孙大超;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继平孙大超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继平孙大超【当事人-公司】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中涛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佟欣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中涛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佟欣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中涛佟欣阳【代理律所】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继平;孙大超【被告】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贷款本金数额,李继平、孙大超上诉主张应将保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同时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的22230.14元中利息为12230.14元,剩余10000元应为本金,对此本院认为,李继平向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7155.16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22230.14元时李继平已存在逾期,该款项系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李继平、孙大超应偿还本金数额200万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贷款本金数额,李继平、孙大超上诉主张应将保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同时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的22230.14元中利息为12230.14元,剩余10000元应为本金,对此本院认为,李继平向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7155.16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22230.14元时李继平已存在逾期,该款项系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李继平、孙大超应偿还本金数额200万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王文杰与被上诉人杨宗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文杰与被上诉人杨宗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文杰与被上诉人杨宗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甘02民终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素兰步全梅张旭【审理法官】郭素兰步全梅张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文杰;杨宗新【当事人】王文杰杨宗新【当事人-个人】王文杰杨宗新【代理律师/律所】张常荣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孙岩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常荣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孙岩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常荣孙岩【代理律所】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文杰【被告】杨宗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唐永余与王文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年1月28日唐永余出借给杨宗新的借款而形成的唐永余债权转让给王文杰,王文杰作为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转让协议当中涉及的唐永余出借给杨宗新的款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王文杰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是否对杨宗新发生法律效力,是王文杰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基础、能否得到支持的认定依据,而非认定王文杰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依据。

一审以债权转让不能成立为由,认定王文杰原告主体不适格,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驳回王文杰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8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审理法官】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明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明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明明【当事人-公司】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李良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陈亮亮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李良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陈亮亮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德存李良陈亮亮【代理律所】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明明【被告】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蓝金公司提交的该份判决尚未生效,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明明、孔庆忠与蓝金公司、达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管辖本证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明明、孔庆忠与蓝金公司、达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孙明明虽提交了六份《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收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其因本人出借或受让孔庆忠对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的债权而对蓝金公司享有33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但因孙明明、孔庆忠签订上述六份借款合同时,孔庆忠担任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生效判决认定孙明明代孔庆忠持有达森公司的股权,双方具有利害关系,此种情况下,孙明明应提交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相应的财务账簿资料或财务审计报告与上述证据进行印证,以证实涉案借贷的真实存在。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京民终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欣夏林林杨绍煜【审理法官】魏欣夏林林杨绍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龙法;王发女;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曾龙法王发女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龙法王发女邱士杰【当事人-公司】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少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天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少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天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少先蒋浩王天尧【代理律所】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曾龙法;王发女;邱士杰;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抵充金额是否正确;2.曾龙法、王发女出借款项利息的认定;3.控股公司、实业公司、投资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4.邱士杰是否应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投资公司是否应对20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曾龙法、王发女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由邱士杰和投资公司负担。

2017年12月15日,曾龙法、王发女与邱士杰以及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邱士杰将其对案外人的3300万元债权转让给曾龙法和王发女,抵充了邱士杰欠曾龙法、王发女的借款本金3300万元。

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依据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代收代付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代收代付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代收代付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文件。

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转让的债权债务的性质、金额、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代收代付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双方需明确协议的目的、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以及签署人的身份和资质证明。

此外,协议中还应包括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约定。

双方签署后,应保存好协议文本,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总之,代收代付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涉及到资金流动和债权债务转移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汪宗兴、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宗兴、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宗兴、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宗兴;赵鹏;孙军;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汪宗兴赵鹏孙军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汪宗兴赵鹏孙军【当事人-公司】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夏晓凡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黄美艳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夏晓凡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黄美艳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蕾刘山虎夏晓凡黄美艳史国俊【代理律所】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汪宗兴;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鹏;孙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洛鑫公司向赵鹏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转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处分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47:49汪宗兴、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87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宗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凡,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艳,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王莉、李朝敏与王修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莉、李朝敏与王修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莉、李朝敏与王修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审理法官】张演亮曹辛单德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莉;李朝敏;王修各;陈新民【当事人】王莉李朝敏王修各陈新民【当事人-个人】王莉李朝敏王修各陈新民【代理律师/律所】李政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马汉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佘勇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宋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刘程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陈倩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政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马汉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佘勇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宋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刘程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陈倩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政马汉佘勇宋振刘程陈倩【代理律所】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莉;李朝敏;陈新民【被告】王修各【本院观点】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王莉主张其与王修各之间直接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基本原则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莉主张其与王修各之间直接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王莉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为:王莉委托陈新民出借款项,后王莉与陈新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陈新民将债权转让给王莉,王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王莉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王莉系基于受让债权,起诉王修各还款。

虽然王莉于2010年12月29日直接向王修各转款192万元,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莉转款的192万元中仅有150万元系王莉所有。

张严、陈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严、陈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严、陈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卫国王巧莉时锐【审理法官】孙卫国王巧莉时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严;陈永健;翟贺囡【当事人】张严陈永健翟贺囡【当事人-个人】张严陈永健翟贺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严【被告】陈永健;翟贺囡【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问题。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同张严签订四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争议的182万元债权转让给张严,同时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而张严提交的短信截图则显示发送短信的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早于《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且短信截图并不显示短信内容,陈永健、翟贺囡对此亦不予认可。

因此张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对陈永健、翟贺囡进行了送达,故该债权转让对陈永健、翟贺囡不发生效力。

张严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以债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张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1:17: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严签订四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争议的182万元债权转让给张严,并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宋义凯与李平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义凯与李平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义凯与李平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义凯;李平贵【当事人】宋义凯李平贵【当事人-个人】宋义凯李平贵【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义凯【被告】李平贵【本院观点】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泓天律所是否已将对宋义凯的债权转让给李平贵。

首先,经宋义凯申请,一审中泓天律所曾作为第三人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并委托李平贵作为代理人出庭发表意见认可债权转让事宜;其次,宋义凯二审中虽然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转让对价并未实际支付,但李平贵提交了记账凭证并对对价支付情况进行了合理解释。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附期限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泓天律所是否已将对宋义凯的债权转让给李平贵。

关于该争议焦点宋义凯主张,泓天律所与李平贵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李平贵并未支付对价未达到生效条件,故李平贵并未受让债权成为债权人。

本院认为,首先,经宋义凯申请,一审中泓天律所曾作为第三人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并委托李平贵作为代理人出庭发表意见认可债权转让事宜;其次,宋义凯二审中虽然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转让对价并未实际支付,但李平贵提交了记账凭证并对对价支付情况进行了合理解释。

宋义凯不予认可,然而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宋义凯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认定李平贵受让债权后成为新的债权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宋义凯并未还款,李平贵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宋义凯还款。

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宋云鹏;张本正【当事人】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宋云鹏张本正【当事人-个人】倪爱华宋云鹏张本正【当事人-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谌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谌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谌王东飞樊海红【代理律所】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倪爱华;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宋云鹏;张本正【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无权代理实际履行管辖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一、对于涉案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首先,对张本正在向李爱革出具200万元的借条的当日,倪爱华向刘某转款80万元,次日向刘某转款139500元,共计939500元,对于向刘某支付的939500元是否是履行的200万元中的出借义务问题,一审判决中作出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认定,在本判决中不再重复赘述,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2015年3月26日,东盟置业公司加盖印章与张本正向倪爱华出具的借据,应视为东盟置业公司与张本正共同实施的借款行为,对于倪爱华实际履行的30万元,一审认定是东盟置业公司与张本正的共同借款,事实清楚。

肖克栓、张玉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克栓、张玉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克栓、张玉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5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肖克栓;张玉来;南阳市刘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肖克栓张玉来南阳市刘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克栓张玉来【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刘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金宁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张露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唐娟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金宁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张露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唐娟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金宁张露唐娟【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克栓;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张玉来;南阳市刘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管辖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王在生、张志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在生、张志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在生、张志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玉霞范黎强衣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在生;张志成【当事人】王在生张志成【当事人-个人】王在生张志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在生【被告】张志成【本院观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王在生实际是代表被告李春玲处理纠纷,原告系受李春玲之托为被告王在生代理诉讼,故双方在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春玲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而诉讼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被告李春玲承担,因此,被告王在生系受李春玲之托代表李春玲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李春玲承担。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根据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文痕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材落款时间2010年11月3日《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中落款处甲“王在生”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王在生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鉴材落款时间2010年10月27日《授权委托书(一)》中下方委托人(盖章)“王在生”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王在生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一审根据该鉴定意见确认《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系王在生本人所签正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志成作为涉案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依据《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王在生具有相应的依据,张志成不具有误告王在生的主观故意,故张志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审不支持王在生要求张志成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孙晋花、侯美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晋花、侯美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晋花、侯美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4【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1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金颖【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金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晋花;侯美侠;侯修民【当事人】孙晋花侯美侠侯修民【当事人-个人】孙晋花侯美侠侯修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晋花【被告】侯美侠;侯修民【本院观点】佳兴利源公司虽与侯美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佳兴利源公司出售给侯美侠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座落于没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之上,而侯美侠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佳兴利源公司虽与侯美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佳兴利源公司出售给侯美侠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座落于没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之上,而侯美侠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

佳兴利源公司与孙晋花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侯美侠未付的购房款转让给孙晋花,实质是将小产权房性质的购房款进行转让,该购房款转让协议如果得以履行,将使小产权房性质的房产进入房地产市场,因此案涉购房款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孙晋花基于与佳兴利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向侯美侠主张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佳兴利源公司与侯美侠之间的《个人贷款合同》,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对该《个人贷款合同》的效力不予审理。

关于本案案由定性,孙晋花与侯美侠并无合同关系,佳兴利源公司将购房款转让给孙晋花后,孙晋花与侯美侠对于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皖10民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征戴英杰刘晨【审理法官】黄征戴英杰刘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建国【当事人-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实邦公司与国龙宾馆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实邦公司将其对国龙宾馆的债权转让给银丰公司,该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实邦公司与国龙宾馆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实邦公司将其对国龙宾馆的债权转让给银丰公司,该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

银丰公司经债权转让成为案涉债务的合法债权人,其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国龙宾馆、韩建国主张银丰公司作为实邦公司与国龙宾馆之间借贷关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先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其追偿,无法律依据。

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兴兵李劼曾庆建【审理法官】高兴兵李劼曾庆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陈春燕;陈小青【当事人】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陈春燕陈小青【当事人-个人】卢新记顾嘉萌管春华陈春燕陈小青【代理律师/律所】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元元郑峰【代理律所】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新记;陈小青【被告】顾嘉萌;管春华;陈春燕【本院观点】2014年期间陈小青向卢新记交付了470万元的款项,根据陈小青与顾嘉萌、管春华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所载内容陈小青确认该470万元系卢新记向陈小青的借款并将该债权转让给顾嘉萌、管春华享有,而卢新记辩称陈小青向其交付的470万元款项系陈小青的投资款而非其向陈小青的借款但卢新记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小青之间存在具体投资比例和盈亏分担的相关投资协议与投资约定,因此陈小青对卢新记享有470万元的民间借贷债权,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转委托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陈小青于2014年期间向卢新记交付款项合计470万元。

2016年8月31日,陈小青与顾嘉萌、管春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2014年3月3日至4月24日期间卢新记向陈小青借款470万元,陈小青对卢新记享有的相应债权转让由顾嘉萌、管春华享有。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小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徙刑,并处罚金,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一般来说,对于合同项下的债权,除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约定的三类不得转让的情形,否则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

那么,在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时转让债权的,是否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首先,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可以享有的转让债权的权利。

中国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转让其对破产债务人的破产债权,并未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不论在转让时间或程序上)。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1可以侧面印证法律是允许该等转让的。

根据该条,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仅是限制该等受让破产债权不能被用于抵销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但并未限制或禁止该等破产债权的转让。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明确认可该等破产债权的转让效力,只要债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等破产债权的转让即合法有效2,不论该等破产债权转让发生于破产债权申报前3或申报后4。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如在凤城市化肥总厂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建安防水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提字第197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

2、甲方因资金紧张,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意将位于××××小区××区××栋××室,建筑面积为×× m²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用于偿还其拖欠乙方的设计款××元人民币。

3、乙方由于拖欠丙方的劳务分包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针对乙方债权转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甲方用以抵账的该房屋直接过户到丙方名下,用以抵顶乙方应付丙方的劳务分包款共计人民币××元。

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将该房屋的产权直接过户到丙方名下,过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甲方将该房屋过户到丙方名下即视为偿还乙方××欠款共计人民币××元。

四、丙方同意接受该房屋作为乙方对其劳务分包款共计××元的抵顶,房屋过户完成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向丙方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向××××有限公司(甲方)出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丙方同意承担该房屋过户的一切税费。

五、甲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房屋过户。

债权转移协议

债权转移协议

债权转移协议
一、甲方为债权人,乙方为债务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持有的
债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并承担该债权。

三、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期限等。

四、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系其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留置、转让等权利限制。

五、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生效后,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并向甲
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权转让事项履行完毕终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债权转移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
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政角度下的偿债案例

思政角度下的偿债案例

思政角度下的偿债案例思政视角下的偿债案例是从偿债角度上探讨债务重组问题。

从债务重组的意义上来讲,只要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在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任何形式都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为前提,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属于违约行为,而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需要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考虑。

债权人作为债务关系中一个特殊的关系主体,在与债务人共同构成债务关系时,具有天然的感情色彩,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矛盾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来解决问题。

虽然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下,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不保护弱者,也不会保护一切违法行为者。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在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不保护故意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及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等行为时对自己权益负有救济责任或义务。

因此,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个人有偿还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获得社会救济权利和义务的道德义务,也有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法律义务而没有尽到“养心为上,修身为本”等道德义务和“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等道德责任而承担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一、案例背景2017年6月30日,某公司向我部反映其债务问题,我部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对债权人会议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我部的调查,2014年12月18日之前,公司欠着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06.3万元的债务未偿还,至2014年12月30日止,该笔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共计94.8万元已经全部偿还。

但是在该公司提交给我部的《债务重组申请书》中,我部却认为该债务重组事项没有实质上有利于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

我部在对该事项进行了解后认为,因该债务重组事项未最终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故我部认为此债务重组事项不能作为本案的实质性因素来考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转让协议(律师推荐) (说明,此文档是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使用)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筑****工程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大连****有限公司拖欠甲方债权计人民币2900000元(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

现甲方将其中的部分债权计人民币980000元(大写:玖拾捌万元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债权。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3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大连圣安化学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4 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5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

三、生效条件
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