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安监管一[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39号)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三)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臵、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附件1的分级方法进行分级。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与取得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评价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
对于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如果毒性气体、爆炸品和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价,依据附件2确定可容许风险值。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方法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可能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环境破坏等重点风险的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作业场所及不安全源。
这些场所和不安全源需要科学的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文旨在就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认真阐述。
一、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体制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工作必需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有关领导干部要把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作为一项紧要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规章制度得到贯彻。
二、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评估对可能造成重点不安全的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进行评估,包括不安全程度、可能的损害人数、可能的环境影响等。
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以供管理使用。
三、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管机制,实施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管。
实在来说,应当订立安全监管准则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发觉和矫正问题,确保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安全运营。
四、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掌控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掌控标准进行掌控,建立安全性能记录和掌控程序,随时把握紧要参数,确保重点不安全源状态正常,安全掌控达到预期目标。
五、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事故应急处理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应急职责和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不安全源事故发生时,应快速实行一切可能的措施,掌控事故扩散和危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六、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日常管理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日常管理是保障不安全源安全运行的基础。
对于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必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订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安全工作记录,确保操作规范、有序。
同时,必需保证设备、装置的完好无损,必需保证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必需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单位,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分级管理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依法科学有效,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涉及的费用和支出,应当由相关单位负担,并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认定和分类管理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物质、设备或工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其基本情况、管理措施和检查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认可。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当经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了提升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建设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为做好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系统使用机制,特制订《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该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预警分级与处置、系统安全与维护、附则等五部分,共二十六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对象和监测监控数据。
其中:监测监控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其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重点风险,负责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区应急局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等;燕山安监分局(燕山地区作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区域,参照化工园区提级管理),负责对辖内所有企业的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基础设施进行在线实时管控,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等;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doc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7-8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办理机构
第三章登记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登记办理
第五章登记时间
第六章登记证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八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临界量、储存设施、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储存设施、周边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监控设备完好、准确,并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依法查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有权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划和布局.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一)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安全评估、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岗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二章鉴定与安全评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示鉴定结果。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能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条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特性、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措施和人员素质等因素。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采取科学、客观、综合的方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安全控制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岗位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50分以上检查表
4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查现场、查评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3
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向社会公告。
2.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应包含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查现场、查记录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 通知》( 应急
〔2018〕74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八条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9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 要求;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 h 的不燃烧实体墙。
查现场、查设计图纸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16、5.2.17、5.2.18 条
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生产单元
12
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装备和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重大危害的物质、设备、场所、工艺以及相关环境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障员工和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就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4.国家标准GB 50058-2014《建筑物设计防护工程规范》5.企业制定的安全监察规章制度等。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范围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过程,涵盖以下方面:1.危险化学品的标识、登记和备案;2.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安全措施;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搬运安全管理;4.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1.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减少可能导致重大危害的危险因素;2.加强对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的监管,保证员工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工作,完善企业给予职工在操作前和操作中一系列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的培训;4.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促进企业成为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要求的先进企业。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涉及生产活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登记和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报批。
2.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危化品的存储区域必须设置在独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内。
(2)危化品存储环境需稳定,湿度低于80%,温度低于30℃。
(3)每个危化品容器均应设置记载物品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标牌,并储存在合适的柜架内;统一回收和处理过期容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由装置、工艺、工作场所、原材料、产品、储存、使用或运输等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对象。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四条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组织对其所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其安全性等级。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当包括对其潜在危险性、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报告、安全等级、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结果,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九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计、设备选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组织等措施,防止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职责,并确保相关人员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 2 页共 13 页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方法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和毒害品六大类。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毒害物品中的剧毒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以下简称储存设施),是指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或者贮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
第五条本办法有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本市对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
储存设施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仓库或者堆场明显处设立标明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及灭火方法的说明牌;(二)在库房或者储藏室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汛、避雷、消防、防护等安全措施;(三)在禁火区域和安全区域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申请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市消防局认可的专门机构的安全评价,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消防局核发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对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取缔;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注销并收回其许可证。
第八条除用于医疗、教学、加油、城镇燃气供应以外,下列地区和场所禁止设置储存设施:(一)居民住宅区、商业区;(二)水源保护区;(三)铁路干线两侧;(四)重要机关、军事禁区和要害工程地区以及重要交通、通讯枢纽;(五)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物资是指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紧急疏散等使用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的总称。
第四条本市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对集中的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和朝阳区,分别建立五个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市级物资库)。
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和处置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突发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应对和处置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
第五条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应当合理、实用性强。
当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应急办协调调动应急救援物资。
第六条市级物资库储备、更新、标定物资,以及日常维护、维修、保养、配备易损配件、配置消耗配件等所需费用列入市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包保责任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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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10〕147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的情景、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分析;(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分析;(八)评估结论与建议;(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片;(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检测及监控措施;(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五)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经确认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对重大危险源需要重新评估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重大危险源全部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水平,并满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监控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监控人员及其职责,制定监控频次、内容、记录和报警处理等工作要求,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重要工艺参数和重点岗位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即时接收各类报警信号并及时做出处理。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进行定期检测。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将检测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重要内容,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实际和安全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各工作岗位,逐一分析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后果,分别明确各工作岗位作业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满足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实际需要,配备危险化学品堵漏、洗消、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备的重大危险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变更、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并会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衔接,适时组织联合演练,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检测、监控、应急等工作实施情况、报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